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功能论文_双文元

导读:本文包含了社会保障功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社会保障,功能,农地,土地,社保,首都,经济。

社会保障功能论文文献综述

双文元[1](2019)在《完善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在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导致农村社会保障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种特殊的、非正规的、低水平的保障形态。这是因为我国农村土地一般采用均分制,具有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土地本身又具有生产功能、养育功能和资产功能等,可基本满足农村居民(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03-28)

尹诚[2](2018)在《土地功能视角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农村深化改革进程的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成为目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从土地功能视角探索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问题,对土地保障功能、土地经济功能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概念界定和关系分析,提出在土地功能转变的趋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可选的路径和应注意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湖北农业科学》期刊2018年19期)

许庆,陆钰凤[3](2018)在《非农就业、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农地流转》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是促进农地流转的必然要求。在非农就业已非常普遍的情况下,农户家庭农地流转发生率却依然偏低。文章利用2012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基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视角从参与非农工作、非农工作稳定、非农就业地点稳定3个维度考察了非农就业对农地流转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非农就业有助于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促进农地流转。但是,参与非农工作对农地流转的边际效应大于非农工作稳定和非农就业地点稳定,若仅考虑农户家庭是否参与非农工作,忽视非农就业的稳定性问题,会高估非农就业对农地流转的影响,这为现实中农户家庭非农就业参与率高与农地流转发生率低的矛盾提供了重要解释。文章认为,今后在继续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基础上,应更加关注劳动力非农就业的质量。(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口科学》期刊2018年05期)

王艺潇,王慧勤[4](2018)在《疏解非首都功能背景下北京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疏解非首都功能作为解决北京市"大城市病"的重要手段,对北京的城市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背景下,由于外来京务工的人员一般都从事着较低端的一二产业,因此他们无可避免地成为了"被疏解"的首要对象。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安全网"和"最后一道防线",对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分析疏解政策下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现状及"疏解"政策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而探讨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对策。(本文来源于《智库时代》期刊2018年31期)

蔺丰奇,孔鑫鑫[5](2018)在《非首都功能疏解承载地社会保障协调发展——基于欧盟社会保障开放性协调机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借鉴欧盟社保机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着力于制定有效的京津冀社会保障协调机制,通过其开放自主、多元协调性优势,妥善解决非首都功能疏解地与承载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障碍,对推进非首都功能疏解至关重要。京津冀应加强协调机制建设,应在解决社会保障关系接续、流动劳动力享有合理社保待遇和权益累计等方面有所作为。(本文来源于《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张耀华[6](2018)在《养老机构的社会保障功能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养老机构的构建能够为社会基础的保障功能提供一定的实施场所,养老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是针对我国现阶段老龄化问题严重的现状而建立的社会保障机构,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对于老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进行检测和维护,更加符合和谐社会发展的理念。养老机构的建立对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所提高,符合"老有所养"的新理念,通过养老机构的建立来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一项政治新举措,政府应当"想民之所想,做为民之事"。目前的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政府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策略来解决这一问题,社会结构的变化,对于整个社会系统经济,文化,政治发展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要从根本的保障体系出发,对于社会现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分析,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养老机构在各区域开设,能够为一些年龄大的群体提供居住的良好环境,很多老人已经成为"空巢老人",他们几乎缺少与外界沟通的条件,身体长期的封闭和思想的固化都会使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一定的危害,养老机构的建立能够促进老年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使其在交流的过程中得到心灵的交换和洗礼。(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8年14期)

焦军平[7](2018)在《论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开放抵押——以农用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弱化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十八届叁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为了让农民享有更多的财产性权利,规定了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并进行抵押担保的政策。这对于盘活农村资产、拓展农民的增收渠道、提高农民的收入、推进城乡一体化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对于农用地抵押融资开放之必要性,绝大多数学者均是从法理的层面进行论证,这种论证的思路对于开放农用地抵押融资背后担忧的根源来说有着天然的缺陷性。由于禁止农用地进行抵押融资的根源在于农用地社会保障的特性,而当今,我国农用地的社会保障特性已经极大地弱化,使农用地抵押融资开放没有了后顾之忧,因此,开放农用地抵押融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8年06期)

