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高林[1]2004年在《宪政视野下的政党民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政党政治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国家政治的主要形态。政党主导着国家政治社会的发展。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内部是否民主,其内部运作状况常常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政治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目光投向政党,力图将政党民主纳入到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 这样,在法治与民主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之时,宪政视野下的政党民主也应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然而,对政党民主的法律规制,并不是由法律面面俱到地对政党的内部生活作出规定,而是为政党的民主运行提供法律基础,开启并衔接政党运行与法治建设的架构。政党的设立制度、代表制度和纪律制度则是应予关注的重点。党员权利更是政党民主的基础,对它的深入认识有助于政党和党员在宪政体制中的合理定位,也有助于党员权利的运用,以促进政党民主的深化。在党员权利中,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权极其重要,对它们的形态及限制的认识对于正确认识运用党员权利具有关键作用。法院能否介入到党内生活,以及平衡权利的冲突也是党员权利运行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方面,其他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为我们提供不少有益的经验。但,中国的问题不能够简单地照搬西方经验,而是应该在既借鉴又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从而走出一条中国特色之路。在当下,我们应以两个条例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政党民主建设。
胡建华[2]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研究说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赵亮[3]2012年在《我国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宪政之维》文中提出助学贷款制度建设问题是国内教育资助领域的难点,至今尚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出台,这一方面使得依靠行政手段全面推行的助学贷款政策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另一方面也使得各方主体利用政策缺陷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利于助学贷款工作的有效推进。面对实践困境,目前国内的理论研究在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领域均取得了深入发展,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银行放贷、学生还贷,以及政府如何提高各方积极性叁个方面,整体上属于“风险控制型”的研究模式。但以往研究要么过分倚重经济学上的实证分析方法,容易导向一种工具理性的研究范式,从而忽视助学贷款制度本身的价值维度;要么属于一种法律分析,运用法律来剪裁事实,不能有效应对贫困大学生的权利保障问题。由于尽快制定助学贷款相关法律已成为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基本共识,法又是以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所以,本文确立了以助学贷款法律关系为研究领域,基于法理分析的“权利保障型”研究模式。而教育资助政策实际上体现的是一个有关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宪政问题,政府如何对待贫困大学生的受助权问题其实就是政府如何保障公民社会权的宪政问题,由此进一步确立了本文的中心论点:助学贷款法律关系之确立虽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但更须以宪政为前提和基础,以贫困大学生受助权为原点,实现制度建设从“风险控制”到“权利保障”的根本转型。在研究领域、研究模式、中心论点的统领下,本文以社会主义宪政原理与教育资助政策的关系为主线,首先以法律关系为分类依据,对我国的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实证分析:从政策文本上看,助学贷款行政立法呈现出一种“管理法”特征,不仅公民权利的实现以政府行政为根本前提,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完全处于政府行政权控制之下,而且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存在明显偏差。从政策实践上看,助学贷款管理运作呈现出一种“对抗型”特征,包括行政与法的对抗、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对抗、行政主体间的对抗。其次,对国内有关助学贷款制度影响因素的研究进行了实证分析,明晰了已有研究的整体进展。