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隔离机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目的,真实,制度,载体,原始,权益。
破产隔离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尹颖,郭杰群[1](2019)在《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机制与中美之设置(下)》一文中研究指出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和监管环境,优化资产证券化对实体经济链接资本市场、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解决其现金融通的作用。此文为《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机制与中美之设置》的下半部分。(接第10期)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贷资产是由作为(本文来源于《当代金融家》期刊2019年11期)
尹颖,郭杰群[2](2019)在《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机制与中美之设置(上)》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美国资产证券化中SPV破产隔离机制的解释与案例的展示,我们看到美国SPV具有较为明确的法律基础,因此具有较高程度的确定性。本文为《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机制与中美之设置》的上半部分。资产支持证券是从20世纪70年代起在美国诞生并快速发展的一种金融产品,融合了信贷融资、证券投资和信用支持等功能。本质上,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为基础,以该特定资产的未来现(本文来源于《当代金融家》期刊2019年10期)
逯毅[3](2018)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破产隔离机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以基础资产稳定的现金流为根本,因此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与能否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关系密切。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较为常用的破产隔离机制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英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真实控制模式为完善我国PPP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存在的问题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8年20期)
李志强,李建,游广[4](2018)在《建立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创新金融工具,其法律核心在于破产隔离机制。破产隔离的概念诞生于美国,对于参与主体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应的概念和规定。本文从破产隔离的界定、实现及实际作用等方面论述破产隔离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金融市场研究》期刊2018年08期)
李耀光[5](2018)在《巩固完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破产隔离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尤其是过去五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累计发行规模超4万亿人民币,存量规模超3万亿人民币,逐步成为资本市场重要投资品种之一,发挥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8-08-01)
程心若[6](2018)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法律障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就是指既缺乏流动性又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一种资产,也就是说具有某种结构安全,其收入与风险是相互分离的,促使其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证券产品,也属于融资行为。从银行角度出发,资产证券化能有效降低融资的成本,还可以优化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及分散风险影响,这是具有十分强大的现实意义。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行为中,非常关键的环节就是能够将现金流成为投资者所有,从而这样的行为,被定义成破产隔离。本研究的出发点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首先,论述了资产证券化和破产隔离理论,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不过这个过程也有风险。其次,中国有两种与破产和扣押相关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通过案例的形式加以解释,加大读者了解目前中国对破产隔离的问题是怎样解决的;然后,对于破产隔离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最后就是对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中肯的建议,不断加强自身的规章制度。(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李静宇[7](2018)在《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在中国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甚完善。基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风险隔离机制与现行法律的冲突,提出了完善企业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经济论坛》期刊2018年06期)
蔡冬冬[8](2018)在《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法律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在企业的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手段在资本市场上日益蓬勃发展。然而,对于传统融资来说,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在于将依靠企业主体的信用变为依靠资产的信用。因而就要求在交易过程中设计一个破产风险隔离机制,将资产信用的风险与其它主体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因此,是否实现了破产隔离便成为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业务成功的关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为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概述部分。第二部分,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实现方式。分别从“真实出售”和“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两个核心问题出发,对于破产隔离的法制环境、实践状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主要对于美国以及日本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运作机制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进而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立法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对近期实践中破产隔离机制的创新模式进行了探究,同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了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真实出售部分,通过完善资产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加强基础资产转移的制度建设来实现。对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提出应完善SPV立法以及尝试新型SPV模式来弥补破产隔离机制的不稳定之处。此外,还应改变目前证券化市场分业监管现状,健全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对以上内容的研究与探讨,以期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与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3-20)
