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司法所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论文文献综述)
王立明[1](2021)在《纠纷解决的本土化:观念、信念及建议──以青海藏区久治县实例为切入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及时、公正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工作。众所周知,由于地域、民族、宗教、风俗等差异,各地在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中具有本土化的多样性。以青海藏区久治县处理的6起矛盾纠纷为切入点,提出观念中的自愿原则和自治优先原则,信念中的团结习惯、党领导和立法保护之力量及进行纠纷解决本土化研究的十条建议。
毛呷呷[2](2019)在《凉山彝族家支与乡村治理研究 ——以凉山州昭觉县洒瓦洛且博村为个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凉山彝区乡村是一个家支传统浓厚的社会,家支是传统彝族社会乡村治理的主要载体,作为彝区乡村权力网络的内生性组织机构,某种程度上是国家政权与地方之间作用的桥梁,地方权威与国家政权对于一个彝区乡村治理的发展而言其重要的作用不言而喻。凉山彝族社会,因其自身独特的历史形态、社会结构和文化礼俗、价值观念等,其乡村治理势必会呈现出与其他地区不尽相同的文化特质和治理特征。当前我国广大农村正处于治理现代化的改革进程中,对凉山彝区乡村治理的研究就有必要先了解彝族村落的权力网络格局,家支与基层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定性分析家支在基层民主自治和公共事务管理等中的作用,从而阐释其参与乡村治理的动机、功能,客观评估达到的效果。最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凉山彝区偏于内部取向的乡村治理机制下,如何将国家政权与本土文化和地方权威有机结合,以避免彝区基层政权建设内卷化,推动凉山彝区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鉴于此,本论文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洒瓦洛且博村作为个案,将国家政权嵌入凉山彝区乡村权力文化网络中,还原凉山彝区乡村治理的真实具象,深入考察凉山彝区乡村不同权利主体和利益阶层的动态变化,以及凉山彝区乡村地方权力文化网络与国家政权的互动效应。分别从传统彝区乡村治理概况,彝区社会乡村治理主体变迁,家支与乡村治理展开,家支与村治互动的绩效评估,家支背景下推进彝区乡村治理的可行性路径做了实证研究。并结合现代化进程中彝区乡村的改变,从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来深描民族文化、价值形态主导下地方权力文化网络中家支的转型变迁。论文结构主要如下:第一章描述了洒瓦洛且博村概况,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生产农作、行政区区划沿革,并梳理了洒瓦洛且博村历史上各时期的土司统治和社会形态,家支之间的关系。第二章主要梳理了元朝土司制度、明清时期改土归流后,以及奴隶制血统等级制下,不同彝族社会结构时期中央王朝对彝区的不同政策,和彝族村落的社会状态。着重记述了民主改革后,历次政治运动中家支组织在彝族社会的不同境遇,以及改革开放后家支复兴后的乡村治理。第三章探讨了家支精英与体制内村干部作为乡村的治理主体,对凉山彝区基层民主政治的“双轨治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凉山彝区乡村不同利益主体以及家支之间的关系,影响着凉山彝区乡村的权力结构。第四章从村级民主自治、公共事务管理、公共产品供给、扶贫开发等维度,论述了加强国家政权与基层实践互动的重要性,以及地方权力文化对基层政府职能的有效补充。同时,客观分析了家支在乡村治理中的不利影响。第五章肯定了家支在凉山彝区民众文化生活、情感交流、精神需求以及经济政治方面的功能和效益。定性分析了彝区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在社会转型时期,家支在结构和功能上的转变。第六章提出可行性路径建议,研究认为在凉山彝区乡村治理,家支是基层政府的有效补充,家支组织与国家权力在村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形成发展中是良性互动的过程。作为地方传统资源,其自身也在适应和调整,应当通过创新彝区乡村治理机制,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打破地方家支固化格局,引导和发挥家支的规范作用,优化家支的治理功能,才是符合凉山彝区乡村治理实践需要的合理途径。
陈昊[3](2018)在《我国当代乡镇司法所的法律功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乡镇司法所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处于城市和乡村的夹缝之中,既有城市的规范性也有乡村的乡土性,也正是由于其比较尴尬的处境,使得司法所的功能定位显得比较模糊易变,其法律功能的实现也是步履维艰。乡镇司法所作为国家权力末端,国家社会控制力量的最基层触角,曾经在“送法下乡”大潮中扮演着急先锋的角色。然而随着司法所赖以生存的熟人社会的变迁,社会经济发展导致的市场思维对乡村原有传统思想的冲击,及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快速,乡镇司法所法律功能的实现困难重重。在国家、政府、社会全面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下,作为社会基层的权力触角之一的司法所应该有大展拳脚的好机会。但是由于其灵活性、主动性及对乡土资源的吸纳在制度构设时可操作性小,制度规范性不足,使得司法所法律功能的实现有所折扣。本文试图从宏观的角度,从司法所的产生背景,所处的社会形态变革背景等方面,在乡村司法的大维度下对乡镇司法所的实际法律功能做一个概括和梳理,进而总结其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让乡镇司法所这个兼具制度规范性和乡土灵活性的机构的法律功能得以更全面的实现,为社会法治、乡村法治、基层社会法治秩序建设做更大的贡献。本文主要有五章。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交代本文的研究缘起、意义及研究现状。首先明确中国社会的变迁对基层权力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现实中司法所制度失效也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提出了司法所的研究应该放在乡村司法和基层法治建设的维度下来研究,这样才可以正确的对司法所在基层权力机构中进行定位,凸显它的制度优势和价值;最后,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分析,表明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创新点。第二章梳理乡镇司法所的基本理论和历史发展,本章首先对司法所做了个简单介绍,紧接着解决司法所的权力性质问题,明确了司法所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属性的特性;其次,从司法所建设的历史背景分析司法所的建设缘起,中国近代以来基层社会的变革对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过渡性的社会现实和乡村社会秩序重构的历史选择,要求建设司法所这样具有高度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制度;最后,进行乡镇司法所的历史演变分析,司法所从建设之初总体来说一直处于扩张的趋势,现在又进行大规模的规范化建设,司法所每一步的发展都是根据社会变化而调整的,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本章拟从司法所发展演变中把握司法所建设的历史规律和社会成因,寻求其发展与社会变革的互动关系。