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定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受贿罪,贪污罪,侵占罪,军警,刑法,职务,刑法典。
法定刑论文文献综述
贾亚东[1](2019)在《抢劫罪中以军警身份抢劫的法定刑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劫罪中以军警身份抢劫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有此身份而抢劫;另一种是行为人无此身份但以此身份抢劫,从分析来看,前者的法益侵害性高于后者,但对于这两种行为,法律对前者规定较低的法定刑,而对后者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形成法定刑的不均衡配置。通过对这两种行为的分析,在提出两种解决路径的基础上最终选择对具有军警身份者抢劫适用抢劫罪的加重刑,而对冒充此身份者抢劫适用基本刑。(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34期)
李华,杨慧文[2](2019)在《建议立法上完善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职务侵占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呈现新的形态,面对形形色色的犯罪主体与作案手段,虽然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职务侵占罪,但是由于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立法技术的限制,该罪在法定刑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7-25)
董文博,陈俊秀[3](2019)在《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分离模式之提倡——基于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法教义学慎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学者对贪污罪和受贿罪①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不同地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结果上的差异;②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问题;③贪污、受贿罪法定刑标准存在的缺陷;④贪污受贿罪量刑轻缓化现象。⑤尽管学界关于贪污受贿罪的研究建树颇丰,但无论在立法论或司法论上的研究都偏向于规范教义学上的探讨,研究结论缺乏必要的实证数据支撑,且很少有文献系统考察过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定刑的分立及均衡问题。一、问题的提出:基于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张基隆[4](2019)在《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增设了医疗事故罪,并把它当作典型的业务过失犯罪。近年来,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对医务人员的刑事处罚却轻于其他的过失犯罪,而且法定刑刑种单一、刑罚幅度过窄、最高刑过低等问题出现争议。文章从医疗事故罪的刑罚配置存在的缺陷进行研究,对完善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9年05期)
杨继文[5](2019)在《法定刑调整后追诉时效的刑法与刑诉交错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法定刑调整后导致它的追诉时效出现变更。最高法的个案批复对司法解释进行了扩张解释,存在忽视刑事诉讼程序面相的危险性,需要从法教义学的视角进行解释,具体表现为法益保护的整体性要求;诉讼效益的价值性衡量;罪刑法定的明确性约束。法定刑调整后追诉时效的司法审查判断,又存在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的效力层次冲突,难以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基本目标等问题。因此,应当注重追诉时效的程序性审查逻辑,强调构建刑法与刑诉的交错适用机制。避免司法解释侵蚀刑事立法及其司法,形成所谓的政策指导型刑事司法;明确追诉时效审查中刑法与刑诉交错适用的刑事整体法治原则;完善追诉时效的刑法与刑诉交错适用方法。(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陈俊秀[6](2019)在《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并轨制的法治逻辑悖论——基于2017年公布的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法律表达》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立法通过刑罚尺度将犯罪配置为轻重不等的级别,既是人类公平理性的刑罚体现,也是实现刑法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贪污与受贿并重惩罚"的刑事反腐策略面临理论上的正当性质疑和法治逻辑悖论,在刑事立法中法定刑的配置应逐步实现由政策模式到法理模式的转型,更多地从司法实践经验中汲取规律并与既有理论相互检验,致力于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调和。通过2017年中国司法实践中2097份贪污罪和受贿罪刑事判决书的回归分析发现,相对于受贿罪而言,法官在刑罚的裁量中倾向于对贪污罪判处更重的刑罚,具体量刑上"有索贿情节的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在立法上应采分离制。(本文来源于《北京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4期)
张峻浩,徐留成,陈晓莉[7](2019)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与其他典型的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恶性案件,在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后果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别。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在当地具有较好的口碑,虽未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被害人常年对父母双亲实施家庭暴力,具有重大过错等特殊情况,结合被告人真诚悔罪、犯罪手段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节,对其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2期)
