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效力论文-邹毅强

背书效力论文-邹毅强

导读:本文包含了背书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汇票,空白背书,效力,法律适用

背书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邹毅强[1](2018)在《汇票空白背书转让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汇票空白背书转让效力问题是当前颇多争论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中展开研究,力求寻找出最符合现状的办法,使空白背书转让辅助票据发挥其流通性,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健全作出贡献。本文结构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正文共四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待空白背书转让的态度。其次通过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指出承认空白背书转让的效力是通行做法。第二章提出空白背书的效力争议实质上就是交易安全价值与意思自治价值的冲突与平衡。随后,对赞同说和反对说的观点展开评述,力图在两者之间取得利益平衡。第叁章是空白背书制度的法理分析。本文认为空白背书转让实质上就是特殊的债权转让,在此理论基础上,通过国内外立法比较、法理基础论述、法律适用分析和社会实践基础四个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空白背书转让的合理性。第四章是我国空白背书制度的完善。在前文理论和实践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完善空白背书运用,主要有修订《票据法》第30条、授予持票人补记权、允许并完善空白背书的再转让以及民间贴现业务实现“出罪化”。结论部分则是对全文进行总结,对空白背书转让的效力予以支持,并指出其仍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期完善票据立法体系。(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12-05)

李映萱[2](2018)在《论票据设质背书的法律效力——兼评《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票据设质背书的法律效力,现行立法文义上存在冲突,体现为"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主张。在区分"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和"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的解释框架下,《票据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并不存在本质冲突。本文认为应当将《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中的"质权"限缩解释为"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将不完全背书设立的质权认定为"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7期)

陈学辉[3](2017)在《我国汇票空白背书效力之裁判解释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空白背书制度的规定与票据实务和惯例相悖,导致不同法院对汇票空白背书的效力做出不同的认定结论。在《票据法》未改变否定空白背书汇票的态度前,运用民法解释学的解释方法,可以使法院正确协调空白背书汇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形成裁判正当性。对汇票空白背书补记权的解释采客观目的论解释标准,可以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便捷。(本文来源于《金融理论与实践》期刊2017年10期)

刘鑫荣[4](2017)在《票据返还之诉中背书连续规则的效力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票面背书连续是持票人权利的外观证明,属于行使票据权利的形式资格要求,但不能决定票据权利的真正归属。票据返还之诉中如持票人关于票据来源的说法足以引起合理怀疑,应由其就持票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案号一审:(2016)鄂0191民初178号二审:(2016)鄂01民终3103号【案情】原告:湖北乐声药业有限公司(原名称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声公司)。(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02期)

张龙飞[5](2016)在《票据空白背书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空白背书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行为,在我国是否有效存在叁个争议点:商业效率和商业安全的价值选择争议、票据要式性特点与票据流通性功能的争议和法律位阶的争议,针对这叁个争议点,可通过商业效率优先,兼顾保障商业安全;要式性的例外,更加注重票据流通和完善法律条文体系,立法与司法意见一致叁种处理方向加以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7期)

张英男[6](2015)在《仓单质押背书的效力及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了仓单质押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及仓单质押背书的法律规定,通过对仓单质押背书行为的法律分析,提示了其风险,以指导业务实际操作。(本文来源于《铁路采购与物流》期刊2015年07期)

张靖[7](2015)在《空白背书的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的首要功能在于其流通性,而票据之所以设置背书制度,即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自主背书来保证票据的流通。现实生活中,基于交易的便捷快速,空白背书票据得以广泛流通。但我国法律对空白背书票据的效力规定却语焉不详,这已严重影响到票据流通功能的发挥,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本文拟对空白背书的效力进行探索,以期保证票据流通,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9期)

杨信[8](2015)在《票据背书连续的内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背书连续即背书形式之连续,是指背书形式合法且依据背书日期之时序可以对相关主体作同一性认定。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同时存在并不必然导致背书连续性遭到破坏,而应该对两种背书分别作具体分析;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形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背书是否连续取决于相关权利人最终对空白背书的补记情况;背书涂销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持票人凭借背书连续证明并且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当背书不连续时,即以取得票据之合法途径证明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本文来源于《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滕晓慧[9](2014)在《公示催告期间与票据背书转让时间的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票据的背书转让时间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确定票据是否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关系到票据的权利归属问题。(本文来源于《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刘娟[10](2014)在《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的生效要件之一,仅有票据质押背书而无书面的担保合同及交付票据,并不构成票据质押,票据质押背书不直接产生票据质权。票据质押背书本质上并非票据行为,故不具有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与独立性,因此不具有切断票据对人抗辩之效力。(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4年22期)

背书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票据设质背书的法律效力,现行立法文义上存在冲突,体现为"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主张。在区分"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和"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的解释框架下,《票据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并不存在本质冲突。本文认为应当将《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中的"质权"限缩解释为"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将不完全背书设立的质权认定为"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背书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邹毅强.汇票空白背书转让效力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8

[2].李映萱.论票据设质背书的法律效力——兼评《票据法》第35条第2款[J].法制与社会.2018

[3].陈学辉.我国汇票空白背书效力之裁判解释路径[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7

[4].刘鑫荣.票据返还之诉中背书连续规则的效力辨析[J].人民司法(案例).2017

[5].张龙飞.票据空白背书效力研究[J].法制博览.2016

[6].张英男.仓单质押背书的效力及法律规制[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5

[7].张靖.空白背书的效力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

[8].杨信.票据背书连续的内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法律效力[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9].滕晓慧.公示催告期间与票据背书转让时间的效力问题研究[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4

[10].刘娟.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J].商场现代化.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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