并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建设的宏观背景进行考察,从财政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府际关系、府银关系、府校关系、校生关系的发展趋势进行总结,指出:必须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高等教育投入体制;必须由政策性银行承担助学贷款业务;助学贷款府校关系是需要保留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助学贷款校生关系则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会法”是国内理论与实践领域所公认的、面向民生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门。然后,对贫困生受助权的社会权属性,以及助学贷款法的社会法属性作法理分析。贫困生不仅经济贫困、心理贫困,最重要的是权利贫困,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受教育权是我国明确的一项基本人权,但贫困生的人权问题并非是受教育权的享有意义上的,而是受教育权的保障意义上的。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之实现,需要以贫困生的受助权之实现为前提,要求国家必须力所能及地为公民受教育权的有效行使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以此促进个体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而助学贷款法在调整目的、手段、原则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不同于行政法、民商法和经济法,应属社会法部门。再次,以宪政视角重新审视了作为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建设最重要参考源的美国学生贷款制度建设。美国法律意义上的学生资助制度始于冷战时期,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并非完全基于受教育权之实现的考虑。美国的学生资助政策已经偏离了原定目标,脱离了低收入家庭的现实需要。近二十年美国学生贷款违约率的大幅下跌与再次上涨,其主要影响因素一是经济大环境的变迁,二是营利性高校违约率的起伏。但美国的营利性高校定位于终身教育体系,而我国助学贷款制度所覆盖的高校则是定位于高等教育大众化,两者有本质的不同。美国助学贷款的市场化运作暴露出了种种弊端,奥巴马政府也因此再度将贷款权收归政府。总体来看,美国宪政体制下的政党政治、选举制度、利益集团等因素,是美国学生贷款政策越来越偏向于中产阶级,且缺乏连贯性,并继而影响违约率的重要原因。最后,在前文已有的实证分析、法理分析、比较分析基础上,以宪政视角重新审视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建设的基本定位。首先明确了受教育权在我国所具有的独立的宪法权利地位,受教育权的实现与社会主义的政治根基紧密相连,是公民有效参与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前提。其次,明确宪政虽来源于西方,且在我国发展坎坷,但却是理论和实践领域公认的必然发展方向。而宪政的中国式内涵则决定了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就是宪政问题,决定着国家的义务形式和法治建设路径。再次,指出现阶段我国的贫困生受助权的保障不仅仅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问题,更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体现,是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国家反贫困战略的关键环节。最后,通过法理分析从服务行政下的助学贷款国家给付义务、贫困生受助权的救济途径两方面阐述了有关贫困生受助权保障的宪政安排问题。
贺良林[4]2014年在《政治文化变迁与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形成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在“农业——宗法”的社会基础上,形成了以血缘宗族为纽带、以君主专制为基础、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具有专制性、封闭性、排异性、僵硬性的主要特质。这种特质的政治文化历经了几千年的变迁,不仅没有减弱,反而逐步增强。尤其是封建皇权建立后,传统政治文化的专制性更为明显。而在专制皇权统治下,任何有可能破坏建设社会秩序稳定、酿成封建王朝统治危机的祸源都要想方设法的清除,特别是朋党。所以,自古以来,“君子不党”也就成为一种政治文化,深深植根于社会之中、人的头脑之中,挥之不去。进入近代社会后,虽有西方民主型政治文化的冲击,但是专制型政治文化的深广影响力依然显着。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西方民主型政治文化也在中国显现着顽强的生命力。于是在外敌武力入侵和内部被压迫者揭竿而起的背景之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发生某种程度的裂变,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也在慢慢解构,反抗外国侵略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反对专制统治,争取民众自由便成为近代中国政治文化的主旋律。这一时期,虽然清政府力禁朋党,但“政党”这一西方近代政治文明的产物,伴随“西学东渐”之气渐进中国人的视野,政党政治文化开始在中国艰难生长,至民国肇建方有政党政治局面显现,政党才在中国立足并视为政治场中的正常现象。辛亥革命缔造了中华民国,无疑是对悠悠几千年传统政治文化的再次激荡。但中华民国毕竟是一个新生儿,“新”必然与“旧”相并存,民国初年政治文化的主要特征就是民主方生、专制未死。因此,当人们在新的民主政治体制之下,热心谈论政党并希望通过政党来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时,封建专制卷土重来,民国初年的政党政治犹如昙花一现,仅成为中国政治历史中的短暂实验。总体来说,整个中国近代社会(1840—1949),是中国政治文化由专制型向民主型的过渡时期,更准确地说是转换交替时期。