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律师在场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律师,制度,人权,辩护权,实体性,规制,阶段。
律师在场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英哲[1](2019)在《再谈律师在场权——以我国值班律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在场权作为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益的重要权利,对于程序正义有着重要意义。域外诸多国家确立此项制度,我国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在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诉讼力量、减少刑讯逼供和充当讯问证人。我国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为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提供了合适土壤,但构建我国的律师在场权制度还面临如实回答义务和认罪认罚制度所带来的激励性选择的双重困境。(本文来源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9期)
诸小燕[2](2019)在《比较法视域下的律师在场权悖论释义与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大量实践数据分析和比较,律师的在场权理论的发展与实际发生案件的多少存有很大的关系,在场权制度的最理想状态就是能达到存在而不使用或者是很少条件下适用,追其本质,律师的在场权的作用同诉讼过程中口供、文化以及沉默也算罪和具有利益的替代性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通过数据易知,在中国刑事错案的形成并不是一系列严谨逻辑推理而成的结果,常常都是由于一些铁证外加追诉人的犯罪供述导致,使得执法单位毫无辩解的能力,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律师的在场权制度的建立可对宣判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产生有效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应的制度管理措施,相辅相成,致使达到公平、公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苏琪[3](2019)在《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在场权是指律师在侦查阶段讯问时有权在场,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对讯问时出现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对律师在场权有着不同的规定,受到我国传统侦查模式、司法观念及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律师在场权在我国长期缺位,然而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没有停止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两年的试点经验,于2018年经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标志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在审前的人权及律师的权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侦查讯问阶段作为证据链形成的关键一环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侦查程序不能完全发挥作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流于形式,成为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手段的合法外衣。当前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保障审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讯问手段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由于其自身制度的缺陷导致单独使用时功能严重失常,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与沉默权、律师在场权两者或叁者结合共同组成捍卫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沉默权在我国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相违背,因此,有必要确立律师在场权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行辅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赋予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能够使律师提前了解案情,更好的发挥律师的作用,弥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缺陷,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更好的达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的初衷。纵观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试点地区提供的丰富经验及相关立法都为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确立创造可能,因此,应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确立律师在场权。(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3-26)
任向楠,巩一丹[4](2019)在《我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不断扩大,律师的在场权已经变成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一项尤为重要的权利,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在侦查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和侵犯犯罪嫌疑人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因此,本文通过对律师在场权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从而对其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李宁[5](2018)在《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律师在场权是辩护权的应然组成部分。此项权利的确立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保障的作用。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确立要借鉴国外关于律师在场权的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防止权利"异化",落实"值班律师制度"。(本文来源于《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张潇文[6](2018)在《我国侦查讯问之律师在场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不断走向深水区的时代背景下,众多领域立法着重增强了控辩双方的抗辩性,但侦查讯问领域一直未受到足够重视。受我国刑事司法传统理念与传统侦查模式以及过去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的不足等因素的局限,侦查讯问之律师在场权制度自二十一世纪初始至今尚处于立法空白。诚然,讯问作为公安机关获取犯罪信息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构建证据链中的重要一环,但同时也是被追诉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薄弱环节。如何杜绝“重实体、轻程序”、“口供中心主义”以及“刑讯逼供”等现象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难题。从加强被追诉方人权保护、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角度而言,在敏感而关键的侦查讯问阶段赋予被追诉方辩护律师在场权,是解决被追诉方与追诉方之间的权利配置的过度失衡的有效方式。本文藉图以此重新唤起理论界和立法界对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权问题的重视,并着手该方面相关立法与试点,以最大限度清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此类顽疾。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五部分组成。本文在第一部分辨析了律师在场权的涵义(二分法与叁分法),指出本文探讨的律师在场权是狭义上的律师在场权即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权,并具体阐释了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权利义务内容、性质、特点等。在第二部分指出了律师在场权制度背后所依据的法理基础以及所蕴含的诉讼价值。在第叁部分系统地介绍了域外及我国同台湾地区关于律师在场权的立法例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并进行相应鉴析,提出了对限制律师在场权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制模式以及叁种讯问规范措施的关系,便于我国在构建律师在场权制度时做出理性的路径选择。在第四部分指明我国侦查讯问过程中缺失律师在场权制度这一现状,并对学术界典型的对设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质疑之声做出了回应。另外,检讨了我国律师在场权长久缺失的原因,并对构建我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阐论与证成。第五部分在批判性继承域外理论的基础之上,具体阐述了我国语境下的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涵义及适用范围,对新时代我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规则探索、试点尝试以及相关联动体系建设进行了大胆而又不失合理性与科学性的构想与设计。(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8-05-01)
关宇佳[7](2018)在《论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审前程序的正当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中侦查阶段的正当性更加为司法公正提供必要的前提。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完善辩护律师辩护权,提高侦查机关的侦查水平,降低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减少翻供几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是目前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使得这一制度在我国从2000年初至今始终是试点状态,而且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相关内容存在着争议,所以文章从试点中的相关案例入手,阐述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的相关问题,对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的构建进行具体的设想,从而使我国的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从试点阶段走向立法层面,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09)
