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论文文献综述)
方明茹[1](2020)在《EPC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研究 ——以深圳市XX雨污分流管网为例》文中研究说明EPC总承包模式是源于西方国家的一种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区别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在该模式下,总承包单位不但对工程的施工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且还要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承担全部的风险,各种风险归集的最终点既是工程造价的风险。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Bill of Quantities,以下简称“BQ”)在我国已经推行了多年的时间,由国外引入国内,在国内逐渐趋于成熟且形成了国内特有的清单计价规范,而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无论是对总承包单位的预算管理人员还是预算编制人员均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在EPC总承包模式下编制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对总承包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首先对国内外的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理论发展进行了系统回顾与梳理,并对EPC总承包模式及工程量清单计价两个方面进行了理论综述,引申出EPC总承包模式下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存在的必要性;然后,文章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阅读相关专业书籍和查阅相关研究动态和成果,阐释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总结了其在施工项目的应用优势以及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专家访谈,利用层次分析法总结影响EPC总承包模式工程量清单质量水平的主要因素,确定了关键性因素指标,即预算人员素质,进而构建基于模糊综合法评价模型,并以本人参与的深圳市XX雨污分流管网工程为例,进行实例验证,对该工程项目在概预算编制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在BQ计价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了该项目BQ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影响工程量清单质量的关键性问题,站在施工单位的立场上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希望能为施工单位在类似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过程中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同时能为施工单位在EPC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提供一定的参考,使得BQ的编制更加完善,对施工单位的利益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
王浩赟[2](2020)在《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发展比对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建设工程担保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应合理推广应用,在工程担保市场成熟的国家地区已广泛应用。我国引入工程担保制度以来,从部门规章和国家层面、地方层面相继出台的政策文件来看,大力推行的工程担保结构设计主要有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业主支付担保、质量保证金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由于建设工程市场风险管理机制差异,市场资源配置和统筹秩序力量差异,我国逐步推行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还应进一步完善,优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主体,提升建设工程市场诚信竞争。本文在充分阅读相关文献、书籍及主要研究成果基础上;以美国、英国、FICID合同范本、《世行采购指南》等主要成熟的工程担保结构设计为研究比较对象:第一:采用横向比对方法针对我国工程担保结构设计合理性,进而重新构建适应我国目前建筑业的基本工程担保结构设计和辅助担保结构设计两部分;构建工程担保方式和担保保额设计合理性,是否满足当前建设工程担保市场主体需求。第二:采用纵向比对方法针对我国工程担保发展历程合理划分发展阶段,研究不同阶段我国工程担保结构设计、担保方式和担保保额完善演化;第三:通过实践案例及相应学术研究,归纳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担保完善实施过程存在主要问题,分析其产生根源并给予解决建议。本文主要结论:通过以上内容梳理,我国工程担保结构设计应逐渐建立以“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为核心的基本结构,并辅以“维修担保”逐渐替代质量保证金和工程修复费用的辅助结构;建设工程担保方式以银行保函、建设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公司保险单等主要保函为主,建设工程担保保额根据我国市场结构,以基本担保结构设计逐渐向高保额担保模式过渡,加强落实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及完善实践过程中问题。切实完善工程担保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可有效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履约水平、保障合同主体各方利益,促进和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利于我国工程担保市场发展、有利于工程担保人业务发展,进一步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和工程担保市场诚信机制。
刘刚[3](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杨莹[4](2019)在《工程咨询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个人执业信用研究 ——以注册监理工程师为例》文中提出工程咨询行业以企业资质管理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越来越制约其本身的发展,而工程咨询供给侧改革对行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市场监管机制与供给侧结构改革要求之间的矛盾使得工程咨询行业对专业人士个人执业信用建设的需求越发迫切。现阶段工程咨询行业在个人层面还未形成一套专业人士执业信用管理体系。本文选取注册监理工程师为具体对象,探寻在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过渡时期逐步实现个人执业信用的评价的可行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对建立个人执业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重点工作内容提出建议。本文通过对企业及个人间的资质与信用的关联分析,明确了在市场监管机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实现个人执业信用管理的可行路径是先从理论层面分析专业人士个人执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具体的实施启动方案是在现有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中融入个人执业信用评价内容,借助企业信用评价的条件将目前可采集到的个人执业信用内容进行评价与验证。