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1]2011年在《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的社会风险研究》文中提出土地问题是研究中国农村必须关注的问题之一,农村土地问题早已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因此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关注不仅仅应该着眼于效率,更应该着眼于其价值与伦理。在当前的农村场域中的突出的问题就是土地冲突,土地冲突的频繁爆发和急遽扩散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这也正是本项研究的发端。本文运用风险理论来研究土地问题,从土地冲突这一现实性问题入手,逐步地考察土地制度以及原初的政治文化和政治行为。本文把土地问题的社会风险凝练为一个新的概念——土地风险,力求从这一概念入手深入挖掘中国土地问题的一些深层次原因,并阐释其风险存在。土地和风险是否确实铰接在一起?如果确证了土地风险的存在,有又哪些风险类型?如果土地和风险和类型体系是清楚的,那么治理之道是什么?这叁个问题,就是本文试图回答的。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本文规划了叁个部分的研究内容:第一部分包括一、二两章,这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一章是该研究的引入和.铺垫部分。在本章,首先回顾和梳理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提出了全文的研究方法和路径,并扼要的阐述了风险理论的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从“土地冲突”到“土地风险”这一对当前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论命题的跨越。第二章是土地风险理论体系的建构部分。这一章从后现代性的社会历史形态入手,结合中国的发展实际和发展阶段,阐述了风险社会与当下中国的现实关联,并依据两种不同的路径划分出了相互契合的土地风险层级。第二部分包括叁、四、五叁章,这部分着重对第一部分中梳理出的叁种土地风险类型进行详细深入的研究。第叁章从现实主义的视角对土地冲突进行了风险分析。这一章从行动者、行动过程和社会加工等几个角度来研究土地冲突中的现实性风险问题。第四章从制度主义的视角对土地制度的规则性风险进行了分析。在本章中研究依据风险定位——风险探源——风险扩散这样的思路逐步深入,对于土地制度的风险内容、风险原因和风险在现实的土地行政中的扩散进行了阐释。第五章从文化主义的视角对土地的政治属性进行论证,并对其中潜藏的体制性风险进行了揭示。本章通过历史研究和规范分析认为当前土地政治的核心体现在于国家——民众、政治——行政、权力——市场叁对政治关系当中,而当前的农村土地问题再这叁对关系上都存在着体制性风险。第叁部分包括第六章,这一章主要是依据前文的分析提出一些治理之道。本章通过规范的研究认为不确定性和泛政治化是土地风险的两大主题,并以此为核心提出了一些策略性和根本性的救治法则。在此之后是对本文所进行研究的一个总体结论和简单展望。本文主要的理论贡献在于提出了“土地风险”这样一个全新的学术概念,并依据风险理论对土地风险的类型层级进行了初步的划分和诠释,并在最后依据先前建构起的土地风险理论体系提出了一些风险的治理策略。
郑涛[2]2013年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大量失地农民,同时出现了严峻的失地农民问题。在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下的中国需要严肃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今天,对这一庞大群体予以关注,系统研究其利益诉求,探寻其利益诉求表达不畅的成因,寻求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有效途径,推动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及时有效回应,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本文以城镇化为研究背景,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为研究主线,以城镇化理论、物质利益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等作为研究的理论支撑,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与成因、基本构成与特点、表达方式的选择与成因为叙事脉络。因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属于失地农民问题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导论部分对失地农民问题包括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的现状、背景、基于本文研究相关视角下值得关注的研究空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考察了与研究主题相关的学术谱系,并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假说、理论支撑、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本文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关系,考察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产生,描述了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规模、增速与分布,闸述了城镇化何以成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直接推手。同时,勾勒了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存在的普遍性与严重性,对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关系的考察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研究的一个基础性工作。从经济、政治、教育文化、身份认同的视角,论文全面阐述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本构成与主要特征。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主要内容包括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诉求、政治利益诉求、教育文化利益诉求、身份认同利益诉求。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导、多元利益诉求并存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格局已经形成,并已成为当前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构成的一个基本特征。以制度供给为视角,本文考察、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顶层设计成因。研究认为,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和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缺陷是造成我国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制度原因,也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制度成因,是顶层设计的缺陷。