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提供者,网络服务,义务,避风港,规则,不作为,着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论文文献综述
韩恔[1](2019)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侵权责任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网络侵权案中,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常因为连带责任理论本身存在的疏漏而出现不合理的判定。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重构任务迫在眉睫,本文将依据网络服务类型进行分类,依照案件具体情况说明调整不当得利请求权顺位意义,最终平衡公平和效率的稳定,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东西南北》期刊2019年22期)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陈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许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曹甜甜[2](2019)在《“责令改正”法律定位与“拒不改正”责任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令改正”的内容需明确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何种行为违反了何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采取改正措施达到何种效果、需明确改正措施的执行期限。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改正”,应当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依照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采(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03)
宁园[3](2019)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证明材料审查义务的设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确立的新通知删除规则同时为侵权通知人和未侵权声明人增设了证明材料提供义务,引发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抑或未侵权声明后是否应审查证明材料的注意义务问题。为遏制侵权通知与未侵权声明的滥用,审查义务的设置实有必要。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内容形成、传播的最大获益者与积极参与者,也不应再是消极的“传声筒”。证明材料审查义务须以合理为限,网络服务提供者须对侵权通知人和未侵权声明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违反审查义务造成用户内容被错误地采取或者恢复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尽到此项义务的,尽管错误保留、删除或者恢复了用户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应免于承担责任。(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9年05期)
张凯秋[4](2019)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及归责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网络条件下,为了维持知识产权的秩序,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必要担负一定的注意义务。唯有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才能增加其在网络环境下注意义务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因此,需要充分地分析与探讨各种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影响因素。另外,为了迎合版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还需要立法机关紧跟科技发展的潮流,制定出既能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又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失公平的法律法规,以谋求社会和谐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于冲[5](2019)在《“二分法”视野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划界》一文中研究指出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归责路径立足于不作为犯类型的二元划分,以义务犯原理为基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不同归责路径与责任边界:(1)明确真正不作为犯认定的"递进式"路径,进而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不作为责任与行政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责任的边界,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边界;(2)明确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超规范"路径限缩,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真正作为义务的形式类型与实质审查,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可能性的技术判断与规范审查,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相当性的教义学内涵与实质标准。无论是基于"危险制造与控制"的妨害者责任,还是附属于政府监管的配合责任,首先要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归责的从属性,进而通过主观罪过与结果归责的形式限缩、义务违反与因果关系的实质判定、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名的适用范围系统化,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责任。(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陈慧芳[6](2019)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失灵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在"十叁五"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背景下,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信息技术规避监管的法规、措施逐步出台。有学者指出,避风港规则正为这些法规、措施取代,在实务中存在失灵的可能性。因此,针对提供链接、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结合法院判决实例分析影响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因素,从而揭示法院在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传播积极性及其着作权保护义务时的取舍。(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26期)
吕凯,张宇[7](2019)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数据信息侵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集、利用和公开用户信息时可能会直接或间接侵犯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该侵权问题与我国的归责原则模糊、损害赔偿标准不确定、间接侵权认定模糊等问题存在关联。因此,应明晰归责原则,通过量化个人数据信息的经济价值,确定用户的经济损失,制定损害赔偿标准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确定免责事由的适用情形,进一步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保护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陈访雄[8](2019)在《浅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网红坠亡”案为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空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空间的管理人和控制者,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减少网络侵权的发生,保障网络用户的生命、健康及财产等权益的安全。将安全保障义务引入虚拟的网络空间,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囿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同于传统物理空间下的措施,其必然要符合网络空间的特性,也必须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能力范围内。对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安全保障所需履行的义务之一,但在一定情况下,这些审查应是被动式的审查,而非主动的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包含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及过错。(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6期)
赵凯,陈雨晴[9](2019)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义务的行政法维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版权行政保护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义务的行政法审视,提出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行政法义务应考量多元因素,并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监管义务。(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7期)
王志刚,杨敏[10](2019)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侦查协助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对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完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旨在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侦查协助的制度框架;从操作层面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具备了提供侦查协助的现实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侦查协助的积极性普遍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侦查协助范围不明确、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保密义务冲突、缺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补偿和救济几个方面。当前可通过区别案件类型、明确协助范围、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救济与补偿机制四个方面入手,破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侦查协助困境。(本文来源于《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网络服务提供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责令改正”的内容需明确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何种行为违反了何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采取改正措施达到何种效果、需明确改正措施的执行期限。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改正”,应当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依照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论文参考文献
[1].韩恔.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侵权责任的反思与重构[J].东西南北.2019
[2].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陈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许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曹甜甜.“责令改正”法律定位与“拒不改正”责任基础[N].检察日报.2019
[3].宁园.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证明材料审查义务的设定[J].科技与法律.2019
[4].张凯秋.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及归责依据[J].法制博览.2019
[5].于冲.“二分法”视野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划界[J].当代法学.2019
[6].陈慧芳.网络服务提供者着作权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失灵的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
[7].吕凯,张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数据信息侵权问题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陈访雄.浅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网红坠亡”案为例分析[J].法律适用.2019
[9].赵凯,陈雨晴.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义务的行政法维度[J].法制与经济.2019
[10].王志刚,杨敏.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侦查协助义务[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