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信托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邹双卫[1]2003年在《中国信托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重整后的中国信托业既赶上了飞跃发展的良好契机,同时又面临着国际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从法律的视角研究信托业的发展尤显重要。本文运用历史的、实证的和辩证的方法论述了信托业发展中几个紧密联系的问题:其一,历史论:信托的演化及其法律特征的形成;其二,实证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及其法律控制;其叁,发展论:信托业创新与法律规制;其四,监管论:我国信托监管体制的建构。 第一部分由“信托制度的起源”、“信托制度的产生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发展”和“信托法律特征的形成”叁节组成,主要探讨了信托制度的产生过程、什么是市民社会、信托制度的产生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发展以及信托法律特征的形成等几个问题。第二部分从“旧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及其法律控制”、“解放后中国信托业的发展状况及其法律控制”以及“中国传统信托业发展的启示”这几个方面实证地分析了我国信托业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发展是信托业的首要目标,创新才是信托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的第叁部分重点论述了我国信托业必须走创新之路,并对如何在中国培育市民社会和中国信托业如何处理金融创新和法律规制的关系等作了探讨。 同时,信托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本文第四部分认为应当以安全与效率为基本价值取向,建构以信托监管机构的专门监管、信托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组成的叁位一体的信托监管网络体系,同时也不应忽视信托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以使中国信托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熊俊[2]2010年在《中国信托业发展优化的制度分析》文中认为信托作为一种极具特色、灵活自由的财产管理方式,历经数个世纪的演变与传播,已经日益成为一种横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世界性制度。追根溯源,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迄今已逾百年,但其间可谓是起起伏伏、时有时无,“舶来品”始终难以“本土化”,直至1978年,信托业才在改革开放的春风沐浴之下恢复发展,并尝试性的踏上了产业化发展之路。但令人遗憾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信托业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渐行渐远,最终沦为乱业经营的“金融杂货铺”,并时常弱化和冲击着国家宏观调控,由此招致了叁番五次的行业性清理整顿,加之呈现出来的“边缘化”弱势状况,社会各界对信托业逐步产生了“中国信托业是金融界的‘坏孩子’吗?”、“中国到底需不需信托业?”、“中国信托业路在何方?”叁大疑问,久而久之成为严重困扰和制约信托业稳健规范发展的全局重大问题。鉴于此,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主要理论基础,在将信托业视为一个复杂有机制度系统的基础上,从其叁大子系统即制度变迁系统、制度实施系统和制度创新系统从发,全面系统、深入细致一一剖析了上述信托业叁大基本问题表象背后的实质,尝试着在把握全局的基础上将矛盾各个击破,对我国信托业如何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思考。经由分析,本文认为:其一,把信托业展业不佳的所有罪责归因于其自身,有失客观公正,必须要为其正名,方能以正视听,同时要通过市场化最大限度的消除路径依赖性,助其与制度环境动态相容,加快制度内生进程;其二,信托业功能定位与监管模式不匹配是导致信托业存在与否隐忧的制度根源之一,我国不仅需要信托业,更需要进一步将其做优做强做大,搭建“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与“功能监管”相称的基本框架,这是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内在要求;其叁,信托业要以信托制度及其法理的比较优势和特许价值为基点,通过公募、私募、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方式途径对业务模式进行转型升级,并结合自身资源禀赋的不同选择金融控股集团、银信联盟等组织模式,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托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走出差异化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张金玲[3]2009年在《中国信托业市场规制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业作为典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信托业有助于提高社会资产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分散银行业的风险,也有助于促进金融行业良性竞争。但是金融业是高风险的行业,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金融业的这个高风险的特性,容易引起整个社会经济的动荡,这种情况下靠单一的民商法的一元调整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对信托业的经济法规制是信托业市场稳定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信托业的发展,国家不得不重视对信托业的调节和规制,在这种情况下,对信托业进行规范保障的经济法形成并不断完善,信托市场出现了经济法和民商法的二元调整的局面。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效率为首要的价值追求,规范国家对信托业干预和管理的国家调制活动,属于经济法的性质;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以自由平等为首要的价值追求,规范信托业务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活动,属于民商法的性质。本文的重点是分析我国信托业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发达国家信托业市场规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探求我国信托业完善和发展的方法。经济法的理念下,这种市场规制不是行政干预和管制,而是在经济法理念指导下的“调制型”干预。经济法是关于国家调节和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是国家为克服市场障碍和市场缺陷而制定的,是调整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信托业的市场规制也就是对信托业的经济法规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我国信托业进行市场规制的法理基础。本章首先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信托业进行市场规制进行理论论证,即从信托业市场存在的市场缺陷和市场障碍的角度。然后从法学的角度进行论证,即从实然法和应然法、法的不完备性理论进行论证。本章是本文提出的对信托业进行市场规制提供理论论证和理论支持的部分,是本文理论基础。第二章论述了我国信托业市场规制的形成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主要有信托业的市场准入规制不合理、经营方面过多的限制、对投资者保护不够、监管不完善和信托业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只有明确了我国信托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寻找解决问题的准确方法。第叁章是相关发达国家的市场规制及其经验。英美日等信托业发达国家具有先进市场规制制度及经验。英国信托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日本作为信托业的引进国,经历了国家的推动和信托业本身的长期发展,也有比较成熟和完善的信托法律法规。分析信托业发达国家的先进规制经验,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学习和借鉴。第四章针对我国信托业市场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信托业市场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业市场的方法,这也是本文的创新部分。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信托业市场的完善和发展需要经济法保驾护航,在经济法的理念下,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和完善。