权利贫困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在这一视角上,本文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利拥有和行使的实际状况,认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利贫困。具体表现为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失地农民获得救济权利贫困。以利益相关者困境为视角,本文对城镇化进程中我国乡村治理格局下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进行了成因探讨。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村委会、基层政府、基层人大、政党以及大众传媒都身处利益相关者困境,造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这些理论上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代言人的普遍“不在场”,既无法阻止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又把失地农民推向了利益维护和争取的亲历亲为者处境。本文探讨了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现状和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成因。研究认为,失地农民之所以更经常地选择非正常渠道进行利益诉求表达,寻求利益诉求回应,其直接原因在于利益诉求表达不畅,制度化表达低效或无效,非制度化表达具有“相对有效性”,根本原因在于权利贫困境遇下,失地农民无法对相关机构作出及时有效回应产生压力。我国政府面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机制不仅远未建立,而且缺乏强大的压力使之逐步建立和完善。论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了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问题。通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乌坎事件,对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作出了描述。一方面从本研究的逻辑理路对乌坎事件进行审视,把乌坎事件放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的框架内进行研究、比对,以印证本文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方面的研究是否符合逻辑进路;另一方面,通过对乌坎村利益诉求现象的研究,回应本研究的一个核心结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将虚置的公民权利回归于公民,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在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与建议,对于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提出了讨论。具体表现为有序推进城镇化,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以构筑减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础,赋予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保证失地农民获得权利救济,促进体制改革,推动利益相关者走出困境,实现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身份的回归,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回应渠道,提高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性。
吴亚卓[3]2002年在《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证。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而且有着数千年的农业文明的传乘与积累。土地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并进而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从历史和现实出发,本论文主要研究20世纪中国农村土地变革的历史经验,总结当代中国土地经济理论、政策思想及其发展规律,尤其是总结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20余年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经验及其发展趋势。研究21世纪新的农地制度安排的经济理论、政策背景和法律基础,以及影响新制度安排的非成文政策和法律因素。研究解决新世纪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探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叁中全会《决定》关于“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不变”,“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制度性措施。 论文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导言。在这部分里主要介绍论文研究的理论背景、现实背景、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思路及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为土地制度变革的基本经济理论。在对土地的特性及其价值形成进行论述后,阐明了土地制度的内涵及功能,并进而论述了土地制度变革的动力、方式及效益评估。制度变革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也就是制度的不断创新过程。它既可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也可理解为对一种更有效益制度的生产过程,还可理解为人与人之间交易活动的制度结构的改善过程。制度变革又可以称为制度变迁,二者在实际内容上并无区别,其核心问题都是权利的重新界定和相应的私人利益调整。制度创新的目标就在于使显露在现有制度安排结构外面的利润内部化。制度变迁或制度变革的实质就是外部利润内在化的过程。制度变迁的路径倚赖是因为存在技术演变过程中的自我强化和报酬递增机制。典型的制度变迁模型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制度变迁和创新的过程中存在一个费用与收益的对比问题。对制度变迁和创新的经济当事人而言,不同的费用、收益对比,决定了其参与制度变迁和创新的动力的大小,决定了其在制度变迁和创新过程中的态度,也相应地决定了制度变迁和创新何时发生、能否继续进行等问题。