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措施论文_肖振雨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执行措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措施,强制执行,强制措施,程序,层级,民事诉讼。

民事执行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肖振雨[1](2019)在《试评新型民事执行措施——“限驾令”》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程序直接影响着诉讼当事人利益的得失。为了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各地法院使用执行新招层出不穷,特别引人关注的是部分地方法院新实行的"限驾令",即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禁令,本文先介绍"限驾令"的出台背景,再从"限驾令"的法律依据、实行效果这两方面来评析此种新型执行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唐海琴[2](2018)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措施的适用和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种专项执行活动层出不穷。在执行活动中,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拘留乃最常见之手段。执行机构动辄拘留几十人,甚至数百人,司法拘留措施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适用状况可谓“壮观”。民事执行实践中大规模使用司法拘留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促执效果,但是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其一,司法拘留措施适用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其中合议、审批程序不规范、拘留案卷材料不齐备以及司法拘留决定书内容不规范问题突出;其二,司法拘留措施适用具有较大的任意性,表现在执行司法拘留措施的方式具有任意性、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具有任意性、司法拘留措施适用与妨碍行为严重程度不相当等;其叁,有关司法拘留措施的监督、救济机制不完善。司法拘留措施“适用乱”的要因在于实践中对司法拘留措施的性质认识及功能定位有偏差,立法上未建立司法拘留制度,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且缺乏系统性,此外还受到“重执行结果、轻执行过程”“重审判、轻执行”等司法观念的消极影响。虽然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措施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但也不能因噎废食。为了实现司法拘留措施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现阶段法院在适用司法拘留措施时,首先应当厘清司法拘留措施在执行程序中的性质、功能定位,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不是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带有制裁属性的强制措施。其次应矫正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措施适用不规范的问题,包括在适用司法拘留措施时应严格执行合议讨论、审批程序,杜绝实践中存在的运动式执行、非常规执行等侵害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正当权益的做法,规范司法拘留决定书内容要件及齐备拘留卷宗必备程式文件,对司法拘留措施提前解除加以条件限制,并具体化与司法拘留措施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应完善监督方式及救济机制,从制度上保障被拘留人及其家属的基本权利。同时,为了从根本上缓解“执行难”、规范司法拘留乱象,应当加强信用惩戒体系的建立,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全方位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可尝试通过有条件的执行外包等方式来实现解决“执行难”问题,最终促使司法拘留措施的适用走向规范化的法治轨道。(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5)

栗恒[3](2018)在《民事执行的困境及完善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目的是保障民事法律法规的实现,同时还需要发挥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然而在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却没有得到较好程度的保护,尤其是在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已经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案件执行阶段,当事人总是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法院也面临着"执行难"、"和解难"的问题。案件的长期不结,一方面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加;另一方面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同时也会引发社会矛盾的出现。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活动中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学术和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8年15期)

李冰[4](2017)在《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限制出境措施,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较普遍、广泛的一项措施,其适用的主体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参加人,一种是被执行人。即法院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出境的决定。所以,此制度易出现对公民出境自由的不当限制。为此,从限制出境制度入手,分析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相应合理化建议,以保证被限制出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7年22期)

