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1]2002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下简称MBS)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金融界最关注的热点,国家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必须改革传统房地产金融体制。 MBS是近几十年来世界金融领域的最大创新之一。自1970年第一笔MBS证券发行以来,这项创新相继被许多国家引入房地产金融领域,对这些国家房地产业的起飞、金融与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MBS的效应、可行性、模式、实施方案、问题及对策作了深入研究,以求在中国顺利引入MBS。本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首先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涵义、特点和资产证券化发展历史,进一步研究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选择,最后阐明MBS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在第二章中主要对美国、加拿大、英国的MBS模式的具体运作进行研究,总结出一些有价值的经验、教训,为我国顺利引入MBS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研究了借鉴以上叁种模式设计出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 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之一。在前文论述了各国MBS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大胆提出了我国实行MBS的可行模式,进一步对我国全面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四章是全文的核心,从分析深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的可行性入手,提出深圳住房抵押证券化模式,其中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模式、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构建模式、信用增级方式等。并对实施方案的进行可行性分析,最后提出实施方案的风险及防范。 第五章就我国实行MBS中可能遇到的法律、会计、税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同时,对此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方案、建议。
甘强[2]2007年在《中国工商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以下简称MBS)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美国,是近40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极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之一。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发起的“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意味着中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进入了实质阶段。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了MBS在我国运用的基本情况,对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证券化方案做出选择,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本文首先系统介绍了MBS基本理论,包括基本概念、主要模式、运作程序、主要特征和功能等。其次,简单介绍了我国MBS发展现状及其探索过程,并对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MBS模式进行了简要分析和评价。接着,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面临的问题和障碍,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亟待完成的主要工作给出了具体建议。最后,本文在对最新理论分析和资料整理、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制度环境、技术条件、经验积累等因素可能产生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工商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方案在参与主体、交易结构、交易流程、资产池构建等方面的架构,并提出合理建议。
曾爽[3]2008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成熟。但是也积累了一定风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20世纪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在我国已经有实践必要,并且已经进行了成功的试点。本文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原理为基础,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机制,进而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可能对住房市场产生的影响,并结合美国次级房地产贷款危机,从其宏观环境、传导机制等对住房市场的影响作了案例分析,提出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注意的问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实质上是社会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在房地产市场集中后的结果。商业银行是传导机制的重要载体。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和住房市场状况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银行放贷影响住房市场的供给和需求,进而影响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本文最后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及传导过程的分析,阐述了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示,提出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预警机制和住房市场稳定发展的建议。
尹维军[4]2006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比较研究,来探讨借鉴他们的经验如何在中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早在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夏普和米勒就曾提出:“不动产证券化将是未来金融发展的重点。”提前预见了不动产证券化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从国外来看,美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体系,其他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本国或地区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此举对于改善和提高本国居民的居住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而在我国,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还处于试验阶段,真正实施起来困难重重。那么,到底是什么阻碍了证券化前进的脚步?原因是多方面的。核心部分在于不完善的法律体系、缺乏诚信的信用现状和尚欠规范的资本市场运作。本文对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成因、发展现状等进行比较研究,目的在于寻求适合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除导论外,全文分五个部分展开。第一章主要介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相关理论,研究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内涵、意义和运行机制等基本原理,探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风险;第二章通过对美国、加拿大、西欧以及中国香港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过程比较分析,总结其对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示;第叁章对当前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有效分析;第四章重点论述了当前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选择和运行构想;第五章分析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主要制度障碍,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侯飞[5]2004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住房产业作为国民支柱产业的确立以及货币分房政策的实施,住房抵押贷款将成为全社会最主要的住房消费方式。