按制度变迁和创新过程中经济当事人利益是否受损可将制度变迁和创新方式划分为帕累托改进型和非帕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研究累托改进型,根据经济当事人对待制度变迁和创新的同意一致程度可将制度变迁和创新分为一致同意型(协商型)和非一致同意型(强制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各种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方式可以互相转化。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我国农村实行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个典型的帕累托改进型制度变迁,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方式己更多的是非帕累托改进型和国家强制型。 第叁章从纵横两个研究角度对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变革和国外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进行了分析。中国的农业经济史其实也是一部土地经济史。中国封建王朝更替的历史充分表明:土地占有是否均衡,土地关系是否稳定,产权是否清晰,决定着整个社会阶级和利益结构是否均衡和稳定,从而直接影响社会发展和政权巩固与否。这就是中国土地问题的特殊性。国外农地制度变革的历史告诉我们:私有制和市场化不是解决农地问题的主要途径,根本问题在于如何健全农地管理机制;土地制度建设不是孤立的,应该与农业产业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机械化、提高农业技术水平、改善农业结构等内容联系起来;适应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不同倾向的农地制度。 第四章对当代中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进行了总结。从解放前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到建国后的叁次大的土地制度改革,论文的研究基本上包括了当代土地制度变革的各个方面。深入详细地介绍了不同历史时期土地制度的背景、内容及意义,并重点剖析了建国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的经济绩效。论文采用部分要素生产率指标对制度变革导致的农业总产出进行计量研究。研究表明,初级社的改革是成功的,而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则与中国历史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有所背离。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挥了很好的激励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绩效,其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转变为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承包制。论文本章的一个重要的创新之处在与对集体土地制度与中国经济改革的绩效关联分析:集体土地制是计划体制和重工业导向战略制度基础;集体土地的排外权乡村政府和集体组织摆脱国家控制的根源;集体土地制是农村集体工业产生和发展的制度根源;集体土地制是中国渐进转轨模式形成的根源,是集体土地制替代要素市场或私有化进行了大规模的资源再配置。 第五章在介绍了家庭承包制的起始及其产权意义后,对家庭承包制引起的理论争鸣和制度改进做了详细的论述。家庭承包制,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但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农户通过承包方式获得了独立经营集体公有土地的权力。这种权力引?
胡穗[4]2004年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文中提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人口的国家,农村土地政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我们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实践的一条基本经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这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也是这样。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南,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主要运用历史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广泛收集、系统梳理和理性解读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史料,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角度来理顺党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的基本脉络,分析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特点,总结党制定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经验,并以此来展望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发展走向。 文章以建党初期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主张为起点,以党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政策和经营权政策的变化为线索,将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分为叁大阶段,即:建党初期到建国后土地改革完成时期(1921年—1953年)“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农地政策;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到党的十一届叁中全会前夕(1953年—1978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农地政策;党的十一届叁中全会以来(1978年至今)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地政策。而每一阶段的农地政策又是由若干具体政策发展演变而来的。如“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农地政策经历了“限租、限田”,“耕地农有”,“减租减息,交租交息”,“耕者有其田”等四个小阶段的演变过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农地政策也是由“农民个体所有,劳动互助”的互助组农地政策向“农民个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初级社农地政策发展演变,再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高级社农地政策发展演变并最终发展演变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
