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侵权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着作,大气污染,专利,网络,损害赔偿,个人信息,人格权。
侵权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陈吉栋[1](2019)在《个人信息的侵权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信息是记录于载体之上的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与隐私不同,其上的利益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应当被界定为一种新型具体人格权。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亟待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的个人信息侵权保护规则。在归责原则上,应以是否采取自动化处理技术为标准,采取过错推定/一般过错二元归责体系;在因果关系上,应沿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在损害后果上,将损害后果进行"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两分,适用不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刘艳军[2](2019)在《社会保险对侵权救济的影响及其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保障范畴内,社会保险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所涉及的理论基础是生存权、社会公平以及社会连带等相关方面的思想。在所有的权力中,生存权是人权里边最基本的内容,是人作为社会一份子必须要具备的基本权利,不允许任何人加以破坏或者侵犯。当前,现代国家必须要切实有效的承担起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职责,在国家层面要承担起接受公民生命权请求的基本义务。针对此情况,文章着重分析和探究社会保险对侵权救济的影响及其发展,希望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9年22期)
赵晓会[3](2019)在《海峡两岸专利侵权救济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发明与创作不仅为人类心智的一种表现,也是国家科学技术水平衡量的反映,透过不断的发明与创新,也有效带动经济高速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以使国家跻身产业科技先进国家行列。随着海峡两岸商业互动日趋密切,专利侵权及其救济势必为两岸法律必须共同解决的难题。故对海峡两岸专利侵权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方面有助于增进彼此了解,另一方面也可以取长补短,为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法制提供借鉴。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兼用法教义学方法、归纳分析法,对海峡两岸专利侵权的认定和救济进行类比研究,明其异同,进而反思我国大陆地区专利侵权制度,并提供相应改进建议。兹就各部分研究主要内容依序说明如下:第一部分为海峡两岸专利侵权救济之前提——即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分析,包括专利侵权判定基准、判定对象、判定流程和判定原则四个方面。大体而言,前叁者基本相同,惟在判定原则上,除了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反言原则、先前技术阻却原则外,我国台湾地区尚采纳了逆等同原则,我国大陆地区则未采纳。从现行法规范看,实有采纳此原则之必要。第二部分为海峡两岸专利侵权救济之基础——即专利侵权责任构成之比较分析,主要分析了海峡两岸对专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的异同。相较而言,台湾地区对专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规定清晰,而我国大陆地区专利法对于是否采纳“过错”这一构成要件语焉不详,而学界也争执不休。本文以为,无论从协调专利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还是从符合TRIPS规范角度出发,专利侵权构成应当回归到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应当以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为必要。第叁部分为海峡两岸专利侵权救济方式——即专利侵权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主要比较海峡两岸对专利侵权救济之异同。我国台湾地区之最大特色在于“专利侵权除罪化”,使侵害专利权之救济,完全回归民法途径。我国大陆地区则有“行政调解”“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及“刑事救济”,就民事救济而言,两岸专利权人均得提出“损害赔偿”“排除侵害”及“恢复名誉”之民事请求权。经实践检验,我国大陆地区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符合大陆地区实际情况,无需妄自菲薄,更无需刻意效仿我国台湾地区,贸然采取“专利侵权除罪化”的立法政策。(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9-06-01)
李洋[4](2019)在《算法时代网络侵权救济的困境及其破解》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侵权行为发生于网络平台上。网络侵权主要包括网络侵犯着作权行为、网络侵犯隐私权行为和网络诽谤等。由于网络侵权主体大多为海量、匿名、分散化的个人,被侵权人通过普通的司法诉讼寻求救济的成本往往很高,并且会占用大量司法资(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05-23)
张亦驰,石晨光[5](2019)在《行政事实行为的人格侵权救济——以违章自曝集赞事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两年,我国多地出现了交通违章处罚后,交警部门作出要求违章人发朋友圈自曝违法行为并集赞的行政行为,受到媒体多次正面报道。但是,此举并非完全值得赞同,其行为性质或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或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格权。此类事件显现出对行政事实行为侵权救济的必要性,暴露出我国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不足,包括路径不完善、赔偿不充分、依据匮乏等问题。笔者认为,完善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救济应当从完善路径、健全赔偿以及扩充请求权基础入手。(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于成龙[6](2019)在《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排放、工业排放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我国的大气环境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空气中漂浮的颗粒污染物对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及其他社会活动造成了巨大的阻碍。大气污染现象的频频发生除有气候状态等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之外,更与人类日益密集的生产、生活排放有关。近年来,国家对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并且对大气污染的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我国的大气污染现象仍旧存在,若想真正摆脱大气污染的“困扰”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勠力同心,用坚定的决心、足够的耐心来打赢这场持久战。大气污染现象的频频发生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公民人身安全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大气污染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独特的侵权方式,具备其特有的广泛性、复杂性等特征,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重视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完善工作应当摆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优先位置,我们应反思我国当前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在运作过程之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世界各国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经验的同时,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转变立法观念,完善有关法律,落实法律责任,健全并完善我国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在保证自然生态能够与经济、社会同步和谐发展的同时,可以更好地解决我国当前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诉讼困难、救济不力、索赔不畅等问题。