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框架下中国旅游立法与旅游者权益保护

GATS框架下中国旅游立法与旅游者权益保护

薛燕[1]2012年在《GATS框架下中国旅游立法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带动了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服务贸易逐渐成为了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1990年12月,各谈判参加方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并于1995年1月正式生效。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制,并将旅游服务贸易收纳其中。GATS既为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我国的旅游服务贸易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跻身于世界旅游大国的前十位,而且中国现已成为世界上旅游业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但是旅游立法的滞后已经成为中国旅游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至今尚未出台,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对理论的需要。我们应尽快在GATS的框架下健全、完善与之相接轨的旅游服务贸易的立法,建立完整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旅游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由于我国在旅游业立法上的不足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特殊性,旅游者权益受损的现象日趋普遍,从而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面对GATS对我国旅游业带来的冲击,为旅游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显得日益重要,这是关系到旅游业全面发展的主要问题。本文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这个大背景为切入点,对中国旅游立法问题和旅游者权益的保护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杨志刚[2]2004年在《GATS框架下中国旅游立法与旅游者权益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旅游业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势头最为迅猛的产业,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进入20世纪90年代,旅游业的发展速度已经高居其他产业之首,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产业。中国加入WTO后,GATS规则和原则将适用于我国,旅游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到2005年将完全向世界开放。如何使我国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尤其是旅游立法与GATS的规则与原则体系相协调,将成为加入WTO后我国旅游事业能否快速、良性发展的关键所在。尽管在表面上,GATS所涉及的更多的是服务贸易领域的规则,但是它的宗旨是消除各国政府对服务贸易的壁垒,最合理地利用资源,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和永久的多边服务贸易体系。实践表明,没有健全的旅游法制,就不会有有序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进入世界公认的旅游发达国家行列。本文通过与其他发达旅游国家立法以及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论述,强调了“入世”后的中国必须恪守GATS关于透明度和最惠国待遇等普遍义务,又要求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所以探讨我国旅游立法,尤其是探讨旅游基本法的出台障碍并试图着重强调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探寻扫除我国旅游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与弊端的有效途径,这样,为保持我国的旅游事业的继续繁荣,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张燕[3]2006年在《WTO框架下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旅游业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势头较为迅猛的产业,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旅游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产业之一。我国的旅游业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取得了长足发展。遗憾的是,与旅游业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相对滞后。尽管我国国务院、国家旅游局、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及地方旅游局等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还未构建起完整的旅游法律制度。这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旅游服务贸易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必然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促使旅游强国愿望的实现,有利于巩固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我国旅游业要在遵守WTO基本原则和履行入世承诺的前提下进一步对外开放,要妥善处理旅游服务贸易摩擦,消除旅游业发展的壁垒,逐步实现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应加强旅游法制建设,构建与WTO体系相协调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 本文从介绍旅游服务业范畴入手,立足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透明度原则以及我国在旅游领域做出的部门承诺和水平承诺,笔者阐述了GATS有关旅游服务贸易的规定在我国的运用情况以及入世时我国旅游业承诺的兑现状况。从国家通用性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规章叁个层次,本文对我国现有的旅游立法体系做了较细致的探讨,同时从旅游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等方面略述了我国目前的旅游执法状况。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旅游立法方面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论述了构建与WTO体系相协调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基于构建与WTO体系相协调的旅游法律制度的初衷,笔者提出了以《旅游基本法》为龙头,《旅行社法》、《导游法》、《饭店法》、《旅游合同法》、《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和地方法规作配套、相关法律为补充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构想。

