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规定不明确,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司法实践中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在认定村委会、村民小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时,应当与时俱进,采用刑民交叉视角,借助《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在立法与司法之间寻求平衡,并适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于追究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实现。
论文目录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姜新平,姜保忠
关键词: 村委会,村民小组,单位犯罪
来源: 河南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刑法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基金: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典型案例影响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作用与机理研究”(2019BFX003),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2019-ZZJH-004),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资助性计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创新研究”(2020-ZZJH-028)
分类号: D924.3;D922.3
页码: 48-54
总页数: 7
文件大小: 1370K
下载量: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