张立忠[4]2009年在《中国信托业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促进作用研究》文中提出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国的现代信托业自改革开放后恢复和发展以来,在搞活资金融通渠道、为经济发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信托业因其灵活的运作方式和制度优势,在现代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然而,从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看,由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种种原因,中国的信托业尚未获得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同等的发展机会,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其制度优势尚未获得良好发挥,推动区域经济增长的功能发挥也不充分。区域经济的发展,对金融体系的健全和金融组织的健康运作产生了强烈的客观需求,而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与这种客观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本文在这种背景下,选择了信托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通过梳理信托业的历史渊源;对比中外信托业发展差异;研究中外信托业发展历程;厘清中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障碍;分析制约中国信托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作用发挥的障碍性因素,在一系列分析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使中国信托业获得迅速发展,并能够充分发挥其对区域经济发展推动作用的对策与建议。

李秋[5]2008年在《中国信托业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托是一种经历了创新的古老金融制度,最早开始于罗马,真正起源于英国,在美国、日本得到了发展,以其灵活的制度安排,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巨大优势,迅速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动力,成为与银行、保险、证券并举的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信托业的发展对一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结构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很多人都认为信托制度是一种舶来品,其实从汉代的“驵侩”,南北朝的“柜坊”一直到明清的“牙行”,中国经济发展史上始终没有缺少过信托的身影。到了近代的中国信托业在民族资本家的努力下也有过一定的发展。1979年10月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宣告了改革开放后中国信托业的正式恢复。恢复后的中国信托业并没有如人们希望的那样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助力,反而状况不断。在近30年的时间里经历了5次整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布,信托公司重新登记,信托业逐渐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上来,很多业内人士都欣喜地以为信托业终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事实却是“金新信托”、“金信信托”、“庆泰信托”、“伊斯兰信托”被停业整顿,信托企业在竞争的夹缝中边缘化,很多信托企业信托业务利润微薄自营业务成了利润的主要增长点,很多信托投资公司更是惶惶得等待着可能很快来临的下一次整顿。在我国很少有哪一个金融行业受到如此多的“照顾”与“关注”,也没有哪一个金融行业让监管部门感到如此头疼。反观我国的近邻日本、韩国,信托业都得到了应有的发展在各自的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合理的制度安排是促进事物发展的真正动力。笔者认为我国的信托业之所以一直无法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监管制度的设计未能根据我国的国情为信托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种种限制性设置也限制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造成了信托业的夹缝中求生的尴尬局面。本文将就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并试图提出一些解决对策,期望能够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国信托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D]. 邹双卫. 湖南大学. 2003

[2]. 中国信托业发展优化的制度分析[D]. 熊俊. 云南大学. 2010

[3]. 中国信托业市场规制相关问题研究[D]. 张金玲. 山东大学. 2009

[4]. 中国信托业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促进作用研究[D]. 张立忠. 吉林大学. 2009

[5]. 中国信托业监管问题研究[D]. 李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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