导读:本文包含了如实供述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被告人,事实,犯罪分子,司法机关,盗窃罪,行为人,起诉书。
如实供述论文文献综述
董丽丽[1](2019)在《浅议自首认定中“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及程序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刘某因与王某之妻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而与王某素有积怨。2018年7月28日深夜12点左右,刘某酒后叁次打电话辱骂王某,并开车至王某家门口,拍、跺王某家大门,王某开门后,二人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引发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持尖刀朝刘某胸腹部、(本文来源于《企业家日报》期刊2019-08-22)
王顺生[2](2019)在《论如实供述义务与沉默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各国沉默权制度的完善以及人权保障理念的加强,在中国确立沉默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默示沉默权在中国目前是否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认识。由于我国现实司法环境的制约和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义务",这一制度是对沉默权的直接否弃。我国应根据本国国情,加快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如实供述义务的配套制度设计,推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改革,协调好如实供述义务与"默示沉默权"之间的关系,并逐渐过渡到明示沉默权的建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徐朋[3](2019)在《自动投案但到一审开庭时才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但到案后以对该会所内卖淫行为不知情为由拒不认罪,辩解是其聘用的会所管理人王某某(在逃)瞒着他所为。经侦查后认定,宋某某指挥王某某在会所组织卖淫活动,安排亲友在会所从事财务、联络工作,并且定期获得王某某上交的高额利润。叁亚市城郊检察院起诉到叁亚市城郊法院后,在庭审过程中,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在会所内组织卖淫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要求认定为自首给予从轻处罚。针对宋某某是否成立自首,存在不同意见:(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4期)
李茴[4](2019)在《论自首成立条件中的如实供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如实供述作为自首成立的实质要件,在立法层面的设计上便拥有了最大程度的功利主义价值取向,在性质上是取节约成本、修复关系、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秩序之便。它适用于余罪自首与一般自首两种制度。一般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这一要件,供述时间节点不能一褱而论。对于自动投案后,未对自身犯罪事实选择如实供述的投案人,其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应当控制在司法机关掌握其关键犯罪事实前;对于自动投案后,未对自身罪行如实供述又选择翻供的投案人,其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应控制在一审判决前。供述的内容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此处所谓主要犯罪事实,即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犯罪情节与事实。对如实供述具体主观态度该当如何,立法层面并未提出要求。本文认为,犯罪嫌疑人成立如实供述,并不需要具有悔罪这一动机。余罪自首制度中的如实供述,特殊性在于供述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谓尚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还未发现犯罪行为的存在,或是已经发现犯罪的存在,但并不能明确确定犯罪行为人具体是谁。余罪自首下的如实供述时间,要求行为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发生在犯罪人被动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后的。最后于文章第四章处对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几种特殊一罪的如实供述犯罪进行分析探讨,对连累犯、毒品犯罪分子供述毒品上下线、共同犯罪人对同案犯实行过限行为超出自罪供述,作出具体认定。(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陈鹿林[5](2019)在《从叁起案例看自首中“如实供述”的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如实供述"的判断,司法解释有详细规定。然而,实践中具体案情复杂多样,对个案进行判断时容易出现分歧。笔者搜集的叁起判决生效的走私犯罪案例,共同点在于行为人都自动到案,但判决书从不同侧面否定了行为人如实供述,均未认定自首情节,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逐一梳理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的基础上,笔者对每个案例简要评析,并对"如实供述"的司法认定作进一步综合分析。(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9年02期)
周夕又[6](2018)在《累犯如实供述 重罚还是轻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周夕又)服刑完毕后再次犯罪,应从重处罚,但如实供诉罪行,又可从轻处罚,法院到底应该怎么判?昨(30)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该案系《刑事诉讼法》第叁次(本文来源于《四川法制报》期刊2018-10-31)
刘环宇[7](2018)在《被告人辩解对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明确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被告人对行为性质辩解的司法认定不一,特别是其与翻供的判定界限模糊。关于如实供述与被告人辩解之间的关系,在刑事程序法层面,承认被告人如实供述的义务与被告人辩解的权利是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防御控辩关系失衡的体现;在刑事实体法层面,如实供述的对象是主要犯罪事实与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身份信息,被告人辩解的对象是行为性质或犯罪事实。同时如实供述义务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对立关系。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被告人基于自身认识能力作出无罪或将此罪辩为彼罪的一种主观判断。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的判定思路是:被告人据以辩解的犯罪事实没有对应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属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即使被告人据以辩解的犯罪事实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但根据其他犯罪事实不影响对行为定性的,也应认定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彭春华[8](2018)在《自动投案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构成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否认定自首将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认定自首,须同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个条件,二者缺一(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9-19)
郜志龙[9](2018)在《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因情感纠纷,持刀将被害人汪某(女,殁年40岁)及杨某(女,殁年5岁,汪某之女)杀死。黄某作案后,由重庆市潜逃至广东省广州市,并于潜逃途中更换了手机号码。同年4月21日,黄某用新的手机号码与办案民警联系,在(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9-19)
柏利民[10](2018)在《对如实供述罪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作了重要修改,其中新增加的第叁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叁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这是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作出的特别从宽处罚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如实供述罪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各地理解不一,出现了既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17期)
如实供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各国沉默权制度的完善以及人权保障理念的加强,在中国确立沉默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默示沉默权在中国目前是否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认识。由于我国现实司法环境的制约和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义务",这一制度是对沉默权的直接否弃。我国应根据本国国情,加快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如实供述义务的配套制度设计,推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改革,协调好如实供述义务与"默示沉默权"之间的关系,并逐渐过渡到明示沉默权的建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如实供述论文参考文献
[1].董丽丽.浅议自首认定中“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及程序救济[N].企业家日报.2019
[2].王顺生.论如实供述义务与沉默权[J].法制博览.2019
[3].徐朋.自动投案但到一审开庭时才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J].中国检察官.2019
[4].李茴.论自首成立条件中的如实供述[D].湖南师范大学.2019
[5].陈鹿林.从叁起案例看自首中“如实供述”的判断[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
[6].周夕又.累犯如实供述重罚还是轻罚?[N].四川法制报.2018
[7].刘环宇.被告人辩解对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的影响[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
[8].彭春华.自动投案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N].检察日报.2018
[9].郜志龙.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8
[10].柏利民.对如实供述罪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J].人民检察.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