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例外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条款,条约,审慎,自决权,国际投资,利益,规则。
例外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徐忆斌,李文燕[1](2019)在《WTO规则改革视角下金融审慎例外条款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审慎例外条款制定的目的在于调和各方利益与平衡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但是,GATS中的审慎例外条款存在概念界定不清、适用范围不明确及条款文义混乱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谈判时期国际环境的影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金融领域的发展差距过大及《金融服务附件》订立过于仓促。而如今金融服务贸易渐趋成熟,WTO规则亟需改革,对审慎例外条款进行修改已具备一定条件,且符合我国的现实需求。因此,有必要以适当的方式在重新界定审慎例外条款中的相关概念、明确审慎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与修改条款第二句等方面对条款进行修改。(本文来源于《上海金融》期刊2019年09期)
黄丽萍[2](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税收例外条款的适用——基于ECT近期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际投资有关的税收措施持续引发投资仲裁,暴露出税收例外条款适用的诸多问题。ECT的近期实践表明,仲裁庭对税收措施采取两步分析法:一要满足国内法上的税收基本要件,东道国司法机关的实质审查优于形式审查;二须符合国际法善意原则,东道国的目的解释优于申请方主张的效果分析。出于尊重税收主权,仲裁庭推定税收善意合法,投资者承担争议措施不满足税收要求的证明责任,难以达到一般的证明标准。仲裁庭极有可能拒绝管辖针对税收本身的请求,但在实体裁决中,东道国可能因税收配套措施改变投资法律政策而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李艳华[3](2019)在《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以美国232调查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比较《贸易扩展法》第二百叁十二条和WTO安全例外条款的核心国家安全,来把握美国的国际贸易制裁是否违背了WTO规定,并由此引申出国家安全自决性的边界应受国际法约文解释的限制。为了追求时效性与实效性,中国面对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理应转换以往思路,为达致232调查的彻底终结,如何建立起沟通的桥梁、如何让美国更加清晰的认知中国是得以彻底消解232冷战思维这个症结的唯一路径。(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龚雯聪[4](2019)在《论GATT“安全例外条款”与《保障措施协议》的适用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中美232措施案”(案件编号DS544)引发了对“GATT 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能否豁免《保障措施协议》项下义务”这一问题的思考。该问题的实质是GATT“安全例外”与《保障措施协议》项下某些义务性条款的适用冲突问题。对于这一目前尚处于真空的研究领域,笔者从“条约冲突”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由叁部分组成。首先,对“中美232措施案”作简要介绍,并引出GATT“安全例外条款”与《保障措施协议》适用冲突之问题。第二,对条约冲突的一般国际法理论进行系统阐述,分析GATT“安全例外条款”与《保障措施协议》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可能存在的冲突类型。第叁,适用“条约解释”“冲突条款”“特别法优先原则”等冲突解决方法,探究GATT“安全例外条款”与《保障措施协议》的冲突解决路径并回答题述问题。最终得出结论:GATT“安全例外条款”与《保障措施协议》项下某些义务性条款之间确实存在适用冲突。通过应用上述冲突解决的方法得出,当二者发生冲突时,GATT“安全例外条款”应优先适用。因此,GATT“安全例外条款”可以豁免《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的义务。(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6-02)
李欢欢[5](2019)在《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安全例外条款是WTO中平衡自由贸易和国家基本安全的重要条款。由于条款文本的模糊性与适用条件的严格性,该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极为困难。安全例外形成于以军事安全为主的传统安全观,若不对其进行发展的解释,对于网络安全等新的安全形势将无法适用。随着“震网”、爱沙尼亚遭受网络攻击等事件的出现,“网络战”成为网络安全领域时刻会面临的危险。网络的虚拟性、跨界性,网络问题的隐蔽性和潜伏性使对网络安全的审查与规制成为必要。在大力倡导自由贸易的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为维护网络安全所采取的制度和措施饱受质疑,同时任何国家在面临国家安全时都不可能不采取措施。在网络问题频发的互联网贸易领域,安全例外有适用的合法性与可能性。互联网贸易这一新型贸易形式的兴起必然带来网络安全这一新的安全形势。要使安全例外能够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失其灵活性,必须用演化解释赋予符合新的安全形势的时代内涵。网络安全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部分,在紧急情况下网络攻击、网络战争会威胁到国家的军事、政治安全。因缔约方拥有采取行动的裁决权,安全例外的适用必须基于对国家基本利益的保护,同时应当防止违反适用条件滥用安全例外的情形,所以世贸组织应当有在此基础上的适用审查权。同时,条约内涵的发展并不意味着条款适用范围的无限制扩大,因此需要通过必需性测试、善意原则、告知程序等程序严格约束条款的滥用。本文将理论界的演化解释方法运用到对例外条款的内涵的解释与分析,结合本文的互联网贸易的视角,对互联网贸易中网络安全问题适用必然性与可能性进行论证,得出适用的结论。安全例外的内涵因势而变,也可能导致缔约国援引的机会增多而出现条款的滥用,阻碍贸易的自由发展。我国的网络规制措施一直是众矢之的,然而从我国乃至全球的互联网贸易以及网络发展现状来看,网络审查确有必要,甚至国家间的网络之争很有可能成为国家展开博弈的新“战场”。因此,对于威胁到我国基本安全利益的网络安全问题,可适当援引安全例外为我国的互联网贸易中的网络规制措施进行辩护,在未来条约缔结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安全例外条款的制定,必要时利用好这个安全阀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此外,应加快完善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切实摒弃歧视性的、不符合贸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增加网络立法的透明度,同时在国际上加强网络治理的话语权,积极推动构建国际贸易下的互联网新秩序,制定国际网络审查标准。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安全例外的现状。主要包括条款的内容、产生背景和在WTO协定中的规定情况,并通过对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总结出条款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结合本文研究的互联网贸易视角,分析网络规制对安全例外条款传统内涵及适用造成的挑战,本部分首先从理论分析互联网规制的必要性和国际法障碍,再通过安全例外条款在互联网贸易中的适用实践,总结安全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在网络安全这一新安全形势下的反映。第叁部分为本文的核心内容,本文主要解决安全例外在网络贸易中适用的合理性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首先结合学者在《维也纳公约》第31条的基础上提出的演化解释,解释安全例外在新形势下的内涵,进而解释其在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于网络安全。在本部分,着力平衡安全例外的灵活性与严格性、自由贸易与国家安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维护安全例外的“安全阀”功能,并通过通知程序和举证责任分配防止条款的滥用。第四部分,在解决前述问题的前提下探讨我国对网络规制和安全例外条款应持有的态度,以及国内角度需要完善的问题和在国际角度应当发挥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4)
