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沿海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专属经济区,沿海,海洋法,联合国,公约,管辖权,北极。
沿海国论文文献综述
王小感[1](2018)在《大陆架划界国家实践的研究案例——《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执行摘要选编》书评》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及其附件二的规定,如果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超过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则该沿海国可以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若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沿海国必须将确定外部界限的相关数据资料(即划界案)提交大陆架界限(本文来源于《海洋开发与管理》期刊2018年12期)
夏亮[2](2018)在《论沿海国对跨国非法捕捞活动的刑事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国非法捕捞活动不仅破坏海洋生物资源,还与跨国有组织犯罪有关联。沿海国在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相关涉海事务实施刑事管辖时,应考虑到该公约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间的交叉影响,并关注本国在刑事管辖权方面受到的制约。渔权是海权争夺的热点和焦点之一。刑事管辖权对内确定了刑法适用的时空维度,对外则是宣示一国主权最明显的方式。在国际海洋资源争夺日趋白热化的今天,中国应加强国际国内法律衔接,在国际法允许的限度内充分有效行使刑事管辖权,为中国走向深海、实施海上丝绸之路构想提供法治保障。(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田曼[3](2018)在《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登临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登临权是重要的海上执法方式,对于维护沿海国的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引言。我国在“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下,积极推动海洋战略,加强海洋安全和权益保护尤为重要。文章通过法律解释、文献研究等方法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登临制度进行阐述。一、沿海国与专属经济区登临制度的基本问题。对文中涉及的概念、地位、范围等进行简要介绍。明确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上实施登临的理由、性质、程序等相关事项。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登临权的法理依据。登临是维护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两个主权和叁个管辖权,从管辖权的角度分析登临的权行使是国家行政管辖权的体现。叁、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实施登临的具体理由。专属经济区部分适用公海及毗连区的制度,所以登临的理由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规定的五项理由、违反专属经济区两个主权权利和叁个管辖权制度和毗连区管制。四、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登临的程序。具体分析实施登临的目的、程序、登临过程中使用武力的程度及审慎义务,完整的分析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上的登临制度。五、不当登临的责任。对不当登临的构成要件进行理论的分析,根据损害和后果进行责任赔偿分析,解释“不当行为”的含义、构成要件、损害或损失的赔偿问题。六、我国在专属经济区登临制度的完善。结合国情分析国内法对专属经济区登临制度所涉及的问题规定不明确的现状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结语。登临制度维护海洋安全和权益的重要制度,为维护我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的两个主权和叁个管辖权,应依据国际法律原则的规定完善专属经济区的登临制度,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8-05-01)
李亚彦[4](2018)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刑事管辖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全文包括引言、四个主文部分、结语。引言。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极为重要的一块区域。我国海洋权益屡遭侵害。但我国却几乎没有行使过刑事管辖权,因此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专属经济区的刑事管辖法律制度,并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一、专属经济区犯罪和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相关问题述评。专属经济区是一国重要的区域。专属经济区内的犯罪近年来愈演愈烈,严重侵害我国国家利益。国家有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该区域行使管辖权,捍卫本国海洋权益,其中刑事管辖权就是一个重要手段。二、专属经济区内刑事管辖的原则和依据。专属经济区内刑事管辖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由于迭加适用公海制度,沿海国对海盗罪和其他条约规定的犯罪也有管辖权。沿海国对海盗罪的管辖的是普遍管辖原则。对于其他几种犯罪,仅是一种条约义务。沿海国享有相应管辖权的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相关规定以及沿海国的国内法。叁、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刑事管辖权的具体权限分析。本节按海域探讨了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沿海国享有权利的具体权限。这叁个海域的权限总和构成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刑事管辖权权限。四、中国专属经济区国内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我国立法主要存在海洋法存在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不足,《刑法》中罪名和刑罚设置不完善、海上刑事管辖权依据不完善的问题。相应提出的建议是为海洋立法增加宪法依据和制定海洋基本法,对已有罪名进行“立改”以及完善刑事管辖权依据。结语。文章阐述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刑事管辖权的依据和具体权限。我国现行海洋法存在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不足,《刑法》中罪名和刑罚设置不完善、海上刑事管辖权依据不完善的问题,我国应该根据立法存在的几点问题加以修改。(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8-05-01)
