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尚春萍[1](2020)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四)(2013-2019)》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这十二部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沈鑫林[2](2020)在《我国法定假日实施机制的完善 ——以散居少数民族“过年”为例》文中提出法律实施机制缘起于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既存的永恒张力。人们尽管有理由期待法律规定的完备与完善,但由于任何一项法律规定,事实上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存有”,因而法律实施通常不会是一个“封闭的过程”。我国法定假日的设定及其实施机理即是如此。类似于各民族“过年”这样的重大传统习俗,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予以保障。国务院将“春节”统一设定为法定假日,不仅考虑春节法定假日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和法律意义,而且尽可能地综合考虑其所涉及的时间、地域、人际等多重影响因素,更考虑到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通过行使自治权对其进行变通的必要与可能。如果说,国务院将春节规定为过年法定假日体现的是“一般情况下通过一般途径解决一般问题”的行政立法思路,那么,少数民族聚居区根据本地区和本民族的实际情况,通过行使自治权对其进行“变通”或“补充”,则属于“特殊问题通过特殊手段予以应对”的一种补充性立法策略。在这之外,还存在一个更为特殊的情况即:我国散居少数民族“过年”习俗的保障,在地方自治权缺位的情况下,如何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获得尊重和保护?这可以说是,我国“春节”法定假日放假这种“一般情况下的特殊问题”。法律通常不需要、也不可能对一般情况下的特殊问题做出详尽的规定;但并不代表在必要与可能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此即“一般情况下的特殊问题”的法律实施机制。质言之,对于我国散居少数民族“过年”习俗保护法律实施机制的存在与完善,取决于它在实践中是否必要、合理、可能。就我国“春节”法定假日的实施而言,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而目前大多数单位是按照政府自上而下所公布的时间统一执行,而实践中存在的特殊情况是:某些单位的为数不少的某一少数民族群体,“过大年”的时间虽比“春节”法定假日早两到三天,但其所在单位却既不允许请假,也不给予调休,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法和实施机制显然就过于机械。我国散居少数民族“过年”时间与法定假日之间冲突,实际上是可以根据现实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实施机制予以协调。解决此类问题可行的办法是:区分不同的区域治理单元设置重大节假日清单;区分不同层级的地方立法机关,合理设定其立法权限;区分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定其实施法定假日的职责;同时,可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赋予单位自治权予以妥善解决,如散居少数民族“过年”时间与法定假日的上述冲突,就完全可以通过单位“调休”等方式妥善协调好,如此亦符合我国法定假日立法的根本目的。当然,用人单位的这种自主“调休”的法律实施行为,同样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确认的前提下,方能获得切实保障。法理上的启示即:法律实施机制的完善,旨在混沌的社会关系中寻求秩序;在合理差别中实现平等;在差异中寻求统一;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势面前,寻求法律自身的存在意义。
王文滨[3](2020)在《“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在实践中孕育而生的事物,经常出现在官方文件之中,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却又不是法律本身。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属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通过类型分析,同时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决定区分后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不是法律,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带有立法属性,在法律效力和适用上有一定限制,具有兜底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仅与时代发展背景紧密相连,内容上也不断展示着法治化发展过程,形成了较为独立的程序,在改革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存在着权力边界模糊、实践中内容不明确以及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为了能够实现其制度化的发展,“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基础上,首先应明确其种类,规范“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范围,这对于今后与法律,特别是与法律保留事项以及组织法相关规定划定界限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职权限制,也需要将二者作出决定的权限进行区分以达到规范要求,解决其权力边界模糊的问题;其次规范“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体内容,以达到实践操作性较强的目的;最后,通过完善相应的审议程序、引入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程序、修改废止程序以及公布程序,使其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郭倩[4](2020)在《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基准研究》文中指出通过审查视角的扩张,将立法阶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合宪性的控制也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畴,是对法律草案展开的预防性审查,其与对生效法律的事后审查相对应。审查基准作为对法律草案合宪性判断的实质性依据在我国的确立不仅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具备可行性基础。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54份立法文件的梳理,不难发现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包括“一致性”“适当性”“没有宪法依据”在内的一些合宪性审查基准。但是也暴露出审查基准适用中仍然存在合宪性说理不足、“一致性”判断依赖宪法文本、适用不统一、语焉不详等问题,实践中忽视审查基准的重要价值导致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无法充分发挥其效果。从审查基准确立的基础问题着手,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不仅要以违宪推定立场提高立法质量,同时要探索如何在现行体制内有条件采用合宪性推定立场,缓解立法需求与立法输出间的矛盾。在此基础上,分别确立与宪法文本“相对一致”的形式审查基准、作为实质审查基准的人权保障原则,在人权保障这一实质基准下,以“三代人权”又可因“类”制宜确立正当程序、平等原则、适当性三项子基准。但是审查基准的发展还需要借助宪法解释来实现,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宪法作出“应用性解释”的权力,使其能够在实践中确立具体审查基准。在此基础上展开审查基准在立法中的逐步适用:首先以正确释宪增强审查基准适用的权威性,其次将形式审查作为实质审查的必经环节,最后以人权保障对立法作出实质判断。