期间同步推进个人执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依据可行路径,首先综合了多方视角构建了初步的个人执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然后分析出在企业信用中融入个人执业信用评价是可行的,并最终以“企业+项目总监”的模式对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了重构。最后对当下推行个人执业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重点工作提出实操性的建议,具体包括各环节信用管理制度的设计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赵雅[5](2019)在《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对铁路工程造价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中国铁路从起步发展到有计划、有目标地加快建设,铁路建设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逐步向纵深方向发展。如今铁路建设步入大规模、高标准建设阶段,市场的作用也愈加明显。铁路建设综合工费标准、市场价格水平、施工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在不断发展,影响着铁路工程生产组织方式,进而影响铁路工程造价,铁路工程造价能否真实反映建设市场实际发生的成本成为很重要的内容。因此,研究铁路工程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分析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以铁路工程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为研究对象。首先,定义了铁路工程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然后,从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和生产要素配置方式市场化两个路径对铁路工程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进行了研究分析。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首先分析工料机价格的影响因素,通过建立ANP和熵值法的组合分析模型,确定重要影响因素。以此为基础,应用敏感性分析,分别对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做单项影响分析。结合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在铁路工程单项概预算中的构成比率,对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做综合影响分析,分析其影响程度;生产要素配置方式市场化,主要从劳务分包、装配式建筑生产模式、机械化施工生产方式以及周转性材料供应方式市场化四方面分析,采用了成本效益分析法、互斥方案损益平衡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影响分析。最后,在上述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借鉴于国内外工程造价相关的先进经验,并结合相关理论,提出应对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对铁路工程造价的改进建议。生产要素价格受市场影响较大,不同生产要素配置方式有不同经济效益,对工程造价产生着不同影响。为适应市场带来的改变,实现生产要素合理定价和优化配置,应结合铁路工程的特点,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使工程造价更加贴近市场。研究过程以问题为导向,得到的研究成果对以后的铁路工程造价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理论意义。
唐倩[6](2019)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实证材料为基础,考察我国合同无效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适用。从相关法律规范、裁判规则和观点学说变化趋势的视角,形成本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系统性研究,并进一步提出切实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建议,化解司法实践困境,保障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和法制环境下,为维护合同的稳定与交易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时,应当从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价值判断标准限定为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建筑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所体现出的基本价值,进一步缩限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在具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的过程中,应当以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为理论指导,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防止“类案异判”现象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引导合同主体正确行为。第二,从解释论的角度,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确立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下,应明确参照结算的工程价款在性质上应属于无效合同中“折价补偿的价值”,而非有效合同中依约支付的“合同对价”,并由此确定参照合同的具体范围和程度;更进一步提出应将双方在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过错产生的损失,认定为折价补偿价值的折损(承包人的过错情形下)或对对方责任的免除(发包人过错情形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抵扣。第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要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四,实际施工人作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有效合同关系的施工主体,应以代位权制度作为其对发包人的诉权以及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部分首先提出问题,描述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良现象,初步分析形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并据此对本文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进行分析,归纳出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其次,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探讨本文的写作思路与计划。再次,导论中阐述了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该方法在深入研究本文主旨问题中的优势。第一章是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展开的分析。首先,为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笔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界定,并对采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概念的原因作出解读。