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管理研究综述

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管理研究综述

阜宁县国土资源局江苏阜宁224400

摘要:城乡统筹发展就要提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力度。如今,不仅地方政府、村委会随意侵占农村集体土地,村民也加入到了乱占土地这一违法乱纪的队伍中。这些现象的背后反映出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执法人员不能够正确执法。而能够有效改善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是尽可能的完备与集体土地相关的法律条文,并加强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这一原则。

关键词:城乡统筹;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引文

鉴于土地是稀缺资源,因此土地的使用备受国家的关注,各个国家分别根据其自身的基本国情,建立了具有针对性的促进本国进步的土地制度。在如今新时代高速发展的趋势下,我国城市化速度也得以提升。与此同时,城市和乡村的土地使用方向上的争议越来越大,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要从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的现实情况入手,对城乡统筹环境下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况进行分析,保障我国现有的耕地使用面积不被减少是重中之重,并在这一基础上为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给予具体的解决方式。合理的规划土地且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机制,解决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土地使用的冲突,与此同时,进一步对农村的生产与经营现状加以改善。

1城乡统筹发展促使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完备加快进程

1.1村庄建设需要大量土地使用面积

以笔者所收集得到的资料来看,我国乡村占用的土地面积总数目约为城市占地面积总数的4.6倍,而且大多被村民随意使用,甚至很大一部分作为闲置的建设用地。我国农民居住使用的用地面积约为16.4万平方公里,而人均占地面积高达185平方米,远远高于城市居民的人均占地面积,且严重高于我国的农村人均用地面积相关条例。也就是说,我国相关部门要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管制,尽可能降低土地资源的浪费,从而大大提升我国土地的利用率,这一措施将为城市和乡镇之间的用地日益焦灼的矛盾提供有效的解决方式。

1.2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刚性需求确定了农村建设用地面积将继续走高

党中央的经济会议曾清晰表达,“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道路、饮水、电网、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一举措的实施,从某个方面来说,意味着对土地使用面积的需求量也会随之大大提升。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就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对可使用土地有着一定的需求量。这二者就产生了矛盾冲突,如何既能降低农民人均占地面积,且还能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若想解决这一矛盾,只能够利用非农建设用地的法律制度的改革,从而满足新农村建设对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需求。与此同时,尽可能的使闲置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活跃起来。此举有效的限制了建设用地快速向外扩张的趋势,从而确保土地供应及满足了建设过程中的需求,也有效地保护了耕地面积不会减少。

2农村土地管制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2.1村民违法圈地建个人住宅,严重浪费集体土地面积

随着最近几年农村经济水平的急速提升,部分先富的农民为了方便个人的交通,沿着公路侵占原有的田地来修建新的住宅,而原本的住宅却因为个人原因并未被摧毁,如此就产生了目前我们所看到的“空心村”。根据保守估计,邯郸县内绝大部分的村落都有“空心村”这一状况,空心的程度各不相同。在邯郸县的225个村落中,大约两万亩的面积都是“空心村”,占总体面积的三成左右。不只是这一个县,河南省也存在着数量不小的“空心村”,再加上闲置的工矿废弃用地和砖瓦窑的闲置场地,保守预测,总面积约达200万亩。还有济南市的农村居民内部的闲置土地占比例很多,使该地区的土地利用率大打折扣。根据该地区相关部门的数据显示,济南市的农村居民点内部大约有10.66%的土地目前处于闲置的状态,也就是约6814公顷的土地。

2.2村委会随意批准随意占用集体土地面积

由于农民本身并不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力的主题,并没有权利来出面保护属于整个村落的集体土地。由于农村人口关系的复杂性,村民小组长等和村委会领导都会有着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而且村民小组并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行使其权利,也就是说,即便村里有村民小组在运行,也不能够保证有效保护村民的集体土地。鉴于一些土地相关的执法部门的错误执法方式,且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并没有明确的归属,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及其成员及其有可能为了一己私利而随意占用集体用地,进而产生大量的集体用地被违法占用这一现象。

2.3部分政府部门滥用职权随意侵占集体土地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的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展,因此势必会侵占城市周边的农民集体土地。甚至部分地方政府官员依据其征收的职权,大肆侵占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面积的违法侵占,村民们却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根据调查资料显示,2015年某省的11个县中200多个用地面积较大的项目通过审核,其中真正属于公共事业项目的仅有42项,剩下的项目中,148项均为盈利项目。