第三章乡镇司法所的法律功能的现状及其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章进入本文的研究转折点,根据司法所具体工作内容及起到的现实作用对司法所法律功能进行抽象性总结和理论的升华。通过对调研情况的分析和结合其他研究者的研究,本文总结出了司法所纠纷解决功能、法律服务功能和法律治理功能三个法律功能。最后结合调研情况总结司法所法律功能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得出了如下结论:根本上的司法所存废之争,实际在司法所的运作中出现了司法所权威下降、法律服务功能减弱、及司法所诉讼化倾向等一系列问题。第四章对乡镇司法所法律功能实现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司法所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来探寻原因。首先继续从社会背景方面找原因,一切制度的调整变化都离不开其所处社会背景的变化,熟人社会向半数人社会的过渡和乡村新利益群体的兴起,重新解构了司法所曾经依赖的乡土社会,司法所好多工作思路都面临着失效,特别是纠纷解决方面,其依靠的乡土资源和乡村内生性权威影响力均在下降,进而影响到了司法所法律治理功能的实现;其次,司法所本身组织架构也不完善,人员经费不足、统管不清等问题,都对司法所工作的开展造成了阻碍;最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司法所在基层权力机关中职能定位不明,在纠纷解决体制中也定位不清,都为司法所法律功能的实现带来现实问题。第五章是乡镇司法所法律功能实现阻碍因素的解决,该章是本文的写作目的,通过总结话题,解决问题,试图达到学术研究推动实践进步的写作目的。首先,明确司法所的相关定位,凸显它的制度独立性,突出它与各基层机关之间的协调关系,补充关系和互动关系;其次,就是坚持规范化的同时,减少其负面影响,增加经费、人员和办公设施实现规模化完善司法所组织架构;最后,通过回归以纠纷实际解决为旨归重塑司法所权威。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文章的核心观点进一步进行总结和强调。主张司法所发展建设首先要明确其法律功能,并围绕这个再进行制度调整,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应该重视司法所乡土性的特点,维护其高度灵活性和适应性的优势;最终强调司法所的建设和运转最终还是应该以贴近群众,以问题的实际解决为旨归;最后指出本文研究的不足和未来的可研究空间。
王晓维[4](2017)在《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社区调解机制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探讨了城镇化与社区调解的内在联系,以城镇化进程中青海农牧区社区调解现状为视角探讨西部民族地区社区调解运行机制,在了解其社区调解机构力量单薄,社区调解主体杂而不专;社区调解的纠纷类型多样化;社区调解经费补偿机制不健全,社区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基础上,借鉴经验与启示,从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社区调解工作保障、强化社区调解工作效果等方面对完善西部民族地区社区调解制度进行思考。
魏珊珊[5](2017)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运行考 ——以湖南两法院为例》文中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基层群众自主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将司法确认制度纳入立法体系,调解制度开启了新的篇章。司法确认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能够使案件分流,减缓法官的办案压力,但实践中司法确认制度却遭遇了“上冷下热”的窘境,司法确认案件数量非常之少。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是自下而上通过实践经验探索出的重要制度创新,所以笔者也选择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来了解司法确认程序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据此提出对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建议。司法确认案件在本省的适用程度较低,案件较少,因此笔者选择以X市为范本,深入X市的两区法院以及司法局进行实地调研,通过与法官、调解员及当事人的交流探讨,切身的感受到司法确认案件数量较少的原因。笔者进行走访的两家人民法院,自2013年《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以来,至2017年8月为止,案件数量总体较少,制度运行不尽如人意,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方面,司法确认案件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各地法院审查方式不一;司法确认案件没有标的额设置方面的门槛,有些案件标的额过大,给法院的审查也来带风险,容易产生虚假司法确认的情况;法院没有对申请材料详细规定,给当事人的申请带来不便。另一方面,相关参与方对司法确认制度的内涵、功能及流程都认识不足,导致这一制度难以更好的展开;调解组织与法院之间存在着沟通不畅的问题,司法确认制度成为了诉讼与非讼间的空白地带;司法确认程序没有相应的奖励程序,调解员和法官积极性难以调动。根据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一,完善对程序的规定。应当明确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程序,统一审查标准;对司法确认案件标的额的上限进行限制,防止虚假司法确认的产生;同时细化司法确认的申请材料,使当事人能够明确的了解到各类案由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其二,司法确认程序具体实施方面。可以加强司法确认制度的宣传,多途径普及司法确认制度;建立调解组织与法院的点对点联系机制,加强双方的沟通;完善对司法确认案件的鼓励机制,加大调解员与法官对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工作热情。
张利利[6](2017)在《民族地区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研究 ——以德峨镇纠纷调解案件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同一地区不同民族因其产生、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生存环境的影响表现出不同的民族习惯和民族性格,复杂的民族构成给多民族聚居地区的社会治理策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协调不同民族习惯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成为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的关键。德峨镇纠纷调解人员在尊重民族习惯的前提下采用多元纠纷解决方式进行纠纷调解,其经验值得我们总结借鉴。