其次,该章还通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特殊性作出分析,提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成根源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行政机关监督职能的缺失以及施工合同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由此指出司法机关在认定和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第二章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之一,提出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本章侧重于构建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论范式:首先,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理论为基础,通过对主要国家法律既有认定规则的研判作出比较法的考察,结合我国认定规则在规范上的演进,归纳出我国无效合同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其次,针对我国现阶段无效合同认定规则本身存在的冲突和问题,寻求理论上的解决方案,提出引入比例原则下的利益衡量方法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次,在理论建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工程法律渊源,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类型化分析。第三章从实务角度出发,对部分存在重大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具体分析。《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通过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列举式的规定,方便法官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认定,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但是在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如对欠缺书面形式、低于成本价中标、“黑白合同”、挂靠施工、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的问题,困扰着司法审判人员,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本文依据第二章提出的一般性规则,逐一进行解读和回应,提出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裁判规则。第四章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后果作出分析,鉴于本文是民法学论文,本章的讨论仍以私法上的后果为主,无效施工合同违反刑法或行政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该章通过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确立的众多裁判规则进行归纳和分析,从总体的角度、发展的眼光对适用规则的理论依据、裁判效果作出评价,提出更加合理及有效的处理规则体系是本章的特色。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确立以参照合同的方式计算无效合同折价补偿价值的规则下,从解释论的角度,明确司法机关这一规则所体现的司法理念和法理依据,并就如何具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裁判规则建议。第五章从解释论的角度,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特殊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对《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功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于优先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作出分析,指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提出的实际施工人制度,通过对“实际施工人”概念的准确解读,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及其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寻求法理依据。最后部分是结论,除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作出回顾和总结以外,这部分还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存在的制度外问题,提出司法适用方面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处理作出裁判时,不能超越立法,既要落实在对相关法理问题的深刻理解上,也要落实在司法技术上。由于司法程序对于实体权益的影响深远,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预判中如何实现司法权与工程鉴定鉴定制度的衔接,如何实现执行程序与实体裁判的衔接,亦是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刘笑湉[7](2017)在《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计价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工程价格作为建筑市场最敏感信息传递信号和最有效的调节资源配置途径,其确定和形成方式一直是政府、市场和企业关注的重点,而工程计价模式作为最基本的工程价格形成方式,其发展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工程造价一直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在工程计价模式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与市场经济下工程价格形成不适应之处,主要表现在工程量价费的计算方式、计价依据、价格管理方式、配套制度等方面。虽然期间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在不断完善工程计价模式,但大多数工程计价模式调整的方案仅解决了工程价格形成中表面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历程、实践现状,总结工程计价模式发展特点,综合评述工程计价模式市场化改革取得的成果和问题;通过对工程价格属性、市场经济下工程价格形成特点的分析和对比,找出我国工程计价模式与市场经济不适应之处,并从工程计价模式实践现状和市场化发展的角度说明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工程计价模式的重要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在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工程计价模式在价格形成中表现出对市场经济发展更好的适应性。本文首先通过研究我国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历程和市场经济下价格形成规律,制定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工程计价模式构建原则;其次,在分段推进、市场决定、丰富性、适应性和完整性原则的指导下,结合现行计价模式与市场经济不适应之处,分别对工程计价模式中工程量、价、费的形成提出改进建议,并将计价模式市场化改革按照发展进度分为三个阶段,详细定义政府和市场在各个阶段中的管理方式,通过循序渐进的过程,实现政府和市场在工程价格形成中角色的合理转变;然后从政府、行业、市场和企业的角度分析本文提出的工程计价模式及改革路径的可行性,确保研究能够落地可行。最后在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计价模式和发展路径上,提出政府和企业在改革中的相关工作建议,并从计价模式完整性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配套制度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建议。