童明[4]2007年在《WTO背景下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国际旅游市场的日趋升温,旅游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产业,其巨大的经济社会效应,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短短的20多年时间里,国际旅游业快速发展的中国己经跃居亚洲第一旅游接待大国之位,同时世界旅游组织多次发表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第四大旅游客源输出国”。时至今日,我国国际旅游业已经在经营模式、行业规范、发展目标等方面积累和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和经验。而作为国际旅游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在国际旅游业发展中的地位和意义不言而喻,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水平的高低,其有效性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国际旅游业发展水平。随着我国国际旅游市场的开放,中国加入WTO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缔结,促进和完善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立法势在必行。虽然我国已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基本规则作出了旅游业市场准入的承诺,但我国国际旅游服务业有其自身的特点,拘束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与GATS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不相符的地方。相应地,我国需要结合中国国际旅游服务业市场自身的特点和按照GATS的要求以及我国的入世承诺来进行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立法,即制定、修改和废止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的意义在于:首先,从国际法方面研究中国加入WTO后对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的影响和探讨其立法的完善有利于促进对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的系统研究。其次,对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从市场准入方面提出有利于中国发展壮大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标准。有助于从新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中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政策,提出建议,从而促进中国国际旅游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举例、归纳、演绎等方法,分四章,对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作了比较详尽的分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说明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含义、所属类别和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壁垒问题。本章首先介绍了旅游、国际旅游、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特点。接着阐明了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所属类别,对阻碍全球国际旅游业发展的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壁垒问题作了简要分析。第二章阐明了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以及GATS适用于旅游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本章概括出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的定义、主体、表现形式及其内容所涉及的方面。指出了GATS适用于旅游服务贸易的叁个原则,即市场准入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第叁章从总体结构和具体内容上分析了我国国际旅游服务业入世承诺,详细分析了我国对于旅游服务作出的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的内容。接着分析了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总体结构的缺陷,指出我国的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未成体系,一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如旅游基本法缺失,国际旅游专门法缺失和旅游者权益保护法的缺失。相关法规整体上立法层次不高,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如“暂行规定”偏多。对于具体法律法规的立法缺陷,笔者指出了某些法律法规的暂时性、应急性。如《关于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一些规定与GATS的市场准入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透明度等原则不符,如价格双轨制和“内部规定”等。以及一些法律法规还有改进和完善的空间,如国际旅游纠纷解决规则和《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第四章提出了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的完善建议。指出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的完善既要与我国发展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国情相结合又要有所创新,既要与GATS适用于旅游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以及世界旅游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旅游规则相一致,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入世在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接着笔者提出了制定一部带有促进法性质的旅游基本法、国际旅游服务贸易专门法、旅游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相关法规以取消价格双轨制、“内部规定”,对拘束外国服务提供者使用我国土地的法规作出相应的修改,放宽外国旅游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的门槛,完善我国国际旅游纠纷解决法律法规的一系列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一部规定我国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旅游基本法,把旅游基本法的立法与国际旅游专门法的立法结合起来考虑,使基本法发挥促进法的作用,使之成为一部带有促进法性质的大法。2.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旅游法》之后再制定国际旅游专门法《国际旅游促进法》。以在全国范围内鼓励各种组织、团体和个人都来参与促进我国的国际旅游业。3.制定一部《旅游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为国内旅游者的权益保驾护航,更针对外国旅游者语言习俗不同、维权代价高、不熟悉我国的司法体制的特点,规定经营者的责任、保障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质量、确保旅游者人身安全、实现旅游消费者和提供者双方的公平交易。4.对现行相关法规作出有利于促进和发展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修改。在GATS的框架下,通过提高立法技术对现有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以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5.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应与其他旅游相关领域的立法协调。应设计一套成熟的、专门针对国际旅游纠纷的解决规则。本文创新之处在于从国际旅游法的角度对目前前人未深入展开研究的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问题单独进行研究,分析其立法状况,指出相关法规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的建议。这些都是本文所作的完善我国国际旅游法制的有益探讨。

徐媛凤[5]2013年在《GATS框架下我国旅游业立法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人类的繁衍发展,目前地球人口已超过70亿,小久的将来,预计会超过90亿,而人类同时面临着环境恶化、能源枯竭的重大挑战,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样面临着如何以有限的资源来养育不断增长的人口的巨大压力,确保粮食安全已成为国家战略需求,其中,不断选育和培植性状优良的农业动植物新品种是重中之重,为此,“十二五规划”将鼓励保护育种技术创新、大力发展国家种业体系作为解决粮食安全的重大举措。而发展中国家因缺乏资金支持无法建立健全良好的动、植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导致难以进行自主研发。为此,必须构建全面的动、植物品种权利保护法制环境,以刺激育种技术研发的积极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并促进种子产业,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必要条件。本文拟从俄罗斯联邦育种(成果)权利法典化入手,分析研究中俄法律制度的差异,从而为中国加强动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供立法建议。

