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她们不尊重我的私生活”(论文文献综述)
张琪[1](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认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胡贝克[2](2020)在《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文中认为伦理是人际关系的产物,伦理学是研究人的道德行为的学问,而文学伦理学批评则是伦理学视角下进行文学批评的方法。文学和伦理学对人的共同关注构成了两个学科的交叉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新模式。以伦理为批评视角的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旨在通过文本中道德人物面对利益采取的道德行为及其后果,折射出个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对伦理的认知和道德行为的选择,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文学的“德治”支持,并在为惊悚小说正名的同时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文学的学术研究。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探讨惊悚小说如何通过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及其利益不受侵害的伦理叙事形成其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该选题研究重在小说人物的善恶行为及其相应后果所体现出来的人道主义伦理学“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观点和以人的行为后果论善恶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观点,阐释其揭露和抨击维多利亚时期社会阴暗面的社会批判和人的本质弱点批判精神,探讨其伦理取向对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德治借鉴意义及其对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促进作用。该选题研究以历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为认知视角,将惊悚小说置于维多利亚时代的大背景下,从相关伦理学观点出发,探讨人的善恶行为根源和善恶评价准则,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以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为伦理叙事对象而形成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将小说人物置于具体社会环境中分析其伦理取向以及人在本质上存在的弱点;既肯定了惊悚小说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积极意义,同时又找出了其存在的局限性。论文除绪论和结论部分外,在主体部分对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总体论述基础上,分别从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利益形成的人际伦理、性别伦理、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三个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并借助相关文学理论分析了惊悚小说作品形式的创新和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生成机制。绪论分别对研究问题的缘起、国内外研究现况、研究内容及其意义与方法、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框架做了陈述与论证。选题研究认为,惊悚小说的兴起与维多利亚时期的社会背景、大众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形成、大众读者和专业作家群体的形成、西方伦理学发展史及其现代转向、其他类型小说对惊悚小说的影响具有直接关系。该选题研究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出发,探讨了惊悚小说作品中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物的人性和以“反主流伦理”思维模式下惊悚小说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探讨了该选题研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教诲意义和促进当代大众文化时代通俗文学发展与批评的学术意义。第一章分别从贵族阶级伦理和中产阶级的焦虑、性别伦理与职业精英伦理叙事、惊悚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三个方面入手,从总体上论述了惊悚小说的基本伦理取向。研究结果发现,惊悚小说的“反主流”伦理叙事体现出马基雅维里“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和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以后果论善恶的价值判断准则,而惊悚小说作品中崇尚的“善”仅聚焦于特定社会阶层的范畴内,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人类幸福论”的伦理学观相去甚远。第二章分别从财产与伦理、惊悚小说的利益关系叙事、小说的私有财产观三个方面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基于新贵族和中产阶级所崇尚的伦理价值观。研究结果表明,惊悚小说通过不同作品、从不同角度、以“悬疑”和“惊悚”为主要艺术形式,揭示出新贵族和中产阶级对财产和地位的文化焦虑;小说对人物基于贵族财产的道德行为书写形象化地表达出惊悚小说对善恶的判断,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第三章从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取向对维持贵族阶级伦理秩序的意义。在分析性别伦理起源的基础上,该议题研究以作品中不同类型的性别人物为例,揭示出贵族阶级男性至上的传统性别伦理取向,论述了男权社会中性别伦理的非公平性,结论是:“性”的差异位于生理的自然属性层面,“性别”则属于社会文化范畴,后者是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叙事所关注的主要层面;对女性的性别歧视既有神学伦理学的根源,又有历史和经济的影响因素;作品中男性人物的身份决定家庭财产所有权的性别伦理叙事印证了恩格斯基于家庭关系的性别伦理观;而性别越界现象的性别伦理叙事则体现出惊悚小说的“反传统”态度,表达出惊悚小说倡导男女平等的性别伦理取向。第四章分析了维多利亚时期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背景下惊悚小说对法律精英和医学精英维护社会公正的职业伦理取向。