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研析

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研析

论文摘要

刑法第201条第4款是由前半段隐含规定的"初犯免责"和后半段明文规定的"再犯不免责"共同组成的"初犯免责条款"。"再犯不免责"是对"初犯免责"的确认与重申,不是对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限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交纳罚款一般应当同时具备,"已受行政处罚"是指客观上已经交纳了罚款,而与逃税者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处罚无关。虽然这些条件应当成就于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但初犯免责条款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处罚程序前置。初犯免责条款不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拟制型逃税罪主体。

论文目录

  • 一、初犯免责条款的结构分析
  • 二、初犯免责条款的含义辨析
  •   (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交纳罚款应当同时具备
  •   (二)已受行政处罚是指已经交纳了罚款
  •   (三)初犯免责条件应当成就于公安机关立案之前
  • 三、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主体范围
  •   (一)初犯免责条款能否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   (二)初犯免责条款能否适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人
  • 四、再犯不免责是对初犯免责的确认与重申
  •   (一)“五年内”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   (二)再犯不免责中的再犯是否包括累犯
  • 五、初犯免责条款是否导致行政处罚程序前置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周铭川

    关键词: 逃税罪,初犯免责,行政处罚前置

    来源: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基金: 2018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中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研究”(2018BFX018)

    分类号: D924.33

    DOI: 10.15958/j.cnki.gdxbshb.2019.06.11

    页码: 72-80

    总页数: 9

    文件大小: 18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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