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特殊问题的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丁玮珂[1](2021)在《公司内部治理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 ——基于动态SYS-GMM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商业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在我国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主导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研究和分析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事件频出,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导致此类风险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银行内部治理的混乱。在现阶段,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冲击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显着变化,公司治理缺位问题尤为明显,受到了国内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因此,从公司内部治理的角度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进行文献梳理,发现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研究较为丰富,但目前学术界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并且在研究银行业公司治理与风险承担方面的实证方法较为单一。现有研究多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或静态面板估计模型,忽视了银行风险具有动态的跨期滞后性,所得出的结论缺乏严谨性。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理论基础上,首先建立了公司内部治理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作用机理,接着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现状和公司内部治理现状,并从股权结构、内部制衡机制以及高管薪酬激励机制三个方面入手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内部治理对其风险承担的影响。在本文的实证研究方面,选取了2009-2019年间我国21家上市商业银行作为研究样本,引入衡量公司内部治理的具体指标,分别建立了静态面板模型和动态面板模型。此外,由于动态面板实证结果敏感于不同的估计方法,为确保动态面板SYS-GMM估计的有效性,本文还对比分析了动态面板三种不同估计方法的差异,最终证明了动态面板模型效果要优于静态面板模型,所建立的动态SYS-GMM估计方法得出的实证结果是准确可靠的,最终对实证结果进行了分析。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1)提高股权集中度能够有效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但股权过度集中反而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承担。(2)股权制衡度的提高能够显着降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3)庞大的董事会规模会降低银行内部决策效率,从而增加银行的风险承担。(4)独立董事的存在能够有效控制银行的风险,但现阶段我国对独立董事的重视程度有待加强。(5)监事会规模与银行风险承担为负相关关系。(6)完善的薪酬激励体系能够通过影响高管层的行为从而有效降低银行风险承担。最后,本文基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现状及以上结论,从股权结构、内部制衡机制的建立以及完善薪酬激励体系等方面提出了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政策建议。
张赫曦[2](2021)在《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突破传统“一股一票”表决权架构的特殊股权安排,自诞生起便备受争议。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型公司对这一特殊股权结构的青睐,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起了学界和公众的诸多关注,并在争议声中,逐渐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这种股权架构导致了享有高权重表决权的内部股东(即创始人及其团队)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由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使原本共同附着于股票权益之上的现金流权与公司控制权分离,即造成了出资层面的少数派却成为了控制权层面上的佼佼者,由此凭借高权重表决权获取公司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可能会做出有损资本层面上大股东的决定,例如当选董事的高权重表决权股东通过高昂的职务消费或者为自己批准高额报酬的方式,不当转移公司资产。因此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很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无效运转。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发的“同股不同权”,使得传统公司内部存在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愈发复杂。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冲突,尤其是如何平衡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超额表决权,成为约束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焦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内核,应当对其进行剖析,在明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利弊的基础之上,构建适合我国本土化的制度规范。本文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是否破坏了上市公司有效治理结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正当性基础为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应当如何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范相协调做出了构想,以期我国能够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尽可能实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上市公司中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价值在于消解了公司融资过程中企业家及其团队股权被稀释的现实与渴求维持公司控制权之间的矛盾,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能够消除控制权流动的威胁,使管理层能够更加专注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必受制于公司短期市值波动的困扰,从而有助于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其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当公司遇到新的发展机遇时,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无需担心控制权被稀释而放弃股权融资,或者转向成本较高的债务融资。再次,创始人及其团队享有稳固的控制权,有助于促使他们安心向公司投入专属性的人力资本。通过稳固的控制权,创始人及其团队还能有效的收回对公司前期投入的沉没成本,防止控制权变更后新的控制者搭便车的行为,从而激励公司的创始人及其团队勇于进行公司的前期投入。这些特点尤其契合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最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有助于实现表决权的最优配置。因为并非所有股东都同样珍惜其享有的表决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能够将表决权集中到珍惜它的创始人及其团队手中。另一方面,缺乏投票动力的股东也可以降低因行使表决权而带来的成本。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所具有的价值难以被其他制度所取代。通过考察域外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和各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可以发现,较为发达活跃的资本市场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接受程度也比较高,并针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约束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措施。