随着住房贷款市场规模的日益增长,不仅给银行带来了越来越大的信贷压力和资金供需矛盾,也因“短存长贷”引致的资产负债不匹配程度加重而加重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就可能构成金融危机的隐患。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缓解这一矛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技术引用两个层面上,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中国的实施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实施策略。 本论文首先基于美国资产证券化模式,对美国住房抵押证券化实施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了探讨。具体为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国际比较,以及对美国政府在证券化实施过程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指出采用政府导向证券化制度安排的重要性,分析了中国证券化模式的选择;列举了抵押支撑证券与衍生品种,分析了其生成原理与基本构造;分析了美国二级抵押贷款市场上的证券发行与持有结构,并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展示了美国政府在证券化中起的作用;运用相关性分析方法阐述了附属担保品的抵押债券(又称担保抵押证券)在发行与持有结构上与抵押贷款支撑证券存在着独特的线性关系,为证券化产品策略的提出作铺垫。 在对中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从金融制度建设和金融技术引进上提出了中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策略构想。通过分析政府在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结合中国目前的金融制度和法律现状,在此基础上对于特别机构设置模式的选择问题上,提出了分步到位的实行策略,最终达到国际上通行的表外运行模式的标准。然后从金融技术角度,即证券化衍生产品的引入以及信用增级方式的采纳两方面提出了与我国金融环境现状相契合的实施策略。
刘翌楠[6]2007年在《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及防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MBS)是一种新型的结构融资方式。由于这种金融创新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其在世界各国发展非常迅速。2005年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中国建设银行被批准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试点,并于2005年12月15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完善我国住宅金融市场的重要途径,更是缓解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即将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手段。然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又会产生其他风险。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债务人、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受托人、投资者等多个当事人,任何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带来风险,使得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风险呈现出连续性和复杂性。因此,在我国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试点的同时,预测我国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并依据我国现实国情构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机制,对于促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进行将起到有力的保障。全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在对国内外目前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理论的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研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的目的以及研究思路。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理论进行概述。首先阐述了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形成理论,以说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生风险的理论基础。再以美国为例,介绍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以及对于各种风险的防范措施。第叁部分结合中国目前经济状况,预测了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从介绍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建元2005—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出发,与美国发行的MBS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发展的MBS存在表外融资不完整;规模小、数量少;证券化品种单一;销售方式十分局限的特点。并进一步预测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潜在风险:资产池质量的风险、MBS操作过程中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法律法规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第四部分重点从五个方面讨论了我国面临以上风险的原因,包括:提前偿付风险形成的机理;商业银行内控机制不严格;会计、税收制度不完善;担保及保险制度不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技术水平和人才的制约。第五部分提出如何构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防范机制。首先从我国的外部环境和市场参与主体两个方面提出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对策。再结合我国风险监管内容和原则,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监管体系。
陆芸[7]2008年在《美国次级债危机及其对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示》文中认为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长期以来被公认为全球范围内发展最完善的MBS模式,是各国模仿的好榜样。然而,2007年美国次级债危机的爆发,暴露出美国MBS存在的弊端。本文从次级债危机入手,透过危机来深入分析美国MBS模式,以期获得有益中国MBS的启示。论文组织如下:首先,通过对美国MBS、美国次级债危机、中国MBS的相关国内外文献进行整理和综述,在此基础上引出从美国次级债危机的角度看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论文关注点。接着,探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重点是通过考察近几年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高速发展状况,概括其发展特征。然后,重点分析美国次级债危机的爆发、原因及影响。接下来,透过次级债危机,分析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的问题。最后,回到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上来,在回顾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后,探讨了从美国次级债危机中可获得有助于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相关启示,并对完善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出了一些建议。当前,中国正积极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本文以美国次级债危机为研究对象,从一个全新的、反面的视角来探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而提出了推动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建议,以避免出现类似美国次级债危机的教训。这可谓本文的可能创新之处。