张剑[8](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9](2016)在《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与造价管理改革 为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文中认为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深化标准化和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要求,新疆工程建设标准化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坚持改革创新、抓住战略机遇、突出重点领域、注重工作实效,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开拓性和基础性的工作,标准定额的引导约束作用明显增强,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水平得到稳步提升。
马小惟[10](2012)在《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重庆市直辖以来,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一直持续大规模地进行,交通基础设施的市场化率也越来越高。如何在交通基础设施市场化进程中,塑造精简高效、职能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办事规范的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如何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体制的深层改革,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同行业和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的成功经验,根据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勘察管理、设计管理、融资管理、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管理的特点及其市场需求和市场划分,结合交通行业行政管理身份、交通设施供给者的身份、国有企业出资人身份等,在行政许可法的框架下,通过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市场行政管理研究,提出了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以及对未来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面临的调整建议。本文得到了重庆市2010年交通科技项目“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研究”的资助。
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论文提纲范文)
(1)EPC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研究 ——以深圳市XX雨污分流管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研究的背景 |
1.2 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主要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2 EPC总承包模式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理论概述 |
2.1 EPC总承包模式概述 |
2.2 工程量清单计价概述 |
2.3 本章小结 |
3 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发展现状 |
3.1 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发展的必要性 |
3.2 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性 |
3.3 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存在的问题 |
4 EPC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
4.1 EPC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质量主要影响因素 |
4.2 层次分析法确定因素权重 |
4.3 模糊综合评价法模型建立 |
5 案例分析-深圳市XX雨污分流管网EPC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及分析 |
5.1 工程项目简介及造价情况 |
5.2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
5.3 模糊综合评价 |
5.4 存在的问题分析 |
6 完善EPC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对策与建议 |
6.1 对策 |
6.2 建议 |
7 结论和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发展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建筑产业背景 |
1.1.2 我国工程担保背景 |
1.1.3 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设计的目的性 |
1.1.4 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研究的必要性 |
1.2 问题提出 |
1.2.1 研究对象的选择 |
1.2.2 关键问题的拟定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的目的 |
1.3.2 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设计框架 |
第二章 建设工程担保现状及研究方法 |
2.1 建设工程担保理论基础 |
2.1.1 信息不对称引发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 |
2.1.2 逆向选择导致承包商履约能力下降 |
2.1.3 工程担保有助于化解承包商履约能力下降 |
2.2 建设工程担保发展现状及问题 |
2.2.1 建设工程担保概念溯源 |
2.2.2 我国建设工程担保政策现状 |
2.2.3 我国建设工程担保研究现状 |
2.3 建设工程担保比对研究 |
2.3.1 研究比较对象选择 |
2.3.2 研究方式方法选定 |
2.3.3 研究比较内容确定 |
第三章 工程担保结构设计比对研究 |
3.1 国际工程担保横向比对 |
3.1.1 国际建设工程担保品种 |
3.1.2 国际工程担保品种形成机制 |
3.1.3 工程担保法理背景比对研究 |
3.1.4 工程担保社会背景比对研究 |
3.2 我国工程担保结构纵向比对 |
3.3 工程担保结构设计比对结论 |
第四章 工程担保形式设计比对研究 |
4.1 工程担保方式设计比对研究 |
4.1.1 工程担保方式设计横向比对 |
4.1.2 我国工程担保方式纵向比对 |
4.1.3 工程担保形式设计比对结论 |
4.2 工程担保保额设计比对研究 |
4.2.1 工程担保保额设计横向比对 |
4.2.2 我国工程担保保额纵向比对 |
4.2.3 工程担保保额设计比对结论 |
第五章 建设工程担保实施研究 |
5.1 工程担保保函方式推行困难 |
5.1.1 我国力推保函担保方式 |
5.1.2 保函申请管理解除困难 |
5.1.3 保函推行困难的应对措施 |
5.2 工程担保制度落实困难 |
5.2.1 预付款担保实践应用困难 |
5.2.2 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困难 |
5.3 工程担保制度实施中财务处理问题 |
5.3.1 投标保证金利息处理矛盾 |
5.3.2 利息退还矛盾解决新思路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3)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工程咨询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个人执业信用研究 ——以注册监理工程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工程咨询行业信用基本理论分析 |
1.1 工程咨询行业市场监管 |
1.1.1 行业市场准入制度 |
1.1.2 现行制度问题分析 |
1.1.3 市场管理机制转变 |
1.2 工程咨询行业信用 |
1.2.1 工程咨询供给侧改革的要求 |
1.2.2 工程咨询业发展趋向 |
1.2.3 工程咨询行业信用构成及现状 |
1.3 信用基本要素与结构 |