通过对德峨镇司法所纠纷调解案件的搜集与整理,分析该特定区域内民族构成因素对纠纷案件主体以及案件类型的影响,重点从历史延续性因素、社会文化因素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现代性因素分析德峨镇案件类型的演变情况及其原因,从民族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等方面分析纠纷主体对存在于德峨镇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位阶”及其原因;从案例中透视该地区民族习惯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与互动关系;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探讨德峨镇纠纷调解方式存在以及达致成功的原因;从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法律文化多元的视角探讨德峨镇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与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对德峨镇纠纷调解方式的学理性分析探讨民族习惯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对于德峨镇来讲,民族习惯为“本土资源”,国家制定法作为一种“外来”文化,此两种文化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之所以能够互动并合力、有效解决纠纷,不仅受历史因素的影响,还有文化、社会结构、政治制度的影响,更离不开司法人员的努力和民众的认可。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来看,纠纷调解过程中民族习惯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融合关系的呈现,不只是一个传统与现代的问题,更有历史延续因素的存在。对于二者关系的良性发展不能只看到当前的影响因素更要结合地区不同的历史特点,综合考虑历史与现实,外部与内生,文化与制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才能全面认识二者关系,才能真正找出两者实现良性互动的渠道,从而促进民族地区有效治理模式的形成,维护社会稳定。
夏国伟[7](2017)在《基层司法所在纠纷解决中的行动逻辑 ——以溪镇司法所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所,在三十多年的建设中,经历着繁荣、衰落和再发展的过程,是随着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而变化的,在“依法治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语境下越来越得到重视,但与此同时,学术界对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后的担忧也越来越明显。本文将目光放在了农村基层的司法所身上,带着“司法所是如何解决纠纷”的疑问,通过对溪镇司法所的田野调研,来分析司法所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动逻辑。我们观察到,经过二十年的规范化建设,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不复存在,曾经为生存“开发案源”的情况也已成历史,面对“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农村现实,溪镇的司法所根据自身的实际做了有策略的选择:注重社区矫正的程序,应付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纠纷解决。通过个案,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所是如何构建权威、如何利用法律、如何在“大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司法场域里实现纠纷的解决;通过个案,我们也可以观察到,司法所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采取了什么样的行动逻辑,“群体事件”下的司法所代表的是政府,实现的是维稳的目的,民间调解中的司法所,又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促进纠纷的解决,这既是溪镇司法所理性的选择,也是其生存策略的表现。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注定要与社会展开深刻的互动,司法所也是如此,作为嵌入到农村社会场域里的国家机构,在自身的生存策略下真实的运作着,我们必须看到基层司法所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正确认识司法所与“大调解”、“人民调解”的关系,反思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人为中心,在逐步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差距的同时,正视转型时期的矛盾,构建多元的解纷途径,实现社会的和谐。
郝轶,王寨华[8](2016)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机制》文中指出我国在2011年正式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其中最大的亮点当属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式确立,这项创新性制度旨在通过法律程序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更高的权威力和执行力,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良好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经过五年多的运行,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各级政府、基层调解组织在充分理解司法确认裁判的效力依据的同时相互协作,积极寻求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得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可以在规范化的条件下得以长远发展。
牛文欢[9](2016)在《桂乡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与构建》文中提出近年来,围绕纠纷解决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领域不断深入研究,形成了大量兼具理论模型与乡村叙事的研究成果。随着当前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加快,个人、群体、单位、行业、家庭、社区、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距与利益冲突进一步扩大,在纠纷数量剧烈增加的同时,也体现出纠纷性质的复杂化。此外,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也体现在乡村各纠纷解决结构与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国社会的治理目标与纠纷解决的基本宗旨将更加趋于一致,那就是保持社会秩序与社会规范的稳定。在我国传统的“司法”概念中,不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范畴,都未将司法行政明确地纳入其中。作为政府主导下乡村纠纷解决的主导力量,司法所既处于国家司法行政这一权力场域中,也扎根于乡村社会,有着国家与乡村的双重烙印,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司法所也面临着自己独有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它不是司法机关,不具有司法的决定权。另一方面它也不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决定权。