尚春萍[5](2020)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三)(1993-2012)》文中提出199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尚春萍[6](2020)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二)(1979-1993)》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79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现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现已失效)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刘刚[7](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陈诚[8](2020)在《政治文明语境下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协商民主的理念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与中国久已存在的协商民主实践完全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①她以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为指导,植根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总结自民主革命时期以来党领导协商民主的历史经验,使协商民主在推进民主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利恢复国民经济,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协商民主以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为指导,这是我国协商民主发展的显着优势。马克思政治文明理论的本质是让绝大多数人民享有民主,在当代中国,民主具有两种形式,即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他们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因此,马克思关于政治文明的思想始终指导着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马克思对人类思想史作出的最大贡献之一是创立了唯物史观,马克思政治文明思想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唯物史观内在的规定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民主。协商民主作为中国两种民主形式之一,自然也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民主。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政治文明思想,领导人民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使人民享有民主从理论变为现实,列宁强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要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要有法制保障。列宁倡导并促成了中国第一次国共合作,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协商民主的开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列宁政治文明思想指导下,根据中国国情创立了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理论,探索了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的两种实现形式,即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紧密结合,集中体现在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政权中,并指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价值取向。为协商建立新中国、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得到了传承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思想,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到实现现代化的战略地位,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是人民当家做主,他设计了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略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进一步推进了协商民主的发展。江泽民明确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的两种形式,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推进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胡锦涛积极倡导党际关系和谐,推进了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为政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习近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思想、中共几代领导人政治文明思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显着特征是大力发展协商民主,习近平详细论述了发展两种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的重要性。并不断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程序建设和实践推进,取得了显着的成效。①理论的科学性和彻底性是中国协商民主的显着优势。在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指导下的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一直强调,这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决定的。而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来源,不论雅典民主还是希腊民主抑或卢梭的民主共和理论均是少数人的民主,广大的基层群众是排除在民主之外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为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而产生的,本质上还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民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是中国协商民主的最大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这是中国协商民主的独有优势。中国有其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文化基因,由此形成的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天下为公、兼容并蓄,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就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的民主协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所体现的关于和的理念、和而不同的理念和思维方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更新发展,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提供了丰富的精神给养和文化底蕴。中国协商民主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西方协商民主相比,优势明显。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继承了雅典民主、古希腊民主和协商的文化传统,但在非理性代议制民主文化冲击下,传统文化渐渐失去了昔日的风采,一个文化根基薄弱的理论是难以支撑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强调无产阶级政党要加强对政治文明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是中国协商民主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优势。