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出资规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责任,公司登记,股权转让协议,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冒用,登记机关,补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出资规避论文文献综述
高扬[1](2019)在《“被冒名工商登记”,该怎么办》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责任或掩饰身份,往往采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进行工商登记,又因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登记一般采取形式审查标准、行为人违法成本不高、诚信经营理念缺失等原因,导致冒名行为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屡见不鲜。实践中,被冒名登记的形式也多(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2-18)
王军,于丽红[2](2018)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对法定出资方式的规避》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是法定的。《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限于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要求是能够用货币估价且能够依法转让。如劳务就很难界定为一种非货币财产;债权因收回的不确定性,尽管可以转让但也很难用货币估价;信用作为一种经营要素是不能够依法转让的。所以,劳务、债权和信用均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本文来源于《中国农业会计》期刊2018年04期)
邱松青[3](2012)在《论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及规避》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科技、知识、信息成为生产的第一要素,这些生产要素在法律层面的变现形式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公司资产中占据的比例逐渐增大。但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其作为出资手段比一般的实体物更具复杂性,修订后的公司法仅仅回答了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出资的问题,但是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出于对接受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安全运行的考虑,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合理、严密安全、切实可行的机制来保障知识产权资本的运行,对公司可能因接受知识产权投资而产生的危险进行防范。本文以知识产权出资为出发点,依据我国现行的法规,系统地分析了特别的投资形式—知识产权,并提出了合理的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34期)
杨慧文,房剑立[4](2012)在《股东不能以出资额为限规避债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公司)从2010年开始,将棉纱销售给浙江某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公司)。 合同履行中,河南公司与浙江公司签订了一份降价协议,协议中浙江公司的签字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但未加盖浙江公司印章。 2(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10-20)
沈洁琼[5](2012)在《论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及规避》一文中研究指出威廉配第是17世纪英国着名的经济学家,他对当时的生产要素作了这样的概括:土地是财富之母,而劳动则是财富之父。随着经济的发展,李嘉图和亚当斯密提出了生产的叁要素,即土地、劳动、资本。马歇尔将生产经营管理看作是新的生产要素。当前,科技、知识、信息成为生产的第一要素,作为这些生产要素在法律层面的重要形式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因素。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其在公司资产中占据的比例逐渐增大。但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其作为出资手段比一般的实体物更具复杂性,修订后的公司法仅仅回答了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出资的问题,但是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涵盖了出资标的物范围、出资主体的合格性、对出资的评估、出资的比例、潜在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防范等方面。出于接受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是否能够安全运行的考虑,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运行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合理、严密安全、切实可行的机制作保障,对公司可能因接受知识产权出资而产生的危险进行防范。本文将知识产权出资作为出发点,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选用研究比较、价值分析、法律解释等手段,系统地分析了特别的投资形式—知识产权出资,并提出了合理的意见。按照逻辑顺序,全文分为四章,以递进式结构进行论述。第一章,概括叙述了知识产权出资理论,对知识产权出资的定义和特点进行了分析。站在出资的动态的角度上,依据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对知识产权出资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并简要阐述了知识产权出资的范围及出资程序的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第二章,知识产权出资所存在的风险。知识产权出资有很多风险,知识产权自身,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有关出资行为的法律漏洞等都可能会成为导致风险出现的因素。该章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知识产权出资存在的风险并分析了风险出现的原因。研究分析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过程所隐藏的风险,可以从法律上予以限制,最大限度地做好防范措施。第叁章,知识产权出资风险规避及第四章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制,针对如何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即将对相关制度的完善和事前防范措施的加强结合起来。(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10-15)
王军,于丽红[6](2011)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对法定出资方式的规避》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是法定的。《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限于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要求是能够用货币估价且能够依法转让。如劳务就很难界定为一种非货币财产;债权因收回的不确定性,尽管可以转让但也很难用货币估价;信用作为一种经营要素是不能够依法转让的。所以,劳务、债权和信用均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本文来源于《中国农业会计》期刊2011年02期)
罗来军,朱艳,罗雨泽[7](2007)在《中外合资企业外商和中方的出资博弈——一个解释和规避外商出资违约的分析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博弈模型揭示外商没有按照合同出资的管理过程以及我国企业对外商出资的判断。该模型的分析表明我国企业可考虑运用博弈论等现代化的管理工具和决策方法来加强对合资的管理,体现管理的科学性。(本文来源于《软科学》期刊2007年03期)
高旭军[8](2006)在《规避非货币出资程序行为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探究了规避非货币出资程序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规避行为的危害性和引发规避行为的原因,接着探讨了规避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最后文章论述了其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问题。文章的基本观点是:规避行为会及资本充实原则,因而应该通过追究当事股东及其他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来禁止这种行为。(本文来源于《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6期)
王伟[9](2002)在《“空股”转让注意交易安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股权转让是资本运营的一种重要形式。股权转让的基本法律要件是股权人享有完整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瑕疵股权(特别是所谓的“空股”)亦经常成为转让(本文来源于《中国企业报》期刊2002-02-08)
出资规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引言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是法定的。《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限于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要求是能够用货币估价且能够依法转让。如劳务就很难界定为一种非货币财产;债权因收回的不确定性,尽管可以转让但也很难用货币估价;信用作为一种经营要素是不能够依法转让的。所以,劳务、债权和信用均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出资规避论文参考文献
[1].高扬.“被冒名工商登记”,该怎么办[N].检察日报.2019
[2].王军,于丽红.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对法定出资方式的规避[J].中国农业会计.2018
[3].邱松青.论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及规避[J].法制与社会.2012
[4].杨慧文,房剑立.股东不能以出资额为限规避债务[N].检察日报.2012
[5].沈洁琼.论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及规避[D].华东政法大学.2012
[6].王军,于丽红.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对法定出资方式的规避[J].中国农业会计.2011
[7].罗来军,朱艳,罗雨泽.中外合资企业外商和中方的出资博弈——一个解释和规避外商出资违约的分析视角[J].软科学.2007
[8].高旭军.规避非货币出资程序行为法律责任探究[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9].王伟.“空股”转让注意交易安全[N].中国企业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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