虽然我国当前已形成了以调解、诉讼、和解、仲裁等为主体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但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并未有效实现良性互动、功能互补与程序衔接。司法所是基层司法系统的重要力量,在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处于重要地位,解决纠纷也是司法所的核心职能。作为权力实施的末梢机构,司法所的实际生存样态和在纠纷解决中的实践运行非常值得探究。本文选取了滇中彝族聚居地区的桂乡司法所作为“小问题、大视野”研究的基础,通过对桂乡司法纠纷解决的实践运行进行分析,最终回到对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定位与构建的探讨。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具体由以下六个部分构成。导论部分主要由选题缘由及价值、研究现状述评、理论基础及方法、研究的创新点等内容构成。首先,文章紧扣时代背景,提出司法所作为国家统一法制与规则变迁中处于法治实践权力末梢的纠纷解决机构,对于深刻理解乡村社会中纠纷解决的实践策略、运行逻辑等具有学术研究的典型性。其次,文章认为,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构不应脱离乡村司法的基本视野,包括纠纷解决在内的乡村社会的治理形态,无论是倾向于采取法治化或是治理化的策略,基于司法所的职能优势和实践逻辑,都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平衡器,纳入乡村司法体系的建设中来,从而有效回应乡村纠纷的实际需求。因此,经由司法所的纠纷解决也可以成为乡村司法中新的形态。再次,文章立足于一种较为全面的观察视角,通过对国内外乡村司法、纠纷解决等理论的梳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创新点等。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桂乡司法所的概况及其职能。首先,文章对桂乡及桂乡司法所的概况进行了介绍,通过对其所处的社会场域进行分析,整体上展现出桂乡司法所所处的乡村社会环境,表达了桂乡司法所在现实中的生存样态与困境。其次,文章运用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的基本原理,基于司法所接受双重管理体制的实际,对司法所的职能范围进行了介绍,并对职能的“失范”进行了分析。再次,通过梳理提炼,将桂乡司法所的职能与实践运行相结合,提炼出几种重点职能运行,并分别作了描绘。第二章主要围绕桂乡纠纷的基本样态,阐释了桂乡司法所的纠纷解决机制。首先,文章对桂乡纠纷的类型和概况作了介绍,对纠纷的特征作了总结,分析了桂乡纠纷多样化的成因。其次,着重阐释了桂乡司法所的解纷机制,并对纠纷解决中的各类参与者进行了描绘,阐述了不同主体对纠纷解决的影响及作用,分析了影响纠纷解决的社会因素,并对具有代表性的纠纷个案进行了深入探讨,揭示出桂乡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样貌。再次,对桂乡司法所的解纷机制进行了辨析。通过对桂乡司法所解纷机制与司法解纷机制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揭示了司法所解纷机制运作的独特性。通过对桂乡司法所解纷机制与城市社区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对比分析,为进一步讨论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及合理配置等问题奠定基础,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小叙事、大视野”的研究目的。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详细阐述了桂乡司法所在纠纷解决中的实践逻辑。首先,通过对传统中的共同理念和纠纷主体行动动因的分析,提炼出纠纷解决的基础。其次,通过对桂乡司法所纠纷解决的现实进行分析,文章认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所在纠纷解决中必须采取各种策略,并对这些策略的具体内容作了介绍分析。再次,结合具体的案例,将桂乡司法所解决纠纷的过程分为两种,一种是规范的解决过程,并将这种解决过程与法庭裁判进行比较。另一种是失范的解决过程,分别从纠纷解决的程序、导向与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司法所的纠纷解决效果进行了评价。在正面作用中,司法所呈现出的面相是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体,兼具权利救济功能,且具备一定的治理功能和政治功能。在负面作用中,司法所呈现出的面相是职能分离、被动应付、受经费体制等制约明显。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文章结合前面的内容,通过对桂乡经验的总结,对司法所解纷机制的定位和构建进行了探讨。首先,分别对司法所在国家正式纠纷解决制度格局中和在多层次、多维度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讨论,文章将司法所的纠纷解决机制分为纠纷预防机制、调解机制和参与机制三个方面,并分别进行了阐述。其次,围绕时代背景,对如何在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构建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前瞻性探讨,对司法所解纷机制如何与其他解纷机制进行衔接进行了分析,并在不同语境下分别从构建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应对纠纷的观念、可能的路径和措施等几方面展开分析。其次,围绕建立对司法所运行的评价体系进行了探讨,按照乡村司法和司法行政两种视野,对评价体系的建立进行了阐释。最后是文章的结语部分。首先,结合全文内容,对当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概括性评价,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导向作了强调。其次,对当前纠纷解决机制中面临的共性问题作出了说明,分别围绕纠纷现实的多样性与法治同一性之间的冲突与对立、纠纷解决机制对基层社会真实缺乏关怀等方面进行了概括。再次,文章提出了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保障问题,纠纷解决中人的主体价值,以及加强对纠纷解决意义的研究等方面。
赵应杰[10](2016)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员采取疏导、说服等方式,促使矛盾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化解双方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方法。人民调解具有简捷、有效、灵活、低成本等优点,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地应用到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消除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新型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的新时期,这不仅为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活力,也使矛盾和纠纷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人民调解面临着新形势下的种种冲击和挑战,陷入了发展停滞以及纠纷解决适用上边缘化的窘境。本文在“新形势”的大背景下,对人民调解的制度变迁进行探究,为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贡献绵薄之力。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人民调解制度的一般理论,包含其概述和历史发展,形成对人民调解的基本认识。第二部分以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规定为基础,介绍新形势以及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比较,总结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的工作现状,最后通过典型案例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和传统人民调解进行比较分析,对人民调解的未来发展趋势有更深入的认识。第三部分是分析和总结新时期该调解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困境。第四部分是针对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法律建议和配套保障措施。