这一时期,主导近代中国政治生活的主要是封建主义专制型传统政治文化、资本主义民主型政治文化和新民主主义政治文化,但是政治文化变迁的总趋势是由专制向民主的过渡。中国国民党执政时期,中国政治和政党制度都不是单一的专制型或民主型,这与中国近代政治文化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与西方各国不同的是,中国比较活跃的政党,其性质存在巨大的差异,并为不同政治文化的代表。中国国民党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代表,是专制与民主混合于一身的政治文化代表;中国共产党是工农等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民主政治文化的代表;而代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其他民主党派,追求资本主义民主、实现民主政治,是其始终不渝的政治诉求。不同的性质,导致了政治与政党合作的不易。国民党作为执政党,与中国其他政党有过两次合作。第一次是国共两党合作,以反对北洋军阀专制统治为目标。第二次是国民党与中国几乎所有政党的合作,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为目标。两次合作都是民主潮流的大势所趋,但都因合作建立时的目标基本实现而告结束。当代中国政党制度,正是在这种复杂的政治文化变迁过程中,以及纷杂的政党斗争中,既因“大一统”等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而带有一党领导的性质,又因现代民主政治文化的影响而带有多党合作的性质。
茆素琼[5]2012年在《合法性视阈下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研究》文中指出合法性问题是任何执政党都不能忽视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对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重视合法性问题更是直面中国政治生态现实和回应全球民主化潮流的需要。本篇论文从合法性理论的历史发展入题,在执政合法性理论已有成果基础上,研究合法性理论视阈下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尽管合法性理论源远流长,但是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解释之下的合法性差异明显,并且这两种解释各有偏颇,当代一些西方思想家试图弥补两者的不足,合法性理论得到深化。然而合法性理论的不同解释之争并没有停息,相比较而言,哈贝巴斯提出的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相对完善,本篇论文中的合法性概念即以此为依据。一般来说,合法性理论关涉合法性概念、合法性基础、合法性危机和合法性维护四个部分。执政合法性理论作为合法性理论在政党政治时代的新发展,一般也是从这四个方面研究当代执政党的执政实践。尽管长期执政这一政治现象在中西方都有出现,“长期执政”的内涵及其与合法性的关系,中西方研究者的观点立场并不统一。西方学者并不热衷于研究长期执政问题,国内对一些西方政党的长期执政研究成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倒是频频出现。这与中国学术界对苏联共产党的执政及其消亡进行研究的出发点相同:都是为了引起中国共产党人对本党执政合法性的关注与重视。分析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是本篇论文的重心所在。笔者将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的历程划分为叁个阶段,即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时期。在不同的阶段,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是不尽相同的,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变迁是应对执政合法性危机的结果。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所积聚的合法性危机只有得到适度的化解,其执政合法性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其长期执政地位才会更加巩固。巩固合法性基础是执政合法性建设主要目的所在。尽管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不同,但其基本构成相对稳定,即主要是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合法性基础、统治绩效合法性基础和民主法治合法性基础叁个方面。因此,执政合法性建设也主要是从这叁个方面展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建设,主要应该从社会主义宪政、经济与社会发展、社会意识叁个领域推进,以期分别起到拓展民主法治合法性基础、巩固统治绩效合法性基础和强化意识形态合法性基础的效果。执政合法性维护实质上就是如何获得人民的认同和支持,而获得民众认同和支持的基本路径是拓展合法性资源,以构造多元化的执政合法性资源体系。多元化的执政合法性资源体系,以执政合法性的主体性资源为关键,以执政合法性基础为核心。因此,在执政合法性维护中必须通过强化执政党的自身建设而达到开创主体性资源的目的。并且围绕着执政合法性的叁个普遍性基础,以增强合法性为目标不断拓展既有的执政合法性资源,坚持执政为民,发展党内民主,以实现中国共产党在合法性理论关照下保持长期执政地位的政治愿景。本篇论文的结语部分明确指出本课题研究还有待深入。从理论准备上看,长期执政与合法性之间的逻辑关系还不清晰。从实践上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建设和执政合法性维护都尚在探索之中。