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尽管学者们着书立说,大力倡导发展协商民主,但至今尚未见到有任何国家的执政党在执政实践中切实贯彻协商民主的理念,也未见到哪个国家的竞选者把协商民主作为竞选口号。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进入新时代,习近平进一步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不仅重视人民的选举权利,更重视人民持续参与日常政治生活的权利,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完美结合,大力倡导和持续推进协商民主,坚持人民在协商民主中的价值中心地位、利益中心地位、实践中心地位,并把它贯彻到党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协商民主的发展,促使党的执政方式发生新变化,推进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强调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没有制度和法律保障的民主是难以为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体制优势集中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形成了自上而下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协商民主,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达到的。国外协商民主虽然倡导者众多,但是基于理论探讨为主,实践操作层面还处于零散状态,制度化只是局部的,个案的,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中国协商民主首先是从高层协商开始的,新中国的建立,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民族、各阶层人士经过广泛协商的结晶,并由此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成为中国协商民主的专门机构,使高层协商实现了常态化发展,高层协商就全国而言主要有政协协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并延伸到省、市、县。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社会协商逐步规范有序;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城市基层民主开始启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村民自治的兴起,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创新中不断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成了自上而下、全覆盖、广泛多层制度化协商民主体制机制,并形成了以国家宪法法律为保障、国家政治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为规范、政策文件为支撑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和程序规范,有较大的制度和体制优势。认识并继续完善发展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有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石云[9](2019)在《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刚性程度的法源冲突考辨》文中提出工资集体协商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保护劳动所得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建立和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从而形成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源体系。论及该体系,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讨论国家层面相关法律及规章,但是结合37个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进行实证分析便会发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刚性程度上存在法源冲突,具体表现为国家法律及规章非刚性规定与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刚性规定的冲突。针对该冲突,可以在现有研究普遍要求增强立法刚性的基础上,以附条件强制而不是无条件强制作为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刚性程度法源冲突的对策。
梁宝伟[10](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指出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四)(2013-2019)(论文提纲范文)
2013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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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结束语: |
(2)我国法定假日实施机制的完善 ——以散居少数民族“过年”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立法概况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1 国外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研究现状 |
0.3.2 国内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研究现状 |
0.4 基本内容与研究方法 |
0.4.1 基本内容 |
0.4.2 路径方法 |
0.5 研究价值与创新之处 |
0.5.1 研究价值 |
0.5.2 创新之处 |
第1章 我国散居少数民族“过年”习俗与法定假日的冲突 |
1.1 时间冲突 |
1.2 地域冲突 |
1.3 人际冲突 |
1.4 小结 |
第2章 国务院设定“春节”法定假日考虑的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 |
2.1 国务院设定“春节”法定假日“一般情况下考虑的一般因素” |
2.1.1 法定假日的社会功能 |
2.1.2 法定假日的法律意义 |
2.2 国务院设定“春节”法定假日“特殊情况下考虑的特殊因素” |
2.2.1 地域因素对法定假日设定的实际影响 |
2.2.2 人际因素对法定假日设定的实际影响 |
2.2.3 时间因素对法定假日设定的实际影响 |
第3章 在一般情况中考虑例外:构建法定假日实施机制之要件 |
3.1 构建法定假日实施机制的必要性 |
3.2 构建法定假日实施机制考虑例外情况的合理性 |
3.3 构建法定假日实施机制的可能性 |
第4章 在差异中寻求统一:我国法定假日实施机制的完善路径 |
4.1 分不同的区域治理单元设置重大节假日清单 |
4.2 各级立法机关实施法定假日的职责 |
4.3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法定假日的职责 |
4.4 各用人单位自治规范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3)“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基本框架与思路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概述 |
第一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概念 |
第二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主要类型 |
一、人大代表选举任免及程序性安排类 |
二、国家机构改革类 |
三、与特别行政区相关类 |
四、补充完善法律类 |
五、授权改革类决定 |
六、法治仪式类决定 |
第三节 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决定的区别 |
一、与修改法律决定的区别 |
二、与批准国际条约决定的区别 |
三、与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任免决定的区别 |