1.3.1 信用的内涵 |
1.3.2 信用的基本要素 |
1.3.3 信用建设要求 |
第二章 企业及个人间的资质资格与信用的关联分析 |
2.1 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 |
2.1.1 企业资质 |
2.1.2 个人执业资格 |
2.1.3 个人资格与企业资质的关联 |
2.2 个人执业信用与企业信用 |
2.2.1 信用链分析 |
2.2.2 委托代理博弈分析 |
2.2.3 个人执业信用与企业信用的关系 |
2.3 信用管理与资质管理的关联分析 |
2.3.1 国际咨询行业的信用应用 |
2.3.2 信用与资质的互动作用 |
2.3.3 信用管理实施路径 |
第三章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信用评价分析 |
3.1 个人执业信用的理论分析 |
3.1.1 个人执业信用特点 |
3.1.2 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组成 |
3.1.3 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现状 |
3.2 个人执业信用评价指标识别 |
3.2.1 基于政府视角的评价指标识别 |
3.2.2 基于行业协会视角的评价指标识别 |
3.2.3 基于建设单位视角的评价指标识别 |
3.3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3.1 构建原则与体系建立 |
3.3.2 评价指标解释与标准 |
3.3.3 评价模型与信用分级 |
第四章 实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信用评价的启动方案 |
4.1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特征 |
4.1.1 企业服务特点分析 |
4.1.2 企业管理模式分析 |
4.1.3 企业信用特征分析 |
4.2 问题分析与思路设计 |
4.2.1 评价指标体系现状分析 |
4.2.2 评价指标体系问题总结 |
4.2.3 重构指标体系可行性分析 |
4.3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重构 |
4.3.1 评价指标体系重构思路 |
4.3.2 重构体系原则与基本框架 |
4.3.3 企业信用重构评价体系 |
第五章 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推进 |
5.1 信用评价体系 |
5.1.1 管理组织架构 |
5.1.2 评价程序与办法 |
5.1.3 评价管理制度 |
5.2 信用管理制度 |
5.2.1 信用信息采集制度 |
5.2.2 信用评价奖惩制度 |
5.2.3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部级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
附录 B:各省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
作者简介 |
(5)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对铁路工程造价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研究现状 |
1.2.2 生产要素配置方式市场化的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综合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及逻辑框架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 |
2.1 建设市场基本构成要素 |
2.2 铁路工程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相关定义 |
2.2.1 市场机制 |
2.2.2 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的相关定义 |
2.3 价值链成本控制 |
2.4 规模经济理论与边际成本递减理论 |
2.4.1 规模经济 |
2.4.2 边际成本递减 |
第三章 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
3.1.1 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的涵义 |
3.1.2 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的表现形式 |
3.2 问卷调查 |
3.2.1 问卷调查的设计 |
3.2.2 问卷调查的优化 |
3.2.3 问卷调查的发放与回收整理 |
3.3 铁路工程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现状 |
3.3.1 人工单价市场化 |
3.3.2 材料预算价格市场化 |
3.3.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市场化 |
3.4 铁路生产要素配置方式市场化的现状 |
3.4.1 劳务用工方式市场化 |
3.4.2 装配式建筑生产模式 |
3.4.3 机械化施工生产方式 |
3.4.4 周转性材料供应方式市场化 |
3.5 当前铁路工程生产组织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3.5.1 存在的问题 |
3.5.2 问题原因分析 |
第四章 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 |
4.1 铁路工程造价的涵义及费用构成 |
4.1.1 铁路建设项目造价的涵义及费用构成 |
4.1.2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涵义及费用构成 |
4.2 工料机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
4.2.1 工料机价格影响因素的体系构建 |
4.2.2 影响因素分析模型的选择及构建 |
4.2.3 影响因素组合权重确定 |
4.3 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单项影响分析 |
4.3.1 单项影响分析方法的适应性分析 |
4.3.2 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对人工费的影响分析 |
4.3.3 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对材料费的影响分析 |
4.3.4 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影响分析 |
4.4 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综合影响分析 |
4.4.1 综合影响分析方法的适应性分析 |
4.4.2 工料机费用构成比率 |
4.4.3 综合影响程度计算 |
4.4.4 计算结果分析 |
4.5 小结 |
第五章 生产要素配置方式市场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 |
5.1 劳务分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 |
5.1.1 影响分析方法的适应性分析 |
5.1.2 影响分析 |
5.2 装配式建筑生产模式对构件生产成本的影响分析 |
5.2.1 影响分析方法的适应性分析 |
5.2.2 影响分析 |
5.3 机械化施工生产方式对生产要素替代影响分析 |
5.3.1 影响分析方法的适应性分析 |
5.3.2 影响分析 |
5.4 周转性材料供应方式市场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 |
5.4.1 周转性材料使用及计价特点 |
5.4.2 施工企业周转性材料自有方式分析 |
5.4.3 施工企业周转性材料租赁方式分析 |
5.5 小结 |
第六章 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下的铁路工程造价改进建议 |
6.1 国内外工程造价先进经验及启示 |
6.1.1 国内相关行业工程造价先进经验 |
6.1.2 国内典型地区工程造价先进经验 |
6.1.3 国外发达国家工程造价先进经验 |
6.1.4 启示 |
6.2 改进铁路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方式的建议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6)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问题的提出 |
2.研究价值及创新点 |
3.文献综述 |
4.研究路径 |
5.研究方法 |
第1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 |
