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法第201条第4款是由前半段隐含规定的"初犯免责"和后半段明文规定的"再犯不免责"共同组成的"初犯免责条款"。"再犯不免责"是对"初犯免责"的确认与重申,不是对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限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交纳罚款一般应当同时具备,"已受行政处罚"是指客观上已经交纳了罚款,而与逃税者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处罚无关。虽然这些条件应当成就于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但初犯免责条款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处罚程序前置。初犯免责条款不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拟制型逃税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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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周铭川
关键词: 逃税罪,初犯免责,行政处罚前置
来源: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基金: 2018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中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研究”(2018BFX018)
分类号: D924.33
DOI: 10.15958/j.cnki.gdxbshb.2019.06.11
页码: 72-80
总页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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