四、与预算、决算类决议区别 |
五、与勋章、奖章、荣誉称号类决定的区别 |
六、小结 |
第四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主体、职权及程序制度化发展 |
一、主体法定且唯一 |
二、有法定的职权支撑 |
三、受一定的程序规则约束 |
第二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缺陷 |
第一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权力边界模糊 |
一、在法律保留事项方面 |
二、在调整法律适用方面 |
三、与组织法权限界定模糊 |
(一)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方面 |
(二)在监察委有关法律规定方面 |
第二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实践中内容不明 |
第三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程序不完善 |
一、审议程序过于原则化 |
二、部分提起、修改及公布程序尚未完善 |
第三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权力边界 |
一、明确种类和范围 |
(一)依据自身特性限定范围 |
(二)将具有立法性质、可依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等排除在外 |
(三)考虑兜底性类别 |
二、规范主体各自权限 |
第二节 规范授权改革类决定具体内容 |
一、明确并统一授权期限 |
二、列明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款 |
第三节 完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程序 |
一、细化相关审议程序 |
二、完善相应提起、修改及公布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4)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情况 |
2. 国外研究情况 |
(四) 研究内容 |
一、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概述 |
(一) 基本概念 |
1. 法律草案审议 |
2. 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 |
3. 审查基准:对立法裁量权的实体控制 |
(二) 确立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的必要性 |
1. 解决事后合宪性审查不力的问题 |
2. 弥补立法权实体合宪性控制规则不明之憾 |
3. 扭转法律草案审议之抽象性逆境 |
4. 促进合宪性审查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三) 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确立的可行性 |
1. 审查法律草案合宪性何以可能 |
2. 审查基准的确立具备理论与实践基础 |
二、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的实践样态考察 |
(一) 以宪法为依据正面认可法律草案合宪性 |
1. 按合宪性认可的阶段 |
2. 按合宪性认可的方式 |
(二) 间接审查法律草案合宪性 |
1. 以适当性作为判断理由 |
2. 以“文字修改”为由修正草案合宪性 |
3. 以“分量不够”为由增加草案内容 |
4. 以其他理由修正法律草案合宪性 |
(三) 按照宪法规定调整法律草案的内容 |
1. 以“一致性”为由修改法律草案 |
2. 删除法律草案中超出宪法授权的内容 |
(四) 实践中审查基准暴露的问题 |
1. 适用审查基准时合宪性说理不足 |
2. “一致性”判断依赖宪法文本且实质审查频次不高 |
3. 审查基准适用不统一 |
4. 审查基准语焉不详难以归纳 |
三、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的确立立场和原则 |
(一) 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的立场选择 |
1. 以违宪推定立场提高法律草案通过的门槛 |
2. 有限引入合宪性推定对立法需求作出回应 |
(二) 作为形式审查基准的规范文本审查 |
1. 宪法文本是合宪性审查的直接依据 |
2. “相对一致”是法律草案合宪最低标准 |
(三) 作为实质审查基准的人权保障原则 |
1. 实质合宪是人权立法的基本要求 |
2. 引入“三代人权”实现审查基准因“类”制宜 |
四、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基准的展望 |
(一)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基准的主体确立与模式构建 |
1.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基准的确立主体 |
2. 二元审查基准确立模式的构建 |
(二) 合宪性审查基准在立法中的逐步适用 |
1. 以正确释宪增强审查基准权威性 |
2. 以形式审查作为实质审查的必经环节 |
3. 人权保障应作为立法最终目标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三)(1993-2012)(论文提纲范文)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6)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二)(1979-1993)(论文提纲范文)
1979年 |
1980年 |
1981年 |
1982年 |
1983年 |
1984年 |
1985年 |
1986年 |
1987年 |
1988年 |
1989年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7)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政治文明语境下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 关于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二) 关于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理论优势: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思想对中国协商民主的宏观指导 |
一、马克思政治文明思想: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指南 |
(一) 马克思政治理念文明思想 |
(二) 马克思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
(三) 马克思政治行为文明思想 |
(四)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政治文明的价值归属,是发展协商民主终极价值的指针 |
二、列宁政治文明思想: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行动纲领 |
(一) 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建立巴黎公社类型的民主共和国 |
(二) 政治意识文明建设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 |
(三)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要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 |
(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的探索 |
三、毛泽东政治文明思想:中国协商民主发生发展的指导思想 |
(一) 毛泽东对适合当时中国国情的政治文明理论的探索 |
(二) 探索实现中国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的路径 |
(三) 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蕴含着两种民主形式 |
(四)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价值取向 |
四、邓小平政治文明思想:协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指针 |
(一) 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
(二)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人民当家做主 |
(三) 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略: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