钱溢,浦锦柯[8](2018)在《贪污罪与受贿罪法定刑区分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国内刑法目前贪污罪与受贿罪采用的并轨制刑罚立法模式,以案例为基础该模式实证研究带来的问题,兼通过理论研究贪污罪与受贿罪在外部性轻重、违法成本等方面的区别,研究现有其它方案的缺憾,试图以贪污罪与受贿罪法定刑分离制为基础,作出制度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0期)
晏爱红[9](2018)在《清前中期法定刑讯与法外非刑》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古代法司审讯人犯准许依法刑讯取供。清初沿袭唐律、明律刑讯之制,康熙以降,夹棍等多种酷刑陆续列入合法刑讯,乾隆初定例惩处违法刑讯的责任官员,至嘉庆年间对常刑和非刑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凡依法施用官定刑具审讯,谓之常刑;违例改造官定刑具及施用一切私造刑具审讯,均属非刑。至此,有清一代刑讯的律例体系遂大体具备,但这并未使非刑乱象的蔓延得以遏止。在梳理研究档案文献基础上,可勾勒出清前中期(1644—1850)刑讯之制基本轮廓,并以嘉庆、道光年间确属刑求逼供的案件为重点,展现出当时刑讯之制实际运行状况,进而从法律和政治角度揭示非刑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内在逻辑。(本文来源于《学习与探索》期刊2018年06期)
时髦[10](2018)在《法定刑升格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刑升格条件(以下简称升格条件)是否需要划分,如何划分?这些问题以区分说[1]出现为界,再次开启了有关升格条件的研究和讨论。区分说中以行为类型变化为准,对升格条件进行划分。这样的划分标准面对刑法分则中众多升格条件时并不全面,有必要对该划分标准进行改造。加重构成要件作为构成要件的一种派生,需要符合构成要件的基本特征。“叁大机能”[2]作为构成要件的典型特征,是检验其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一种方式。但在运用该方式进行验证时,还需要注意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成立的特别标准,即“定性+定量”的模式[3]。此外在区分说提出的两种分类中,还存在一类无法适应区分说划分标准的升格条件(以下简称不典型升格条件)。如盗窃罪中对数额叁个层次的限定,除构成基本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外,其他两个层次的归类及由此引申的关于这类不典型升格条件犯罪行为的既未遂和认识错误等问题。由于加重构成要件属于一种构成要件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需要对其既未遂、认识错误、犯罪竞合等问题进行讨论。如何对这类不典型的升格条件进行定位是目前理论中尚存争议的问题。如何认定这类不典型升格条件既未遂形态及法定刑的适用尚需进一步讨论。由于不典型升格条件中以数额犯居多,因此本文侧重讨论数额犯的相关论述,分析两种学说关于该类升格条件的理论,看其中是否存在有待完善的部分。笔者总体上赞同区分说这种分类思维的开创性讨论视角,但认为仅仅以形式上是否改变基本行为类型作为唯一的区分标准,不能更好地解决该类升格条件在理论和实务中尚存的争议。因此,对这类升格条件应当先从构成要件的叁大机能出发进行全方面的检验,再结合我国特别的“定性+定量”犯罪成立标准,对该类不典型升格条件的性质做出科学准确地界定后,在其关于认定犯罪完成形态、认识错误等方面内容作出更符合理论逻辑和实务要求的解释。(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8-06-01)
法定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职务侵占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呈现新的形态,面对形形色色的犯罪主体与作案手段,虽然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职务侵占罪,但是由于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立法技术的限制,该罪在法定刑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定刑论文参考文献
[1].贾亚东.抢劫罪中以军警身份抢劫的法定刑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
[2].李华,杨慧文.建议立法上完善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N].人民法院报.2019
[3].董文博,陈俊秀.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分离模式之提倡——基于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法教义学慎思[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4].张基隆.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研究[J].传播与版权.2019
[5].杨继文.法定刑调整后追诉时效的刑法与刑诉交错适用[J].浙江社会科学.2019
[6].陈俊秀.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并轨制的法治逻辑悖论——基于2017年公布的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法律表达[J].北京社会科学.2019
[7].张峻浩,徐留成,陈晓莉.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J].人民司法.2019
[8].钱溢,浦锦柯.贪污罪与受贿罪法定刑区分的实证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9].晏爱红.清前中期法定刑讯与法外非刑[J].学习与探索.2018
[10].时髦.法定刑升格条件研究[D].云南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