叶国文[5]2005年在《农民、国家政权与现代化》文中认为中国是一个以农民为主的国家,在整个国家的平衡和稳定中,国家与农民是中轴。因而,中国国家建设必须与平衡农民结合起来。土地对于国家和农民来说既是资源,也是一种权力,通过土地政策调整起到了平衡国家建设与农民关系的作用。本研究以中国土地政策作为对象,考察中国国家采取不同土地政策的政治意义,从而揭示不同时期土地政策是如何平衡农民、国家政权和现代化叁者之间关系的。本研究用五章篇幅探讨当代中国土地政策如何平衡农民、国家政权与现代化叁者关系。第一章对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形成与演进进行历史考察,阐述土地政策的政治意义,即动员农民、夺取政权。中国共产党在动员农民基础上建立新生国家,动员农民的手段是实行不同于以往的土地政策。然而,一个在中心城市建立的政党,如何会通过土地政策调整来动员农民的呢?中国共产党在失败和成功中认识到传统中国的核心问题不是城市而是农村。在革命战争中,中国共产党在汲取古典政治文明以及国民党土地政策的基础上,运用不同的土地政策,动员了农村的土地和人力资源,在夺取国家政权的革命中获得胜利。第二章以新生国家建立初期的土地改革为研究内容,探讨土改对解放农民和巩固国家政权的作用。新生国家面临着解放农民和政权建设的任务。中国共产党在秉持孙中山“耕者有其田”土地政策基础上,通过土地改革运动,消灭了地主阶级,解放了农民阶级,实现了农民对土地的私人占有,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还给农民,从而获得农民对新生政权的认同。同时,在土地改革运动中,新生国家消解了以地主阶级为核心的农村政权,建构了以农民为核心的农村政权,使新生国家治理权延伸到农村社会,实现了几千年来国家政权在农村建立的任务,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保障。第叁章通过对合作化运动的研究,阐述农民土地私人占有到集体所有变革的意义。土改的土地安排诱发了农村社会的不平衡,土地开始流转,出现自由买卖,对新生国家秩序产生了压力,产生了国家政权合法性问题。因此,通过合作化方式,实现农民对中国共产党政权认同成为必然。然而,农民私人占有土地的初级合作化无法完全弥补有限土地资源下农民的生存压力,而且土地私人占有方式与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产生了冲突。社会主义建设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建立。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的理解,无产阶级政党在夺取国家政权后,通过消灭阶级剥削,渐次建立社会主义,最终建立共产主义的社会形态,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中国共产党在夺取国家政权后,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符合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理论设计的,也与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经验相一致。这样,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变革土地占有关系的必然,从土地农民私人占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其次,以工业建设为核心的现代化建设。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的社会形态理论,社会主义是一个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形态,是建立在高度现代工业基础上的。因而,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大力发展工业不仅必须而且具有紧迫性。同时,现代工业能够促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社会生产力大变革,从而把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一个先进的社会主义工业国,满足农民富裕愿望。然而,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家建设工业最主要的资源就是土地和农民,但是农民私人占有土地后,个体、分散的土地经营方式限制了工业建设的资源提取问题,所以集聚土地资源是工业建设的保证。因而,无论是社会主义建设还是工业建设都需要土地从农民的私人占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对于社会主义建设,农民是满腔热情的,但是把刚刚获得的土地通过合作化方式转交集体,大多数农民是不情愿的,因而出现了合作化过程中的“退社”等现象,这影响了工业建设。为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压力下,国家必须迅速地从土地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过渡,并在两条道路的争论中,实现土地集体所有。然而,由于缺乏市场等外部条件,加上自然灾害,农民自发的“承包”不断挑战集体所有的土地政策。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工业建设,同时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国家嵌入了人民公社体制。第四章通过对家庭土地承包制的历史考察,探讨农民与国家的关系。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破坏了农业的生产,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导致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紧张,表现为农民自发的土地承包与国家有目的阻止土地承包场景不断上演。十一届叁中全会以来,在思想解放的同时,大力推进工业化建设所形成的城市也能够容纳土地流转。于是,由农民创造的土地承包获得国家认同,家庭土地承包制成为一项新的土地政策。这项政策之所以获得农民的支持,也获得国家的认同,在于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在集体占有土地所有权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从而激发了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第五章探讨市场与现代化背景下,通过调整土地政策,平衡农民、国家、市场与现代化的关系。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求土地资源进行流转,才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同时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不敌进入市场获得的收益,出现土地被闲置和抛弃的现象。这为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内容的现代化建设蚕食农村土地提供了可能,导致农民生存和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凸现。可见,在市场和现代化建设中,农民一方面需要土地作为其生存底线但受到蚕食,另一方面不愿经营土地,而国家则必须稳定农民保证粮食生产。因而,平衡农民、国家、市场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还是需要土地。通过调整土地产权,平衡上述关系,从而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由此,得出本研究的一般结论,即土地政策有效地平衡了农民、国家政权和现代化建设叁者关系。在中国国家建设逻辑中,当土地政策同时考虑叁者关系时,国家建设就比较顺利。当其中某一要素处于相对边缘时,就会出现或者农民与国家关系的紧张,或者现代化建设受阻,这导致调整土地政策成为必要。因而,在中国国家建设中,土地政策是平衡农民、国家政权和现代化的一种重要力量。