(四) 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路径:调动党内外的积极性 |
五、习近平政治文明思想:推进协商民主快速发展的理论指导 |
(一) 坚持党对政治文明建设的领导 |
(二) 大力发展协商民主是新时代政治文明建设的显着特征 |
(三) 发展协商民主,构建和谐党际关系 |
(四) 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政治文明建设思想的终极价值 |
六、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比较优势 |
(一) 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向度 |
(二) 中国协商民主的理论向度 |
(三) 中国协商民主理论的比较优势 |
第二章 文化优势:中国协商民主的深厚文化底蕴 |
一、“和而不同”理念是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形成的重要历史文化根源 |
(一) 以和为贵、和而不同是中华文化的根本特征和基本价值取向 |
(二) 中华民族“和而不同”文化的多重意蕴 |
(三) “和而不同”的文化基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重要的文化支撑 |
(四) 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文化滋养 |
二、中国古代政治传统中的协商因子赋予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本土化的内涵 |
(一) 中国古代时间轴意义上的“政治协商” |
(二) 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政治中民主因素和协商因子产生的基石 |
(三) 中国古代的政治协商传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启示 |
三、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创造 |
(一) 从民本思想到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成为国家的真正主人 |
(二) 从多元协商意识到社会主义协商制度,协商民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 |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历史传承性和当代创新性 |
四、和西方文化的比较优势 |
第三章 领导优势:中国协商民主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 |
一、中国两种民主形式的创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实践经验的积累 |
(一)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发展协商民主积累了丰富经验 |
(二)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基本经验 |
二、以人民为中心:党的执政理念的新发展 |
(一) 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的深化 |
(二) 党的群众路线在新时代的新发展 |
(三) 以党内协商民主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执政方式的新变化 |
(一) 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高度契合 |
(二) 协商民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
(三) 人民政协: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渠道 |
四、和国外执政党执政理念的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制度和体制优势:中国协商民主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
一、体制优势:中国协商民主自上而下多层次发展 |
(一) 高层协商体制:常态化发展 |
(二) 社会协商:逐步走向规范化 |
(三) 基层协商:在发展中寻求创新 |
二、制度和法律优势:中国协商民主稳步发展的内在支撑 |
(一) 高层协商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
(二) 中国特色社会协商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
(三) 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
三、文明互鉴:中外协商民主的个案比较研究 |
(一) 西方协商民主的个案研究 |
(二) 中国协商民主的个案研究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以来科研情况 |
致谢 |
(9)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刚性程度的法源冲突考辨(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源体系 |
(一)国家法律及规章 |
(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
1. 省级集体合同法规 |
2. 省级工资集体协商法规及规章 |
3. 市级工资集体协商法规及规章 |
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刚性程度的法源冲突 |
(一)国家法律及规章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非刚性规定 |
(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刚性规定 |
1. 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的刚性规定 |
2. 对违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了责任约束 |
(1)对违法行为具体情形的规定 |
(2)对违法责任具体种类的规定 |
三、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刚性程度法源冲突的解决 |
(一)依据法的效力渊源,无法解决内在冲突 |
(二)依据法的本质渊源,可以解决内在冲突 |
(三)两种法源和谐一致,才能解决内在冲突 |
(10)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四)(2013-2019)[J]. 尚春萍. 医学与法学, 2020(03)
- [2]我国法定假日实施机制的完善 ——以散居少数民族“过年”为例[D]. 沈鑫林. 湘潭大学, 2020(02)
- [3]“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完善研究[D]. 王文滨.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1)
- [4]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基准研究[D]. 郭倩. 苏州大学, 2020(03)
- [5]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三)(1993-2012)[J]. 尚春萍. 医学与法学, 2020(02)
- [6]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二)(1979-1993)[J]. 尚春萍. 医学与法学, 2020(01)
- [7]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政治文明语境下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研究[D]. 陈诚. 扬州大学, 2020(01)
- [9]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刚性程度的法源冲突考辨[J]. 石云. 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19(05)
- [10]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标签:全国人大常委会论文; 法律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论文;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论文; 人民民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