周亚杰[5](2018)在《试析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立法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它不仅仅利用自身巨大的水体为气候的调节做出了贡献并且为许多生物提供了栖息地,所以海洋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随着海洋事业的发展,油类、化学品等其他有害物质进入海洋,海洋生态环境遭受威胁或严重损害,也直接危害了人类的经济利益和身体健康。而受船舶污染影响最严重的莫过于沿海国,船舶污染一旦发生,对于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影响巨大,而它的法律地位又导致在其区域内的管辖权问题错综复杂。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对于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立法管辖权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公约,为各国海洋环境方面的立法提供了法律指南和依据,并将沿海国的环境保护管辖权扩张至专属经济区范围之内,我们将着重探讨它有关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污染的部分条文及其意义,但是其规定并不清晰完善。而加拿大位于北美洲北部,西临太平洋,东濒大西洋,是世界上海岸线最长(长达24.4万千米)的国家。它是海洋大国,具有包括沿海国、港口国还有海洋国家的综合特征。加拿大的海洋占据着其国家主权的很大一部分,所以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加拿大要维护其在海洋的相关权利。它作为标志性的沿海国家,为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管辖权在国际范围内做出了许多突破和实践。为探索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立法管辖权的变革以及加拿大在这方面做出的突破以及给我国所提供的经验,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简述船舶污染的含义及其危害性,表明船舶污染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立法价值,表明船舶污染的防治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同时也使读者对船舶污染的含义及分类有充分了解。第二章第一节介绍沿海国对船舶污染立法管辖权所遵循的国际习惯的发展历程;第二节介绍国际条约发展过程中对于船舶污染立法管辖权基于不同立法背景和目的、文义的差异理解和司法实践的角度阐述国际上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立法管辖权的发展。第叁章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1条和第234条进行具体解读,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船舶污染设置的框架尤为复杂,因为船旗国、港口国以及沿海国对于防治船舶污染有一定的管辖权。而其阐述的最为详细的就是对于沿海国法律框架的构建。该公约是海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其制定和实施对于各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及相关法律实践具有深远影响,对于具体条文的解读,使得读者大致了解沿海国船舶污染法律框架的叁个层次以及加拿大及其他国家构建国内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管辖的法律框架的基础。第四章分析加拿大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管辖权的实践,着重叙述加拿大积极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及制定的本国的污染控制法以及立法实践。第五章作出总结,从理论分析、规则对比分析的角度,基于加拿大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立法管辖的历史和目的、相关规则以及案例分析,总结得出其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立法管辖的借鉴意义。船舶污染问题是关系全球各国合作的问题,由于海洋是作为一个整体并且海水在不断流动,船舶污染的来源也非常复杂,如果不合作,那么很可能难以甚至是根本无法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结语对于国际社会上对于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立法的国际合作进行展望,不要只是在各个会议各个论坛上去讨论相关的理论性问题,而是一定要致力于制定统一的国际公约,使得相关问题的解决能有法律进行约束,才能确保各个国家都能够采取积极的行动来加强合作从而解决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立法管辖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01)