董新辉[6]2018年在《经济法视域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宅基地作为一种土地资源,资源配置低效与效率价值背离;宅基地使用权“隐形流转”灰色市场乱象与秩序价值背离;限制流转使得农房无法转让,是对农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害和对农民群体整体利益的损害,与公平价值背离;宅基地相关诉讼纠纷的司法裁判标准无法统一,陷入形式正义的困境,与正义价值背离。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宅基地使用权自身所包含的双重属性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一面是以保障属性、福利属性等为主要内容的公益属性,另一面是以资产价值、财产属性为内容的私益属性,宅基地的公益属性限制了宅基地在私益属性层面的可转让性。在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模式下,所有权维度由于涉及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而缺乏改革的现实可能。因此,无论是政策实践探索中宅基地置换、宅基地资本化补偿(地票)的流转模式,还是理论探索中的法定租赁权、地上权的流转路径,实质都是为凸显宅基地资产价值等私益属性,而在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更多权能的思路上所作的努力。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公益与私益的双重属性又导致这些在私益权能上的扩张与宅基地自身公益权能无法根本兼顾和融合,这是宅基地制度改革无法取得实质进展的症结所在。“叁权分置”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而言,既是宏观思路上的全新路径,也是微观构造上的流转模式。“叁权分置”放弃了对宅基地使用权自身权能的扩展,走的是一条在“两权分离”基础上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出进一步权利分解的全新路径,通过新分解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实现宅基地财产价值,通过新派生的宅基地资格权保留在农户手中继续维护宅基地的保障属性,实现了公益与私益的兼顾,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应然选择。现行流转制度的“政策主导”与调制法定理念“法律主治”的要求不符,应向“法律主治”转变,较宜采取直接编入《民法典物权编》的方式与现有法律衔接,在概念名称上应保持现有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的称谓。宅基地所有权权利性质为新型总有。宅基地资格权具有成员权属性,但又不能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等同。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身份属性与新宅基地使用权剥离,新宅基地使用权获得可转让性,成为一种与传统民法理论完全对应的、纯粹的、完整的用益物权,这也是新旧宅基地使用权的根本区别。宅基地资格权与新宅基地使用权是并列的关系,而非“母子”关系。人本主义理念是经济法的元理念,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人的过度分化是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的题中之意。“叁权分置”流转模式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利,维护了农民对宅基地保障属性的要求,促进了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益。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立场和归宿,本质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上突出表现为对流转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的关切。宅基地流转和耕地流失不存在必然联系,规范严格的流转和土地利用的优化可以促进耕地保护。宅基地保障功能呈下降趋势,宅基地资格权制度将成为农民居住保障的基础,“流民”风险可控。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表现,符合城乡生产要素流动的新要求,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上述经济法理念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基础,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也是对这些经济法理念的重要实践。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重塑以流转问题的法律规制为制度目标,应坚持国家适度干预理念,要因地制宜,突出制度构建的针对性;要与时俱进,注重对规律的把握和总体上的平衡;要循序渐进,注意对改革进度的掌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重塑并不仅限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本身,而是一个以所有权制度为基础、资格权制度为保障、使用权制度为本体的有机整体。宅基地所有权制度应坚持以保障属性为基点,保障集体组织的宅基地监督权、治理权、收益权,逐步将所有权定位向成员集体财产的私权属性回归。宅基地资格权制度要强调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要严格把关,退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建立以宅基地资格权为基础的流转利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享主体范围和分配方式。建立完善流转平台与流转市场,建立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立登记要件主义,设置70年使用期限,明确流转条件,规范流转方式。
