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内国仲裁理论论文_刘晓红

非内国仲裁理论论文_刘晓红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内国仲裁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商事,国际,理论,仲裁裁决,属性,属地,纽约。

非内国仲裁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刘晓红[1](2013)在《非内国仲裁裁决的理论与实证论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内国仲裁裁决"是 1958 年《纽约公约》第 1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涵盖于《纽约公约》适用范围的一类裁决。由于《纽约公约》自身并未对该类裁决的性质及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长期以来,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关于"非内国仲裁裁决"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纽约公约》的具体规定出发,厘清了将此类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的合理性,以及对其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理论依据。但是,单纯的学理建议并不能解决我国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只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才能使"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认定和执行真正走向清晰化。(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3年05期)

潘晓标[2](2010)在《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合理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内国仲裁理论是在近30年来,主要是在欧洲大陆提出的一种新的理论。此项理论旨在减少对仲裁活动的干预,包括仲裁裁决进行中和仲裁裁决做出之后的干预,以便保持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中引人注目的新动向。本文就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基本属性、合理内核进行了相应探讨。(本文来源于《大众商务》期刊2010年04期)

于冬育[3](2009)在《非内国仲裁理论之发展、证成及实践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内国仲裁理论是伴随着国际商事仲裁日益蓬勃而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萌芽的一种理论。早先的非内国仲裁理论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统治地位,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受仲裁程序地国的法律的限制,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不必由仲裁地国的法律赋予。而到了二十一世纪,非内国仲裁理论又有了新的发展,将非内国化的触角伸向了仲裁协议的各个方面。这种理论产生伊始,就遭受强烈的质疑,因为它彻底地颠覆了传统的仲裁地理论,但是无论是从私主体还是国家、抑或仲裁协议本身的角度,该理论都具有其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除了其发源地法国的积极应用,连一向保守的英国也开始逐渐接受并实践该理论,而且国际条约中对该理论的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除此之外,在一些新兴领域如网上仲裁,该理论的实用价值也日渐凸显。本文是通过对传统和发展了的非内国仲裁理论的介绍入手,先证明该理论存在的合理性再分析探讨其在实践运用方面的最新发展趋势,最终得出结论:若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发展空间将更加广阔.(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09-05-01)

张娅娅[4](2008)在《非内国仲裁理论对仲裁地选择的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仲裁的"非内国化"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文章从非内国化仲裁的理论与实践评析着手,对非内国仲裁理论能否适用于我国商事仲裁实践从学理、立法上进行了分析,提出仲裁地国法律对仲裁程序的选择和仲裁效力、执行等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否定属地原则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非内国仲裁裁决标准和《纽约公约》对于我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宜施加过于显着的影响。(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08年04期)

何阳[5](2007)在《非内国仲裁理论及其国际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民商事争端的有效方式,而广为运用已是不争之实。伴随着各国的仲裁实践,非内国仲裁理论逐渐发展并为一些国际仲裁实践所采用。本文拟在考察非内国仲裁的理论基础及国际实际运用基础上,对该理论的优缺点及实质作简要评价。(本文来源于《时代经贸(下旬刊)》期刊2007年08期)

聂咏青[6](2005)在《非内国仲裁理论评论》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内国仲裁又可称为非内国化仲裁或非地方化仲裁(de- localized arbitration),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从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理论,其代表人物是波尔森(Jan Paulson)。这种理论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可以不受仲裁地国的法律的限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也不必由仲裁地国的法律赋予。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的监督。任何国家的法院均不能行使撤销此项仲裁裁决的权力。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惟一的补救办法是:或者承认此项裁决的法律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不承认该裁决的法律效力并拒绝执行。这样的仲裁裁决通常被称为无国籍裁决(un- national award)或浮动裁决(floating award)。(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5年09期)

杨洪波,陈丹[7](2004)在《国际商法新理论:非内国仲裁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问题上,随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接受,在传统的仲裁地法理论之外,日益兴起一种新的理论:国际商事非内国仲裁理论。本文在非内国仲裁的含义、产生的原因及理论论争的基础上,通过对非内国仲裁法理论依据与法律依据的探讨和对非内国仲裁实践的研究,论证了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合理内核,揭示了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朝非内国仲裁方向发展的显着趋势,并就如何完善非内国仲裁理论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看法。(本文来源于《珠江经济》期刊2004年10期)

陈丹[8](2002)在《析非内国仲裁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内国仲裁理论旨在摆脱任何特定国家 (包括仲裁地国 )国内程序法控制或支配 ,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中引人注目的新动向。本文在阐述非内国仲裁理论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和各国学者对之予以的支持与反对两方面论争的基础上 ,就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基本属性、合理内核进行了相应探讨。(本文来源于《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6期)

非内国仲裁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非内国仲裁理论是在近30年来,主要是在欧洲大陆提出的一种新的理论。此项理论旨在减少对仲裁活动的干预,包括仲裁裁决进行中和仲裁裁决做出之后的干预,以便保持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中引人注目的新动向。本文就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基本属性、合理内核进行了相应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内国仲裁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刘晓红.非内国仲裁裁决的理论与实证论析[J].法学杂志.2013

[2].潘晓标.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合理性思考[J].大众商务.2010

[3].于冬育.非内国仲裁理论之发展、证成及实践应用[D].外交学院.2009

[4].张娅娅.非内国仲裁理论对仲裁地选择的影响研究[J].仲裁研究.2008

[5].何阳.非内国仲裁理论及其国际实践[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7

[6].聂咏青.非内国仲裁理论评论[J].法律适用.2005

[7].杨洪波,陈丹.国际商法新理论:非内国仲裁理论[J].珠江经济.2004

[8].陈丹.析非内国仲裁理论[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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