二、乡司法所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乡司法所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1)纠纷解决的本土化:观念、信念及建议──以青海藏区久治县实例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例简介 |
(一)婚约 |
1. 案情 |
2. 处理过程 |
3. 启示 |
4. 法律适用 |
(二)草原租赁合同 |
1. 案情 |
2. 处理过程 |
3. 法律适用 |
4. 启示 |
(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
1. 案情 |
2. 处理过程 |
3. 启示 |
(四)婚外情 |
1. 案情 |
2. 处理过程 |
3. 启示 |
(五)家庭纠纷 |
1. 案情 |
2. 处理过程 |
3. 启示 |
(六)离婚纠纷 |
1. 案情 |
2. 处理过程 |
二、观念:自愿原则和自治优先原则 |
(一)自愿原则 |
(二)自治优先原则 |
三、信念:力量之来源 |
(一)团结习惯的力量 |
(二)党领导之力量 |
(三)立法保护之力量 |
四、建议:多视角方法 |
(一)本土典型案例的法理诠释 |
(二)注重政策供给与创新效果结合 |
(三)观察社会治理要张弛有度 |
(四)地方立法需及时跟进 |
(五)学术界与实务界通力合作 |
(六)及时向决策层呈递研究成果 |
(七)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涉及习惯的司法解释 |
(八)构建多部门联动或联合执法的体系 |
(九)设计调解程序的专门化、本土化 |
(十)建设信息公开与数据平台 |
(2)凉山彝族家支与乡村治理研究 ——以凉山州昭觉县洒瓦洛且博村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文献综述和现有研究状况 |
一、有关家支研究回顾 |
二、乡村治理的概念界定和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重难点与创新点 |
一、本选题创新点 |
二、本选题重点、难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田野点概况 |
第一节 凉山州昭觉县洒瓦洛且博村田野调查概况 |
一、四开乡基本情况 |
二、地质、植被、水利资源 |
三、洒瓦洛且博村地理位置、自然环境 |
第二节 洒瓦洛且博村历史上的土司统治和家支 |
一、洒瓦洛且博村历史概况 |
二、近代阿硕兹莫的土司乡村管理 |
第三节 洒瓦洛且博村行政区划历史沿革 |
一、解放前的洒瓦洛且博村势力划分 |
二、解放后洒瓦洛且博村的历史沿革 |
第二章 凉山彝族各历史时期的家支与乡村治理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家支”与凉山彝区乡村治理 |
一、历史上的凉山彝族传统社会 |
二、传统彝族社会的家支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各时期家支与凉山彝区乡村治理 |
一、民主改革时期的家支与乡村治理 |
二、人民公社时期的“家支”与乡村治理 |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家支”与乡村治理 |
第三章 洒瓦洛且博村家支与乡村治理主体变迀 |
第一节 洒瓦洛且博村多元并存的治理主体 |
一、洒瓦洛且博村的治理主体分类 |
二、洒瓦洛且博村各家支来源 |
三、作为“行政”权力主体的村两委 |
第二节 家支与彝区乡村基层政权 |
一、家支与村干部 |
二、家支与乡村政权的互动 |
三、家支关系影响彝区乡村社会秩序 |
第三节 家支与普通村民 |
一、家支会议 |
二、整理编撰家支谱系 |
三、家规 |
第四章 洒瓦洛且博村的家支与乡村治理 |
第一节 家支对乡村民主政治的补充 |
一、家支成员高度参与 |
二、家支对乡村民主的影响 |
第二节 乡村公共事务中的家支 |
一、乡村法治建设中的家支 |
二、基层政府决策管理中的有效表达 |
三、洒瓦洛且博村公共设施建设中的家支参与 |
四、家支中薪给阶层的影响 |
第三节 扶贫开发中家支作用 |
一、洒瓦洛且博村扶贫开发任务 |
二、贫困户识别中的家支作用 |
三、脱贫工作中的家支作用 |
第四节 基层政府管理职能中的家支参与 |
一、禁毒工作中的家支 |
二、对基层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弥补 |
三、协调处理乡村社会关系和矛盾 |
第五节 家支对彝区社会生活的不利影响 |
一、传统家支制度的势力增加基层行政难度 |
二、家支对乡村社会治安的不利影响 |
三、家支对婚姻的作用和影响 |
第五章 洒瓦洛且博村家支与村治的互动成效 |
第一节 家支与正式组织的配合 |
一、家支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内在张力 |
二、家支对村民自治的社会监督 |
第二节 家支的文化功能 |
一、家支活动的社会教化 |
二、繁荣村落精神文化生活 |
三、洒瓦洛且博村的健康文明新生活运动 |
第三节 “规模效益”下家支组织的经济功能 |
一、信任关系与乡村生产的有效合作 |
二、互惠规范与乡村中的家支运作 |
三、参与乡村公共产品供给 |
第四节 当前彝区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乡村基层干部的境遇 |
二、凉山彝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三、凉山彝区农村民间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四开乡洒瓦洛且博村的现代化进程 |
一、洒瓦洛且博村乡村治理的变化 |
二、彝族村落血缘家支等级的转变 |
第六章 现代化背景下推进彝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路径研究 |
第一节 将家支“势力”转化为治理“资源” |
一、加强制度创新 |
二、促进家支转化参与乡村治理 |
第二节 发展彝区乡村经济增强村民自治物质基础 |
一、积极改进彝区农村经济发展方式 |
二、发展乡村经济是完善彝区乡村治理的中心任务 |
第三节 构建政府引导下的“多元主体”乡村治理 |
一、参与乡村公共管理的权威角色及其调整 |
二、吸纳家支参与村落事务 |
三、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参与乡村治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研究生阶段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我国当代乡镇司法所的法律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关于乡村司法的理论研究 |
1.2.2 对司法所的研究 |
1.2.3 对乡镇司法所法律功能的研究 |
1.3 研究设想 |
1.3.1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3.3 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1.4 调研情况 |