蒲洪旭[5](2015)在《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难”本质上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它是由公民守法意识欠缺、执法威慑力度过轻、社会诚信缺失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是近十年来长期困扰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难题。近年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我国各地法院在执行中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在立法和司法上都采取了一系列新型执行措施,限制出境措施就是其中的一项。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限制出境措施纳入民事执行措施中,为司法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限制出境措施在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之前,严格限制其离境,使其规避执行的行为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付出更大的成本。该项措施的适用对威慑被执行人以迫使其履行给付义务,缓解执行难有良好的效果,但目前对限制出境措施的研究尚显薄弱。由此引出本文的写作视角--民事执行中的限制出境措施。本文在对我国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限制出境措施的建议。本文正文包括引言在内一共五个部分,约二万叁千字:第一部分为引言。在该部分,首先指出了执行难依然是法院司法实践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并对近五年全国民事案件审结、执行情况进行了论述。接着引出限制出境措施对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提高执行效率的意义。因此,对该项措施进行研究是实践中执行工作的需要。第二部分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概述。主要对限制出境的概念、性质、功能、理论依据以及其与出境自由权的关系进行了相关论述。从而对民事执行中的限制出境措施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叁部分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现状透视。该部分分为两小部分,第一部分从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两个方面展开,指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限制出境措施都有相关规定。第二部分主要对限制出境措施的各地实践情况、实践中的特点进行了介绍。介绍各地实际情况时主要是对上海、广东、重庆采取限制出境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列举了各地通过限制出境措施的恰当运用取得良好执行效果的实践案例。接着指出实践中限制出境措施存在适用效果有差异、总体适用率偏低的特点。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面临的问题。该部分主要从叁个方面论述了限制出境措施存在的问题。第一,法律规定不一、立法位阶低;第二,程序规定缺失,包括实施手续规定不具体、适用期限规定不明、被执行人保障救济空白叁点;第叁,实践中存在使用方式不当、程序繁琐、认识不全,运用不充分等问题,指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构想。该部分是基于前文对限制出境措施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的几点完善意见。第一,明确限制出境的适用理念,包括保障债权实现与保障正当出境权相一致的理念、协同执行的理念、高效执行的理念、正当程序理念四点;第二,完善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设置。主要从明确限制出境的适用条件和期限、规范启动程序、完善实施程序、完善救济程序四个方面提出了对于完善程序设置的建议。第叁,加强限制出境措施的联动和威慑,包括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明确协助执行程序、明确不协助执行的责任、与其他执行措施的联动四条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0)

汪靖卓[6](2014)在《对民事执行措施适用层级化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制度是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民事执行制度,生效的法律文书才得以付诸实施。而当民事执行发生困难,导致判决以及各种有效的法律文书无法实现时,必须以民事执行措施为手段,运用公权力的强制性保障法律效力的实现。因此,通过民事执行措施来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节制——这种节制的意义在于公权力对私权利领域的最大的尊重与保护。而这种节制的制度化外现之一就是对民事执行措施适用的规制。就我国民事执行措施的现状而言,我认为可以以公权力侵入私权利领域的严重性为标准,将各项民事执行措施梳理明晰,建立完备的层级体系,以保障执行过程中的公平与正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10期)

龚胤滔[7](2014)在《民事执行措施中网络拍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措施中网络拍卖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通过第叁方网络平台、利用网络技术自行实施拍卖进行变价,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的强制处分措施。其本质是以维护债权得以实现为直接目的的、公法上的强制处分行为。它既不同于普通的网络拍卖,也与民事执行措施中的委托拍卖有显着区别。这种拍卖实施的必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委托拍卖为主要形式的民事执行措施中拍卖因存在腐败程度高、债权人受偿率低、拍卖效率低以及拍卖中法律关系混乱等弊端亟需改革,二是选择网络拍卖方式改革具有增强债务人偿债能力、提高拍卖效率以及减少人为操作空间等优势。其可行性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现行的民诉法提供了法律支持,二是网络的高速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叁是司法实务的尝试提供了经验支持,四是司法为民的提倡提供了舆论支持。以2013年8月份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的民事执行措施中网络拍卖为对象进行调研,显示在拍卖效果、拍卖效率和拍卖的公正性上都具有不可否认的优势。但亦存在标的物范围不清、主体间关系不明、拍卖的法律效果模糊以及程序性规则缺乏等问题。完善民事执行措施中网络拍卖,应该从构建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这两方面着手。在实体性规则方面:明确拍卖的适用范围,划清拍卖中各主体间的关系,确认拍卖的法律效果,明确买受人既无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也无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在程序性规则方面:第一,构建网络异常应对规则,包括网络异常申报规则与网络异常处理规则;第二,建立网络拍卖监管规则,包括防止拍卖核心信息知情人员竞拍规则、实地看样规则与对保证金的监管规则;第叁,完善拍卖信息公示制度,包括非首次拍卖的变价阶段信息的公示和撤回拍卖、停止拍卖信息的公示。(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4-04-22)

孙斌[8](2013)在《民事执行中适用拘留强制措施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社会矛盾也处于突显期,大量的矛盾纠纷案件涌向法院,各类矛盾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后形成了法律文书,其中未能履行的案件,权利人通过申请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最能起震慑作用的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近年来,基层法院执行人员对符合(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3-10-15)

杨彦军,刘文静[9](2012)在《论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措施的监督》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民事执行予以监督已逐渐取得共识。因此,相关研究重点应从先前着力论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转为建构具体的监督机制,以增强监督的操作性和实效。民事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居于重要地位,直接关涉执行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也是争议多发地带。本文将重点研究民事执行措施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和完善等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10期)