惊悚小说既从正面肯定了其维护社会公正的积极作用,又从反面讽刺和抨击了其违背职业伦理及其对社会公正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而以逆向思维的方式批判了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所谓的“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的理念,进而构建起惊悚小说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第五章从惊悚小说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的创新及其逆主流传统的伦理取向内涵创新。研究中发现,“悬疑”和“惊悚”是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创新的集中体现。此外,故事人物同时又是故事叙述者的叙事方式、小说人物形象塑造的独特性和小说开篇对主题思想的直白表述方式等也均为惊悚小说在作品形式层面的创新;与现实传统伦理观相悖的思维模式和叙事模式形成的深层内涵以及“行善者”与“作恶者”并非泾渭分明的“模糊地带”,体现出惊悚小说在人性反思的内容层面上的创新。亚里士多德的诗学理论和皮亚杰的结构主义方法论是惊悚小说作品研究的有力支柱:前者揭示出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的伦理互映关系;后者从惊悚小说文本的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出发,阐释了该类型小说通过不同“类别”的小说人物划分开始,最终形成了惊悚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在伦理层面上的整体性。形式创新形成了该类型小说的文艺美学价值,而深刻的伦理思想内涵则构成了政治伦理的美学价值。新颖的文本形式与伦理内涵的独特表达方式相结合是形成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决定性因素。结论部分在各章分别就不同层面的伦理取向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惊悚小说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伦理取向虽然与主流伦理相悖,但在法制基础上构建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与人和睦相处、稳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出惊悚小说对构建和谐社会而形成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教化作用。该结论从伦理层面推翻了早期批评界对惊悚小说的负面评价,形成了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的发展与研究的学术意义,同时又对构建当代和谐社会形成了以史为鉴的社会实践意义。惊悚小说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研究中发现,艾布拉姆斯将“文本”与“世界”设定为单向关系是有一定缺陷的,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两者的关系应是双向的,因而对其做了修正,其修正的意义在于惊悚小说创作源于维多利亚现实世界,而后又以作品的文本形式影响现实世界。该选题研究在充分肯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时,发现惊悚小说又存在某些层面上的局限性:第一,对维多利亚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视而不见,而仅将特定社会阶层作为其伦理反思的场域,其维护的也仅是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伦理秩序和利益,对构建人类和谐社会而言具有一定局限性;第二,惊悚小说对贵族财产的来源描写甚少,似乎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财产都是以合法手段获得的;第三,惊悚小说的幸福观并非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幸福,而是局限于特定的社会阶层内,这与亚里士多德的“最高善”幸福观相去甚远,因而在伦理的普遍性层面上形成了惊悚小说幸福观的局限性。尽管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存在这些局限性,但总体而论,惊悚小说中惩恶扬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的正向价值还是其主要层面。
袁博[3](2020)在《国家、性别与生活 ——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建构(1949-1965)》文中提出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使中国形成了以父权制为核心的性别制度。广大农村妇女更因性别和所在地而被“双重”边缘化。近代以来,有识之士、党派集团和国家政权号召妇女解放、开展女权运动,但仍未改变农村妇女地位低下的现状和传统家庭角色的定位。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解放的思想和论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妇女解放运动,并对乡村传统性别制度和性别观念进行了改造和重塑。农村妇女在“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政治动员下,被正式纳入国家体系。她们的主体身份和性别关系在国家的塑造下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经济活动、身体健康、政治参与、精神世界等五个方面。婚姻制度改革在妇女解放和社会解放事业中具有重大意义。1950年《婚姻法》是国家构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性别制度的第一步,它有力地冲击了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和性别权力关系。因此它得到了女性农民的支持和男性农民的误解,在新旧性别观念的博弈中得到逐步贯彻。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妇女基本确立了婚姻自主权,婚姻观念发生了转变,且获得了婚姻自由的权利,自由恋爱现象增多,离婚和再婚也不再受社会的指责。在家庭关系中,团结民主与平等和谐成为主旋律,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并在家庭事务中获得了话语权和独立人格。但除了改变,农村妇女的家庭角色也有延续,打老婆、漠视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不时发生,新旧性别观念之间的拉扯与博弈依旧存在。发动农村妇女参加社会化大生产是建国后妇女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共根据新中国国情,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指导下,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制定福利政策,运用国家力量使乡村妇女大规模地走出家门,进入公共领域,投入到生产劳动中。通过分析其参加劳动的工日、参与率等,我们发现农村妇女在生产劳动中撑起了“半边天”。在这一过程中,她们不仅获得了经济独立,而且确立了“劳动者”身份,形成了劳动意识和劳动习惯,实现了由“家庭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但是由于传统性别制度并未发生断裂,传统性别分工使参加劳动的妇女背负着双重责任,收入分配中也存在着两性关系的不平等。