何花[8](2017)在《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减少侦查讯问中的违法行为,推动审前侦查讯问制度的根本性改革。目前针对违法侦查行为,主要是通过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事后救济。这种事后救济程序复杂、效果不容易实现,难以达到防范非法取证的目标。相比而言,采用律师参与侦查的事先预防方式更有效,有利于保障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侦查阶段,但律师在场权在立法上依旧没有得到确立。律师在场权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对侦查人员的一种有效监督和制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防范程序违法,实现程序公正,保证侦查人员取证合法。我国刑事司法环境日趋完善,刑事司法理念更新发展,侦查阶段的辩护制度从立法层面得到确立与保障,律师行业蓬勃发展,相关试验取得的成果显着,都为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文首先对律师在场权进行概述,界定其涵义和权利主体,介绍律师在场权的历史发展脉络;其次,介绍了域外律师在场权的相关立法规定及实践情况。主要是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对该权利在不同法系中的权利范围、权利限制、违反该项权利的后果进行横向比较,为我国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权的建立提供借鉴参考;再次,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环境的变化,对建立我国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多角度的分析论证;最后,对我国律师在场权的具体制度构建提出初步的设想,主要包括适用的案件范围、律师在场的权利内容与界限、适用的具体程序、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以期对未来立法或司法能有一定的启示或帮助。(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6-01)
张文娟[9](2017)在《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阶段是审前程序的一部分,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性阶段。如果说案件最终结果出现了错误裁判,那么往往是在侦查环节就已经存在错误的发生,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是造成冤案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由于侦查活动具有秘密封闭性的特点,除了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外,外界很难参与进去,这也为侦查机关的权力滥用提供了方便的空间与条件,同时立法上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程序性权利保障缺失,使得在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把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法律帮助人”改为“辩护人”,说明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已经提前到了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行使其辩护的权利来对抗有关国家机关。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的程序性保障权利特别少,律师也只有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等权利,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形同虚设,无法发挥有效辩护的结果。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设置,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全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而且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确立不仅完善了我国的辩护制度,也确保了已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证据质量,降低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口供证据被排除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侦查人员。由于我国长期重实体、轻程序,重侦查、轻审判,重打击、轻保护传统观念的错位,过分追求侦查效率以及过度依赖口供等原因导致我国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缺失。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入人心,世界上许多国家均规定了侦查讯问时律师有在场权,我们也应紧跟世界步伐确立我国的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目前我国人权保障观念得到转变,社会公众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愈加强烈,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是现今世界的通行模式,而且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侦查技能的提高都为确立我国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我国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具体构建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切不可心急于一步到位,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也应该遵循稳健的步骤,慢慢铺展开来。在场律师的具体权利和义务需要加以明确,为了保障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确立代表着我国在实现法治化国家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7-05-01)
洪玉君[10](2016)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的确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频繁曝光的刑事错案向我们表明,深深扎根于我国的侦查中心主义与书面处理模式上的“印证”证明模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犯罪嫌疑人在整个侦查阶段是完全处于弱势地位,甚至说就是“诉讼客体”。随着当前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及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不断扩大,律师在场权这一制度已成为一个保障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的一个必不可少且十分有效的手段,并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但反观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历经数次修正,却仍无任何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文在确定了律师在场权概念和价值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确立所面临的困难及优势,从现实出发提出了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确立的立法设想。文章的论述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律师在场权进行了概述,界定了其含义、内容,回顾了发展历史和趋势,阐述了律师在场权的立法价值,从而得出律师在场权确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的现状,并分析了缺失的两点原因。第叁部分对我国律师在场权确立所面临的困难进行分析,得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立法化主要是受到了我国传统司法理念和现有司法实践两方面阻碍这一结论。第四部分则是论述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现阶段司法理念的转变、辩护制度的完善及一些实践为我国确立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为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确立创造了新的契机。第五部分从确立前提、适用规则、具体内容、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在我国确立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的立法构想。(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6-12-12)
律师在场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经过大量实践数据分析和比较,律师的在场权理论的发展与实际发生案件的多少存有很大的关系,在场权制度的最理想状态就是能达到存在而不使用或者是很少条件下适用,追其本质,律师的在场权的作用同诉讼过程中口供、文化以及沉默也算罪和具有利益的替代性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通过数据易知,在中国刑事错案的形成并不是一系列严谨逻辑推理而成的结果,常常都是由于一些铁证外加追诉人的犯罪供述导致,使得执法单位毫无辩解的能力,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律师的在场权制度的建立可对宣判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产生有效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应的制度管理措施,相辅相成,致使达到公平、公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律师在场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英哲.再谈律师在场权——以我国值班律师为切入点[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诸小燕.比较法视域下的律师在场权悖论释义与制度建构[J].法制博览.2019
[3].苏琪.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4].任向楠,巩一丹.我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9
[5].李宁.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确立[J].池州学院学报.2018
[6].张潇文.我国侦查讯问之律师在场权研究[D].武汉大学.2018
[7].关宇佳.论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D].黑龙江大学.2018
[8].何花.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权研究[D].湘潭大学.2017
[9].张文娟.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7
[10].洪玉君.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的确立研究[D].华侨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