3导致农村土地管制不良后果的法律原因

3.1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垄断是城乡统筹建设的最大障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中表明,对于使用农村建设用地的条件分为三个情况。首先,对于在农村进行集体经济,“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其次,在乡镇的公共设施的完善方面,共同促进其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最后,针对农民随意扩建住宅基地的情况,加以严格的管控。因为土地市场被国家垄断,限制了非农利用者与土地所有者进行土地交易。而与此同时城市对农民集体用地和资源的侵占,更加恶化了城市与乡镇之间的土地使用纠纷。

3.2土地相关制度法律执行强度低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条文数目并不少,也都是具有全国范围的约束力的条文规定,却并没有真正的执行。主要是我国的行政管辖区域就有三十多个,且各个区域的土地使用情况差距很大,而且其土地价值的利益取向通常受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因此土地法很难真正的落实到具体案例。

3.3农村建设用地隐形市场已存在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一些大城市的郊区,农民将自己建成的仓库、店铺等出租出去赚取收入,或者干脆直接将土地违法租出去。隐形市场也就是农民违法利用土地赚取收益,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为农民增添了收入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不过由于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经常会出现矛盾纷争。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管制,从而稳定农村社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沿着正确的发展道路前进。

4有效解决土地管理制度现存问题的法律政策

4.1立法政策

(1)坚定正确的立法方向,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一般来说,如今农村的集体土地制度还没有形成的良好的法律体制,要从现在所执行的法律中不合理的条款着手进行整改措施,填充立法方面的空白区域。在农业立法过程中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制度加以完备,从而在法律层面有效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进而大大加快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的改革步伐。(2)完备关于土地征收的立法要求。在立法内容中清晰表明“公共利益”的界线,并且将有关部门设置为监督机构。也就是通过法律来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仅仅属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更属于所有村民,也就是说若想通过集体土地的使用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小组的每一位成员的同意。(3)完备村民住宅基地立法的相关条约。通过立法清晰的规定村民们的住宅规划,若是要变更住宅基地需要向当地村委会进行申请,并经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成员的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宅基地的改扩建行为。且对原有的房屋基地及时进行回收,且对于不服从收回老、旧房屋命令的村民,可进行严厉制裁。成都率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合格的农民退出宅基地,且将其用做储备仓库,当然,在此过程中农民会获得现金补偿,且其补偿金额必须高于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成都市这一政策的实施,大大提升了当地的土地利用率,在故有面积不变的情况下,缩减了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且不同程度的扩大了农村建设用地面积,值得各个省市的借鉴。(4)加强对于地方政府以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的惩罚力度,在立法过程中,清晰表达违法者需要担负的行政责任核刑事责任的法律准则,当然也要考虑到司法部门的实际操作难度。

4.2执法政策

(1)各级政府和相关土地的管理部门都要正确行使国家授予的职权,提升对管理地区土地的规划程度,清晰集体土地的具体使用情况,及时对违法操作进行规范,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土地的良性流转。(2)相关的土地管制要提高对土地违法使用或违法侵占案件的重视程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加以惩治。且要注意惩治的力度,要考虑到社会舆论方面的压力,对情节不是十分严重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宽松政策。从而达到既惩治了违法乱纪者,又获得了广大农民的信任。(3)创立完备的价格标准,将集体土地获得的收入合理分配。提升农村建设用地中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标准,从而形成一定的市场系统。(4)对于国家相关法律进行适时的整改和完备工作。为了让农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真正的进入市场参与流转,就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也就是为其创建《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法》。

5结束语

总的来说,我国农村土地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并未发生改革,继续执行着“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方法。不过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日益加快,城乡统筹的发展进程对土地急切的需求量,随之而来的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土地使用问题渐渐恶化,这一情况的解决迫在眉睫。也就是说,迫切的需要一种新的土地制度模式来对现状加以改善,并形成一种有效的体系,使土地产权在法律的保护下,无论是农村转为城市用地还是反过来,都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并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与限制。既能满足城市的用地需求,也保证了我国农业生产和粮食对于土地的需求,进而保证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杨顺湘.创造欠发达地区普适价值的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J].理论月刊,2009,(04):167.

[2]唐细宗.我国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对策思考--使命、责任、发展[M].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08):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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