新中国成立后,为实现农村妇女的身份转型,国家积极维护其健康权,利用政治话语对妇女进行身体改造,并突出强调了妇女解放的想象。作为传统社会对女性身体规训的标志,缠足被中共以政治权力严厉禁止,并使之在50年代走向消亡,为农村妇女的公共参与解除了身体束缚。国家对农村妇女健康的保护还体现在生育变革上,包括推广新法接生和建立妇幼保健网。这不仅使分娩方式发生变化,生育空间也发生了转移。生育的现代化以及生育之痛在一定程度上的“消失”,加深了农村妇女对国家的认同,并以积极参加生产来表达感激之情,加速了身份转换。但过度的劳动使妇女们的身体出现各种问题,妇女的生理问题和特殊时期的身体便在“保护”的政策下进入公共领域和大众视野。原本属于私领域的妇女身体被纳入公领域,成为农村妇女身份社会化的重要标志。国家为农村妇女参政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经济基础,因此建国后全国出现了妇女参政的第一次高潮。她们不仅参与基层民主选举,而且当选基层代表,参与地方政权管理。许多优秀农村妇女经过国家培养,走上了基层政权的领导岗位,形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管理群体——农村妇女干部群体。她们成为党和政府在地方的代言人,活跃在各个基层岗位上。建国后,农村妇女组织伴随着国家权力不断下沉,以妇代会为主的基层妇女组织普遍建立起来。作为妇女“娘家”的妇代会既是党和国家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也是妇女表达政治意愿、维护权益的重要平台,使“国家”不再是高高在上、与之无直接关联的存在。但遗憾的是,这一时期农村的政治权力参与有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农村妇女的政治空间较为狭小,妇女干部和妇女组织并未打破以男权为中心的乡村权力结构而处在边缘位置。五十年代的集体化生活使农村妇女们感受到了“集体欢腾”,心灵受到了一次革命般的洗礼。她们不仅在识字运动中提高了自身文化素质,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精神振奋与文化自信。虽然国家以政治文化取代了乡村文化,但各种娱乐组织、娱乐活动使原本枯燥无味的业余生活变得多姿多彩,使农村妇女在公共场合有了合法身份并接受了国家的政治教化。同时,集体劳动、各种会议等为农村妇女提供了活动场所,给她们带来新鲜感,精神世界得到极大充实与满足。伴随各种教育运动的开展,她们的集体意识被逐渐建构起来,包括对中共和新政府的认同、爱国主义情感的深化和集体观念的树立等。与男性农民相比,农村妇女的集体思想似乎更加强烈。这也是农村妇女转变为“社会人”身份的最好证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社会主义运动使日常生活不断政治化,也使农村妇女的身份得到了全新塑造。但是受传统政治文化和性别制度的影响,性别差异始终存在。可以说,国家和性别参与了新中国农村妇女的身份重构。它们相互糅合、碰撞,对农村妇女的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妇女逐渐改变了传统角色定位,完成了从私领域的“家庭人”向公领域的“社会人”、“国家人”的身份转换,推动了农村妇女的解放进程。由于特殊的历史文化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转型较为彻底,但各地在完成时间和程度上略有差异。新中国农村妇女解放运动表现出的特点与问题应促使我们对中国妇女解放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力争真正实现两性平等的和谐局面。
罗琳[4](2020)在《文学翻译的互文性策略研究 ——三部译着的翻译报告》文中认为本次翻译实践基于笔者已经出版的三部英译汉译着撰写而成,分别为《燃烧的主世界》、《神秘的宝箱》以及《斯特兰德庄园》。三部译着均为文学着作,情节跌宕起伏,文笔细腻文雅,是不可多得的上乘佳作。笔者作为这三部译着的独立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总结出了具有普适性的互文性文学翻译策略,故本翻译报告将以此三部译着为分析对象,以期深入阐明翻译心得和经验,为文学翻译提供有益的借鉴。《燃烧的主世界》(原名Overworld in Flames)是美国《纽约时报》畅销书作家马克·谢弗顿(Mark Cheverton)2018年出版的童书,书中描绘了游戏骑士999及其同伴穿越进游戏《我的世界》(Minecraft),与潜在的敌人斗智斗勇,于熊熊火海中拯救整个主世界的热血故事,是向儿童展现勇气、团结与智慧的范本。《神秘的宝箱》(原名Hidden in the Chest)是美国着名童书作家温特·摩根(Winter Morgan)的畅销作品,书中讲述了史蒂夫一行人意外发掘了隐藏着黑暗秘密的宝箱,释放出邪恶魔力,让各地备受牵连,最终历尽千辛万苦,压制并消灭这些宝箱的历险故事,是国内少见的儿童猎奇题材。《斯特兰德庄园》(原名Tell Me You’re Mine)是英裔瑞典作家伊丽莎白·诺尔贝克(Elisabeth Noreb?ck)的畅销悬疑小说,该书围绕着一件一岁女婴失踪案展开,描绘了在女婴伊莎贝尔长大后,生母斯特拉和拐走她的养母克斯廷相遇、揭穿和纠缠之间的爱恨情仇,书中悬念迭起,疑雾重重,却也不乏温情叙述,实属一部悬疑佳作。在阅读分析原文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三部小说中的互文性表征比比皆是,故于翻译伊始,便选择了互文性作为本次翻译实践的指导理论。翻译工作完成后,笔者根据前人的智慧及自身的经验,总结出了适用于文学翻译的互文性模式、原则及策略。在本报告中,笔者首先简要描述翻译实践的基本情况、前期准备、翻译过程及后期校对;然后,剖析了三部译作中出现的互文性翻译表征;接着,对文学翻译、互文性与文学、互文性与文学翻译三者的文献进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阐述笔者对文学翻译的互文性模式、原则的总结;基于该模式与原则,笔者结合四种普适于文学翻译、一种适用于儿童文学翻译的互文性翻译策略,对三部译作中具有互文性特征的翻译进行配对分析。本报告虽仍存在一定的局限,但力证了互文性策略对文学翻译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推动互文性与文学翻译的结合。经探究,笔者参照N.Fairclough(1992)对互文性的分类,将三部小说中的互文性表征列入明显互文性和篇际互文性两类。其中,明显互文性总结为反讽、否定、仿拟和预设;篇际互文性则立足于武建国(2010)的研究结论,依次分为融合型篇际互文性、镶嵌型篇际互文性、转换型篇际互文性和链接型篇际互文性。虽然文中的互文表征并非所有都能各得其所,但大部分都充分契合各大类别,进而推动笔者探索原文和译文、作者和译者四足鼎立的互文空间,衍射出文学翻译过程中基于互文性发生的“文学神韵”和“文学意象”的对等演变,并总结出重组、强化、模仿、增补和通俗化五种互文性翻译策略。准确贴切地还原文学着作中的互文性对译者提出了极高要求,除译者必备的专业素养外,有的放矢的互文翻译策略更能事半功倍地精进译文。本报告表明,互文性是能够科学有效地指导文学翻译的话语分析理论。笔者提出的文学翻译互文性原则有助于译者精准地挖掘出原文中的互文性表征,并通过重组、强化、模仿、增补、通俗化五种策略完善贴切地重现文学着作中的神韵和意象。笔者希望通过本报告可以合理地总结文学翻译中互文性表征的处理策略,并为其他译者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发。