国淼发[8]2009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重要成果之一,但美国次贷危机事件表明资产证券化的潜在风险是巨大的。次贷危机的爆发绝不是偶然的,在此之前,许多资产证券化项目都失败了,本文的分析表明,多家机构利用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制度漏洞来达到他们恶意的目的,这些行为为危机的最终爆发埋下了隐患。由于各个国家的制度不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呈现出许多的差异。因此,透过国外具体制度的表象,从一般意义上深层次探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就是运用经济学、统计学和计算机仿真等方法,剖析美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管理机制和有关机构所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展状况,从增级评级制度、违约行为和交易者心理状态等方面研究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问题。虽然发生了次贷危机事件,但不能否认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积极意义和正面作用。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证券化风险的研究为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具体的,本文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对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在增级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剖析,得到了目前增级操作在制度方面的缺陷,分析不同增级方式对证券化发起方金融绩效的影响,建立了增级决策模型可用于证券化过程的增级决策,提出了增级方式的政策建议从源头抑制风险的产生和扩散。(2)从制度层面分析了此次次级贷过程中,标准普尔等国外着名评级机构在评级结果方面暴露的严重错误的原因,结合美国、欧洲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我国评级制度的建设意见;以天津地区住房抵押贷款数据为样本,对违约风险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得到了因子分析结果,提出了基础数据匮乏的情况下,住房抵押贷款资金池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预测的方法。(3)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繁荣阶段(或者说泡沫阶段),众多投资者,甚至着名的大型投资机构均表现出了非理性的,投资冲动,并最终造成的目前的危机局面,经典的均衡模型难以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本文依据行为金融学的思想,结合信息技术中的Agent建模方式,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变化规律进行仿真研究。虚拟仿真平台利用了行为金融学中的投资者心态模型,仿真结果的趋势和次贷危机演化结果较为一致。因此本文建立的虚拟金融平台和仿真结果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温小军[9]2003年在《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特别在发达国家的项目融资中得到充分的运用。证券化最早的形式是融资证券化,即资金需求者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发行证券向投资者筹资的直接融资方式,这种融资证券化形成了目前传统的证券市场。后来,随着金融市场大量不动产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金融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能满足房地产抵押贷款等业务的需要。所以,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美国首次出现并发展了以增强信贷资产流动性为目的的证券化新的形式,即资产证券化。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新型、创新的融资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房地产抵押贷款是一种最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最早的资产证券化是从房地产抵押贷款开始的。所谓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转化为房地产抵押证券的过程,具体而言,也就是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若干房地产抵押贷款依其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进行汇集重组,形成一系列房地产抵押贷款资产池(资产组合),再将该组合出售给从事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SPV),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实现信用升级后,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由证券承销商将信用级别较高(通常为AAA或AA级)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证券化模式。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专业分工极为细致的技术工程,一般通过以下程序进行运作:(1)组建资产池。由银行等机构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要分析自身对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融资要求,然后通过对现有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核查,选择一定数量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作为证券化目标,并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将这些资产汇集组建资产池(即资产组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2)出售贷款组合,即“真实出售”。项目发起人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向作为证券发行人的特殊目的机构(SPV),出售所选定的贷款组合;(3)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进行信用评级,以揭示证券的投资风险及信用水平,作为拟定发行证券的定价和证券结构设计的依据;(4)发行贷款抵押证券;(5)资产管理与回收资产收益。通过上述的运行机制,使需要资金的发起银行事先获取资金,以对新项目进行投资或发放新的贷款;(6)还本付息。在每一个规定的证券偿付日,特殊机构将委托银行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如果资产池产生的收入还有剩余,那么它们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至此,资产证券化交易全部过程宣告结束。 我们不难看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将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按照不同期限、不同利率、不同种类进行分解,然后对其重新组合、重新定价,并以此为依据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信贷证券。通过该证券的发行,金融机构将长期的贷款资产变现成了具有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为其发放新的贷款提供了可能性,最终达到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信用等级、分散信贷风险、增强信贷资产流动性的效用和目。所以,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完全有其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很发达,我国现存的许多制度和经济条件也必然会存在与这一现代金融创新工具不相适应的地方,我国在处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上也存在着许多现实、体制以及法律上的问题,从而制约着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主要由商业银行发放,但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金融各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商业银行不能通过设立全资或控股的肛V,进行抵押贷款证券化:(2)要实现“真实出售”,首先必须使债权向第叁人转让的行为得到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护,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1条的规定,实现债权“真实出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3)证券评级制度不健全影响证券等级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信用风险转移的特征,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定级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要求证券评级机构能够真正对被证券化的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中立的、科学的、公正的评估,投资者能够依据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评级业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不细,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级标准,而且很多评级机构都与政府、企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不但难以做到独立、公正地评估,甚至有可能为了实行证券化而肆意地美化资产,提高它的信用级别;(4)机构投资者准入与政府机构参与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5)债券信息披露失真的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对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6)信托法律制度不健全影响证券化主体”V的行为能力。在美国,SPV的法律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信托、公司叁种,其中以信托和
