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拘束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拘束力,案例,标的物,判例,受让人,行政,制度。
拘束力论文文献综述
徐昕[1](2019)在《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性质与拘束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回应司法改革要求,提高审判水平,2010年中国大陆正式确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并在随后的八年时间内,不断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规则,充实案例数量,提高案例质量。其中,指导性行政案例由于“行政性”特点,本应具备更高的参照价值和更广的参照情境。但由于制度设计者始终未明确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拘束力的性质,学界对这其性质也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导致当下对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性质及其拘束力缺乏统一而正确的认识,造成一些比较普遍的适用问题,影响这一制度价值的充分实现。中国大陆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指导各级法院开展审判业务的职能;同时,我国法院具有科层制结构,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内部行政管理职能,这就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对某一类型案件的审理态度,会对下级法院产生富有行政性的影响。由于行政审判的特殊性质,这一影响在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参照中显得尤其明显,对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性质和拘束力起到了实质性的影响。通过参考与中国大陆指导性行政案例制度最为相似的法国行政判例制度,本文对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性质及其拘束力产生了一个新的认识,认为它应该是一种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权力推行的、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非正式法律渊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行政审判文书所编纂的一种文稿。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我国指导性行政案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情况。首先梳理指导性行政案例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参照问题,聚焦法官适用案例的方法不当和关于参照规则的制度疏漏,在此基础上指出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性质和拘束力不明确是导致上述适用问题的根本原因。第二部分,介绍目前学者们对于指导性行政案例性质及其拘束力的不同认识,并分析这些认识的不正确之处。第叁部分,介绍法国行政判例制度的渊源,从法国行政判例制度的产生背景、参照方式出发,辨析法国行政判例制度的性质和拘束力,并分析其与中国指导性行政案例制度的相似性,从而证明有关它性质及拘束力的认识,对于明晰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性质和拘束力有可借鉴性,进而论证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参考法国行政判例的适用方式。第四部分,阐述作者对于指导性行政案例性质及其拘束力的新认识。第五部分,阐述采纳这一新认识将会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官参照方式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方式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本文通过五大部分的论述,旨在证明指导性行政案例是一种非正式法律渊源,它不同于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判例,也不同于司法解释,是一种与行政审判文书紧密相关但又互相独立、由最高人民法院重新编纂而成的文稿。与法国行政判例一样,它以成文法为基础,为法官提供一种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方法,而不是创制新的规则。它的拘束力是一种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行政权力推行的、对各级法院具有普遍作用的拘束力。它与法国行政判例制度的拘束力相类似,而有别于西方国家对判例拘束力的认定——一种“事实上的拘束力”。基于它的性质与拘束力,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采用类比推理与演绎推理相结合的参照方式,避免隐性参照和滥用;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制定者和发布者,也应按照与其性质和拘束力相适应的认定和编纂方式,保障所发布的指导性行政案例的质量与数量,从而保障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2)
纪福和[2](2019)在《量刑建议拘束力的内涵解读与规范路径——以认罪认罚案件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除了作为公诉权能的深层体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作为控辩双方协商的最终结果,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合意精神与契约理念,同时,量刑建议也是审判机关做出从宽处罚的关键依据,对诉讼各方具有强大的拘束力,需对其不同内涵做出解读。而在坚持充分侦查工作、严格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对量刑建议拘束力的具体规范途径可从检察机关、被追诉人、被害人、审判机关等方面展开,从而建立起宽阶段、多主体的量刑建议系统化规范体系。(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张松波[3](2019)在《论行政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对法院的拘束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请求是原告权利主张的核心体现,决定着法院审理案件争议的内容和边界,但只有原告的诉讼请求足够具体时,才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实践中,当涉及诉讼请求所确定的诉讼标的、原告撤诉后再次以相同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等情形时,诉讼请求对法院具有强拘束力。由于受到基于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而确立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限制,以及受到法官运用利益衡量原则、重大情势变更原则和尊让行政裁量权的影响,诉判往往不能一一对应,法院不得不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以同时满足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此时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仅对法院具有"牵引"作用,即相对拘束力。(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陈伟华,任莉志[4](2018)在《“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柔性拘束力之客观影响与规制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相比准法源地位的"指导性案例"制度性权威和规范拘束力而言,其在客观上对司法活动加以柔性拘束,影响力相距甚远。实践中,由于对其生成路径和援引应用缺乏规范性控制和指引,导致法官"找法"路径迷失。本文以"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柔性拘束力的客观影响为视角,以综合考量历史、域外、现实叁方面因素论证其规制的必要性。探寻以法官为中心、以生成机制为保障、以规范援引为功能实现的层级规制路径,以回应"同案同判"司法公正之期待。(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2期)
李丹[5](2017)在《生效判决对裁判标的物受让人的拘束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从既判力相对性的角度而言,生效判决只约束当事人和特定的诉讼承继人,对于单纯的裁判标的物受让人不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拘束力;但从生效判决执行力的角度分析,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是司法权威的保障,除非由于善意取得等实体法律规则的作用导致生效裁判失去执行基础,否则受让裁判标的物的物权人不得以妨碍生效裁判执行的方式主张权利。(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35期)