张妮[5](2020)在《在德中资企业内的跨文化交际障碍 ——一项中德员工互动视角下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中德经贸关系发展迅速,两国经济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随着中国政府“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对德直接投资数量亦明显上升。然而,在企业跨国和跨部门合作中,跨文化交际障碍频发,因此是否能正确认识并制止跨文化交际障碍的频发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跨国公司的存亡。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从中德员工之间的互动视角出发,聚焦于在德中资企业内的跨文化交际障碍,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这一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回答以下三大研究问题:1.在德中资企业内,哪些因素影响着跨文化交际障碍?2.在德中资企业内,具体存在什么形式的跨文化交流障碍?3.针对这些跨文化交流障碍,应该采取哪些对策?为了回答以上研究问题,本研究从文化与跨文化交际的相关定义出发,在Hamid Reza Yousefi的跨文化交际障碍理论模型及其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跨文化交际障碍进行了阐释,并设计了符合研究目标的访谈提纲,选取了符合本研究主题的采访对象。在数据收集阶段,在饱和性原则指导下对十五名中德员工进行了深度采访。在数据分析阶段,运用Philipp Mayring的质性内容分析法对一手的研究数据进行了转写与梳理、归纳与分析,得出以下三大研究结论:1.在德中资企业内跨文化交流障碍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的三方人员结构、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度、工作系统的模糊与不透明三大内容。在德中资企业的三方人员结构将雇员分为三类,即当地雇用的中国雇员,中国外派员工和德国雇员。每两组人员都在相互交流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困难。同时,受访者认为,在德中资企业内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度带有中国特色,尤其会使德国员工感到不适。此外,工作系统的模糊与不透明,一方面意味着工作中的交流更加主观并以人际关系为导向;另一方面,企业的员工评价系统和对问题的解决方案也不透明。2.在德中资企业中的跨文化交流障碍具体表现为五大方面的内容:1)“对真理的排他性要求”包括了员工对企业认同、工作语言和工作逻辑的排他性的要求;2)文化的自我逻辑表现为主观地将文化分为三六九等、对其他文化群体的排斥、对他者的不信任及对文化的不平等态度;3)带有偏见色彩的刻板印象一方面指的是对文化刻板印象的过分夸大,另一方面则是双方对彼此不对称的刻板印象。值得强调的是,过于美化的刻板印象也会产生跨文化交流障碍。4)跨文化交际障碍还表现为消极的权力,其中具体包括某一方员工缺乏发言权、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权力不对称以及跨文化权力斗争三方面的内容;5)最后一大内容是自私,主要表现为对其他同事的自私、对集体的自私及对其他文化的自私。跨文化交际障碍渗透在企业的各个层面,因此解决对策既要考虑个人层面的因素,还要考虑公司层面的因素。结合相关理论及上述研究结果,本研究提出了针对在德中资企业内的跨文化交际障碍的以下五大对策:1.促进员工间进行跨文化互动的意愿:员工要从心底接受在德中资企业的这份工作;同时,应该尽可能避免对真理的排他性要求。2.避免带有偏见色彩的刻板印象:在跨文化交流中,对其他文化的态度和对其他文化的理解至关重要。避免带有偏见色彩的刻板印象的一个重要对策就是遵从文化相对主义,即始终坚信文化没有高低贵贱之分。3.消除民族中心主义:每个人都应该知道,文化霸权或文化自怜都无助于跨文化交流。消除民族中心主义要求交流双方将自己置于对方文化中,并努力争取平等的交流。4.专门为跨文化交流设立特别职位:跨文化交流是一个特殊而重要的工作领域,设立这一职位一方面可以促进跨国企业内部的沟通,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解决问题的能力。5.为员工组织系统的跨文化培训:在跨文化培训中,参与者可以更深入地去思考另一种文化以及文化差异,这不仅可以让员工更好地理解其他文化,还可以促使他们对自己的文化进行反思,并在整体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进程中,正视员工之间的跨文化交际障碍,是一个重要的现实话题,希望本文的研究结果能够为这一现实话题的学术探讨增添新的内容,并为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发展贡献有效的建议。
成嘉钰[6](2019)在《中国早期女明星形象的建构 ——以殷明珠为个案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早期电影中,女性的地位逐渐提高,在影片中更是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女明星是女性性别意识觉醒的一种文化产物,体现了女性在性别观念上的超越与突破,女明星的身上更是折射出以上海为代表的中国早期都市文化中社会风俗、文化环境、审美形态、身体政治等文化现象。女明星形象的产生与建构不仅展现了一个时代的图景,更是包含了诸多复杂的社会因素。本文聚焦于中国早期女明星形象的建构,以殷明珠为重点考察目标,对中国早期女明星形象的构建进行多层次的剖析。引言部分,重点阐述研究对象的界定、选题的缘由及依据。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以殷明珠为个案,对其“交际花”形象进行描述,并对其如何从“交际花”转变为女明星以及她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进行分析;第二章和第三章为论文主体,对影响女明星形象建构的因素进行探究,并重点分析了女明星形象所带来的商业文化和艺术消费;第四章主要阐释女明星形象在中国电影史上的地位和意义。
吴梦琦[7](2019)在《同性恋者社会交往的“差序格局”研究 ——以十九位城市青年同性恋者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新世纪的到来,科技发展带来社会进步,使人们的价值观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发展。学术氛围的宽松与活跃,为各个学科对同性恋群体的研究和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然而,时至今日,同性恋者在中国依然处于边缘化的位置,隐匿于异性恋为主流文化的社会生活之中。社会学视野让我们看到更多边缘群体的生活困境,对同性恋这一亚文化群体的关注,为其争取更多话语权,消除公众对其的偏见和歧视,是社会学的任务之一,更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多元文化的需要。目前对于青年同性恋社会交往的研究,有助于学界了解同性恋者的生活世界,从而进一步了解他/她们真正的困境和问题,以及他/她们的呼声和需要。本文以19位青年同性恋者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参与观察和访谈的方法对其生活世界中的交往圈层进行以“已”为核心,同性伴侣及朋友、趣缘群与业缘群体、血缘群体依次外推的差序化呈现。再以社会互动理论作为研究框架,对其在不同圈层中的交往行为和角色扮演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当前青年同性恋者社会交往中来自角色失调、社会压力、文化困境的种种问题。可以看到,同性恋者所组成的事实婚姻家庭虽然在中国并未得到宏观层面的立法支持,但是能够在中观层面丰富家庭概念的外延,同性恋关系能够摆脱异性恋家庭和亲缘系统的结构性控制,成为传统家庭形态之外的另一种关系模式。不仅如此,通过本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未来多元化家庭发展的可能性,使同性恋者的交往能够回归主流社会中的差序性交往,实现他/她们“回家”的愿望。本文基于扎实的深入访谈,运用相关的社会学理论进行分析,不仅丰富了同性恋亚文化的研究,同时也在家庭社会学领域贡献了学者一点绵薄之力。