1.1 无效施工合同的界定 |
1.1.1 施工合同的法律定位 |
1.1.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使用 |
1.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审查主体 |
1.1.4 无效施工合同的特殊性 |
1.1.4.1 司法认定无效情形严重 |
1.1.4.2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1.1.4.3 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 |
1.2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 |
1.2.1 施工合同立法存在缺陷 |
1.2.1.1 对意思自治过度限制 |
1.2.1.2 与国际工程建设实务不适应 |
1.2.2 施工合同法律实施存在障碍 |
1.2.2.1 政府机构职能缺位 |
1.2.2.2 主体守法意识弱 |
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司法困境 |
1.3.1 裁判规则不统一 |
1.3.2 司法与行政脱节 |
1.3.3 恶意诉讼频发 |
第2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 |
2.1 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法理依据 |
2.1.1 法律行为无效制度 |
2.1.1.1 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 |
2.1.1.2 我国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演进 |
2.1.2 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 |
2.1.2.1 生效要件的存废之争 |
2.1.2.2 行为能力制度的价值重申 |
2.1.2.3 意思表示瑕疵的弥合 |
2.1.3 法律行为符合无效事由 |
2.1.3.1 违法性事由的进一步限制 |
2.1.3.2 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适用 |
2.1.3.3 形式要件的效力排除 |
2.2 无效施工合同认定中的主要问题 |
2.2.1 强制性规定仍旧难以甄别 |
2.2.2 公序良俗的内涵仍旧模糊 |
2.2.3 无效规则引发实践冲突 |
2.3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价值判断标准 |
2.3.1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值目标 |
2.3.1.1 协调自由与正义 |
2.3.1.2 平衡效率与安全 |
2.3.2 法律适用中的比例原则 |
2.3.2.1 比例原则的逻辑结构 |
2.3.2.2 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
2.4 无效施工合同的类型化分析 |
2.4.1 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 |
2.4.2 主体不适格的无效施工合同 |
2.4.2.1 发包人的主体要求 |
2.4.2.2 承包人的主体要求 |
2.4.3 形式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
2.4.4 内容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
第3章 施工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具体适用 |
3.1 招投标程序与施工合同的效力 |
3.1.1 欠缺书面形式的施工合同效力 |
3.1.1.1 招投标订立施工合同的主要流程 |
3.1.1.2 中标通知书的承诺性质 |
3.1.1.3 招投标文件具有合同约束力 |
3.1.2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效力 |
3.1.2.1 规范依据 |
3.1.2.2 成本价的确定 |
3.2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
3.2.1 “黑白合同”的界定 |
3.2.1.1 “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 |
3.2.1.2 “黑白合同”的主要特征 |
3.2.2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
3.2.2.1 “背离”及“实质性内容”的内涵 |
3.2.2.2 合同的合理变更 |
3.2.3 “黑白合同”的具体效力 |
3.2.3.1 “黑”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
3.2.3.2 “黑”“白”合同的效力关系 |
3.3 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
3.3.1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的统一化需求 |
3.3.1.1 建筑市场中挂靠施工现象仍旧猖獗 |
3.3.1.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实践现状 |
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行为界定基础 |
3.3.2.1 挂靠施工概念的类型化表达 |
3.3.2.2 与相关行为甄别的标准及意义 |
3.3.3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疑难探讨 |
3.3.3.1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强制性分析 |
3.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规范缺失 |
3.3.3.3 挂靠施工合同中的双重法律关系 |
3.4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
3.4.1 建筑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
3.4.2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规范现状 |
3.4.3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判定规则 |
3.4.4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 |
3.4.4.1 效力补正规则的参照适用 |
3.4.4.2 效力补正规则的具体程序 |
第4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
4.1 处理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法理依据 |
4.1.1 恢复原状的基本范式 |
4.1.2 请求权性质 |
4.1.3 折价补偿规则 |
4.1.3.1 折价补偿的适用条件 |
4.1.3.2 折价补偿的数额量定 |
4.2 .折价补偿的具体方式——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
4.2.1 参照结算的前提条件 |
4.2.2 参照结算的合同范围 |
4.2.3 参照结算的司法难点 |
4.2.3.1 “黑白合同”中的参照结算问题 |
4.2.3.2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能否参照结算? |
4.2.4 参照结算规则的理论评析 |
4.3 合同外补偿方式 |
4.3.1 另行达成结算协议 |
4.3.2 工程造价鉴定 |
4.4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4.4.1 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 |
4.4.1.1 请求权基础 |
4.4.1.2 责任范围 |
4.4.2 无效施工合同损失赔偿的具体规则 |
4.4.2.1 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损失 |
4.4.2.2 履行瑕疵引发的损失 |
4.5 收缴非法所得 |
4.5.1 规范分析 |
4.5.2 司法现状 |
4.5.3 规则建议 |
第5章 无效施工合同处理中的特别制度 |
5.1 实际施工人制度 |
5.1.1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
5.1.1.1 实际施工人的类型 |
5.1.1.2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来源 |
