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例外的豁免论文-宋晨晨

欺诈例外的豁免论文-宋晨晨

导读:本文包含了欺诈例外的豁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银行,善意第叁方

欺诈例外的豁免论文文献综述

宋晨晨[1](2019)在《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以浙江兴业公司、宁波华聚公司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国际贸易发展以来,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发挥了越来越大作用。信用证的纯单据性为信用证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但滥用例外原则会破坏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欺诈行为客观存在,也不应对信用证下的款项中止支付,这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豁免"。以兴业公司、华聚公司、交通银行信用证欺诈纠纷案进行分析,从外贸实务角度解释何为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豁免,为银行在作为"善意第叁方"时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合规审查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19年11期)

盛金艳[2](2018)在《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业务中主要的结算方式,其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受到了进出口贸易商们的青睐。围绕着信用证的法律问题中,信用证欺诈问题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将欺诈作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例外原则并对该例外原则的适用予以限制,几乎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作为贸易大国也不例外。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规范信用证法律关系并处理信用证纠纷的主要规则,其中第八条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情形,第十条则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方面已操作娴熟,但在认定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方面仍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由条文本身引发的一些疑问,进而影响到审理判断。此时就需要回归到豁免规则本身存在的意义,即对善意第叁人的保护。由此,本文将以善意第叁人保护为视角,研究在信用证欺诈发生时对善意第叁人予以豁免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依据、第叁人受到豁免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豁免情形。除导言和结论之外,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认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和豁免原则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从理论上看,从独立性原则到欺诈例外原则再到豁免原则,体现出了对信用证机制本身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摸索与平衡。从美、英、中叁国实践来看,美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问题表现出积极的态度,英国更加保守,而中国则选择性地学习借鉴了该二国做法,但各国都对善意第叁人予以重视。第二章探讨善意第叁人免于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合理性或者说法理依据,发现民事领域对善意第叁人长久以来的保护观念、与票据规则相衔接的目标、对各方利益的合理取舍等,都使得善意第叁人理应获得豁免。第叁章研究第叁人获得豁免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从主体来看,其必须是信用证交易中的第叁方。从主观来看,其必须是善意的。从客观来看,其必须支付了对价。在判断善意及支付行为方面,本文还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在判断客观行为时应当排除类似行为的干扰,紧扣要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实际价值的付出;认为在判断主观善意时应采取两步走思路,先看第叁人是否履行了作为信用证交易中特定主体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表面相符审单义务,然后再以对普通民事主体的善意要求来考察第叁人,看其是否明知欺诈或存重大过失。第四章在第叁章的基础上列出并分析了具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情形,主要有五种:一是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实际预付;二是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保兑义务;叁是除保兑行、议付行外,被指定行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或实际预付;四是开证行或被指定行已对信用证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且该票据为善意持票人所持有;五是按新信用证的要求,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善意的第二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我国之所以会在判断豁免情形时存在些许不足,首先是有规则本身的原因:我国在信用证规则方面更多地借鉴了英美法系而在票据规则方面更多地参照了大陆法系,由此造成尴尬局面,并且《规定》的颁布略早于UCP600,因此没有能完全预见到国际上的趋势;其次也有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商们在参与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采取了一些特有的做法,而这些国内做法与UCP600间存有摩擦。但是笔者相信,只要充分理解信用证的运作机制、充分理解第叁人在信用证交易中的角色,并且努力与国际惯例也就是UCP600的理念相统一,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5-01)

王霖,左莉莎[3](2012)在《中国法上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剖析历年下发的《信用证司法解释》豁免条款及司法实践,得出结论是:中国法院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持肯定态度,对信用证交易中善意当事人的保护也呈日益增强态势,但是被施与豁免保护的对象仍不甚明确。因而,有必要结合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之相关条文,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提出完善建议如下:首先是明确解释相关术语、其次是修改和增添可豁免情形、再次是明确应予豁免保护的对象。(本文来源于《Proceedings of 2012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pplied Social Science(ICASS 2012) Volume 3》期刊2012-02-01)

徐金丽[4](2010)在《由UCC5看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中善意第叁人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善意第叁人制度有效地维护了信用证的流通性和交易的公平性,是对欺诈例外原则的重要补充。由于目前很少有国家为信用证交易制定专门的成文法,所以作为最早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的成文法典,UCC5-109备受关注。我国对于信用证下善意第叁人的界定仍然不够成熟,所以有必要借鉴UCC5-109对其进行重新构建。(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对外经贸》期刊2010年04期)

王霖[5](2009)在《中美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中的善意第叁人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中美两国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立法做比较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司法解释的豁免范围要远远大于统一商法典。司法解释中的开证行的指定人大致类同与统一商法典的被指定人;司法解释中的保兑行则要比统一商法典的保兑人的范围大得多;司法解释中的票据持票人的范围也要大于统一商法典的汇票的正当持票人。(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09年09期)

张德新,袁玲[6](2008)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对第叁方的适用与豁免》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信用证,其赖以存在的主要依据是着名的"独立抽象原则"。该原则要求信用证和基础合同相互独立,信用证交易仅是单据交易,银行只处理单据。只要单据之间、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完全相符,银行就承担独立的付款义务。但信(本文来源于《经营与管理》期刊2008年09期)