何俊麒[9](2018)在《特定目的信托破产隔离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5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迅速发展开来。时至今日,虽然证券化形成了以信托或专项计划为主的两种模式,但其实质都是以特定目的信托为载体构建破产隔离机制。然而,究竟特定目的信托架构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隔离,值得思考。本文就是以此为中心展开论述。除了引言和结语,全文主要内容共分为四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特定目的信托破产隔离机制的基本理论,以为整个文章奠定理论基础。由文而知,特定目的信托的本质依旧是信托,具有信托的共性,但同时也因其仅为资产证券化这一特定目的,是故也具有个性。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破产隔离,即隔离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证券持有人的破产风险,而这需要借助真实出售和特定目的实体的构造共同作用。其中,真实出售实现第一层破产隔离,即隔断发起机构债权人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影响,而特定目的实体实现第二层隔离,即隔断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证券持有人的破产影响,此处主要的方式便是设立有效的特定目的信托,借助信托的天然属性——信托财产独立性——实现隔离。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特定目的信托破产隔离具体机制实现的制度困境。从理论上来说,破产隔离实现需要真实出售和特定目的信托有效设立,但是在实践中能否实现存在疑问。就真实出售而言,真实出售不仅仅受到撤销权的挑战,还可能因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而难以实现,同时还因信托制度特有属性与其产生冲突,加深真实出售实现的法律困境。此外,我国立法并未明确真实出售的认定规则,这一缺陷更是将真实出售实现推向了深渊。从特定目的信托有效设立来说,因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理解具有模糊性,致使信托生效规则难以确定,而且又因我国公示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信托财产的外部公示效力减弱,以致于独立的信托财产难以对抗善意第叁人的影响。是故,在现行制度框架下,特定目的信托破产隔离机制实现存在制度难题。第叁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真实出售规则和特定目的信托设立制度的域外实践,以期为完善破产隔离机制提供借鉴。在真实出售方面,域外通常有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两种模式,前者倾向于以严格的实质性标准认定真实出售,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却给投资者带来了不确定性和证券化成本的上升;而后者较为形式化和外观化,能给投资者带来确信。其实,二者实质都是在交易安全理念下基于不同保护对象而做出的价值判断。对我国来说,可以结合两种模式,以折中方式构建真实出售认定的积极标准和消极标准,在赋予积极标准以保护投资者同时,赋予消极标准否定力以保护债权人,并将这种否定权利交给债权人自主决定。在特定目的信托设立制度方面,比较日本和台湾立法,我们发现信托设立制度本质上就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即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衡量之结果。同时,不可忽视的一点是,无论如何选择,我们都不得不承认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至少在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中,我们必须要考虑信托公示对抗机制在对抗善意第叁人方面的特有优势。第四部分,主要阐述特定目的信托破产隔离机制的完善方式。首先,从积极标准和消极标准方面完善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其中积极标准包括:合格的基础资产、适格的交易主体、资产转让的合意、合理的交易价格和公示程序,消极标准包括:资产控制权保留、资产风险和收益归属。而后,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价值衡平角度出发,完善特定目的信托设立制度。其中,无论是从交易安全考量,还是从信托起源、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之要求以及真实出售的要求,我们都应当承认信托的要物性,而在信托公示制度方面,公示制度的核心在于维护交易安全,故应扩大信托财产登记范围,将一般动产如债权纳入登记范围,以维护信托的安定性,同时建立信托公示对抗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夏端[10](2017)在《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结构性融资创新,凭借其精巧的设计,独特的结构,安全的交易模式,受到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青睐。破产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整体交易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拟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二是特殊目的载体(SPV)自身的破产风险隔离。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真实出售的标准,因此转让资产后,风险仍然由原始权益人承担。同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作为SPV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只是证券公司的一种理财产品,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专项资管计划不具备独立性,必然会影响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这样就无法实现破产隔离。为了进一步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繁荣发展,我国应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制定真实出售的标准,确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本文从基础资产、真实出售、构建SPV这叁个方面,通过分析国内现有的关于真实出售和SPV制度,结合国外较为先进的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7-06-01)
破产隔离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通过对美国资产证券化中SPV破产隔离机制的解释与案例的展示,我们看到美国SPV具有较为明确的法律基础,因此具有较高程度的确定性。本文为《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机制与中美之设置》的上半部分。资产支持证券是从20世纪70年代起在美国诞生并快速发展的一种金融产品,融合了信贷融资、证券投资和信用支持等功能。本质上,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为基础,以该特定资产的未来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隔离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1].尹颖,郭杰群.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机制与中美之设置(下)[J].当代金融家.2019
[2].尹颖,郭杰群.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机制与中美之设置(上)[J].当代金融家.2019
[3].逯毅.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破产隔离机制分析[J].知识经济.2018
[4].李志强,李建,游广.建立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J].金融市场研究.2018
[5].李耀光.巩固完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破产隔离机制[N].中国证券报.2018
[6].程心若.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法律障碍研究[D].深圳大学.2018
[7].李静宇.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法律分析[J].经济论坛.2018
[8].蔡冬冬.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法律问题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8
[9].何俊麒.特定目的信托破产隔离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10].夏端.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