5.1.2 实际施工人的制度价值 |
5.1.3 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完善 |
5.1.3.1 理论支持 |
5.1.3.2 规则建议 |
5.2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优先权 |
5.2.1 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
5.2.2 合同效力与工程优先权 |
5.2.3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优先权 |
5.2.3.1 实证分析 |
5.2.3.2 可行性分析 |
5.2.3.3 适用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缩略语表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计价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问题的提出 |
1.3.1 研究对象的确定 |
1.3.2 研究的关键问题 |
1.4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研究内容 |
1.5.1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2 研究内容 |
2 市场经济与工程计价模式研究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工程价格含义 |
2.1.2 工程计价模式的含义 |
2.1.3 市场经济的含义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资源配置理论 |
2.2.2 工程价格形成理论 |
3 我国工程计价模式实践现状 |
3.1 我国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历程 |
3.1.1 计划经济下的工程计价模式 |
3.1.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初期的工程计价模式 |
3.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的工程计价模式 |
3.1.4 近年计价模式改革相关政策文件梳理 |
3.2 我国工程计价模式实践现状 |
3.2.1 工程计价模式现状 |
3.2.2 工程计价依据的现状 |
3.2.3 与工程计价模式相关其他方面现状 |
3.3 我国工程计价模式发展综述 |
3.3.1 工程计价模式市场化改革进程综述 |
3.3.2 工程计价模式市场化改革成果综述 |
3.3.3 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综述 |
3.3.4 工程计价模式市场化改革发展综述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工程计价模式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分析 |
4.1 市场经济下工程价格形成特点 |
4.1.1 工程价格的属性 |
4.1.2 市场经济下工程价格形成方式 |
4.1.3 市场经济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工程计价模式特点分析 |
4.1.4 市场经济下工程价格形成特点 |
4.2 我国工程计价模式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分析 |
4.2.1 工程价格计算方式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分析 |
4.2.2 工程价格形成依据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分析 |
4.2.3 工程价格管理方式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分析 |
4.2.4 工程计价模式实践环境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分析 |
4.2.5 工程计价模式配套制度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分析 |
4.3 工程计价模式与市场经济适应性评述 |
4.4 本章小结 |
5 适应市场经济的工程计价模式的构建 |
5.1 市场经济下的工程计价模式构建原则 |
5.1.1 分阶段推进改革 |
5.1.2 市场决定工程造价 |
5.1.3 灵活和适应性强的工程计价模式 |
5.1.4 完整的计价体系 |
5.2 适应市场经济的工程计价模式构建 |
5.2.1 工程价格计算方式 |
5.2.2 工程价格形成依据 |
5.3 我国建设工程计价模式市场化路径 |
5.3.1 工程计价模式市场化改革的第一阶段 |
5.3.2 工程计价模式市场化改革的第二阶段 |
5.3.3 工程计价模式市场化改革的第三阶段 |
5.4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计价模式改革可行性分析 |
5.4.1 政府的角度 |
5.4.2 行业的角度 |
5.4.3 市场的角度 |
5.4.4 企业的角度 |
5.5 本章小结 |
6 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工程计价体系相关建议 |
6.1 完善工程计价模式相关建议 |
6.1.1 政府相关工作建议 |
6.1.2 企业相关工作建议 |
6.2 完善与工程计价模式相关配套措施 |
6.2.1 工程合同体系 |
6.2.2 造价信息体系 |
6.2.3 工程担保保险制度 |
6.3 建立有序的建筑市场 |
6.3.1 调节建筑市场结构 |
6.3.2 规范企业竞争行为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访谈记录整理 |
B.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目录 |
(8)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与造价管理改革 为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论文提纲范文)
1“十二五”期间标准与造价工作开展情况 |
2 明确了“十三五”标准与造价管理改革任务 |
3 全力推进标准与造价管理改革重点工作 |
3.1 加快完善标准体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3.2 深化工程造价改革,完善工程计价管理制度 |
3.3 推进标准体制改革,建立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 |
3.4 强化标准实施监督,建立违规处置协调机制 |
3.5 做好相关试点工作,推进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 |
3.6 创新标准造价工作方式,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
4 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
(10)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现状分析 |
1.1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性 |
1.1.1 交通基础设施快速发展 |
1.1.2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性 |
1.2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的管理机关 |
1.2.1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 |
1.2.2 重庆市交委机关处室组织架构图 |
1.2.3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的相关职责 |
1.2.4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相关职责的处室归属 |
1.2.5 交通基础设施行政主体及其管理职能配置和执行情况分析 |
1.3 重庆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的对象 |
1.3.1 管理的相对人 |
1.3.2 管理的子行业 |
1.3.3 管理的市场 |
1.4 重庆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
1.4.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1.4.2 原因分析 |