林毅[6]2011年在《批判与超越——精英民主理论评析》文中提出精英民主理论作为现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诞生以来的百余年间,基于有别于传统自由主义的视角,旨在解释和重构西方民主体系,形成不同于古典民主的民主观及其注重实证研究的研究范式。毫无疑问,精英民主理论在打破单一的传统自由主义垄断话语霸权的局面,朝向以自由主义为主体,多元化民主理论并存的转变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对20世纪民主主义者寻求民主的实现路径产生过重大影响,并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某种规律性。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可以将精英民主理论的演变视为整个20世纪西方民主理论体系变迁的一个缩影。尽管精英民主理论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价值,然而由于受到其自身特质的影响和一些现实政治原因的限制,在以往国内对西方民主理论的研究中,关于精英民主的研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评价也多有偏颇失实之处。为弥补这一缺憾,本文试图在系统梳理西方精英民主理论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规律,概述其基本观点的基础上,重点论述其竞争性民主理论、精英政治及寡头铁律等核心观点,同时通过分析精英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和多元主义民主理论之间的关系,将精英民主理论纳入整个20世纪西方民主理论变革的视野中予以评析。对于中国的民主问题研究者而言,精英民主理论的最大价值就在于提供了一个民主理论的分析视角,当然,也不应忽视由其阶级立场和立论初衷所决定的基本理论和研究范式的双重缺陷。本文拟通过客观、全面地评价其价值和分析其局限性,并以此为切入点超越精英民主理论构建的话语平台,对如何理解和阐释民主作出新的解答。
刘景岚[7]2006年在《台湾政治转型及其对两岸关系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指导思想,以台湾政治转型与两岸关系发展的互动关系为研究视角,综合运用了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研究方法,对台湾政治转型的进程、转型对岛内政治生态变迁的影响及其对两岸关系的影响进行了全方位的审视,系统揭示了台湾政治转型的发生、发展及其影响,特别是对转型给岛内政局和两岸关系带来的冲击进行了系统探讨。 台湾政治转型不是孤立的历史事件,特别是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着台湾的政治转型与两岸关系发展是密切关联的。转型的成因有哪些,转型给台湾岛内政局带来哪些影响,对两岸关系的影响从哪些方面入手分析更客观和准确,本论文将对这些问题作系统的阐述。 论文共分五章。 前言部分介绍了本论文选题和写作的基本思路,从政治转型视角进行探讨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以及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第一章:通过分析台湾实现政治转型的经济发展前提,民众政治评价体系变迁、中华民国“法统”危机和党外势力崛起等政治与社会内部因素,大陆开放与对台政策调整、美国施压等外部因素,以及国民党在台湾政治转型中的角色选择等不同维度,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台湾政治转型的成因。 第二章:通过对蒋经国“解严”“解禁”等“政治革新”举措、李登辉六次“修宪”的分析,阐释台湾政治转型的启动和推进过程;通过对民进党等政党的成立、国民党以竞争心态实现“体面再生”、政党政治生态初步生成、选举成为政治资源分配的程序化手段等问题的分析,阐释政治转型与台湾新型政治体制的构建。 第叁章:通过分析台湾政治转型使得国民党政权结构“本土化”、台湾政治运作方式西方化、岛内政治矛盾复杂化等趋向,阐释了台湾政治转型引发的岛内政治生态的巨大衍变。 第四章:分两个层面分析台湾政治转型对两岸关系产生的深刻影响。一个层面分析转型中涉及两岸关系的政策,如终止“戡乱时期”,废除“临时条款”,成立“国统会”制定“国统纲领”,颁布“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等,客观上结束了两岸几十年高度对峙的状态,有利于两岸从隔绝到交流;另一层面从“修宪”后台湾当局以“分裂国家模式”处理两岸关系、从“宪法”层面落实“两个中国”、“对等实体”的法理依据、为“台独”主张创造生存空间等方面入手,分析台湾政治转型给两岸关系带来的巨大冲击和消极影响。 第五章:通过对台湾民主政治的异化、选举中的恶质因素、“宪政体制”的制度性缺陷等方面分析,阐述政治转型后台湾“民主化”的劣质因素及其发展,并指出台湾“民
杨坤洋[8]2011年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安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执政安全是指政党执政不存在威胁或受到内外执政风险影响下仍能保持执政地位。政党执政安全问题是关系社会治乱、国家安危和政党兴亡的根本问题。在典型的政党-国家-社会框架中,一个高效有力的政治权力中心是任何政治系统有效运转所须臾不可缺少的,而政党无异于一个名副其实的政治权力推手,这是当代政党政治的内在逻辑和必然结果。但是,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工具,没有一种政党规范是万能的,政党危机几乎贯穿在政党政治的整个历史演进历程中。生发于社会的政党,一旦掌握了公共权力,就可能因滥权而傲踞在社会和国家之上。随着政党自身作为“整合的工具”功能的弱化甚至丧失,政党就会从“冲突的力量”变身为“冲突的对象”,最终演绎了世界范围内政党危机的重重悲情。共产党执政后,会不会丧失政权?这是一个不受欢迎的敏感话题,但却是一个不期而至、不请自到、无以回避的现实问题。“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①新世纪以来,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安全意识实现了新的自觉。盛世而作“危言”,从历史和逻辑上理顺党的执政安全问题,这是本研究关心的核心问题。