完善的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增加了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其控制力的成本,并能够对特别表决权股东在运营公司过程中实施的侵占行为形成威慑。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随着资本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呈现出趋同的倾向,通过梳理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发展演变,能够为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目前我国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公司法理论与最新的公司治理实践并不能有效契合。在充分利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独有价值的同时,还应当警惕该股权架构的内生缺陷,即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打破了股东的参与性权利与经济性权利之间一种相对均衡的态势,由此造成了作为控制股东的特别表决权股东和其他非控制股东之间的紧张关系。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和投资者的理性程度,相较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在构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时,应当形成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监管体系,通过严格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条款去规范差异化表决权上市公司的行为,加强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受信义务,并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指引差异化表决权上市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和章程之中设置有效的投资者退出机制,以及建立多样化的事后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实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最终形成法律规范、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间相互配合的多层次监管体系。这样既能保障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自身运用的灵活性,又能防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内生缺陷导致的非控制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从而现实特别表决权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
裴任[3](2021)在《论公司治理中高管的权责配置》文中认为公司高管的权责配置,是指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职权和责任的分配。职权是一种对不同主体的义务和权力的混合体,责任采用广义概念,包含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后将承担的狭义责任。现实中,我国的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出现了法定职权主体与实践职权主体脱节、责任主体错配、权责配置内容失衡、履职保障制度缺失或者不完善导致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性不足的四个问题。出现第一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定职权配置忽视职权主体掌握的信息量和信息处理能力,出现第二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定职权配置与实践脱节以及职权配置规范强制性的共同影响,出现第三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律供给垄断性以及立法机关对法律供求均衡状态的错误认识,出现第四个问题的原因是现行法未对我国股权高度集中的环境予以重视。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为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建立系统的理论范式,包括目标、原则、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目标有三,第一是解决传统的委托-代理问题,第二是防止大股东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第三是使公司适应外部治理的要求。而为了实现上述三个目标,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原则有四,第一是现实主义原则,公司法的权责配置规范,应当在公司内部权责分配的普遍现实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治理目标进行一定的法律调整,而不能脱离现实直接进行制度设计;第二是信息能力原则,决策权应分配给掌握相适应的信息量并具有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的主体;第三是权责均衡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分配应当均衡且对称;第四是独立性原则,在股权高度集中的背景下,对于大股东操纵或者绕开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企图,应当通过履职保障制度等手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相对于大股东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对抗大股东的违法意志。原则的冲突处理规则是,当现实主义原则和其他三个原则冲突时,其他三个原则优于现实主义原则,当独立性原则和信息能力原则或者权责均衡原则冲突时,独立性原则优于这两个原则,信息能力原则和权责均衡原则没有交点,不会出现冲突。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分配规则应当设置为强制性规范,非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分配规范可以是任意性规范,但是在触及公司独立意思、全体股东重大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这三项底线时,其职权分配规范也必须是强制性规范。责任配置规范,无论公司类型,都应当是强制性规范。在理论范式的指导下,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制度设计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下沉职权的法定化以及责任配置,也即将战略决策方案拟订权、战略决策方案执行权、战术决策方案审批权三种从董事会下沉到经理的职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为经理的职权,并建立经理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的制度以及授权责任机制;第二是高级管理人员缺失职权的补充,主要是根据学界研究成果,补充财务负责人的职权;第三是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保障制度,在我国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易于操纵或者绕开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保障制度就具有了必要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于股权比例优势控制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是正当的,仅在利用此种控制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需要保证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性。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决策,应当要求其向董事会秘书报备,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全体中小股东选任和解聘,并实行任期制。控股股东虽然同样需要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备信息,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发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并如实向监管机关报告的情况下,聘用和解聘该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才转由全体中小股东行使。