卢信[7](2007)在《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制度相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与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这两个文件在规定这项制度中存在以下问题:法律效力偏低、规定过于分散、内容不完善。(本文来源于《消费导刊》期刊2007年11期)

饶艳[8](2006)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保证了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石,但它在客观上存在着容忍欺诈的缺点。因此,各国都纷纷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补救。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又会给信用证交易的善意第叁人的利益带来冲击。于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应运而生。 各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如美国成文法、英国的判例法等,为善意的第叁人留下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空间,确立了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美国率先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英国也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给以肯定。该原则要求,即使存在欺诈的情形,为了保护已付出对价、善意的信用证交易参与人,开证行也必须付款。 然而具体如何适用这项制度,仍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目前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都不够成熟。我国的相关规定中也体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精神,但还不完善。因此,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就显得尤为迫切。 通过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我们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制度作了具体的探析,并针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更好地促进信用证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06-05-08)

王金兰,陈楠[9](2005)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独立和抽象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石,但它在客观上存在着保护欺诈受益人的缺点。因此,各国都纷纷建立信用证欺诈倒外原则来进行补救,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又会给信用证交易的善意第叁人利益带来冲击,于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应运而生。美国率先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英国也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给以肯定。我国的信用证立法比较薄弱,虽然近年来的判例和相关文件表明我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持肯定态度,但立法上的完善应是必须的。(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5期)

顾民[10](2004)在《信用证欺诈的例外豁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实施70多年的过程中,1941年美国法院审查斯特恩诉亨利·施罗务银行案件首次确立了信用证交易的“欺诈例外原则”,作为信用证独立原则的一项例外,但在对远期信用证汇票的有效合法承兑人,即远期汇票(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4-02-02)

欺诈例外的豁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业务中主要的结算方式,其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受到了进出口贸易商们的青睐。围绕着信用证的法律问题中,信用证欺诈问题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将欺诈作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例外原则并对该例外原则的适用予以限制,几乎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作为贸易大国也不例外。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规范信用证法律关系并处理信用证纠纷的主要规则,其中第八条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情形,第十条则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方面已操作娴熟,但在认定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方面仍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由条文本身引发的一些疑问,进而影响到审理判断。此时就需要回归到豁免规则本身存在的意义,即对善意第叁人的保护。由此,本文将以善意第叁人保护为视角,研究在信用证欺诈发生时对善意第叁人予以豁免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依据、第叁人受到豁免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豁免情形。除导言和结论之外,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认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和豁免原则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从理论上看,从独立性原则到欺诈例外原则再到豁免原则,体现出了对信用证机制本身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摸索与平衡。从美、英、中叁国实践来看,美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问题表现出积极的态度,英国更加保守,而中国则选择性地学习借鉴了该二国做法,但各国都对善意第叁人予以重视。第二章探讨善意第叁人免于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合理性或者说法理依据,发现民事领域对善意第叁人长久以来的保护观念、与票据规则相衔接的目标、对各方利益的合理取舍等,都使得善意第叁人理应获得豁免。第叁章研究第叁人获得豁免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从主体来看,其必须是信用证交易中的第叁方。从主观来看,其必须是善意的。从客观来看,其必须支付了对价。在判断善意及支付行为方面,本文还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在判断客观行为时应当排除类似行为的干扰,紧扣要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实际价值的付出;认为在判断主观善意时应采取两步走思路,先看第叁人是否履行了作为信用证交易中特定主体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表面相符审单义务,然后再以对普通民事主体的善意要求来考察第叁人,看其是否明知欺诈或存重大过失。第四章在第叁章的基础上列出并分析了具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情形,主要有五种:一是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实际预付;二是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保兑义务;叁是除保兑行、议付行外,被指定行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或实际预付;四是开证行或被指定行已对信用证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且该票据为善意持票人所持有;五是按新信用证的要求,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善意的第二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我国之所以会在判断豁免情形时存在些许不足,首先是有规则本身的原因:我国在信用证规则方面更多地借鉴了英美法系而在票据规则方面更多地参照了大陆法系,由此造成尴尬局面,并且《规定》的颁布略早于UCP600,因此没有能完全预见到国际上的趋势;其次也有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商们在参与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采取了一些特有的做法,而这些国内做法与UCP600间存有摩擦。但是笔者相信,只要充分理解信用证的运作机制、充分理解第叁人在信用证交易中的角色,并且努力与国际惯例也就是UCP600的理念相统一,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欺诈例外的豁免论文参考文献

[1].宋晨晨.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以浙江兴业公司、宁波华聚公司为例[J].对外经贸实务.2019

[2].盛金艳.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8

[3].王霖,左莉莎.中国法上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评析[C].Proceedingsof20122nd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AppliedSocialScience(ICASS2012)Volume3.2012

[4].徐金丽.由UCC5看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中善意第叁人的重构[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

[5].王霖.中美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中的善意第叁人比较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9

[6].张德新,袁玲.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对第叁方的适用与豁免[J].经营与管理.2008

[7].卢信.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制度相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J].消费导刊.2007

[8].饶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研究[D].暨南大学.2006

[9].王金兰,陈楠.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10].顾民.信用证欺诈的例外豁免[N].国际商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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