文章第一部分对大气污染环境侵权的内涵及特征进行总结,分析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意义,并通过对我国当前法律制度内容的梳理,介绍了我国当前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的基本内容;本文第二部分总结了我国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在立法、诉讼机制、社会救济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以期能够在以后的法律实践中予以规避;本文第叁部分主要梳理了域外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体系的实践历程,同时对其有益启示进行了总结,以寻求适应我国当前形势的先进经验并融入我国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当中;本文第四部分在前叁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在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完善层面提出了笔者不成熟的对策建议,具体包括将环境权保障理念制度化、完善大气污染环境侵权之诉、建设多元化的救济机制等措施,以期能够改善我国当前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存在的缺陷及不足,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实现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的同时,能够建设一个自然生态更加美丽的中国。(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02)
陈栋[7](2019)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侵权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个人信息权利的司法实践尚不健全,对这一权利内容的法理界定也存在多种主张。如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实现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是本文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和人格权法益相区别,并认为侵犯个人信息权利应当属于侵犯人格权法益。在对个人信息的流通利用过程中,主观故意侵犯信息主体的利益进行个人信息的利用,造成信息来源或信息主体的潜在经济权益受损和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的降低,即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应当主张救济。其责任承担主要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同时保障个人信息权的一般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基于前人理论提出采用“个人信息权”称谓,对于信息主体提供了能够加以运用的一般人格权权利基础,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和学者研究,提出了明确的个人信息概念界定和主体权利,并尝试建议了相关法律领域内的侵权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以期对我国新时代条件下的个人信息实行全面而有效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3-29)
唐要家,唐春晖,姜海华[8](2019)在《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有效性及其改革路向》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救济制度是决定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专利侵权救济制度设计应坚持"责任规则优先",即损害赔偿救济优先于禁令救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救济的目标是充分补偿而非严厉惩罚,损害赔偿方式选择应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创新激励并最大化社会总福利。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结构不合理和大量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是导致中国专利侵权司法救济"补偿不足"的根本原因。因此,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应采取加重赔偿额的严惩化导向,而应采取提高司法科学性的精准化导向,优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结构,完善损害赔偿方式适用的证据条件要求,实现损害赔偿救济的精准化,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创新激励。(本文来源于《人文杂志》期刊2019年01期)
王元庆[9](2019)在《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救济模式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反向混淆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其特殊性,与传统混淆方式相比更易潜存双方当事人权利对峙现象,诱发多重利益风险。仅依靠传统商标侵权的救济模式和赔偿标准,已不能满足利益平衡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为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维护平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传统商标侵权救济模式予以部分限制确有必要。为此,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主体的主观性、社会公共利益的折损情况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性,区分不同情形予以有效应对,避免一味套用传统救济模式所带来的社会损失。建议以商标许可、转让或商标共存等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以实现利益平衡与效益最优目的。(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冯智美,王爱群[10](2018)在《大气污染侵权救济机制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经济增长和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也在相应发生改变,由初始的强化事后救济到现在注重事前预防,实行个体赔偿和社会赔偿结合的损害填补方式,环境损害救济法律制度呈现出一种良性的发展态势。作为环境损害救济法律制度中的一员——大气污染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进入民众的视野。文章针对大气污染侵权,从环境保护和司法救济两方面入手,研究环境侵权中大气污染侵权救济问题,对我国大气污染侵权救济不足现状进行了系统分析,从立法基础、司法实践和配套机制等大方面,从厘清法律适用顺序、名词扩大解释、明确污染者以分担责任和大气污染侵权损害补偿制度等小方面,对我国大气污染侵权救济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2期)
侵权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社会保障范畴内,社会保险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所涉及的理论基础是生存权、社会公平以及社会连带等相关方面的思想。在所有的权力中,生存权是人权里边最基本的内容,是人作为社会一份子必须要具备的基本权利,不允许任何人加以破坏或者侵犯。当前,现代国家必须要切实有效的承担起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职责,在国家层面要承担起接受公民生命权请求的基本义务。针对此情况,文章着重分析和探究社会保险对侵权救济的影响及其发展,希望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侵权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陈吉栋.个人信息的侵权救济[J].交大法学.2019
[2].刘艳军.社会保险对侵权救济的影响及其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9
[3].赵晓会.海峡两岸专利侵权救济的比较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4].李洋.算法时代网络侵权救济的困境及其破解[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5].张亦驰,石晨光.行政事实行为的人格侵权救济——以违章自曝集赞事件为视角[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
[6].于成龙.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9
[7].陈栋.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侵权救济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8].唐要家,唐春晖,姜海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有效性及其改革路向[J].人文杂志.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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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冯智美,王爱群.大气污染侵权救济机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