赵旭东[4](2021)在《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的公司治理始终经受着多方的批评与质疑,实践中也面临着许多困难。立法者虽经不懈努力以求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但却总难实现公司治理现状的彻底改观,其已经陷于既有制度锁定的困境,小修小补式改良对于根治公司治理痼疾似乎无济于事,需要的是更深刻而实质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公司治理深陷困境的深层原因和症结在于公司治理的法律设计与现实运行严重脱节、对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法律规制近乎空白、公司治理的问责与追责机制畸形和失灵。公司治理突破的方向与出路在于结构重构和机制再造:其一,要对公司组织机构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予以明确、科学、合理的定性与定位,强化其应有的任意性;其二,要确立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正面引导、发挥其独特的积极作用,并围绕其控制权的行使建构合理的法律规则;其三,应重构公司监督制度,取消监事会,或者作为过渡性的措施将其只作为任意性的机构由公司自主选择;其四,应重新审视和调整公司治理的归责原则和追责机制,实现公司治理的合理问责与精准追责。
李燕,李理[5](2021)在《公司治理之下的双层股权结构:正当性基础与本土化实施路径》文中认为科创板允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上市,使得公司治理中双层-股权结构本土化的问题进一步被摆上台面。股东异质化理论、国内各类市场主体的个性化需求是我国公司治理中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正当性基础。通过梳理域外双层股权结构立法模式与具体规则以及解读我国科创板上市规则,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双层股权结构可以从公司内部治理、外部治理以及救济机制等方面具体实施。内部治理包含,设计合理的双层股权结构、限制超级表决权的行使、建立系统完备的公司治理规章制度等;外部治理可通过重塑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发行信息披露规则实现;救济机制可以围绕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建立。
王洪盾[6](2020)在《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形势下,以国内循环为主体就要求挖掘自身潜力,减少对国外技术与市场的依赖,这就需要加强自主创新,以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企业的研发投入逐年提升,但是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此次中美贸易摩擦,美国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频频在核心技术上对我国企业卡位,对我国的重要高新技术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充分地说明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自身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那么,什么是影响我国企业研发的关键因素,如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就显得至关重要。围绕上述问题,全文运用2008-2018年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数据展开分析。以往的研究中,从公司治理的视角探究企业研发的尝试并不多,关于公司治理如何影响企业研发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关研究并不充分。正基于此,全文立足于我国投资者保护法律不完善,股权集中度高的典型事实,借鉴委托代理理论,考察公司治理如何影响企业研发;针对如何激励企业研发,分析了企业研发对企业绩效的关系,通过理论建模与实证分析论证了二者的内在逻辑与传导机制。全文以公司治理为逻辑起点,企业研发为中介效应,企业绩效为最终目标,沿着“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企业绩效”的逻辑主线展开。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首先,引入全要素生产率作为企业绩效,检验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关系。实证结果表明:(1)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呈负相关关系,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二权之差与全要素生产率呈负相关关系,说明控股股东的二权偏离会抑制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在其它变量相同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的国有股权性质对上市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有显着的负相关关系,说明国有控股股权对上市公司全要素生产率存在一定的负向作用。(2)董事会规模与公司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关系,由于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导致董事会规模不能给公司的效率提升带来积极作用,反而起到了负面影响;同样在控股股东控股的股权结构之下,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难以独立,无法真正地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研究还发现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占比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并不显着;此外,由董事长兼任CEO的上市公司,其企业TFP增长率显着低于其他两职分任的公司,说明两职兼任对企业TFP增长率有负向作用。(3)高管薪酬可以显着地提升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而高管的股权激励对全要素生产率水平提升并无显着作用,只对企业短期价值的提升有促进作用。(4)从股权性质差异做进一步分析,发现控股股东的二权分离率对非国有控股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抑制作用更为明显,而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影响并不显着;这说明缓解非国有控股公司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对其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至关重要。(5)从行业异质性对公司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来看,研究结果发现对于非国有控股的新兴行业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偏离与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的负相关关系更为显着,说明第二类代理问题对非国有控股的新兴行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抑制作用,而我国新兴行业的许多上市公司是非国有控股公司,这一结果更凸显了解决第二类代理问题对于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其次,公司治理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影响企业研发。通过研究发现:(1)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越严重,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就越低;分控股股东的股权性质来看,相较于国有背景实际控制人,非国有背景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抑制作用更为显着;分行业看来看,相较于传统制造业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对于新兴制造业公司研发投入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2)由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引致的资金占用等“掏空”行为会加剧上市公司的融资约束,进而间接抑制研发投入,融资约束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与研发投入强度存在中介效应。再次,企业研发对企业价值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有显着作用。具体来看:(1)通过理论推导发现公司的股票收益率可视为实物资本与无形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二者的权重主要取决于在生产中实物资本与无形资本的重要性。进一步地,将研发活动分解为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效率与专利质量,引入实证模型检验其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结果发现公司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效率与专利质量均与公司价值呈显着的正相关关系。通过对研发投入、研发效率与专利质量进行量纲的标准化处理并回归,结果发现在研发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专利质量对于企业价值的提升作用最为突出,说明在加大研发投入强度与提升研发效率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关键技术上要持续发力,提升技术创新的含金量。(2)企业研发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具有正向作用。