程雪阳[7]2011年在《中国土地制度的反思与变革》文中研究指明当下中国是一个矛盾多发期,但源自土地领域的矛盾似乎尤为激烈和广泛,由此也导致了各种社会关系的紧张。本论文试图回答“为什么中国土地领域中的矛盾和社会冲突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这一问题。从直观上来说,征收权被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似乎是最合适的答案,但如果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人们就会发现,各种矛盾的发生往往与土地产权的模糊不清、不平等,土地管理的失范(越位或缺位)有关。从公法视角探寻中国土地产权和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揭示隐藏在中国土地制度种种乱象背后的秘密正是本论文的核心任务。虽然今天的中国人对中国共产党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非常了解,但对以下所有权-使用权谱系变化却似乎十分陌生:即在不同的“集体化”或者“被集体化”阶段——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以及后人民公社时代,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如何从“私有私用”,到“私有共用”,到“按份共有共用”再发展到“抽象公有公用”的。城市土地如何一步步“被国有化”以及如何理解和解释这种土地国有化,似乎也很少引起人们的关注。正文的第一部分梳理了1921年《中国共产党宣言》公布以来中国土地产权领域所发生的重要制度变迁。通过使用“权利-义务”和“意识形态-社会现实”两个分析框架,我们既可以看到过去90年间中国土地产权在法律层面上所发生的变化,也可以找到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发生如此多变的原因。频繁变换的历史并非是土地矛盾和冲突产生的惟一原因,现行宪法和法律所建立的特殊土地产权制度也难辞其咎。正文的第二部分将从中国现行宪法第10条的规定出发,分析现行法律体系所建立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两种土地产权制度。在这一部分中,我将着重从“权利-义务”这一框架探究那些被现有研究遗忘或者遮蔽的问题,并揭示土地产权制度内部所存在的紧张与冲突,以及某些违背法学常识的结论之所以长期被视为真理的秘密。人们将会看到,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非但没有清晰界定两种土地产权制度的关系,也没有明确回答“何为农民集体”,“何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何为城市”,“何为国家”,“何为土地国家所有”以及“谁能代表国家”等等问题。现行宪法还在“土地国有化”和“土地城市化”之间建立了一种错误的联系,这导致中国大陆走上了公民土地权利受损,城市无序扩张的畸形发展道路。土地管理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1998年以后中国大陆建立了号称“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并希望籍此制度实现耕地保护、国有土地资本化和城市化之间的平衡。然而,耕地流失带来的恐惧遮蔽了人们的双眼,国有土地资本化带来的欣喜迷离了人们的视线。制度决策者希望在相互冲突的目标之间找到平衡,却没有对已经变化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保持必要的敏感,也没有认真对待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所带来的巨大挑战,而是轻易地动用了国家作为土地管理者的权力来维护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所以不但无法实现制度设计之初的目标,也让整个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探讨这种缺陷及其带来的问题正是第叁部分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系统评价过去90年间中国土地领域所发生的种种制度变迁也是本部分的重要任务之一。如何能在错综复杂的“地权迷宫”中找到出路?论文的最后一个部分将在立宪主义精神的指引下,通过“权利.义务”这一分析框架,绘制一幅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路线图”。这幅“路线图”以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为坐标,从建立平等的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开始,通过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完善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制度,督促政府克制行使征收征用权以及加强公共参与等五个步骤最终绘制完成。仅仅满足于坐而论道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们还必须寻找行而有效的办法。在具体的制度变迁路径方面,本文认为,应当允许地方在符合自由民主理念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违宪但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这不仅是因为地方差异巨大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阶段,更是因为地方民众(可以通过其代表)才是地方事务最终决定者。在论文的最后一个部分,我将借助加拿大的“但书条款”模式来反思“良性违宪论”,进而从“宪政对话”的视角对制度变迁与法律秩序(特别是宪法秩序)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和论证。通过这种理论的建构,我希望为中国土地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变革实践提供一套新的话语,并以这套话语为基础,缓解制度变迁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和焦虑。
赵学强[8]2014年在《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土地权益及治理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土地权益。土地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其不仅对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同时也关涉公民的权利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乃至国家的政治发展。改革开放后,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滥用公权力侵犯,违法侵犯农民土地权利的现象。针对此种违法侵犯农民地权现象的泛滥,中央政府试图通过上收土地征收权,实施土地管理系统的垂直化、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等诸多措施来加以预防和遏制。但就实施情况看,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的行为不仅危及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对中国的社会稳定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也产生了严重损害。因此,为给当前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现象的治理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和政策指导,亟需对该问题进行一个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以考察县乡基层政府以及村委会滥用公权力,侵犯农民地权行为的类型及其对国家治理的影响为切入点,以制度分析为研究工具,试图通过对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行为的动因以及侵权行为达成机理的分析,在理清治理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现象的总体性思路基础上,探讨相应的具体治理对策。