李振宇,杜佳鑫[6](2017)在《过户裁判不能对抗在先查封且对抵押权人无拘束力 应驳回强制执行申请——肖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肖某因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25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涉案房产的赎楼手续,解除房产抵押,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裁决书。根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应手续,有效解除其所有的深圳(本文来源于《法律与生活》期刊2017年18期)
段卫利[7](2016)在《刑事司法解释强制拘束力的批判与反思——以“掏鸟窝案”的裁判文书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掏鸟窝案"的判决完全符合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从超实证法的层面上来说,该案量刑过重。量刑过重的根源在于刑事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合理。由于司法解释具有强制拘束力导致法官在面对不合理的司法解释时,不敢超越司法解释以作出最佳的裁判。刑事司法解释的刑法渊源地位无法得到有效证成,其强制拘束力缺乏有力支撑。法官在定罪和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应当允许法官有条件的突破刑事司法解释。刑事司法解释的强制拘束力可以逐步消退,而最终只具有参考性。(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6年04期)
赵世勋[8](2017)在《技术标准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经济的不断发展,技术标准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现行法律框架下,技术标准很难被接纳为“法律”,其地位并不十分明确。《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中,技术标准的体系目前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而民事案件的类型又复杂多样。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均归属于民事案件,而侵权案件下又细分为一般侵权案件与特殊侵权案件。特殊侵权责任案件,如环境侵权案件,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焦点。虽然技术标准在民事审判中经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相关研究不够充分,对于其拘束力仍没有形成类型化的结论,法院对技术标准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也不够统一。本文基于已有的理论研究,结合大量审判实例,对技术标准的拘束力做了较为详细的探讨,分析了技术标准的拘束力的具体影响因素。技术标准的性质、技术标准的分类、案件类型的差异等都会对技术标准的拘束力造成重要影响。技术标准确实是一类具有很强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却很难将其归入行政规章的范畴。对技术标准的审查是必要的,但却不宜由法院主动启动审查。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效力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合同案件与侵权案件当中,技术标准的拘束力体现并不一致。在合同案件中,技术标准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具备重大影响。在侵权案件中,技术标准的效力与具体的侵权类型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是密切相关的。如在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案件中,技术标准拘束力的体现就并不明显。在大量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就技术标准在民事审判中的拘束力形成了类型化的分析框架。(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7-06-07)
丁宇魁[9](2016)在《判例拘束力之相对性比较研究——以判例一致性原则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判例一致性原则是大陆法系关于判例引用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重视对判例的分析和援引,但判例本身又不具有法律上严格的拘束力,在这个原则之下,法官对于是否在判决中援引先例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本文通过考察判例一致性原则的起源发展、该原则与遵循先例原则的区别以及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比较分析判例拘束力的相对性,讨论这种相对性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我国的法律制度出发,把我国目前的案例制度现状置于遵循先例和判例一致性两大原则的视角下进行分析,结合判例拘束力的相对性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建设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案例法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黄琦[10](2016)在《人民调解协议未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未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在人民调解协议已对纠纷作出终结处理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次要求对讼争纠纷重新处理。案情2014年11月27日,余忠德在学茂公司承建的工程上班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出(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10-13)
拘束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除了作为公诉权能的深层体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作为控辩双方协商的最终结果,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合意精神与契约理念,同时,量刑建议也是审判机关做出从宽处罚的关键依据,对诉讼各方具有强大的拘束力,需对其不同内涵做出解读。而在坚持充分侦查工作、严格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对量刑建议拘束力的具体规范途径可从检察机关、被追诉人、被害人、审判机关等方面展开,从而建立起宽阶段、多主体的量刑建议系统化规范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拘束力论文参考文献
[1].徐昕.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性质与拘束力研究[D].山东大学.2019
[2].纪福和.量刑建议拘束力的内涵解读与规范路径——以认罪认罚案件为切入点[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3].张松波.论行政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对法院的拘束力[J].行政法学研究.2019
[4].陈伟华,任莉志.“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柔性拘束力之客观影响与规制路径[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5].李丹.生效判决对裁判标的物受让人的拘束力[J].人民司法(案例).2017
[6].李振宇,杜佳鑫.过户裁判不能对抗在先查封且对抵押权人无拘束力应驳回强制执行申请——肖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案[J].法律与生活.2017
[7].段卫利.刑事司法解释强制拘束力的批判与反思——以“掏鸟窝案”的裁判文书为切入点[J].刑法论丛.2016
[8].赵世勋.技术标准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9].丁宇魁.判例拘束力之相对性比较研究——以判例一致性原则为切入点[J].中国案例法评论.2016
[10].黄琦.人民调解协议未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N].人民法院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