肖新喜[8](2018)在《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私法实现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含义是农民集体对其成员提供生存所需之基本生活资料。其实现方式则为集体所有权行使,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因之,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私法实现是指通过集体所有权运行以实现对成员的生存保障。它跟因于集体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关于集体所有权的本质,我国目前民法学界将其界定为私法权利的同时存在忽视了其社会保障功能属性。该认识未能精准揭示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作为集体所有制法权反映形式的集体所有权固然是私权,但它是为集体成员提供社会保障的私权。集体所有权社会保障功能要求他为成员提供生存保障。这种生存保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集体所有权私权属性决定了这种生存社保需以私法方式实现。其实现的制度构成为: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私法实现的权利主体制度;权利主体使用集体所有权客体尤其是土地以获得生存保障的用益物权制度;权利主体获得由集体分配的收益利益维持基本生活的收益分配权制度。农民“叁权”即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收益分配权均是我国目前法治状况下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私法实现的具体制度形式。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私法实现的首要问题为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即确定哪些人可享受集体所给之保障。主体资格确定的内容为:如何认定农民及其是否为集体成员。在新型城镇化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下,废除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已成为一种必然。因而,农民的认定应以实际从事农业耕作作为实质标准。我国目前统一的权利主体资格认定标准相关规定暂时缺乏。各个地方法律实践采取多元化的权利主体资格界定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户籍标准、身份标准、经常居住标准、权利义务标准等。以上诸多标准中,户籍是认定的主要标准。然而,以户籍标准界定权利主体资格与我国城乡一体化要求主体自由流动发展的趋势相背离。认定权利主体资格应以集体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作为逻辑起点与法理依据。集体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集体成员从成员集体获取集体保障利益的权利。因而,权利主体资格认定应采取社会保障标准。需要集体保障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应具权利主体资格。反之,则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对于几种特殊人群是否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也应以社会保障标准衡量。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私法实现的权利主体资格认定规范的法体系定位应在集体所有权之主体制度范畴内予以规定。在确定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私法实现的权利主体后,还需解决主体获得保障的方式。主体以农地用益物权为据使用集体土地获得生存保障是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私法实现的重要方式。因之,无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均是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私法实现的具体制度。它们均是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私权。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不足之处在于:其变动制度忽视社保功能的发挥,过度强化权利主体的意思自治,因而制度设计以推进其自由流转为依归。这最终会不当削弱甚至否定其社会保障功能。我国未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应以凸显其社会保障功能作为立法完善的法理依据,并以坚持该功能作为制度改革的底线。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应坚持无偿原则,均不能由集体成员之外的主体以继承方式取得。为更好促进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私法实现,对于无需集体保障基本生存的人,集体有权利无偿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应作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手段,事实上它们也难以担当此任。其流转制度革新应以促进农地规模经营、确保耕地红线、实现集体所有权社会保障功能为价值目标。为此,关于“叁权分置”模式下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土地经营权”与“使用权”的流转应签订由成员集体、流出人与流入人叁方主体参与的流转合同,赋予集体对流入人违约使用土地的收回权、流转收益提取权以及不变更土地用途的监督权等。为促进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私法实现,国家立法应明确规定:经集体成员绝对多数通过,集体可以调整承包地以保障无地成员的基本生存保障,如果无法调整土地,法律应规定集体有权利对多占承包地的家庭收取一定数额地租用来弥补无地成员不能获得的集体社会保障利益;对多占宅基地的成员家庭,成员集体有权利收取一定费用以弥补宅基地面积少于平均标准的成员家庭。集体成员以集体收益分配权为据从集体获得收益分配是实现其生存保障的又一重要方式。因之,集体收益分配权是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私法实现的又一制度形式,它也是承担社保功能的私权。未来我国集体收益分配权制度应根据其社保功能做如下完善:一般规范应采取以下健全措施:明确规定其义务主体为成员集体,权利主体为集体成员;统一规定能够用于收益分配的财产范围,因其范围较广,正面列举有困难,立法可从反面规定不能用于分配的集体财产,除此之外的集体收益均可以分配;在可分配的集体收益中,应明确禁止不提取集体提留而将其全部分配给成员个人的行为;集体提留的资产应用于救助生活困难的集体成员、建造集体公共设施等。目前我国较为典型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实现形式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这两种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私法实现具体制度的完善应以贯彻其社会保障功能作为逻辑起点。其制度完善应坚持利益兼顾但向集体与个人利益倾斜、管制与自治相平衡原则。立法应明确规定以上两种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外部分配中,政府提取的比例不应超过50%。就其内部分配制度完善而言,立法应明确规定:其一,成员集体必须提取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作为集体提留;其二,明确规定集体提留的使用范围,即明确要求该提留只能用于弥补失地、待地成员的应得土地收益、发展集体公益事业或用于救助生活陷入困境的集体成员。其叁,根据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完善其分配机制,其四,明确规定其纠纷应纳入司法救济范围。(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5-26)