张婉婉[8](2019)在《海男小说的叙事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男小说因其强烈的女性意识和异域风格显示出创作的独特性。海男的小说主题离不开对男女两性关系的探讨,其小说总是以特定的叙事模式表现出其对男女两性关系不断纠缠的状况,彰显出她独特的女性意识、对两性关系和人性的独特思考与观照。论文力求在叙事学相关方面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海男小说的具体文本,对海男小说的叙事模式进行探讨和研究。其中对海男小说的人物模式进行研究,主要运用格雷马斯的行动元模式理论对海男小说的人物行动元进行分析;用普罗普的人物功能说以及故事情节、人物行动范围和格雷马斯的符号矩阵模式分析海男小说的情节结构模式及其构成形态,由表层到深层分析海男小说的深层结构模式;最后从空间叙事学的角度入手探讨海男小说的空间叙事所具有的异域特色的空间模式特征。试图对海男小说中的人物模式、情节模式和空间模式三个方面对海男小说的叙事模式进行总体上的考察和研究,以期探讨海男小说的叙事模式所蕴含的深层结构意蕴和表达。
邹勇[9](2019)在《清末民初小说中的“新女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史实和文学两个角度切入,探讨1898-1919年间新女性与都市的关系,以及新女性的尴尬处境。选择“清末民初小说中的‘新女性’研究”这样一个题目,契合新女性产生之大环境——都市,用文学现象映射新女性产生之小语境——男性指导这一内在写实。多角度地对史实和文学中的新女性处境、心理、实践做重新阐释和发现,深入挖掘都市新女性的精神内核,意在浮现一个更贴近现实的新女性群体。本文以小说为本位,将1898-1919年间都市新女性作为研究对象。新女性作为兼容民族国家诉求和女权诉求,兼容权力谋求与自我价值实现的女性群体。大致可以分为女学生、英雌、女小说家、女新闻人。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新女性与都市”,拟对女性社会身份的近代变迁做一个整体的考察,共分为两节。第一节论述传统知识女性的尴尬处境。第二节探讨新女性群体产生的背景,即都市是如何促进新女性群体产生的。随着列强入侵,传统城市被迫走上改良开放的道路,逐渐打破了传统的城市意识。伴随着较快的城市化进程,都市的形体和内涵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这并没有在城市学或社会学中形成明显的意识表述。反而是清末民初的小说赋予都市生动的描写,尽情展现都市世界里包括新女性在内的新因素。当然小说建构下的都市景观并非都市实景的复制,而是经过了再造想象,隐藏着多层文化密码。它的特点是将都市中的新旧因素原型化,通过一系列反复出现的人事景来表现时人对都市新人文的心理迹象。小说反映出的心理迹象表现为关注都市空间、隐述乡村空间;聚焦公共空间、窥探私密空间;热衷描写女性空间这三个特征,引起人们对晚清大都市这个特定历史空间下新因素的注意。第二章“男性文人笔下的新女性形象”。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探讨新兴的女性群体(女工)的存在意义,并通过小说文本的分析,证明女工作为一个粗俗卑微的新兴的女性群体,并不是男性精英需要的新女性,因而新兴的女性群体不等同于新女性。第二节通过还原女学生的校园生活图景,重点阐述小说中女学生形象的两个极端,即真善美的女学生和沦落的女学生。第三节通过解读报刊、地方志等文献,综述社会舆论视野中的英雌,以及造成英雌陨落的主客观原因。并结合小说文本,重点分析男性写作策略下的英雌群像所呈现出来的特点。第三章“女性小说家对传统的越轨与回归”。通过三节论述以下内容,第一节论“女学生形象的倒退”,即闺秀女学生形象的特点以及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第二节论男性编辑策略下的女小说家,即女小说家是如何被包装的,以及女性创作中对新女性话语的实践及“越轨”书写。第三节论女小说家回归传统以及越轨书写的现实原因,即英雌自我意识的觉醒与自我赋权。
韩丁[10](2017)在《中德跨文化交流中的尊重互动 ——交互性视角下动态的多层面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尊重问题正在日益受到大众和学界的关注,而中德跨文化交流领域尚无对此的系统研究。随着中德两国交流与合作的日渐深入,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就愈发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通过交互性视角研究中德双方在企业背景下的尊重行为和尊重互动。本研究选择在华德资企业中的中德双方员工作为研究对象,以此构成交互性视角,并聚焦于具体的尊重行为及其引发的互动,借助跨文化研究领域中的交流四层面理论对尊重行为进行多层面分析,并力求通过对尊重互动的研究突出其动态的特点。本文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为导论,其中阐述了本研究的背景、选题缘由、研究目的、研究问题和研究现状。通过对中、英、德文文献的梳理没有发现关于中德企业背景下的尊重行为或互动研究。在第二章理论基础部分中,首先对尊重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讨论,在前人的基础上总结出了适用于本研究的尊重定义,即一个人使另一个人感到自己的价值或意义被承认的行为。之后,对尊重的分类方式及其理论依据进行了梳理,选择使用达沃尔的承认尊重与评价尊重的分类方式作为本研究的理论框架。本章还对人际尊重的属性、行为要素和与等级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此外,本章对跨文化交流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其中既包括了对交流及其相关概念的讨论,也包括了对文化及跨文化相关概念的梳理,最后着重对跨文化调整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探究,并以此为之后的研究设计和材料分析提供理论支撑。在第二章的最后讨论了尊重与互动之间的关联,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总结,并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创建了适用于本研究的尊重互动的理论模型。第三章为研究方法和研究设计,本研究采用质性访谈法,通过在前期理论基础部分的准备设计出半结构型访谈提纲,以此将访谈内容限定在研究问题所及的范围内。并使用演绎与归纳相结合的三级编码方式,提炼出相关的研究结果。本研究使用MAXQDA作为辅助质性分析软件,本章就如何借助MAXQDA对研究结果进行提炼做了呈现。此外,研究涉及的伦理问题,如知情权、保密原则和数据保存等也在这一章进行了讨论。在第四章研究结果呈现部分中,主要展示本研究的研究成果。本研究发现中德双方的20种共享尊重行为和11种单方独有的尊重行为,并通过对它们的提炼总结出五个指导中德双方合作的尊重原则,即礼貌原则、协商原则、合作原则、权威原则和能力原则,其中前三个原则是企业中人际交往的基础,而后两个则只针对特殊人群,如领导或能力出众的员工。在对尊重行为挖掘的同时,对尊重行为在交流的言语、非言语、副言语和超言语层面中的体现也做了梳理。这一章还对中德双方面对尊重行为和不尊重行为时的反应进行了探析,对互动模式进行了初步总结。本研究发现,尊重行为会引发积极情感,不尊重行为会引发消极情感。无论中方员工还是德方员工,都会以尊重行为回报尊重行为。在面对不尊重行为时,中方员工多选择忍让,但这不仅无助于改善不利处境,反而会降低对工作的满意度;德方员工多会选择积极面对不尊重行为,尝试各种方式来改善不利处境,多会收到良好的效果,也有德方受访者选择消极对抗,这种方式通常会导致双方关系恶化、降低工作效率、浪费企业资源。本章还对中德双方基于文化差异对尊重行为的跨文化调整进行了分析,并展示了本研究对中德双方尊重态度变化的规律总结。本文在第五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指出了本研究所存在的不足,并对未来继续研究的方向做了展望。综上所述,本研究的主要部分属于开拓性的探索研究,初步勾勒出中德双方在企业背景下的尊重行为和尊重互动,本研究的发现有助于改善中德双方在工作合作中的相互理解与尊重,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学术领域的空白。