实证检验的结果显示保持其他变量不变,我国公司研发投入强度与研发效率每提升一个标准单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0.1%,相较于研发投入强度与研发效率,更为重要的是研发产出的质量,检验结果显示,专利质量每提升一个标准单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0.3%。最后,检验了企业研发中介效应的存在性。运用实证分析法将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三者纳入到同一框架,建立中介效应的回归方程组,运用中介效应检验法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公司治理对企业绩效的传导机制中,企业研发确实存在着显着的中介效应,考虑内生性与稳健性的情况下,中介效应依然显着。这一结果印证了本文逻辑主线,即公司治理是问题的逻辑起点,企业研发为中介效应,企业绩效为最终结果。公司治理会通过直接和间接(企业研发)两种渠道最终影响企业绩效。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揭示了公司治理对企业研发的影响机制,从不同的视角解释了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对企业研发的影响机制;第二,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引入内生增长模型,解释技术创新如何提升企业价值,为理解技术创新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机制提供了新的视角;第三,将企业研发的过程拆解为研发投入、研发效率与专利质量三个部分,并引入全要素生产率作为一种企业绩效,解释了企业研发对于企业效率的提升作用。
张建东[7](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指出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张文[8](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秦强[9](2020)在《基于公司治理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文中指出商业银行在中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主导性作用,同时是货币当局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媒介。随着改善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已经上升到治国理政的高度,研究和分析主导我国金融体系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尤为重要。近年我国银行系统大案频出,公司治理不完善成为银行风险暴露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旨在以公司治理视角为切入点,探究现有商业银行体系中存在哪些公司治理问题,以及这些治理问题是否对商业银行风险产生影响,并依此从改善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政策建议。本文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影响其风险大小的作用路径入手,基于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及二者关系研究的相关文献和理论基础,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质量与风险程度存在逻辑上的关系进行了推演。由于商业银行息差收益来自于风险承担,因此在以风险为经营内容的商业银行中广义的公司治理的内涵包含了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风险管理实施的前提和基础,而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商业银行的行业特征,本文总结了不同类型银行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的现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报》将我国商业银行划分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在经营地域、监管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不同。目前各类银行均已经形成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基本架构及配套的风险治理机制,且已经将风险管理职能嵌入银行管理的各个层级和业务流程之中,但在公司治理下的风险管理又存在集中于股权结构缺乏合理性、董事委派市场化程度不足导致的缺乏独立性以及薪酬制度激励性不足等问题。最后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薪酬特征入手,本文基于37家银行5年的面板数据证明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薪酬特征会对商业银行的风险产生显着影响。其中产权性质会影响商业银行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更高;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视角下的公司治理问题不同,其中大型国有银行主要风险点来自于股权制衡度不足,股份制商业银行高薪酬水平促进了经理人风险追逐行为而中小商业银行在提高股权制衡度、优化董事会规模与独立性以及提高薪酬制度的激励程度方面均大有可为。基于本文的研究,本文从一般意义上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分别提出了从公司治理角度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政策建议。其中,一般意义上风险管理视角下公司治理的完善建议包括构建具有制衡性的多元股权结构、明确治理架构中不同角色的权责关系、提高风险管理策略在组织中的地位以及制定激励相容的经理人薪酬计划。对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从借助此轮混合所有制改革适度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强股权制衡度方面入手改善公司治理;对于股份制银行,主要建议包括适当降低薪酬激励水平以及抑制内部人控制问题;对于中小商业银行,主要从明晰政府权力的边界、完善董事会结构方面提升公司治理质量。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如下:第一,揭示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影响其风险大小的作用路径。即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所有外延都包涵在广义的公司治理理论的内涵中,公司治理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提供可能。公司治理中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薪酬制度设计是影响风险大小的主要因素。股权结构影响风险管理策略整体的风险偏好程度、董事会特征影响风险监督的有效性与独立性、薪酬制度设计影响风险策略执行的有效性,以上三方面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影响其风险大小的作用路径;第二,研究中发现虽然我国各类商业银行目前均已经形成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基本架构及配套的风险治理机制,但在公司治理下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又存在集中于股权结构缺乏合理性、董事委派市场化程度不足导致的缺乏独立性以及薪酬制度激励性不足等问题,这些都是导致商业银行产生风险的重要因素。同时研究发现产权性质会显着影响商业银行风险,而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影响风险程度的公司治理特征不同;第三,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对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模式特征进行了归纳。由于中国商业银行的模式介于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之间,两种模式也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融合,因此本文结合中国商业银行与两种模式的共性总结了发达国家治理模式对我国改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启示。第四,本文通过对公司治理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研究,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通过现状分析和实证研究方式分类研究,发现了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所导致的风险发生影响因素,对我国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下风险管理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高佳阔[10](2020)在《机构投资者如何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 ——以国美私募可转债为例》文中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工具。机构投资者作为可转债的最大投资主体,如何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使其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值得深入研究。