第2章 乡镇司法所的基本理论和历史发展 |
2.1 乡镇司法所的概念和性质 |
2.2 乡镇司法所的建立和发展演进 |
2.2.1 乡镇司法所创立时的历史背景 |
2.2.2 乡镇司法所的发展演进 |
第3章 乡镇司法所法律功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乡镇司法所法律功能的现状 |
3.1.1 纠纷解决功能 |
3.1.2 法律服务功能 |
3.1.3 法律治理功能 |
3.2 乡镇司法所法律功能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2.1 司法所存废之争 |
3.2.2 司法所纠纷调解权威下降 |
3.2.3 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功能退化 |
3.2.4 司法所工作程序过分诉讼化 |
第4章 乡镇司法所法律功能实现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社会场域的变化 |
4.1.1 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过渡 |
4.1.2 乡村新利益群体的兴起 |
4.2 司法所职能定位不清及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定位模糊 |
4.3 司法所的组织架构不完善 |
4.4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负面影响 |
第5章 乡镇司法所法律功能实现阻碍因素的解决 |
5.1 厘清司法所在基层国家权力组织中的职能定位 |
5.1.1 乡镇司法所对乡镇政府的职能配合 |
5.1.2 乡镇司法所对乡镇派出法庭的职能互补 |
5.1.3 乡镇司法所对乡镇派出所的职能补充 |
5.2 明确司法所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体系定位 |
5.2.1 在官方解纷机制中的定位 |
5.2.2 在民间解纷体系中的定位 |
5.3 完善司法所组织架构 |
5.3.1 加强司法所人才队伍建设 |
5.3.2 明晰司法所上下级统属关系 |
5.3.3 保障司法所办案经费 |
5.4 以纠纷解决为旨归重塑司法所权威 |
5.4.1 恢复以纠纷解决为旨归避免过分诉讼化 |
5.4.2 加强诉调对接强化司法所调解协议执行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社区调解机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城镇化与社区调解 |
二、青海农牧区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调解机制运行概况 |
(一) 社区调解机构力量单薄, 社区调解主体杂而不专 |
1. 社区调解人员专业人才短缺, 调解工作难度较大 |
2. 社区调解主体单一, 专业化不足 |
(二) 社区调解的纠纷类型多样化, 调解方式以书面调解和口头调解相结合 |
1. 社区调解纠纷类型较为多样, 经常性纠纷类型各有特色 |
2. 社区调解方式大多以口头调解与书面调解相结合 |
(三) 社区调解经费补偿机制不健全, 社区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
(四) 经验与启示 |
1. 被动受理到主动排查:创新社区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工作模式 |
2. 一元调解到多元调解:采用灵活多样的矛盾纠纷调解方法 |
3. 纠纷调解案例一:精心调解, 化解纠纷, 维护地区稳定 |
4. 纠纷调解案例二:以人为本, 理法结合, 维护合法权益 |
三、完善西部民族地区社区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
(一) 大调解工作格局尚需健全: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社区司法各部门的协调联动 |
(二) 社区调解工作保障仍需加强:充实社区调解力量, 健全社区调解经费补偿机制 |
(三) 社区调解工作效果仍需强化:建立调解信息平台, 创新社区调解工作机制 |
(5)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运行考 ——以湖南两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研究背景及调研情况综述 |
1.1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研究背景 |
1.2 调研目的 |
1.3 调研对象 |
1.4 调研方法 |
第2章 相关主体对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的认知 |
2.1 样本法官对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的认知 |
2.1.1 正当性认知:以意思自治与正当程序为支持理由 |
2.1.2 必要性认知:增强非诉调解的活力与提高纠纷解决的有效性 |
2.1.3 可行性认知:担忧激化人案矛盾与助长虚假诉讼 |
2.2 样本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的认知 |
2.2.1 正当性认知:削弱意思自治与消解程序正义层面的反思 |
2.2.2 必要性认知:自身悖论与替代“产品”层面的质疑 |
2.2.3 可行性认知:程序存在问题与法院利益的渗透 |
2.3 样本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的认知 |
2.3.1 正当性认知:模糊不清的认识与“回避”法院的初衷 |
2.3.2 必要性认知:强制执行的错误认识与自动履行的自信 |
2.3.3 可行性认知:阻碍达成调解协议与难以共同申请 |
2.4 对相关主体认知情况的小结与评析 |
2.4.1 对相关主体认知情况的小结 |
2.4.2 对相关主体认知情况的评析 |
第3章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运行状况 |
3.1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立案程序运行状况 |
3.1.1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立案程序的法律规定 |
3.1.2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立案程序的运行现状 |
3.1.3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立案程序的评析 |
3.2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审查程序运行状况 |
3.2.1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审查程序的法律规定 |
3.2.2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审查程序的运行现状 |
3.2.3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审查程序的评析 |
3.3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救济程序运行状况 |
3.3.1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救济程序的法律规定 |
3.3.2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救济程序的运行现状 |
3.3.3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救济程序的评析 |
第4章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的运行效果 |
4.1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收案量运行效果 |