二、“她们不尊重我的私生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她们不尊重我的私生活”(论文提纲范文)
(1)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缘起 |
第二节 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内容、意义与方法 |
第四节 理论框架:文学伦理学批评 |
第一章 惊悚小说的总体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伦理秩序与中产阶级的焦虑 |
第二节 性别伦理和职业精英伦理叙事 |
第三节 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章 贵族阶级财产引发的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财产的伦理叙事 |
第二节 贵族阶级的私有财产伦理观 |
第三节 贵族财产层面的文学伦理学批评 |
第三章 惊悚小说的性别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家庭成员的性别伦理观 |
第二节 男性人物的性别伦理取向 |
第三节 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
第四章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一节 法律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二节 医学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三节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反思 |
第五章 作品形式与伦理取向的关系 |
第一节 伦理叙事的形式美学创新 |
第二节 政治伦理美学价值的生成 |
第三节 艺术创新与伦理取向的形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致谢 |
(3)国家、性别与生活 ——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建构(1949-196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论文概况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相关概念界定 |
(三) 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五) 创新与不足 |
二、新中国成立前山东农村妇女解放概述 |
第一章 婚姻家庭变革中性别关系的改变 |
第一节 性别观念下的1950年《婚姻法》 |
一、从父权制到男女平等性别观 |
二、《婚姻法》的性别解读 |
三、新旧性别观念的冲突与博弈 |
第二节 山东农村妇女婚姻自主权的确立 |
一、婚姻观念的转变 |
二、结婚:由包办婚姻到自主婚姻 |
三、离婚和再婚:由从一而终到男女平等 |
第三节 家庭关系中农村妇女性别角色的“变”与“常” |
一、“变”:新家庭性别观的形成 |
二、“常”:传统性别权力关系的遗留 |
第二章 农村妇女“劳动者”的性别分工 |
第一节 国家动员妇女参加生产的性别政策 |
一、开展思想教育 |
二、培养妇女干部 |
三、选树典型和劳模 |
四、解决妇女福利问题 |
第二节 传统性别分工的突破与延续 |
一、“劳动者”身份的确立 |
二、传统性别分工的延续 |
第三节 性别差异下的收入分配 |
一、劳动记工算账问题 |
二、男女“同工不同酬”问题 |
第三章 农村妇女健康权的国家维护 |
第一节 政治场域下的缠足问题 |
一、“缠”与“放”之间 |
二、50年代缠足的终结 |
第二节 生育变革 |
一、分娩方式的改变 |
二、接生人员身份的重塑 |
三、生育行为的组织化与规范化 |
四、日常生理卫生习惯的改变 |
第三节 妇女劳动者的身体与保护 |
一、身体的“去性别化” |
二、劳动妇女特殊身体问题的解决 |
三、记忆中的身体之痛 |
第四章 乡村政治空间内的性别参与 |
第一节 农村妇女的基层民主参与 |
一、参加基层民主选举 |
二、参加基层组织,当选基层代表 |
第二节 作为参政平台的妇代会 |
一、妇女组织的逐步下沉 |
二、农村妇女们的“娘家” |
三、乡村权力结构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三节 山东农村妇女干部群体 |
一、崭露头角的妇女干部 |
二、群体特征 |
三、政治权力参与中的性别差异 |
四、性别差异存在的原因 |
第五章 “集体欢腾”与“心灵革命” |
第一节 教育中的性别:农村妇女的扫盲运动 |
一、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扫盲运动 |
二、知识的洗礼与精神的振奋 |
第二节 沉浸在集体文娱活动之中 |
一、节日期间的文化活动 |
二、日常文娱活动 |
三、电影、广播等新式娱乐的普及 |
第三节 集体化下的精神世界与集体意识 |
一、精神世界的充实 |
二、集体意识的建构 |
结语 |
一、“新”身份的确立 |
二、国家:农村妇女身份的塑造者 |
三、性别:无法抹去的身份标签 |
四、对中国农村妇女解放问题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文学翻译的互文性策略研究 ——三部译着的翻译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Chapter One An Overview of the Translation Practice |
1.1 Introduction |
1.2 Introduction to the source texts |
1.2.1 Introduction to the authors |
1.2.2 Introduction to the contents |
1.3 Purposes of the translation practice |
1.4 Structure of the translation report |
Chapter Two Preparations for the Translation Practice |
2.1 Introduction |
2.2 Translation tools selected |
2.3 Translation theories and strategies adopted |
2.4 Translation plans established |
2.5 Summary |
Chapter Three Description of the Translation Processes |
3.1 Introduction |
3.2 Comprehending the source texts |
3.3 Organizing the language of the target texts |
