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刘智慧

试论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刘智慧

黑龙江省城镇建设研究所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开展,城市规划被提上了日程,并且在城市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对城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有利于城市空间、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使城市布局变得更具合理性。因此,进行城市规划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分析了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给城市带来的消极影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关键词:城市规划;消极影响;监督管理

一、城市规划给城市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

1.政府干预系统存在的缺陷

同个体的组织相比,城市规划管理者群体、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具有较弱或不具有经济利益的动机,因此在经济运行十分复杂的市场背景下,很难做到经济信息的及时反馈。紧靠城市规划自身的调节机制,很难保障市场发展需求反映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且城市规划部门的一些权限,仅能作用到城市空间需求的协调和引导上。最终可以决定项目是否开发的是相关投资者的价值取向与个人喜好。在内部缺陷和外部缺陷的双重作用下,致使城市规划仅能形成较为低效的干预系统。

2.利益集团与政治因素的影响

城市规划的工作人员在政府官员的干预下,仅能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而不能决定政策与决策。在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利益集团对城市规划的制定者、具有主要决策权力的馆员施加一定的压力,使得城市规划泛政治化。并时有发生部分集团为谋取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短期利益,部分集团为了政治利益等,违背城市的规划、逾越法律的行为。

3.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普遍存在自发性和盲目性。将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规划干预作比较,是为维持经济稳定性的客观需求,不过他属于人为干预的范畴。存在的客观因素较为多变,使得人为干预难以驾驭全部的经济过程,并且难以精准把握较为客观的经济规律,并受不同部门利益分配等问题的影响,尤其是城市发生国际资本的游离之后,使得不具确定性的世界因素有所增加。进而导致实现市场调节机制不能采用以往的常规方法进行操纵。存在的各种因素易使干预政策出现错误,进而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正常运行。

二、我国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法制的不健全造成规划不到位

两个原因导致城市规划无法落实到位:其一便是城市规划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二是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缺失。在我国的城市规划中干预力度明显不足,致使常常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城市规划的行政许可中,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项目开发中的不确定性以及投资风险,并增加了寻租的空间、动力。内部原因与外部原因的作用下,容易滋生城市规划的行政管理中的腐败。并使行政管理体制严重影响到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权。当前阶段,我国的城市规划的各个部门还不具备较为完善的协调机制。因此,城市规划局在进行规划的审批时,往往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从而放弃将全局利益作为规划原则的出发点,即行政管理体制影响到规划部门城市规划审批权的履行。尽管站在权力监督机制的角度来看规划备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作用,但是受及时性等因素影响,致使监督无法落实到位。

2.城市规划实施缺少群众监督

城市规划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便是群众监督的缺失。当前阶段我国的部分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时,采用的是领导者即为决策者的模式,或有部分规划专家与领导者共同实施城市规划的决策权,该两种手段均属于少数人的决策。并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当地政府与规划管理部门中,导致行政审批中约束机制和监督的缺失。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不仅是该部门的直接领导者而且是城市规划的管理者,导致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受规划管理者单方面行动的影响,使得决策的主体发生错位,进而使群众无法监督决策,滋生腐败问题、滥用职权等。从而使传给你是的规划实施偏离最初的发展轨道。并且缺乏具有有效性的监督,使得城市的规划的实施便利了政府官员对城市建设的干预,而一味的谋取个人利益出现寻租行为。

3.分散的规划管理权限,缺少统一管理

自上个世纪我国开展改革开放以来,各个经济开发区得到了蓬勃发展。部分地区的政府对经济开发区给与大力支持,并率先发展开发区的经济、建设等。通过封闭式的管理,规划编制权、审批权的下发等手段。但是相关部门未能将城市规划纳入统一管理的范畴中,致使城市规划中出现了多方审批的现象,严重破坏了城市规划的整体性、统一性,使城市功能发生缺失,造成城市结构松散,城市布局混乱,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则无人问津。导致城市的规划管理发生混乱、规划整体失控。

三、我国城市规划实施中应采取的对策

1.完善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对规划许可中现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使其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城市规划及设计规范,严守科学合理性原则,遵守相关法定程序,就必须不断完善和创新规划编制工作,更加切实严谨的规范规划技术性,逐渐推行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城市规划审批与编制的法制化。在立法过程中要使规划建立规划审批与法定通则、法定规划的约束性联系,使得技术标准与城市规划跟我国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紧密联系起来,最终形成一个严谨的管理体系,进而让城市规划实施工作实现法制化与科学化。

2.在城市规划实施中加强监督,建立规划责任追究制

将城市规划的监督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进行,并要对土地使用进行审批的后续管理工作处理好。并及时发现城市规划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解决。不断监督并促进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水平和质量的提高。规划责任追究制的建立有利于城市规划实际实施中相关责任的分解和落实。从而明确城市规划的实施中各项任务的责任主体,当某一部分出现问题如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可以及时找到相关的责任负责人。有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和人民权益、国家权益的保障。

3.城市全面深化管理体制

首先要摆脱思想上的束缚,在进行城市管理体制的全面深化。而在思想解放中首先便是要将生产力的位置明确,并不断向先进地区学习。并且在城市的规划中不能盲目的发现问题不查清原有和源头就进行解决,以致常常是A部分出现了问题,但被解决的却是未出现的问题的B部分,这么做不仅没能是A部分的问题得到解决,还容易造成原本没有问题的B部分被处理后反而出现问题。因此,在城市的规划中发现问题时,要明确问题的发生原因和具体源头,从而进行具有针对性额解决。做到视野要高瞻远瞩,思路要统筹全局,并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城市规划工作中人民群众的参与。把握城市规划的属性与特征,对内涵进行延伸和协调、统一,并在探索中前行。由以往的被动管理向主动服务转变,有被动规划向主动规划转变。最终实现服务群众意识的提高,促进城市的发展。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现代化建设的开展,使得城市建设发生了重大改变。这就需要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在城市规划的实施中。当前阶段部门城市的城市规划存在一些问题,如群众监督的缺失,管理权限划分的不明确过于分散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等。但是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的加强等措施解决。而这些措施能够切实有效的落实的前提便是人们思想上的重视,只有在思想上给与重视了,才能才行动上更好的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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