丁文杰[6](2019)在《药品专利“Bolar例外”条款的法律规则——叁共株式会社等诉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增加"Bolar例外"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销售需要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而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竞争者不得不进行伴随着专利实施的研究实验。如果竞争者等到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之后才开始实施专利以获得行政审批所需要的实验数据,则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后相当长的期间内仍然没有人能够将仿制药品投放市场,等于延长了药品专利和医疗器械专利的保护期限。(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9年05期)
葛辉,彭岳[7](2019)在《审慎例外条款实证分析——以中国自贸协定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服务自由化是WTO成员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一直通过自贸区战略积极稳妥推动金融服务自由化。为保证缔约方拥有足够规制主权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此类自贸协定大多含有审慎例外条款。WTO阿根廷金融服务案的相关裁决有助于澄清审慎例外条款的抽象模糊之处,中国自贸协定应当以此为鉴,优化审慎例外条款,以增强金融市场开放承诺的可信度和法律适用的稳定性。(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贾林[8](2019)在《浅析国际投资条约中的环境例外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义务条款与例外抗辩条款往往共存于国际投资条约中,前者为保障跨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定基础,而后者则为特定情形下东道国运用管制权预留了空间。就例外条款而言,根本安全例外、一般例外、具体例外是最主要的叁种类别。就条约中的根本安全例外而言,东道国是否享有确定例外范围的自我裁量权,取决于对条约持限缩解释抑或扩张解释。就一般例外条款而言,其存在不同的解释路径,仲裁庭应采取利益平衡的视角进行恰当解释。就具体例外而言,环境与人权近年来备受仲裁实践的关注,而拒绝授惠条款为仲裁庭的属物管辖权确定了边界,不排除措施条款则给东道国援引责任豁免提供了理由。在国际投资法律与实践中,东道国应充分把握并综合运用各类例外条款,投资者则应进一步限定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这对于当下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兼具资本输出与资本输入国身份的中国尤其具有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李欣玥[9](2019)在《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限制性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3月,特朗普总统援引模糊的安全例外条款规避WTO对关税的限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乃至整个贸易体制的可靠性与合法性发起了新的挑战。WTO安全例外条款作为WTO法律机制之一,至今仍缺乏权威的条款解释、明确的适用规则以及可参考的判例。本文结合WTO实践经验与学术成果,提出互补性方案:划分安全利益类别,保证适用的灵活性;设立援引的一般性限制,保证适用的普遍性。同时,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被视为最终救济手段,维护世界经贸秩序。(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9年02期)
田翔宇[10](2018)在《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监管体系的国际法分析——以GATS“一般例外”条款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我国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规则较为零散,既体现在《网络安全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规则当中,也散见于不同层级的法规和文件中。在数据流动的监管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事件就是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的正式生效。首先,《网络安全法》中的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针对(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24期)
例外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国际投资有关的税收措施持续引发投资仲裁,暴露出税收例外条款适用的诸多问题。ECT的近期实践表明,仲裁庭对税收措施采取两步分析法:一要满足国内法上的税收基本要件,东道国司法机关的实质审查优于形式审查;二须符合国际法善意原则,东道国的目的解释优于申请方主张的效果分析。出于尊重税收主权,仲裁庭推定税收善意合法,投资者承担争议措施不满足税收要求的证明责任,难以达到一般的证明标准。仲裁庭极有可能拒绝管辖针对税收本身的请求,但在实体裁决中,东道国可能因税收配套措施改变投资法律政策而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标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例外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徐忆斌,李文燕.WTO规则改革视角下金融审慎例外条款法律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19
[2].黄丽萍.国际投资仲裁中税收例外条款的适用——基于ECT近期案件[J].国际法研究.2019
[3].李艳华.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以美国232调查为研究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4].龚雯聪.论GATT“安全例外条款”与《保障措施协议》的适用冲突[D].外交学院.2019
[5].李欢欢.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9
[6].丁文杰.药品专利“Bolar例外”条款的法律规则——叁共株式会社等诉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
[7].葛辉,彭岳.审慎例外条款实证分析——以中国自贸协定为例[J].国际商务研究.2019
[8].贾林.浅析国际投资条约中的环境例外条款[J].研究生法学.2019
[9].李欣玥.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限制性适用[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
[10].田翔宇.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监管体系的国际法分析——以GATS“一般例外”条款为视角[J].人民法治.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