3.4 Proofreading the target texts |
3.5 Summary |
Chapter Four Intertextuality in the Translation of Three Books |
4.1 Introduction |
4.2 Notes on intertextuality |
4.3 Manifest intertextuality |
4.3.1 Irony |
4.3.2 Negation |
4.3.3 Parody |
4.3.4 Presupposition |
4.4 Interdiscursivity |
4.4.1 Blended interdiscursivity |
4.4.2 Embedded interdiscursivity |
4.4.3 Switched interdiscursivity |
4.4.4 Chained interdiscursivity |
4.5 Summary |
Chapter Five The Intertextual Model of Literary Translation |
5.1 Introduction |
5.2 Previous studies of intertextuality-involved literary translation |
5.2.1 Previous studies of literary translation |
5.2.2 Intertextuality in literature |
5.2.3 Intertextuality in literary translation |
5.3 The intertextual model of literary translation |
5.4 The intertextual principles of literary translation |
5.5 Summary |
Chapter Six The Intertextuality-Involved Translation Strategies Adopted in the Translation of Three Books |
6.1 Introduction |
6.2 Realignment |
6.3 Enhancement |
6.4 Imitation |
6.5 Supplementation |
6.6 Popularization |
6.7 Summary |
Chapter Seven Conclusion |
7.1 Translation experiences |
7.2 Limitations |
7.3 Suggestions |
References |
Appendixes Source Texts and Target Texts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Acknowledgements |
附件 |
(5)在德中资企业内的跨文化交际障碍 ——一项中德员工互动视角下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摘要 |
目录 |
正文 |
参考文献 |
附件 |
(6)中国早期女明星形象的建构 ——以殷明珠为个案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观点创新 |
第一章 殷明珠——“摩登女郎”的出现 |
第一节 殷明珠的“交际花”形象 |
第二节 从“交际花”到女明星 |
第三节 殷明珠的女明星社会效应 |
一、扩大了《海誓》的影响力和传播度 |
二、产生了商业效应 |
三、引起了社会话题性 |
第二章 殷明珠女明星形象的建构 |
第一节 好莱坞女明星的投射 |
第二节 上海大都市社会风习的渗透 |
一、文化环境与社会风气 |
二、都市生活与风俗习惯 |
第三节 媒体语境下殷明珠女明星形象的塑造 |
第三章 殷明珠女明星形象的影响力和被消费 |
第一节 对于都市女性的影响 |
一、服饰、打扮的模仿 |
二、社会交际活动的变化 |
第二节 大众传媒的消费“商品化” |
一、观众的观赏心态和窥视欲望 |
二、大众传媒的“商品化”消费 |
三、女明星形象与都市幻想 |
第四章 殷明珠女明星形象的电影史意义 |
第一节 女明星话题对电影产生的影响 |
第二节 明星宣传在电影营销中的作用 |
第三节 殷明珠女明星形象与早期爱情片类型的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7)同性恋者社会交往的“差序格局”研究 ——以十九位城市青年同性恋者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1. 同性恋亚文化的相关研究 |
2. 社会交往的相关研究 |
3. 关于差序格局的研究 |
4. 文献评述与研究创新之处 |
(四) 研究设计 |
1. 概念界定 |
2. 理论支持 |
3. 研究方法 |
4. 研究对象 |
5. 论文思路 |
一、同性恋者的生活世界 |
(一) “亲密内圈”——同性群体内的交往 |
1. 同性伴侣的亲密关系 |
2. 圈内好友的亚文化共识 |
3. 网络空间的栖息地 |
(二) “过渡界圈”——趣缘群体、业缘群体内的交往 |
1. 生活中的“圈外”好友 |
2. 工作中的合作伙伴 |
3. 公共领域的陌生交集 |
(三) “隐匿外圈”——血缘群体内的交往 |
1. 与同辈的交往 |
2. 与亲戚长辈的往来 |
3. 与父母的互动 |
(四) 小节 |
二、同性恋者差序化交往格局的成因 |
(一) 主文化对个体的角色期待 |
1. 传统社会性别角色的塑造 |
2. 家庭成员的角色划分 |
(二) 社会化过程中的角色领悟 |
1. 社会化过程中的角色认知 |
2. 社会互动中的角色建构 |
3. 认知过程的角色挣扎 |
(三) 社会互动中的角色实践 |
1. 被迫选择异性婚姻 |
2. 无奈选择形式婚姻 |
(四) 小节 |
三、同性恋者交往格局中的困境 |
(一) 角色失调——不同场域中的角色两难 |
1. 角色认同中的不自信 |
2. 消极的内化恐同 |
3. 缺乏归属的情感 |
(二) 社会压力——伦理本位与个人本位的错位 |
1. 刻板印象中的“罪”与“病” |
2. 熟人社会的“面子” |
3. 大众传媒中的偏颇 |
4. 法律制度的缺失 |
(三) 文化困境——传统家庭、婚恋观与现实的碰撞 |
1. 传统文化中的家庭与婚姻 |
2. 信仰的违背 |
(四) 小节 |
四、讨论 |
(一) 同性恋者社会交往“差序格局”的生成 |
(二) 性别发展需要更多独立的空间 |
(三) 家庭概念外延的丰富性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海男小说的叙事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
二、理论基础 |
三、研究综述 |
(一)女性意识方面研究 |
(二)生命哲学与死亡意识主题方面的研究 |
(三)语言特色方面的研究 |
(四)其他方面的研究 |
(五)论着方面 |
四、文本结构 |
第一章 功能化的人物模式 |
第一节 功能化的人物形象叙事 |
一、普罗普的人物功能论 |
二、海男小说人物的功能化 |
第二节 人物行动元功能 |
一、格雷马斯的行动元理论 |
二、海男小说的人物行动元模式 |
第二章 类型化的情节模式 |
第一节 情节构成及功能形态 |
一、情节功能论 |
二、两种故事类型的情节构成及其功能形态 |
第二节 深层的情节结构模式 |
一、符号矩阵模式理论 |
二、二元对立的深层情节结构模式及特征 |
第三章 地域特色的空间模式 |
第一节 异域风情的地理空间 |
一、地理空间 |
二、海男小说中的异域空间 |
第二节 封闭性的社会空间 |
一、欲望的旅馆 |
二、命运的小镇与省城 |
第三节 隐秘的女性心理空间 |
一、心理空间 |
二、宿命轮回式的心理空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清末民初小说中的“新女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概念界定、材料来源 |
二、研究综述及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新女性与都市 |