邢望望[6](2017)在《危险货物海上跨界运输的沿海国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产业分工全球化,危险货物海上跨界运输已变得越来越普遍,于是出现了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争议。从危险货物的法律性质出发,可以将危险货物分为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特殊危险货物、普通危险货物叁类,分别讨论其对应的沿海国管辖权问题。针对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沿海国应采取不同的管辖措施,严格管控禁止运输之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规范针对运输特殊危险货物的事前告知制度,严格监督且加强对普通危险货物的海上跨界运输的管理。(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杨永红[7](2017)在《从北极日出号案析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执法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8月,《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庭就荷兰诉俄罗斯北极日出号案作出的实体裁决首次对于专属经济区中沿海国的执法权及其所受到的限制进行了系统而明确的解释,特别是仲裁庭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严格意义上的执法权与广义上的执法权进行了区分,并突破性地明确了沿海国为保护其对非生物资源勘探、开发及利用的主权权利享有执法权。表明《海洋法公约》虽未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上的执法问题进行面面俱到的规定,但是沿海国仍可为了保护其主权权利与利益享有执法权。这对于中国作为沿海国如何在南海、东海等海域的专属经济区行使执法权并处理好与非沿海国的权利冲突及中国作为非沿海国在别国的专属经济区如何保障自己的海洋权益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7年03期)
叶泉[8](2017)在《论沿海国岛礁建设的边界、效应及中国的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岛礁建设是国际法认可的增加国家领土或扩大国家管辖范围的方式之一,只要行为国遵守相应的国际法规范,岛礁建设便无可指摘。人为建设势必对岛礁的"权利基础"和"划界效力"的认定带来冲击。岛礁建设所依托的海洋地物是判断建设后"权利基础"的重要依据,而岛礁的面积与地理位置则是确定"划界效力"的关键因素。中国在南海的岛礁建设,是在自身管辖海域内依托现有岛礁而实施的人为添附,并未损害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的利益,其合法性毋庸置疑。未来在南海岛礁建设过程中,中国一方面应考虑出台官方立场文件阐述岛礁建设缘由,并继续履行相应的国际法义务;另一方面还应充分挖掘和开发岩礁的经济价值,避免落入他国设置的"人工岛屿"陷阱。(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3期)
郑雷[9](2017)在《北极西北航道:沿海国利益与航行自由》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加拿大在北极西北航道的管理立法中采取"内水性"的管理措施,其希望通过航行许可制等措施实现对西北航道水域的"内水化"控制,维护其国家安全利益,同时保护北极海域的生态环境和因纽特人传统的生活方式。在应对加拿大的管理措施时,我国需妥善处理加拿大对西北航道的海洋主张,尊重加拿大作为沿海国正当的安全利益,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推进与加拿大在西北航道的合作,以《极地规则》为契机敦促加拿大在西北航道实行更加科学合理的环保规则,维护我国在西北航道的航行自由权。(本文来源于《国际论坛》期刊2017年03期)
郑雷[10](2017)在《北极航道沿海国对航行自由问题的处理与启示(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Through shipping regulations,coastal states such as Russia and Canada have established exclusive jurisdiction over the Arctic passages. With the opening of the Arctic sea lanes due to global warming,the focus is now on balancing jurisdictional rights of coastal states and freedom of navigation of non-regional countries.(本文来源于《China International Studies》期刊2017年02期)
沿海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跨国非法捕捞活动不仅破坏海洋生物资源,还与跨国有组织犯罪有关联。沿海国在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相关涉海事务实施刑事管辖时,应考虑到该公约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间的交叉影响,并关注本国在刑事管辖权方面受到的制约。渔权是海权争夺的热点和焦点之一。刑事管辖权对内确定了刑法适用的时空维度,对外则是宣示一国主权最明显的方式。在国际海洋资源争夺日趋白热化的今天,中国应加强国际国内法律衔接,在国际法允许的限度内充分有效行使刑事管辖权,为中国走向深海、实施海上丝绸之路构想提供法治保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沿海国论文参考文献
[1].王小感.大陆架划界国家实践的研究案例——《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执行摘要选编》书评[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8
[2].夏亮.论沿海国对跨国非法捕捞活动的刑事管辖权[J].国际法研究.2018
[3].田曼.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登临制度研究[D].海南大学.2018
[4].李亚彦.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刑事管辖权研究[D].海南大学.2018
[5].周亚杰.试析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立法管辖权[D].华东政法大学.2018
[6].邢望望.危险货物海上跨界运输的沿海国管辖权[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
[7].杨永红.从北极日出号案析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执法权[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
[8].叶泉.论沿海国岛礁建设的边界、效应及中国的应对[J].环球法律评论.2017
[9].郑雷.北极西北航道:沿海国利益与航行自由[J].国际论坛.2017
[10].郑雷.北极航道沿海国对航行自由问题的处理与启示(英文)[J].ChinaInternationalStudies.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