论文尝试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机构投资者如何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优化公司治理情况。本文选取国美电器在境外发行私募可转债作为案例,运用公司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采用案例分析法、财务指标分析和简单杜邦分析对机构投资者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和路径进行研究,并选取公司治理指标和主要财务指标对治理效应进行验证,从而得出机构投资者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与路径。最后通过与我国招行治理案例进行对比分析,为我国机构投资者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提出相应建议。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二章的背景介绍和文献评述作为全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对前人的研究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二部分由三、四章组成,分别对可转债发行现状以及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方式、路径和效应进行分析,为核心案例分析提供研究思路。第三部分是第五章的案例描述和分析,通过案例陈述及分析提炼出存在的治理问题,运用上文所提的理论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与路径进行深入分析,采用公司治理指标和财务指标对治理效应进行验证,并与招行公司治理案例进行对比,从而得出结论。全文最后一部分是第六章的结论与建议。分析表明可转债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从内部和外部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路径为:机构投资者转股成为股东,通过设置合理的股权激励计划、完善的董事会和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外部治理的路径为:机构投资者作为债权人引入外部审计和市场监管,并利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管理,达到优化公司治理的目的。基于以上结论,论文最后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以及完善资本市场体系进行了针对性建议。虽然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得出了结论,但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的限制是单一案例无法实现大量的实证分析,所以只能选用代理指标和财务指标等进行治理效果的验证。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特殊问题的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特殊问题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内部治理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 ——基于动态SYS-GMM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研究方法 |
2.技术路线 |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创新点 |
2.不足之处 |
二、公司内部治理对银行风险承担影响的文献综述 |
(一)股权结构影响银行风险的相关研究 |
(二)内部制衡机制对银行风险承担的相关作用研究 |
1.股权制衡 |
2.董事会治理 |
3.监事会治理 |
(三)高管激励对银行风险承担的作用研究 |
(四)文献评述 |
三、理论基础与作用机理 |
(一)公司治理概念及相关理论 |
1.公司治理的内涵 |
2.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础理论 |
(二)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概念及测度方法选择 |
1.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概念 |
2.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测度方法选择 |
(三)治理机制作用于银行风险的机理分析 |
1.股权结构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机制 |
2.内部制衡机制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机制 |
3.激励约束机制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机制 |
四、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治理与风险承担的现状 |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现状 |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内部治理现状 |
1.股权集中度现状 |
2.公司内部制衡现状 |
3.高管薪酬激励现状 |
五、公司内部治理对银行风险承担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设定与研究假设 |
1.被解释变量 |
2.解释变量与假设 |
3.控制变量 |
(三)模型设定 |
(四)实证过程及分析 |
1.样本描述性统计 |
2.相关性分析 |
3.模型的选择 |
4.实证结果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1.保持适度的股权集中度,促进股权多元化 |
2.建立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风险管控效率 |
3.制定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确保与风险管理目标相匹配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概念厘定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界定及其法律属性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界定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法律属性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辨析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优先股的区别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黄金股的区别 |
三、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例证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典型架构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非典型架构 |
(三)非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湖畔合伙人”制度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现实需求 |
一、“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法理基础及其局限性 |
(一)“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法理基础 |
(二)“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局限性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产生的动因:商业需求与交易所竞争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诞生于商业实践 |
(二)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接受是交易所竞争的结果 |
三、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股东异质性需求 |
(一)股东异质性的演进及其表现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满足了股东异质性需求 |
四、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适应性效率理论 |
(一)适应性效率理论的内涵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适应性效率体现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价值分析 |
一、消解企业家融资与其控制权维持之间的矛盾 |
二、有助于达成公司最优决策 |
三、切合人力资本的特性 |
四、降低公司的运作成本 |
第二章 全球视域下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美国双层股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变迁 |
二、美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二节 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变迁 |
二、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三节 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变迁 |
