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因果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因果关系,规则,责任,工伤,过失,虚假,鉴定。
因果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侯玲玲[1](2019)在《工伤排除规则重构:从过错到因果》一文中研究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以及第16条均以劳动者过错因素作为直接的工伤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40号指导案例亦采用以无过失为起点的推理逻辑,从而形成了以劳动者过错替代工伤因果关系的刚性规则。工伤排除规则中的过错责任是工伤保险演变的"胎记",与工伤定义并不协调。为防止个人行为或自愿行为具有可责难性成为排除工伤认定的一般规则,进一步周延工伤定义的理论以及完善工伤法律制度,应在因果关系判断中考虑劳动者过错。当劳动者过错足以改变行为(不再是工作行为)的性质时,方可排除工伤认定。在逻辑上,工伤认定规则中的因果关系应该具有周延而完整的解释力。(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杨荟莹[2](2019)在《论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食品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发展相对滞后,尤其在食品侵权领域,实务中关于食品侵权因果关系的司法裁判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英美法系中可预见性规则是判断因果关系的权威标准,而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领域却没有相关规定,可预见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文章阐述了域外法系可预见性规则理论及其在食品侵权领域的运用,进而分析我国食品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弊端,就此提出引用可预见性规则来判断食品侵权因果关系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5期)
贺峰,邬海翔,唐修荣,李晓东[3](2018)在《厘清医疗鉴定特点 重构因果认定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直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难点和焦点,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课题组以2010年10月至2018年10月该院作出的88件判决书为样本,在调研数据统计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因果关系认定的建议。一、基本情况(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20)
吴浩[4](2018)在《英美刑法中蓄意结果因果关系规则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果关系是刑法的核心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两大法系不断修正旧学说与创设新理论,目的就是为司法实践解决该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在解决因果关系的问题上,英美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更注重解决方法的高效性与合理性,从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双层次综合考量各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最终确定具有刑法学意义的可责性的实行行为。"蓄意结果规则"就是这一思考方式的具体体现。比较研究两大法系对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分析逻辑方式和解决路径,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新的思路。(本文来源于《科学经济社会》期刊2018年04期)
赵元松[5](2018)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定规则研究——周某触电死亡损害赔偿案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定,应区分条件和原因,对所发生侵权行为进行相当性测试,避免将本是条件的行为错认为原因,也要避免错把本是原因的行为错划为条件,作出区分的标准应该是大陆法系的"相当性"和英美法系的"可预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6期)
鄢宇楠[6](2018)在《论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主要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而在此规定当中仅规定了诱多型虚假陈述,对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在审理诱空型虚假陈述民事案件时对因果关系认定都缺乏体系。美国和日本的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体系有所不同,美国采用两层因果关系理论这一科学的因果关系认定方式,这一方式可以被我国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所吸纳。而日本《证券交易法》向《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转变则说明了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并不能适用于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当中。我国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应采用美国两层因果关系理论,将因果关系认定区分为两步,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中将虚假陈述区分为消极虚假陈述和积极虚假陈述,消极虚假陈述采用重大性标准进行推定,积极虚假陈述则采用信赖推定原则加以推定。法律因果关系则将虚假陈述行为主观心态区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心态虚假陈述采取“直接后果说”,过失则采取“合理预见说”。(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06-02)
高娟,刘贝[7](2018)在《医疗损害纠纷中机会丧失规则本土化路径探寻——由因果关系适用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着名大法官卡多左引言:由二则案例引发的追问【案例一】~①2008年2月4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损伤入住被告医院,诊疗过程中,医院未对其已经存在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及时诊断并提示。一年后,王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尿毒症、慢性肾炎、肾性贫血、肺部感染、腰椎骨折内固定术后。王某某以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使其丧失了对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尽早对症治疗的机会为由,诉求赔偿。经鉴定,医疗行为有过错,但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本文来源于《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8-04-18)
徐静文,张红霄,何文剑[8](2018)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基于2005—2017年120份环境侵权判决书》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引发的环境侵权案件逐渐增加。我国《侵权责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学界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初步责任应由谁承担有不同主张。有学者认为应该由侵权人承担(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也有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未区分具体案件,应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鉴于上述争议,笔者试图结合司法案例,并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分析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从而实现法律公平与效率的双重目标。通过查阅北大法意案例数据库记载的2005—2017年120份环境侵权判决书,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要求被侵权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证明责任"以及依赖因果关系理论或鉴定结论等问题。进一步根据法经济学理论,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进行重新界定,分析发现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最优选择是:被侵权人承担因果关系证明中的初步证明责任,完成证明责任后由侵权人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这一研究结论恰好与学界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法律上因果关系推定"达成共识。且既可达到收益最大化,又可使预期错判损失最小化。故将立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修改为"法律上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鲍彩慧[9](2017)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的规则再述——基于806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因果关系的判定重要且复杂,但当前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规则难以契合司法实践需要。根据市场投资逻辑,推演四类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行为和股票价格的不同影响,重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因果关系规则。同时,细化两个时间节点的认定规则,择定判断系统性风险的参照系和计算规则,以实现因果关系规则的完善进阶。最后,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发表余论,辅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价值的实现。(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7年05期)
武亦文[10](2017)在《保险法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则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只涉及责任成立的问题,而同责任范围并无关联。在因果关系能够确定的情形下,应当在类型化基础上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判定规则。前后相继型因果关系是英美法中适用效力标准的主力近因规则的前提。同时作用型因果关系中,进一步区分同时独立作用型和同时协同作用型两种型态,前者宜以充分条件为判定规则,后者应以条件说判定因果关系,但由于条件说无法在积极意义上肯定保险责任的成立,故需结合其他责任判断要件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介入其他因素型因果关系中,应考察介入原因力得否中断先前因果关系发展型态。在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形下,应考察当事人对因果关系不明的可归责性,在此基础上借举证责任解决保险责任承担问题。若双方对于因果关系不明均不具归责性,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判决保险人按照相应比例赔付。保险人责任承担的判断以保险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为基础,但仍须结合其他因素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7年06期)
因果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我国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发展相对滞后,尤其在食品侵权领域,实务中关于食品侵权因果关系的司法裁判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英美法系中可预见性规则是判断因果关系的权威标准,而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领域却没有相关规定,可预见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文章阐述了域外法系可预见性规则理论及其在食品侵权领域的运用,进而分析我国食品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弊端,就此提出引用可预见性规则来判断食品侵权因果关系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因果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侯玲玲.工伤排除规则重构:从过错到因果[J].中国法学.2019
[2].杨荟莹.论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食品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的适用[J].法制与经济.2019
[3].贺峰,邬海翔,唐修荣,李晓东.厘清医疗鉴定特点重构因果认定规则[N].人民法院报.2018
[4].吴浩.英美刑法中蓄意结果因果关系规则之思考[J].科学经济社会.2018
[5].赵元松.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定规则研究——周某触电死亡损害赔偿案解析[J].法制与经济.2018
[6].鄢宇楠.论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完善[D].南昌大学.2018
[7].高娟,刘贝.医疗损害纠纷中机会丧失规则本土化路径探寻——由因果关系适用引发的思考[C].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8
[8].徐静文,张红霄,何文剑.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基于2005—2017年120份环境侵权判决书[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9].鲍彩慧.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的规则再述——基于806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J].证券法苑.2017
[10].武亦文.保险法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则体系[J].法学研究.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