门宇[10]2007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提到我国个人金融领域的议程上来。资产证券化自从7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就得到了迅速发展,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市场在美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国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在欧洲和亚洲,资产证券化也正在得到日益广泛的使用。证券化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个法律过程,不论是普通法系的美国和英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都是通过国内的法律制度来设定相关环节的操作标准,规范各个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益归属和锁定风险,提供必要的安全和流动性保障。可以说,法律制度在证券化运作中占有决定性的地位。通过考察我国的法律环境,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法律中存在着一些契合证券化操作的规定,但更多的是阻碍证券化发展的规定和欠缺相应调整的法律空白。没有良好的法律环境,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注定只是不切实际的空想。本文按照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思维方式,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以基本法律理论为基础,主要以美国法律制度为借鉴,就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般法律特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考察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我国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初步构想和应对措施。本文除了第一章导论与结语以外,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本文的立足点,主要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将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化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化的过程,众多机构参与了这个过程,形成其运行机制。在这个交易架构中,还存在着种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文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内涵着手,对其在运作机制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做了梳理。第二章,详细论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框架,首先从住房抵押贷款的基本结构开始梳理,包括其参与主体,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流程,以此为基础引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四个核心环节——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破产隔离,信用增级,资产转移,重点分析了他们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运用以及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系。第叁章,介绍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突出各自证券化模式的特点,主要也从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破产隔离,信用增级,资产转移四个方面,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做出比较,并得出借鉴结论。第四章,本文的重点以及结论部分,探讨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以及所遇到的法律障碍。在这部分中主要阐述了叁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是风险隔离中的法律障碍,风险隔离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核心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对真实出售、特殊目的机构的构建方面遇到的法律障碍进行了详细解析;第二,是信用增级中的法律障碍,主要介绍了信用增级所使用的方法在我国存在的法律障碍,它直接影响着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以及投资者的信心;第叁,是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行环境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法律冲突和法律缺失引起的法律障碍只能由立法来解决,因此,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笔者提出了下列立法建议确立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核心的立法原则建立合理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政府支持体系完善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的基础法律规则制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专项法律法规完善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配套措施。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阐述,选取了几个特定方面深入,细致地研究,并指出《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担保法》等法规中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形成的法律障碍,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框架提出建议。2.对于经济分析的重视。由于金融法律制度更加重视效率与公平并举,所以本文在进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时并未拘泥于法律层面,而是注重了经济分析,注重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3.观点创新。提出了在住房抵押贷款立法方面应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研究[D]. 赵清. 浙江大学. 2002
[2]. 中国工商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研究[D]. 甘强. 南京理工大学. 2007
[3].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研究[D]. 曾爽.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4].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 尹维军. 苏州大学. 2006
[5].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D]. 侯飞. 武汉大学. 2004
[6]. 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及防范[D]. 刘翌楠. 四川大学. 2007
[7]. 美国次级债危机及其对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示[D]. 陆芸. 复旦大学. 2008
[8].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问题研究[D]. 国淼发. 天津大学. 2009
[9]. 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温小军. 江西财经大学. 2003
[10].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D]. 门宇.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标签:金融论文; 住房抵押贷款论文; 房地产抵押贷款论文; 房地产证券化论文; 房地产金融论文; 资产证券化论文; 银行资产论文; 基础资产论文; 银行风险论文; 证券论文; 金融论文; 银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