二、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四节 日本单元股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日本单元股制度变迁 |
二、日本单元股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五节 欧洲地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英国 |
二、欧盟 |
三、启示 |
第三章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内生缺陷及回应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加剧了代理成本 |
一、代理成本的内涵 |
二、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特殊性加剧道德风险 |
三、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
四、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
五、争议回应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打破了股东平等原则 |
一、股东平等原则内涵 |
二、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未对其多数表决权支付对价 |
三、争议回应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阻碍了公司控制权市场流动性 |
一、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内涵 |
二、降低了公司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
三、争议回应 |
第四节 降低了积极型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热情 |
一、积极机型构投资者的内涵 |
二、积极型机构投资者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敌意态度 |
三、争议回应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的限制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创设方式的限制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主体的限制 |
三、对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限制 |
四、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中特别表决权的排除适用 |
五、其他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监督措施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约束体系的不足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
(一)公司法律层面的制度确立与监管 |
(二)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监管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公司内部监督不足 |
三、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缺乏事后救济机制 |
第五章 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制度优化目标:实现利益均衡 |
一、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利益均衡机理 |
二、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利益均衡的基本原则 |
(一)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倾斜保护 |
(二)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表决权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有效治理路径 |
一、强化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受信义务 |
(一)特别表决权股东受信义务的指向对象 |
(二)特别表决权股东受信义务的内容 |
二、强化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信息披露 |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与持续性信息披露 |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
三、完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退出机制 |
(一)日落条款 |
(二)打破规则 |
(三)燕尾条款 |
四、完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事后救济 |
(一)证券纠纷诉讼制度 |
(二)替代性处理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论公司治理中高管的权责配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基本逻辑 |
三、研究意义 |
(一)助力解决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
(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最大化自身利益,保护全体股东权益 |
(三)改善公司外部治理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现行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问题梳理 |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定义 |
二、实践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实践状况 |
(一)董事会部分法定职权实际下沉至高级管理人员 |
(二)现实中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权责不均衡 |
(三)履职保障制度缺失或实践效果不佳 |
三、现行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问题总结 |
(一)法定职权主体与实践职权主体脱节 |
(二)责任主体错配 |
(三)权责配置内容失衡 |
(四)履职保障制度缺失或不完善 |
四、小结 |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问题的原因探究 |
一、法定职权配置忽视职权主体掌握的信息量和信息处理能力 |
二、职权配置脱节与权责配置规范强制性的共同影响 |
三、法律供给垄断性及对法律供求均衡状态的错误认识 |
四、现行法未对我国股权高度集中的环境予以重视 |
五、小结 |
第三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理论范式 |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目标 |
二、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原则 |
(一)权责配置基本原则的设计 |
(二)权责配置基本原则的冲突处理规则 |
三、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
四、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公司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的科学配置与优化设计 |
一、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方略 |
二、下沉职权的法定化以及责任配置 |
(一)战略决策方案拟订权及战略决策方案执行权 |
(二)战术决策方案审批权 |
(三)经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机制 |
三、高级管理人员缺失职权的补充 |
四、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保障制度 |
五、具体法律条文设计 |
六、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公司治理现状观察与评价 |
二、公司治理深陷困境的深层原因和症结所在 |
(一)公司治理的法律设计与现实运行严重脱节 |
(二)对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法律规制近乎空白 |
(三)公司治理的问责与追责机制扭曲和失灵 |
三、中国公司治理突破的方向与出路:结构重构与机制再造 |
(一)公司治理规范强制性与任意性的明确定性和定位 |
(二)控股股东的公司治理主体定位与法律规制 |
(三)公司监督制度的再造和重构 |
(四)公司治理的合理问责与精准追责 |
结语 |
(5)公司治理之下的双层股权结构:正当性基础与本土化实施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双层股权结构引入公司治理的正当性基础 |
(一)理论冲突与价值选择———双层股权结构理论上的正当性分析 |
(二)公司治理中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需求的多样性与制度供给不足 |
三、双层股权结构域外经验统合与科创板雏形解读 |
(一)域外双层股权结构的构建模式对比 |
1.交易所主导之下的双层股权结构 |
2.国家立法主导之下的双层股权结构 |