4.1.1 样本法院收案量分析 |
4.1.2 样本法院收案数量差异之原因分析 |
4.1.3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收案量之评析 |
4.2 样本法院不同类型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运行情况 |
4.2.1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类型分析 |
4.2.2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纠纷类型分布原因透析 |
4.2.3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纠纷类型分布评析 |
4.3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结案效果 |
4.3.1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确认结果相关问题分析 |
4.3.2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确认瑕疵之原因分析 |
4.3.3 样本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结案效果之评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民族地区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研究 ——以德峨镇纠纷调解案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学术研究综述 |
(一)有关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
(二)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 |
(三)有关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 |
(四)现有研究不足及需改善方面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关涉概念分析 |
(一)法 |
(二)习惯、习惯法与国家法 |
第一章 多元与一体:田野点概况 |
一、德峨镇地理、民族特点 |
二、历史建置沿革 |
三、人文特色 |
第二章 习惯与法律:德峨镇纠纷案件概析 |
第一节 德峨镇纠纷案件类型特点 |
一、案件纠纷主体的特殊性 |
二、德峨镇主要案件类型 |
三、民间纠纷的共性与特性---与相邻乡镇比较 |
第二节 德峨镇纠纷类型演变及其成因 |
一、德峨镇纠纷类型演变情况 |
二、德峨镇纠纷类型变化的原因 |
第三节 德峨镇纠纷解决方式 |
一、基层国家正式权威纠纷解决机构及其方式 |
二、民间非正式纠纷解决机构及其方式 |
三、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位阶”及原因 |
第三章 冲突与调适:案例中透视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关系 |
第一节 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 |
一、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通过民间习惯调解处理 |
二、婚姻继承方面相关规定与国家法律相左 |
三、村规民约中规定的部分内容超越其自治权限 |
第二节 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 |
一、婚姻纠纷中国家法对民族婚姻习俗的吸收、认可 |
二、村规民约融合国家政策、法律 |
三、政策斡旋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 |
第四章 历史与现实:德峨镇纠纷解决成功原因及经验总结 |
第一节 德峨镇纠纷调解成功原因 |
一、德峨镇纠纷解决成功的历史影响因素 |
二、德峨镇纠纷调解成功现实生成因素 |
第二节 德峨镇纠纷调解成功经验 |
一、支撑调解工作成功的调解理念 |
二、独具特色的调解技巧 |
第五章 合理与合法:德峨镇纠纷调解经验的适用性论证 |
第一节 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 |
一、国家法律的外来移植因素与本土因素共存 |
二、民族习惯中的外来因素 |
三、重视调解过程中的本土资源与国家法律的彼此调适 |
第二节 法律文化多元与纠纷解决方式多元 |
一、法律文化多元 |
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 |
第三节德峨经验对协调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启示 |
一、重视典型案例的借鉴作用 |
二、综合运用国家权威与民间权威 |
三、充分发挥民族习惯与国家法各自的优点 |
结论 |
附录 |
附录 1 |
附录 2 |
附录 3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基层司法所在纠纷解决中的行动逻辑 ——以溪镇司法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问题、研究综述、方法与对象 |
(一) 问题的提出 |
1. 为什么研究司法所 |
2. 为什么研究纠纷解决 |
(二) 研究综述 |
1. 司法所的研究 |
2. 司法所的纠纷解决 |
(三) 研究方法、对象和文章结构 |
1. 研究方法 |
(1) 田野调查的方法 |
(2) 语境化理解司法所的纠纷解决 |
2. 调查对象:溪镇司法所 |
3. 文章结构与布局 |
二、司法所的运作现状 |
(一) 制度设计 |
1. 历史发展过程 |
2. 九项基本职能 |
(二) 实际运作 |
1. 注重程序的社区矫正 |
2. 有所选择的政府中心工作 |
3. 以解决纠纷为中心的司法所 |
(三)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及意外后果 |
1.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过程 |
2. 溪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表现及意外后果 |
三、溪镇司法所在纠纷解决中的行动 |
(一) 转型期的纠纷 |
(二) 溪镇司法所解决的纠纷 |
(三) 司法所纠纷解决的场域与资源 |
1. 政治资源 |
(1) “大调解”场域下的司法所 |
(2) 人民调解中的司法所 |
2. 法律资源 |
3. 个体经验资源 |
(四) 司法所纠纷解决的个案研究 |
1. 村干部上报的纠纷 |
(1) 司法所构建的权威 |
(2) 法律政策与地方习惯的冲突 |
2. 当事人主动请求解决的纠纷 |
(1) 作为手段之一的法律 |
(2) 调解中的普法与法制宣传 |
(3) 接地气的调解语言 |
3. “大调解”机制下的纠纷 |
(1) 群体性事件中的司法所 |
(2) “走司法程序”的冲突与对抗 |
四、司法所生存策略下的行动逻辑 |
(一) 两种主要的行动逻辑 |
1. 实用主义逻辑 |
2. “维稳”逻辑 |
(二) 生存策略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判的性质属于非讼裁判权 |
(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
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现实基础 |
(一) 传统人民调解缺乏保障力 |
(二) 司法确认程序有利于节约法院的司法资源, 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
三、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
(二) 司法部门对于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不够 |