导论部分,主要对本文所使用的基本概念、分析思路、主要研究方法等进行了界定和说明。第一章主要目的是描述。该章主要在对当代中国农地权利的分类及其变动的制度要求进行说明的基础上,结合着案例表述重点介绍了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对国家治理的影响。第二章主要任务是解释。该章结合“公共选择理论”,深入分析推动基层政府滥用公权力侵犯农民土地权利的动因,认为当代中国“自上而下”的官员考核与晋升制度以及分税制改革导致基层官员谋求“以地保职与升职”、“以地生财”是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现象泛滥的主要动因。而村民自治“行政化”、村级财政危机以及村官权力寻租则是村民委员会滥用公权力侵犯农民地权现象的主要动因。第叁章则主要从叁个方面:即基层政府通过“少批多征”、“土地储备”、“土地预征”、违反法定程序征地等滥用土地管理权;通过滥用警力、限制农民人身自由,实行“突袭式”拆迁、“连坐式”逼迁,对农民的起诉,法院不予立案或久托不判等途径压制农民的意见表达;土地管理执法体系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导致其监管能力低下,重点论述了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行为的达成机理。第四章的主要目的是指导。针对以往中央政府所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效果一直不是很理想的现状,为了使具体对策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更具现实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本章重点探讨了治理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现象应当坚持的原则、需要避免的理论和实践误区,力图为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现象的治理提供一个较为清晰的方向和总体性思路。第五章,在前几章的描述、介绍、分析基础上,试图提出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现象的“组合对策”。当代中国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行为的发生和达成是多重因素导致的,因此,本章认为对该现象的治理必须更加注重对策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改善制度环境,消除侵权动力,为治理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的现象奠定基础;第二,完善并保障以地权为中心的农民权利体系;第叁,科学配置并规范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权;第四,推进土地违法问责制度的执行;第五,完善土地督察制度;第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结论部分,对本文的主要内容作了总结和提炼,并指出了研究的限度。本文试图在以下几方面实现研究的深化或观点上的创新。(1)深化并细化对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行为动因的研究。通过“理性选择”理论,以制度分析为工具,结合着案例,较为深入、具体地阐释中国当前的官员考核与晋升制度以及财税制度对导致基层政府滥用公权力侵犯农民地权大量发生的演进机制。同时,通过村民自治“行政化”指出村委会这一重要的基层治理主体滥用公权侵犯农民地权的行为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联。(2)专题解释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行为是如何达成的。以往研究对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行为本身是如何达成的很少涉及,本文以专题形式对其进行了集中研究,从县乡基层政府及村委会滥用土地管理权、压制农民意见表达的具体途径,当前的土地督察以及垂直化的土地管理执法体系监管能力效能低下的原因叁个方面较为具体地论述了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行为的达成机理。(3)为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现象的治理确立了明确的思路。为了防止“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不良倾向,本文拓宽了研究视野,力求在探讨治理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现象的具体对策之前,结合中国以往土地问题的实践经历、权力制衡的原理等,提出了治理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现象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需要避免的误区,从而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较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新思路。(4)理清了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在治理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地权现象的问题上,一些说法似乎已经成为“常识”。本研究发现:诸如“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就是违法征地问题”,“只要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化,就能有效确保农民土地权利”等当前“流行”的一些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说法,或者是不准确的,或者是片面的。针对这些片面或似是而非的说法,本文较为系统地作了自己的分析和阐述。
侯银萍[9]2013年在《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经济学研究》文中指出纵观古今,土地的合理利用始终是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因素。在“土地所有为中心”向“土地用益为中心”的变迁中,土地使用制度自然构成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和最为核心的顶层设计。在中国,土地承载着厚重的历史积淀和现实重负,土地制度的创新和优化始终是无法回避的制度瓶颈,而与土地紧密相连的土地权利更是一个极其敏感且复杂的重大问题。土地用益物权不但是一个法律制度问题,它与土地所有制结构、土地利用发展模式及土地利益关系高度纠结在一起,呈现出一幅纷繁、复杂甚至混乱的社会场景。当前,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安排逐渐暴露出土地权属模糊、土地权利缺乏稳定性和确定性、产权结构不清晰、重政策轻法律、土地法律制度缺乏权威性等严重的制度缺陷,这些弊端对经济结构调整、制度建设、土地权利保障等工作的制约愈发明显。实际上,单纯的立法完善或法律分析均存在方法单一、系统性不强、理论整合能力欠缺、应对策略乏力等问题,而法经济学的理论与视角为改进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推进路径。