3.公司章程主导之下的双层股权结构 |
(二)域外双层股权结构的具体规则比对 |
(三)科创板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则解读 |
四、公司治理中双层股权结构本土化治理路径的探寻 |
(一)公司内部治理中双层股权结构的本土化设计探讨 |
(二)公司治理中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后的外部治理 |
(三)公司治理中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救济机制 |
结语 |
(6)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公司治理 |
1.2.2 技术创新 |
1.2.3 企业研发 |
1.2.4 企业绩效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定性分析法 |
1.4.3 实证研究法 |
1.5 贡献与不足 |
1.5.1 贡献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2 委托代理理论 |
2.1.3 技术创新理论 |
2.2 公司治理与企业研发的相关研究 |
2.2.1 内部治理因素与企业研发 |
2.2.2 外部治理因素与企业研发 |
2.3 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的相关研究 |
2.3.1 企业研发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 |
2.3.2 企业研发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
2.4 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的相关研究 |
2.4.1 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 |
2.4.2 董事会结构与企业绩效 |
2.4.3 高管激励与企业绩效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关系的定性分析 |
3.1 我国公司治理的制度变迁及阶段特征 |
3.2 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的趋势演进 |
3.2.1 公司治理水平与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呈反向演化趋势 |
3.2.2 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与企业绩效呈同向演变趋势 |
3.2.3 公司治理水平与企业绩效呈反向演化趋势 |
3.3 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的潜在问题 |
3.3.1 由控股股东把持的公司治理抑制了企业绩效的提升 |
3.3.2 投资者保护不足加剧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代理冲突 |
3.3.3 高控股权下的公司治理通过抑制企业研发进而影响企业绩效 |
3.3.4 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依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 |
4.1 内在逻辑分析 |
4.1.1 以公司治理为逻辑起点 |
4.1.2 以企业研发为中介效应 |
4.1.3 以企业绩效为最终目标 |
4.2 假说提出 |
4.2.0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4.2.1 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4.2.2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 |
5.1 基本模型与变量设定 |
5.2 实证检验结果 |
5.3 进一步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研发影响的实证研究 |
6.1 研究设计 |
6.1.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6.1.2 变量定义 |
6.1.3 计量模型 |
6.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2.1 描述性统计 |
6.2.2 实际控制人与企业研发强度 |
6.2.3 控股股东、融资约束与企业研发 |
6.2.4 稳健性分析 |
6.3 进一步分析:行业异质性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企业研发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
7.1 企业研发对企业价值影响的实证研究 |
7.1.1 实证研究设计 |
7.1.2 实证检验结果 |
7.1.3 稳健性检验 |
7.1.4 实证结果讨论与小结 |
7.2 企业研发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实证研究 |
7.2.1 实证研究设计 |
7.2.2 实证检验结果 |
7.2.3 稳健性检验 |
7.2.4 实证结果讨论与小结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对企业研发作为中介效应的实证检验 |
8.1 基本模型与变量设定 |
8.2 实证检验结果 |
8.3 内生性与稳健性检验 |
8.3.1 内生性检验 |
8.3.2 稳健性检验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7)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所有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三)社群理论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公司人格 |
二、股权结构 |
三、经营效率 |
四、利益冲突 |
五、社会责任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一、人事任免权 |
(一)董事提名权 |
(二)董事选举权 |
(三)董事解任权 |
(四)薪酬决定权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基于公司治理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国内外研究 |
1.2.2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国内外研究 |
1.2.3 公司治理视角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国内外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文章创新之处 |
1.5 论文框架 |
第2章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 |
2.1 商业银行商业模式及行业特殊性 |
2.1.1 商业银行商业模式 |
2.1.2 商业银行行业特殊性 |
2.2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 |
2.2.1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内涵 |
2.2.2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内容 |
2.2.3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基础 |
2.3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 |
2.3.1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涵 |
2.3.2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 |
2.3.3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 |
2.4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
2.4.1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影响银行风险的路径分析 |
2.4.2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逻辑关系 |
第3章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的影响分析 |
3.1 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
3.1.1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
3.1.2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
3.1.3 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
3.2 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的影响评价 |
3.2.1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的影响评价 |
3.2.2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的影响评价 |
3.2.3 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的影响评价 |
3.3 公司治理失败导致银行风险爆发的案例分析——以恒丰银行为例 |
3.3.1 恒丰银行基本介绍 |
3.3.2 恒丰银行风险事件梳理 |
3.3.3 恒丰银行风险事件暴露的公司治理问题 |
3.3.4 恒丰银行案例研究的总结与讨论 |
第4章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程度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假设 |