政党执政安全问题研究,是社会学、历史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共同关注的课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为方法论指导,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安全的形成和研究进行了系统考察,以求得出规律性的认识。主要采用体系式研究与问题式研究相结合、系统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等展开研究论证,强调分析与综合、定性与定量、局部与整体、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理论与经验、精确与近似、科学理性与艺术直觉等的多重结合。论文遵循由个别到一般再到个别的逻辑顺序来谋篇布局,贯穿论文的主线是执政党自身状况、社会对政党的执政认同、公共权力状况和外部干预应对的“四位一体”分析工具。为了避免从原理、原则出发拼凑事实的研究歧途,问题的开放和开放的问题是本研究力求坚持的研究路向。论文共分绪论、正文和结语叁部分,其中,正文由六章组成。绪论阐述了研究的缘起、意义、方法和思路,重点梳理了当前国内外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安全的研究状况,并进行了简单评介。第一章旨在完成政党执政安全的一般理论建构。以政党政治的由来与走向为切入点,立足于政党执政的经验性、科学性探求政党执政的内在逻辑,通过考察政党政治危机从反思维视角提炼政党执政不安全的类型形态。第二章旨在建构中国共产党执政安全的基础理论。先勾勒了古今中外执政安全的理论渊源,接着从政党-国家-社会的范式分析和提炼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内在逻辑和外在规定,最后导出“四位一体”的分析工具,即执政党自身状况、社会对政党的执政认同、公共权力状况和外部干预应对。第叁章梳理了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叁次局部执政,考察了党在局部执政条件下对执政安全的初步探索。第四章全面考察了新中国成立后党执政安全的演进与发展,初步梳理了党执政的规律性和鉴戒性。第五章立足于党新的历史方位和新的执政使命,系统地分析了新形势下党执政安全的现状和所面临的挑战与考验。第六章初步提出了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安全的对策思路。要而言之,论文尝试以政治学范式对传统的党建理论框架进行结合,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安全的概念与内涵作了初设,创新了问题的逻辑框架和分析工具,并基于对党执政历史形态新的考察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当然,就中国共产党执政安全问题研究而言,论文还留下了丰富的拓展空间,如政党执政安全一般原理的进一步提炼,不同性质政党执政安全的比较研究,古今中外执政安全思想、制度和文化的梳理以及多学科方法的集成。
范婷婷[9]2009年在《宪政视野下党的执政模式构建》文中研究表明执政模式是执政党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所有执政方式类型的有机集合体。宪政是以宪法为基础、以民主政治为核心内容、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最终目的、以法治为基本原则的观念、制度和政治实践。目前,我国处于向宪政转型的历史时期,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日趋宪政化,因此,在宪政这种现代社会独特的政治运行体制下对执政党执政模式进行研究,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执政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通过对宪政各类概念的逻辑思考和辩证分析,对其内涵进行了重构,并简述了中国宪政的起源发展及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现状。继而,概述了执政模式的概念及中国共产党执政模式的形成和发展流变。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宪政视野下新型执政模式的构建及意义,提出新型执政模式的构建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必须立足于我国宪政建设的现状,这是两个依据;理顺党与国家、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理顺党与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最高权力归属,理顺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新型执政模式的主要内容;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人本思想是新型执政模式的主要目标;抓好执政党自身建设是新型执政模式的主要手段。最后,探讨了新型执政模式的实现路径,可以归纳为创造“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叁个环境和“加强党的自身执政素质”一个建设。