第一节 传统知识女性的尴尬处境 |
第二节 新女性群体的产生 |
第二章 男性文人笔下的新女性形象 |
第一节 被贬抑的女工形象 |
第二节 女学生:雅化的少女 |
第三节 英雌:成长起来的女学生 |
第三章 女性小说家对传统的越轨与回归 |
第一节 女学生形象的倒退 |
第二节 男性编辑策略中的女小说家 |
第三节 英雌自我意识的觉醒与自我赋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中德跨文化交流中的尊重互动 ——交互性视角下动态的多层面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Inhaltsangabe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缘由与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问题 |
1.3 研究现状 |
1.3.1 中文文献综述 |
1.3.2 英、德文文献综述 |
1.3.3 小结 |
1.4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尊重 |
2.1.1 尊重的定义 |
2.1.1.1 作为关系的尊重 |
2.1.1.2 作为态度的尊重 |
2.1.1.3 作为行为的尊重 |
2.1.1.4 本研究的尊重定义 |
2.1.2 尊重的分类 |
2.1.2.1 承认的尊重与评价的尊重 |
2.1.2.2 垂直尊重与水平尊重 |
2.1.2.3 普遍尊重和特殊尊重 |
2.1.2.4 本研究的尊重分类 |
2.1.3 人际尊重 |
2.1.3.1 人际尊重的属性 |
2.1.3.2 人际尊重的行为要素 |
2.1.3.3 人际尊重与等级制度 |
2.2 跨文化交流 |
2.2.1 人际交流 |
2.2.1.1 人际交流的定义 |
2.2.1.2 人际交流的特征 |
2.2.1.3 人际交流的四个层面 |
2.2.2 文化与跨文化 |
2.2.2.1 文化 |
2.2.2.2 文化的特征 |
2.2.2.3 跨文化与跨文化性 |
2.2.3 跨文化调整 |
2.2.3.1 跨文化调整的概念 |
2.2.3.2 跨文化调整的维度 |
2.2.3.3 跨文化调整模型 |
2.3 尊重与互动 |
2.3.1 尊重的传递模型 |
2.3.2 交互性视角下的尊重行为 |
2.3.3 跨文化交流中的尊重互动 |
2.4 小结 |
第三章 研究方法与研究设计 |
3.1 研究方法 |
3.1.1 研究范式 |
3.1.2 质性研究方法 |
3.1.3 半结构型访谈 |
3.1.4 质性内容分析法 |
3.2 研究设计 |
3.2.1 准备工作 |
3.2.2 访谈提纲 |
3.2.3 个人信息调查问卷 |
3.3 研究的实施 |
3.3.1 访谈对象 |
3.3.2 预访谈 |
3.3.3 正式访谈 |
3.4 数据的整理与分析 |
3.4.1 转录 |
3.4.2 编码 |
3.4.3 撰写备忘录 |
3.4.4 软件的使用(MAXQDA) |
3.5 伦理问题 |
3.5.1 知情权与自愿原则 |
3.5.2 隐私保护 |
3.5.3 数据保存 |
3.6 小结 |
第四章 研究结果呈现 |
4.1 礼貌原则 |
4.1.1 尊重行为 |
4.1.1.1 打招呼 |
4.1.1.2 给予回应 |
4.1.1.3 面带笑容 |
4.1.1.4 用语礼貌 |
4.1.1.5 中、德方独有尊重行为 |
4.1.2 尊重与不尊重互动 |
4.1.2.1 尊重互动 |
4.1.2.2 不尊重互动 |
4.1.3 尊重行为的跨文化调整 |
4.1.3.1 差异意识 |
4.1.3.2 适应调整 |
4.1.4 小结 |
4.2 协商原则 |
4.2.1 尊重行为 |
4.2.1.1 给予他人发言权 |
4.2.1.2 认真聆听并思考 |
4.2.1.3 包容并听取不同意见 |
4.2.1.4 就事论事 |
4.2.1.5 中、德方独有尊重行为 |
4.2.2 尊重与不尊重互动 |
4.2.2.1 尊重互动 |
4.2.2.2 不尊重互动 |
4.2.3 尊重行为的跨文化调整 |
4.2.3.1 差异意识 |
4.2.3.2 适应调整 |
4.2.4 小结 |
4.3 合作原则 |
4.3.1 尊重行为 |
4.3.1.1 给予信任 |
4.3.1.2 给予自主权 |
4.3.1.3 给予支持 |
4.3.1.4 顾及他人 |
4.3.1.5 中、德方独有尊重行为 |
4.3.2 尊重与不尊重互动 |
4.3.2.1 尊重互动 |
4.3.2.2 不尊重互动 |
4.3.3 尊重行为的跨文化调整 |
4.3.3.1 差异意识 |
4.3.3.2 适应调整 |
4.3.4 小结 |
4.4 权威原则 |
4.4.1 尊重行为 |
4.4.1.1 给予领导优先权 |
4.4.1.2 给予领导决定权 |
4.4.1.3 服从领导 |
4.4.1.4 维护领导权威 |
4.4.1.5 中、德方独有尊重行为 |
4.4.2 尊重与不尊重互动 |
4.4.2.1 尊重互动 |
4.4.2.2 不尊重互动 |
4.4.3 尊重行为的跨文化调整 |
4.4.3.1 差异意识 |
4.4.3.2 适应调整 |
4.4.4 小结 |
4.5 能力原则 |
4.5.1 不尊重行为 |
4.5.1.1 成就被无视 |
4.5.1.2 成就与能力被否定 |
4.5.1.3 能力被低估 |
4.5.2 尊重行为 |
4.5.2.1 赞扬 |
4.5.2.2 祝贺 |
4.5.2.3 感谢 |
4.5.2.4 委以重任 |
4.5.2.5 中、德方独有尊重行为 |
4.5.3 尊重与不尊重互动 |
4.5.3.1 尊重互动 |
4.5.3.2 不尊重互动 |
4.5.4 尊重行为的跨文化调整 |
4.5.4.1 差异意识 |
4.5.4.2 适应调整 |
4.5.5 小结 |
4.6 研究结论 |
4.6.1 中德双方的尊重行为 |
4.6.2 尊重五原则之间的关系 |
4.6.3 交流四层面与尊重行为 |
4.6.4 尊重与不尊重互动模式 |
4.6.5 跨文化调整的原因 |
4.6.6 尊重态度的变化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5.1 研究的局限性 |
5.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个人信息调查问卷 |
附录三: 研究参与知情同意书 |
附录四: 录音知情同意书 |
四、“她们不尊重我的私生活”(论文参考文献)
- [1]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2]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D]. 胡贝克.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3]国家、性别与生活 ——山东农村妇女的身份建构(1949-1965)[D]. 袁博. 山东大学, 2020(08)
- [4]文学翻译的互文性策略研究 ——三部译着的翻译报告[D]. 罗琳.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在德中资企业内的跨文化交际障碍 ——一项中德员工互动视角下的实证研究[D]. 张妮.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6]中国早期女明星形象的建构 ——以殷明珠为个案的研究[D]. 成嘉钰. 南京艺术学院, 2019(07)
- [7]同性恋者社会交往的“差序格局”研究 ——以十九位城市青年同性恋者为例[D]. 吴梦琦. 云南大学, 2019(03)
- [8]海男小说的叙事模式研究[D]. 张婉婉. 云南师范大学, 2019(01)
- [9]清末民初小说中的“新女性”研究[D]. 邹勇.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10]中德跨文化交流中的尊重互动 ——交互性视角下动态的多层面分析[D]. 韩丁.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