4.2 数据、变量和模型 |
4.2.1 数据说明 |
4.2.2 变量构造 |
4.2.3 模型构造 |
4.3 描述性统计 |
4.4 实证检验与分析 |
4.4.1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程度的实证分析 |
4.4.2 产权性质与银行风险的实证分析 |
4.4.3 不同分组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程度影响的实证分析 |
4.4.4 稳健性检验 |
第5章 国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风险管理实践与启示 |
5.1 英美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模式 |
5.1.1 英美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
5.1.2 英美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模式总结 |
5.2 日德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模式 |
5.2.1 日德模式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
5.2.2 日德银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模式总结 |
5.3 国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下风险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
5.3.1 规范股东治理,提升风险管理重要性认知 |
5.3.2 建立、健全正向激励与负向惩戒的双向考核机制 |
5.3.3 加强资本市场监督管理,提高银行风险管理的技术性 |
第6章 改善公司治理以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对策 |
6.1 从改善公司治理视角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一般性对策 |
6.1.1 增强股权结构制衡性,减小预算软约束、强化股东监督 |
6.1.2 明确角色间权责关系,提高风险监督效率 |
6.1.3 优化经理人薪酬计划,实现与风险管理目标的激励相容 |
6.2 从改善公司治理视角降低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风险的对策 |
6.2.1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借由“混改”打破“官商不分”格局 |
6.2.2 股份制商业银行:弱化高额薪酬激励、抑制内部人控制问题 |
6.2.3 中小商业银行:强化经营独立性、优化董事会结构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10)机构投资者如何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 ——以国美私募可转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概念界定 |
1.2.1 研究方法 |
1.2.2 概念界定 |
1.3 创新点 |
1.4 逻辑框架与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可转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2.1.1 可转债对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 |
2.1.2 可转债对公司治理的消极作用 |
2.2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
2.2.1 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优势 |
2.2.2 机构投资者通过管理层薪酬进行治理 |
2.2.3 管理层薪酬激励与公司治理 |
2.3 董事会结构与公司治理 |
2.3.1 独立董事影响公司治理 |
2.3.2 独立董事规模影响公司治理 |
2.4 公司控制权与公司治理 |
2.5 文献评述与理论基础 |
2.5.1 文献评述 |
2.5.2 理论基础 |
3 可转债发行现状与公司治理问题 |
3.1 概念与定义 |
3.2 可转换债券性质 |
3.3 可转债要素与条款 |
3.3.1 可转换债券要素 |
3.3.2 可转债条款 |
3.4 境内外可转债发展现状及对比 |
3.4.1 境内可转债发展现状分析 |
3.4.2 境外可转债市场发展及现状分析 |
3.4.3 我国境外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现状分析 |
3.5 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现状 |
3.6 公司治理现状与问题 |
4 可转债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分析 |
4.1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 |
4.2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 |
4.3 我国境外上市公司融资原因分析 |
4.4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 |
4.4.1 行使债权人权利 |
4.4.2 行使股东权利 |
4.5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路径 |
4.5.1 机构投资者参与内部治理的路径 |
4.5.2 机构投资者参与外部治理的路径 |
4.6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效应分析 |
4.6.1 治理机制的影响分析 |
4.6.2 治理机制受到影响的绩效体现 |
5 国美私募可转债的案例分析 |
5.1 国美电器发展史 |
5.2 融资背景及融资方案 |
5.2.1 融资背景 |
5.2.2 融资原因 |
5.2.3 融资方案 |
5.3 贝恩资本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与路径 |
5.3.1 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内部治理 |
5.3.2 董事会结构与公司内部治理 |
5.3.3 股权结构纷争与公司内部治理 |
5.3.4 贝恩资本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路径 |
5.3.5 贝恩资本参与公司外部治理的路径 |
5.3.6 国美可转债案例结果 |
5.3.7 贝恩资本参与内外部治理的小结 |
5.4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效应分析 |
5.4.1 贝恩资本由外部转换到内部治理的分析 |
5.4.2 机构投资者对治理机制影响的效应 |
5.4.3 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绩效体现 |
5.5 国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不足 |
5.5.1 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积极性的局限性 |
5.5.2 重大事项披露的延迟性 |
5.6 国美电器与我国招行可转债的对比 |
5.6.1 招行可转债案例简要描述 |
5.6.2 中小机构股东利益被侵害的治理问题 |
5.6.3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 |
5.6.4 招行可转债治理与国美可转债治理的差距 |
5.7 本章小结 |
5.7.1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内部治理 |
5.7.2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外部治理 |
6 结论和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特殊问题的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内部治理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 ——基于动态SYS-GMM的实证分析[D]. 丁玮珂.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D]. 张赫曦. 吉林大学, 2021(01)
- [3]论公司治理中高管的权责配置[D]. 裴任.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4]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 赵旭东. 现代法学, 2021(02)
- [5]公司治理之下的双层股权结构:正当性基础与本土化实施路径[J]. 李燕,李理. 河北法学, 2021(04)
- [6]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D]. 王洪盾.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5)
- [7]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D]. 张建东. 吉林大学, 2020(03)
- [8]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9]基于公司治理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D]. 秦强. 山西财经大学, 2020(08)
- [10]机构投资者如何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 ——以国美私募可转债为例[D]. 高佳阔.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