王鑫,孙迎[9](2018)在《论社会保障在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增长中的经济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全大幅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如果说,经济的发展牵引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进步,那么,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其二者是相辅相成又相互促进。换言之,社会保障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此,本文将从社会保障在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增长中的经济功能的多方面做以具体的阐述。(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8年05期)

胡方萌[10](2018)在《农村土地的保障性功能及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对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讨论增加,土地的保障性功能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关联及相互影响也成为热门话题。本文意在探讨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二者呈现何种关系,以及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土地保障的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并且根据当前两种保障的特点以及实际保障能力,从农民的职业特点和保障需求出发,探索“双支柱”型农民保障体系的政策方向。文章把土地保障的功能分为收入保障和就业保障,认为“种地农民”通过劳动获得土地产出并直接获取收益的过程是土地的收入保障功能;“离地农民”凭借承包权来应对非农务工中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的过程是土地的就业保障功能。传统意义的土地保障主要是指土地能为农民提供的生存性收入保障,以土地的生产职能为基础,但这种保障能力受到土地的资源属性、农业风险以及农产品市场特征等条件的限制,因此整体保障能力有限。土地的就业保障功能是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出现的,当进城农民工无法获得稳定的非农就业和完善的社会保障时,会通过返乡务农的形式实现再就业。因此土地的就业保障功能对防控农民工失业和稳定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农民工返乡务农后,会再次面临土地收入性保障不足,因而还会通过一些临时性的务工来增加收入。因此,土地保障的两种功能在劳动力城乡流动的过程中呈现出低水平循环。为了打破这种低水平循环,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就业及社会保障政策,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将土地收入保障通过积累和转化来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障”共存的不同历史阶段回顾发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不同时期,土地保障的实现形式和内容也在发生变化,并一直发挥着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障在功能上存在重迭性、在保障对象上存在异质性,这两个特点构成了人们经常将二者混淆的主要原因。为了弥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体系作为农民社会保障“第一支柱”的不足,结合国外经验与我国农民的自身特点,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回归“农民”概念的职业属性,建立农民老年年金制度,从而发挥农民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农民老年年金制度的特点在于以国家充当农民的“雇主”身份,国家财政补贴与土地的生产收入共同作为筹资主体,并且根据不同的农民类型设定不同的缴费标推,最终使农民获得不同水平的养老金。农民老年年金制度是对农民退休制度的探索,不仅能够有效补充农民的养老保障,还能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本文来源于《中国农业大学》期刊2018-05-01)

社会保障功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农村深化改革进程的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成为目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从土地功能视角探索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问题,对土地保障功能、土地经济功能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概念界定和关系分析,提出在土地功能转变的趋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可选的路径和应注意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社会保障功能论文参考文献

[1].双文元.完善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2].尹诚.土地功能视角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J].湖北农业科学.2018

[3].许庆,陆钰凤.非农就业、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农地流转[J].中国人口科学.2018

[4].王艺潇,王慧勤.疏解非首都功能背景下北京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智库时代.2018

[5].蔺丰奇,孔鑫鑫.非首都功能疏解承载地社会保障协调发展——基于欧盟社会保障开放性协调机制启示[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

[6].张耀华.养老机构的社会保障功能分析[J].知识经济.2018

[7].焦军平.论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开放抵押——以农用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弱化为视角[J].文化学刊.2018

[8].肖新喜.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私法实现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9].王鑫,孙迎.论社会保障在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增长中的经济功能[J].智富时代.2018

[10].胡方萌.农村土地的保障性功能及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社会保障功能社会政策化的技术路...社会保障功能等级分布特征-2017年耕地社会保障功能等...年和2015年环渤海地区县域就业与~#...-2017年耕地社会保障功能指...一1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层次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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