刘勇智[10]2009年在《通向民主之路:东亚民主化模式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性于个体身上种下的理性与自由、于社会织体上播下的分化与迅速变迁的基因,在释放出了巨大的生产力、创造出了无可比拟的物质财富、提高了人类控制和征服自然的能力的同时,也导致了个体与群体、国家与社会、自由与秩序、分化与整合之间的对立冲突等诸多问题。不断追求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要解决现代性释放的各种弊病,最为有效或者说唯一的方法就是使其政治体系民主化;这也正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后世界上的非民主国家和地区纷纷转向民主政治、形成民主化浪潮第叁波的终极原因。学者们对民主化浪潮第叁波的浓厚兴趣主要在于用宏观(现代化、结构主义、文化)或微观(过程)的方法解释民主化发生的动力机制,但是对于必将发生民主化的国家和地区而言,最为重要的问题在于通向民主之路的途径有哪些、怎样或者如何以最低的代价实现民主转型。早期英、法、美等国家通过先增加政治体系的竞争性(允许对公共职位进行公开竞选)、然后增加政治体系的包容性(扩大选举权范围)的渐进改革模式完成了民主化转型;后来的德、日等国家是通过外部强加的模式构建起了民主政治体系;而在最近的民主化浪潮第叁波中,大多数国家通过改革、决裂和移转叁种途径实现了民主转型。民主化的改革模式是指威权政体内部的改革派精英以政策转变、结构调整、谈判协商等方法自上而下的主动发起民主化改革、控制民主化进程、经过较慢长的时间完成威权政体的民主转型;民主化的移转模式是威权政体内部的政治精英与民主的反对派和社会公众通过暴力抗议或镇压、和平谈判等方式进行反复的拉锯斗争,最终各自妥协构建起民主政体;民主化的决裂模式是指软弱而又不愿进行民主化改革的威权统治者被民主反对派和社会公众的暴力抗议推翻、自下而上的建立起民主政治。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东亚主要的威权国家和地区相继开始民主转型。台湾国民党内部的改革派精英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对威权政治结构进行改革,并以政策调整、谈判协商的方式始终控制着整个民主化进程,最终经历十年的漫长征途在1996年以改革模式完成了民主转型。韩国的军事威权统治者尽管不愿意进行民主化改革,然而在反对派和社会公众的强大压力不得不步步退让,双方经过反复的拉锯斗争、谈判协商以移转模式于1992年完成了民主转型。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尽管在民主化发生和完成的时间上存在着差异,但是软弱的马科斯和苏哈托都不愿意主动进行民主改革,最终均被民主反对派和社会公众自下而上的抗议斗争推翻了独裁统治,以与旧政权决裂的方式构建起了新的民主政体。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亚威权主义国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也逐渐开始进行民主化改革,不过至今他们尚为完成民主转型的任务,无法对其民主化模式进行准确的判断。所有的民主化模式当然都是百川纳海、殊途同归、最终构建起了民主政体,然而各个国家和地区所选择的民主化模式为构建民主政体付出的代价并不相同。对东亚已经完成民主转型的四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考察和比较分析表明,台湾的民主化改革模式对它的政治能力、政治稳定、经济增长、失业率、城市化、社会平等程度等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指标的损害最小,对民主政治的巩固最为有利;菲律宾、印尼的民主化决裂模式对它们的社会经济发展指标损害最大,对民主政治的巩固最为不利;而韩国民主化移转模式无论是对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的损害还是对民主政治巩固的影响都居于中间。以东亚的经验审视,民主化的改革模式是通向民主政治的最佳途径——它付出的成本最低、获得的收益最大。问题在于,台湾为什么以改革的模式完成了民主转型,而韩国、菲律宾与印尼却分别选择了民主化的移转模式与决裂模式呢?或者说怎样才能通过改革的模式以最低的代价完成民主转型呢?对东亚经验的再次考察显示,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相对高的经济平等程度、制度化的威权体系、较弱的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是民主化的改革模式得以实现的宏观结构条件,而合理的土地政策、工业化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和正确的选举策略、改革时机选的择是塑造宏观结构条件和民主化改革模式的有效工具;相反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战略选择则会导向民主化的决裂道路。东亚的经验为民主化的后来者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希望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民主转型的国家和地区就必须在长远谋划的基础围绕着改革道路的塑造进行合理的政策调整和策略选择。
参考文献:
[1]. 宪政视野下的政党民主问题研究[D]. 刘高林. 武汉大学. 2004
[2].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3]. 我国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宪政之维[D]. 赵亮. 华东师范大学. 2012
[4]. 政治文化变迁与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形成研究[D]. 贺良林.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5]. 合法性视阈下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研究[D]. 茆素琼. 南京师范大学. 2012
[6]. 批判与超越——精英民主理论评析[D]. 林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1
[7]. 台湾政治转型及其对两岸关系的影响研究[D]. 刘景岚. 东北师范大学. 2006
[8]. 中国共产党执政安全问题研究[D]. 杨坤洋. 中共中央党校. 2011
[9]. 宪政视野下党的执政模式构建[D]. 范婷婷. 山东理工大学. 2009
[10]. 通向民主之路:东亚民主化模式比较研究[D]. 刘勇智. 上海交通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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