徐莎莎[6]2013年在《GATS框架下我国旅游法制建设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旅游业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大产业,我国的旅游业也已经成为我国创汇型的支柱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更是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GATS也对我国的旅游服务贸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许。GATS作为第一个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框架性协议,其对于各类服务贸易的规定是各成员国制定相关法律和执行的依据。尽管我国国务院、国家旅游局陆续颁布了一些规范旅游行业发展的法规和规章,对旅游市场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与旅游发达国家健全的旅游法制建设相比,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还存在不足,尤其表现在立法和执法方面。而这些因素,都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因此,作为GATS的成员国,我国应当在遵守GATS规则的前提下,积极践行入世承诺,借鉴国外先进法制经验,从而加快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步伐。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我国旅游业及旅游法制建设现状为切入点,重点阐述了目前我国旅游法制建设中所存在的立法上及执法上的种种问题及原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旅游法制建设状况。在本部分中,笔者主要从他国完善的旅游立法体系及严格的执法体系两方面进行论述,以此找出我国旅游法制建设中可以借鉴的先进经验。第叁部分综合分析了GATS中关于旅游业的相关规定及对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所产生的影响。在此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GATS基本原则及我国在旅游业方面的具体承诺,从而阐述在加入GATS后,我国旅游业发展所遇到的机遇与挑战。第四部分提出了在GATS框架下,完善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建议。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主要从立法、执法、实践层面阐述了健全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对策。

木泉[7]2011年在《中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旅游业享有“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称谓。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际旅游服务业得到迅猛发展,在全球服务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旅游业的深入发展,必然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规范、高效的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市场,旅游服务贸易走向自由化是必然趋势。旅游业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先导行业,在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方面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本文围绕GATS的宗旨——逐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在GATS的框架内分析了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状况,提出应逐步扩大尚未完全开放的旅游服务贸易领域,不断削减国际旅游者出入境时的贸易壁垒,建立并完善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从而逐步将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向更高阶层。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第一章为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概述。为了全面理解国际旅游服务贸易,首先阐述了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界定和分类,其次分析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区别于货物贸易、其他服务贸易及国内旅游的法律特征,最后介绍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壁垒并探讨其与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指明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逐步消除壁垒的长久过程。第二章阐述GATS的相关规则在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中的适用及体现。笔者以GATS界定的服务贸易四种类型: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为切入点分析了旅游服务贸易在这四个方面的体现,并结合我国的入世承诺及兑现情况探讨旅游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回顾历史,肯定了取得的成就,并指出今后应做的努力:我国应不断向外资旅行社开放我国出境游市场,准许其经营我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并逐步允许外籍导游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我国提供服务。第叁章探讨与国际旅游者出入境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首先分析了旅游者出入境的法理依据——自由旅行权,并介绍国际上对旅游者出入境的一般态度,接着分析了外国人来华入境游和我国公民出境游时出入境方面的限制措施,得出应不断简化出入境手续、削减境外消费方面的限制的结论,最后结合欧盟的申根签证探讨了在CAFTA内实现互免签证的可行性,并指出我国应努力寻求在互惠的基础上与更多的国家达成互免签证。第四章探析如何完善我国的旅游立法。首先分析现阶段我国旅游立法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然后出于借鉴的目的介绍了几个国家的旅游立法模式,最后指出应借鉴日本的旅游立法模式,尽快出台我国的旅游基本法,构建以旅游基本法为统领、各项单行法律法规为细化和补充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此外,笔者从促进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角度提出制定旅游基本法的几点建议。