(三) 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的不严谨、不规范之处较多 |
(四) 缺乏相关的救济程序, 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意见 |
(一) 扩充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的主体 |
(二) 建立负责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专门机构 |
(三) 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 不断促进人民调解队伍的优化 |
(四) 通过立法来确立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相适应的救济机制 |
(五) 促进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互动机制 |
五、结语 |
(9)桂乡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由及研究价值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方法 |
四、田野点的选择与理由 |
五、可能的创新点、难点与对策 |
第一章 桂乡司法所及其职能 |
一、桂乡及其司法所的概况 |
(一) 桂乡概况 |
(二) 桂乡司法所概况 |
二、桂乡司法所所处的社会场域 |
(一) 桂乡司法所与乡党委政府的关系 |
(二) 桂乡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的关系 |
(三) 桂乡司法所与人民法庭、派出所的关系 |
三、桂乡司法所的职能 |
(一) 职能范围 |
(二) 职能的“失范” |
四、桂乡司法所职能的运行 |
(一) 职能运行之一:由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进行的纠纷解决 |
(二) 职能运行之二: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 |
(三) 职能运行之三: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
(四) 职能运行之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
第二章 纠纷的样态与桂乡司法所的解纷机制 |
一、桂乡纠纷的基本样态 |
(一) 纠纷的类型及情况 |
(二) 纠纷样态的特点 |
(三) 纠纷样态多样化的成因 |
二、桂乡司法所的纠纷解决机制 |
(一) 桂乡司法所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 纠纷解决的参与者 |
(三) 影响纠纷解决的外部因素 |
(四) 个案分析 |
三、桂乡司法所解纷机制辨析 |
(一) 与司法纠纷解决机制间的差异 |
(二) 与城市社区纠纷解决机制间的差异 |
第三章 桂乡司法所纠纷解决的实践逻辑 |
一、纠纷解决的基础 |
(一) 传统中的共同理念 |
(二) 现实动因 |
二、桂乡司法所的行动策略 |
(一) 策略之一:赢得纠纷当事人信任 |
(二) 策略之二:选择恰当的“话语”来重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阐释法律 |
(三) 策略之三:贯穿着道德论证和法律论证 |
(四) 策略之四: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并说服当事人接受 |
三、桂乡司法所纠纷解决的过程 |
(一) “规范”的解决过程——类似程式化的法庭裁判 |
(二) “失范”的解决过程——早已超越职能 |
四、对桂乡司法所纠纷解决的评价 |
(一) 正面作用:实现对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
(二) 负面作用:纠纷不能有效解决及产生的问题 |
第四章 从桂乡经验看司法所解纷机制的定位和构建 |
一、司法所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定位 |
(一) 在国家正式纠纷解决制度格局中的定位 |
(二) 在多层次、多维度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定位 |
二、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下司法所解纷机制的构建方向 |
(一) 与其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 |
(二) 实施网格化管理视野下的纠纷解决机制调整 |
三、建立司法所运行的评价体系 |
(一) 乡村司法的理论视野评价 |
(二) 司法行政的考核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人民调解制度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人民调解概述 |
第二节 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二章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劣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现状 |
第三节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与传统人民调解的比较 |
第三章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
第一节 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困境 |
第四章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与保障措施 |
第一节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建议 |
第二节 人民调解制度的配套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乡司法所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论文参考文献)
- [1]纠纷解决的本土化:观念、信念及建议──以青海藏区久治县实例为切入点[J]. 王立明. 大理大学学报, 2021(03)
- [2]凉山彝族家支与乡村治理研究 ——以凉山州昭觉县洒瓦洛且博村为个案[D]. 毛呷呷. 西南民族大学, 2019(03)
- [3]我国当代乡镇司法所的法律功能研究[D]. 陈昊. 陕西师范大学, 2018(12)
- [4]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社区调解机制探析[J]. 王晓维.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S2)
- [5]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运行考 ——以湖南两法院为例[D]. 魏珊珊. 湘潭大学, 2017(01)
- [6]民族地区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研究 ——以德峨镇纠纷调解案件为例[D]. 张利利. 广西民族大学, 2017(02)
- [7]基层司法所在纠纷解决中的行动逻辑 ——以溪镇司法所为例[D]. 夏国伟. 云南大学, 2017(05)
- [8]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机制[J]. 郝轶,王寨华. 法制博览, 2016(31)
- [9]桂乡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与构建[D]. 牛文欢. 云南大学, 2016(01)
- [10]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D]. 赵应杰. 甘肃政法学院,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