1.5 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经验借鉴 |
2.1 外行业管理情况 |
2.1.1 城市基础设施行政管理 |
2.2 外地交通基础设施管理情况调研 |
2.2.1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2.2.2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2.2.3 结论 |
2.3 国外交通基础设施管理情况 |
2.3.1 法国交通基础设施管理 |
2.3.2 美国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体制 |
2.3.3 日本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 |
2.3.4 国际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经验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理论分析与法制建设 |
3.1 交通基础设施市场化供给理论研究 |
3.1.1 俱乐部产品与市场化供给 |
3.1.2 分权化与市场化供给 |
3.2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
3.2.1 交通基础设施产品与行业特性分析 |
3.2.2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
3.3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关系 |
3.3.1 国家交通基础设施民事职能分析 |
3.3.2 交通基础设施的特性及其对行政管理的要求 |
3.3.3 交通基础设施与政府的宏观关系 |
3.3.4 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与政府的微观关系 |
3.4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法律政策和发展趋势 |
3.4.1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管理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 |
3.4.2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六类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
3.4.3 《物权法》的颁布对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的影响 |
3.4.4 法律法规制定的建议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体系建设 |
4.1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机关建设 |
4.1.1 指导思想 |
4.1.2 行政机关定性与定位 |
4.1.3 行政机关职能转变原则及要求 |
4.1.4 行政机关制度建设 |
4.2 交通基础设施市场管理 |
4.2.1 市场准入管理 |
4.2.2 市场秩序管理 |
4.2.3 市场退出管理 |
4.2.4 交通基础设施市场管理总结 |
4.3 交通基础设施子行业管理 |
4.3.1 投融资管理的任务和重点 |
4.3.2 规划管理的任务、重点与政策工具 |
4.3.3 勘察设计管理的任务和重点 |
4.3.4 养护管理的任务和重点 |
4.3.5 交通产品生产行业管理的任务和重点 |
4.3.6 交通基础设施子行业行政管理总结 |
4.4 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的主要方法 |
4.4.1 法律方法 |
4.4.2 行政方法 |
4.4.3 经济方法 |
4.5 当前交通基础设施市场的热点问题及行政管理应对措施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未来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面临的调整 |
5.1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目标、主要措施 |
5.1.1 发展方向 |
5.1.2 发展目标 |
5.1.3 主要措施 |
5.1.4 主要原则 |
5.2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设计 |
5.2.1 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职能的层级与规划 |
5.2.2 市一级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心职能 |
5.2.3 区(县)二级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 |
5.2.4 乡镇三级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 |
5.2.5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的机构设置与职能转变的具体建议 |
5.3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体系转型的基本原则 |
5.3.1 行政管理观念转型的基本原则 |
5.3.2 结构形态转型的基本原则 |
5.3.3 运转模式转型的基本原则 |
5.3.4 政策工具创新的基本原则 |
5.4 重庆市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体系转型的具体建议 |
5.4.1 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行政管理体系转型 |
5.4.2 交通基础设施勘察设计行政管理体系转型 |
5.4.3 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行政管理体系转型 |
5.4.4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政管理体系转型 |
5.4.5 交通基础设施养护行政管理体系转型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着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四、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论文参考文献)
- [1]EPC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研究 ——以深圳市XX雨污分流管网为例[D]. 方明茹.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2]建设工程领域担保制度发展比对研究[D]. 王浩赟. 天津理工大学, 2020(07)
- [3]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4]工程咨询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个人执业信用研究 ——以注册监理工程师为例[D]. 杨莹. 东南大学, 2019(05)
- [5]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化对铁路工程造价的影响研究[D]. 赵雅. 石家庄铁道大学, 2019(03)
- [6]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D]. 唐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7]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计价模式研究[D]. 刘笑湉. 重庆大学, 2017(06)
- [8]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9]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与造价管理改革 为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J].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16(07)
- [10]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研究[D]. 马小惟. 重庆交通大学,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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