魏庆华[10](2012)在《论我国民事执行措施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措施是法院在民事判决做出以后,被执行人不予配合执行时,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期待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所使用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执行措施虽然是公权力实施的方式,但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私权,一般来讲要把债务人的人身排除在外,即人身不得作为执行的对象存在。民事执行措施对于保障诉讼工作的顺利结束,妥善解决社会纠纷有着重大的价值。对比国内外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执行措施的一般分类是动产型执行措施与不动产型执行措施的划分,近几年又出现了以行为为标的的执行措施,这是理论上新的热点。我国民事执行工作长期以来面临“执行难”的困境,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执行措施规定粗糙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中规定的执行措施虽然类型多样,但总体来讲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具体执行困难重重。本文先就执行措施的分类作了论述,按照这一分类,进一步论述执行措施存在的不足。我国执行措施大致存在规定不合法理且显着滞后,可操作性不强,程序规定不到位,作用凸显不够等等弊端。古语言“冰冻叁尺,非一日之寒”。我们的执行措施立法需要大范围的改革以消除目前面临的种种缺陷。所以本文在最后部分对执行措施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文中第一、二部分先就执行措施的概念及功能等问题做了一些简单地介绍,第叁部分是关于我国现阶段执行措施立法的论述。第四部分是与国外立法例的对比分析。文中最后提出了我国执行措施立法与实务中凸显出的缺陷,以及相应的补救措施。(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2-04-18)

民事执行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种专项执行活动层出不穷。在执行活动中,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拘留乃最常见之手段。执行机构动辄拘留几十人,甚至数百人,司法拘留措施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适用状况可谓“壮观”。民事执行实践中大规模使用司法拘留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促执效果,但是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其一,司法拘留措施适用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其中合议、审批程序不规范、拘留案卷材料不齐备以及司法拘留决定书内容不规范问题突出;其二,司法拘留措施适用具有较大的任意性,表现在执行司法拘留措施的方式具有任意性、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具有任意性、司法拘留措施适用与妨碍行为严重程度不相当等;其叁,有关司法拘留措施的监督、救济机制不完善。司法拘留措施“适用乱”的要因在于实践中对司法拘留措施的性质认识及功能定位有偏差,立法上未建立司法拘留制度,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且缺乏系统性,此外还受到“重执行结果、轻执行过程”“重审判、轻执行”等司法观念的消极影响。虽然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措施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但也不能因噎废食。为了实现司法拘留措施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现阶段法院在适用司法拘留措施时,首先应当厘清司法拘留措施在执行程序中的性质、功能定位,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不是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带有制裁属性的强制措施。其次应矫正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措施适用不规范的问题,包括在适用司法拘留措施时应严格执行合议讨论、审批程序,杜绝实践中存在的运动式执行、非常规执行等侵害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正当权益的做法,规范司法拘留决定书内容要件及齐备拘留卷宗必备程式文件,对司法拘留措施提前解除加以条件限制,并具体化与司法拘留措施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应完善监督方式及救济机制,从制度上保障被拘留人及其家属的基本权利。同时,为了从根本上缓解“执行难”、规范司法拘留乱象,应当加强信用惩戒体系的建立,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全方位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可尝试通过有条件的执行外包等方式来实现解决“执行难”问题,最终促使司法拘留措施的适用走向规范化的法治轨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执行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1].肖振雨.试评新型民事执行措施——“限驾令”[J].法制博览.2019

[2].唐海琴.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措施的适用和规范[D].湘潭大学.2018

[3].栗恒.民事执行的困境及完善措施[J].中国集体经济.2018

[4].李冰.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7

[5].蒲洪旭.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6].汪靖卓.对民事执行措施适用层级化的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7].龚胤滔.民事执行措施中网络拍卖研究[D].湖南大学.2014

[8].孙斌.民事执行中适用拘留强制措施之我见[N].江苏法制报.2013

[9].杨彦军,刘文静.论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措施的监督[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10].魏庆华.论我国民事执行措施之完善[D].中南民族大学.2012

论文知识图

附录(叁)全国性报刊发表的论文选目一览表(...附录(叁)全国性报刊发表的论文选目一览表(...

标签:;  ;  ;  ;  ;  ;  ;  

民事执行措施论文_肖振雨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