因此,在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迫切需要借鉴国外(地区)的相关先进经验,依托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阐释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成因,进而有的放矢地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改进方案。本文第一部分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视角分别梳理了国内外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研究现状,针对传统法学研究的局限和纯粹经济学研究的特点,指出法经济学研究视角更能立足现实,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进而明确本文的研究路径。第二部分,借助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剖析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安排的权利性质模糊、权利结构不完整、与土地所有权的边界不清晰、保护机制粗线条等缺陷,以及上述缺陷所造成的土地用益物权缺乏稳定预期、正当交易行为无法保障、隐形土地市场大量存在等连锁影响。第叁部分,从制度经济学理论出发,考量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程度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影响机理,分析各方主体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制约着土地权益的实现进路,把握路径依赖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演进方向、结果的重要影响和潜在效应;探究国家层面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运行规范性和合法性的现实制约,对土地利益主体之间矛盾调和处置不力,对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不足等深层次问题。第四部分,通过考察新中国成立前、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历史沿革,梳理其发展现状,在纵向历史脉络中,凝练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五部分,在比较英、美、日及台湾地区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改革与实践的基础上,挖掘可供我国土地制度改进的启示与借鉴之处;第六部分,在前述考察、比较、反思基础上,把握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在宪政改革、明晰土地所有权、创新治理模式等领域亟待完善的对策,并提出具体的改革构想。实际上,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进行经济学、法学的双重解读,并努力寻找经济学与法学两大学科对同一问题进行解释的交集和差异,还是少有人问津的领域,具有理论认知价值。就研究现状而言,中国土地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与前沿,国内围绕土地问题的相关研究可谓汗牛充栋。然而,无论是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大都将研究的视线投注到具体的农地制度方面,对国有土地制度的研究也多是关注国有土地的出让与划拨问题;而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结合起来,站在用益物权的层面研究中国土地制度问题,这在国内研究中也很少涉猎。本文以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为研究取向,试图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进而弥补该问题现有研究的上述缺憾。在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进行经济学分析中,本文运用国家理论,分析了中国土地产权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认为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名为形式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却是国家,应当理顺国家与集体的关系,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产权委托代理关系。进而在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策略研究部分,提出了两个层面的改进方案:在法律主体层面,限制政府行为、健全物权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在法律操作层面,增强法律的信用度、注重制度的法治化。这在理论认识层面是一个突破,也符合中国的实际,对于推动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深化改革应该具有一定的政策及制度安排方面的参考价值。本文将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视为由多个子法律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体系,既注重考察各具体制度的发展演进,又注重研究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整体对人们经济生活的影响,从而构建一个比较完整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体系,这有利于深化该问题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提出相应的策略方案,也具有较强的政策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的社会风险研究[D]. 陈明. 南京农业大学. 2011
[2].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D]. 郑涛. 华东师范大学. 2013
[3]. 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研究[D]. 吴亚卓.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2
[4]. 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D]. 胡穗. 湖南师范大学. 2004
[5]. 农民、国家政权与现代化[D]. 叶国文. 复旦大学. 2005
[6]. 经济法视域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 董新辉. 黑龙江大学. 2018
[7]. 中国土地制度的反思与变革[D]. 程雪阳. 郑州大学. 2011
[8]. 基层政府侵犯农民土地权益及治理研究[D]. 赵学强. 南开大学. 2014
[9]. 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经济学研究[D]. 侯银萍. 吉林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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