地力娜尔·君马克[8]2010年在《中国与中亚国家区域旅游合作法律保障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世界各国从自身利益和增强地区竞争力出发,通过成立各种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等方式,实现区域经济的相互依存、优势互补与共同繁荣。旅游合作作为区域经济合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世界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顺应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旅游合作的潮流,凭借得天独厚的地缘、文化和资源优势,中国与中亚国家也展开了区域旅游合作。本文的选题目的就是希望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通过法律途径来促进和保障中国与中亚国家间的区域旅游合作,从而带动本区域经济贸易的深入发展。本文拟采用实证研究、对比分析和归纳总结等方法,并综合运用法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知识,通过借鉴欧盟、东盟国家间区域旅游合作实践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与中亚国家区域旅游合作的实际情况,设想通过签署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协定、建立专门的旅游合作机构及引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完善中国与中亚国家区域旅游合作的法律保障。

王瑞[9]2007年在《GATS对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影响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旅游业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大产业,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创汇型的支柱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及义务必然适用于中国。《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带来了公平、无歧视的竞争机会和更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同时也对中国的服务贸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许。在WTO机制下,中国旅游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弊端更加凸现。本文通过分析《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中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影响,以及目前中国旅游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试图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更好地促进中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中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GATS与中国的旅游服务贸易入世承诺。主要介绍GATS的基本原则和普遍义务,以及中国在旅游服务贸易领域的入世承诺内容。第二章GATS对中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影响。该章主要从利、弊两个方面分析GATS对中国旅游服务贸易的有利影响以及冲击和挑战。完善中国的旅游管理体制及法律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第叁章发展中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对策研究。针对中国旅游服务贸易面对的冲击和挑战,提出完善旅游管理体制、组建国际旅游企业集团、坚持适度开放的谈判策略、加强国际旅游双边和多边的合作,及完善旅游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五大建议。建立内外统一,透明公开的旅游法律制度是当前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唐书娟[10]2012年在《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经济区域一体化推进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20世纪90年代,区域旅游合作成为旅游合作的重点。中国政府及东盟各国政府非常重视旅游服务贸易的合作与发展,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CAFTA)建成,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旅游服务贸易合作创造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中国与东盟签署的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于2007年7月实施,这是中国与东盟进行旅游合作的国际法基础。在《服务贸易协议》中,东盟十个成员国中除了老挝和缅甸外,都对自贸易区的旅游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东盟八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柬埔寨、)以减让表的形式对其选定的旅游服务部门做出了具体承诺,而我国并没有针对CAFTA在旅游服务贸易方面做出具体承诺,而是参照GATS中对旅游服务贸易的承诺对东盟十国中的WTO成员做出承诺。《服务贸易协议》作为CAFTA一个重要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框架协议,将逐步消除我国与东盟之间旅游服务贸易的贸易壁垒,极大地推动CAFTA旅游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为双方搭建一个新的合作平台。本文试图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并结合旅游经济学的论证方法,考察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的制度安排,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有益的建议,并对其制度建设提出有益的观点,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不主张迅速建立中国—东盟无国界旅游圈,而应当渐进式地开放我国旅游市场。这篇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中国、东盟各自旅游业发展概况和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的现状;第二部分根据《框架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分析我国和东盟各国根据旅游服务贸易具体减让表做出的承诺;第叁部分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国际法和国内法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相应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参考文献:

[1]. GATS框架下中国旅游立法问题的研究[D]. 薛燕. 山东大学. 2012

[2]. GATS框架下中国旅游立法与旅游者权益保护[D]. 杨志刚.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4

[3]. WTO框架下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构建[D]. 张燕. 山西大学. 2006

[4]. WTO背景下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研究[D]. 童明. 广西师范大学. 2007

[5]. GATS框架下我国旅游业立法研究[D]. 徐媛凤. 黑龙江大学. 2013

[6]. GATS框架下我国旅游法制建设问题研究[D]. 徐莎莎. 郑州大学. 2013

[7]. 中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D]. 木泉.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8]. 中国与中亚国家区域旅游合作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 地力娜尔·君马克. 新疆大学. 2010

[9]. GATS对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影响的法律研究[D]. 王瑞. 厦门大学. 2007

[10]. 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法律研究[D]. 唐书娟. 云南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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