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目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目的,合同,动机,司法,不可抗力,实证,强制性。
合同目的论文文献综述
周华[1](2019)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的实证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合同解除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基于合同目的的抽象性,文章选择实证考察视角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予以分析。在法律依据层面,分别梳理了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的一般性规定和特别法中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专属规定。在司法实践层面,则从合同目的区分视角探究人民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及其不能实现的认定,并强调特殊目的认定通常取决于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在根据客观情况予以推定时应审慎把握。(本文来源于《广东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季立刚[2](2017)在《也论合同目的——兼论北京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公司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合意确定的目标和利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合同法定解除的必要条件。虽然“合同目的”表述明见于《合同法》的诸多条文中,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对“合同目的”进行明确界定。那么,到底何为合同目的,如何正确地探知特定合同的目的,对于法官正确地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近期广受关注的庄胜公司案件,对此予以深入剖析,以期对理论和实务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北航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汪文昊[3](2019)在《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制度的重点,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意义在于合同自由与合同严守的博弈、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目的是将合同当事人从无履行意义或无履行可能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在契约严守的前提下,在必要限度内保护当事人避免不公平结果的发生。而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关键就是法定解除条件,只有明确法定解除条件,合同当事人才能更好地适用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同时限制合同解除纠纷中的司法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被滥用。我国《合同法》借鉴两大法系和国际法先进经验,在第94条中列举出五种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另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了情势变更的合同法定解除,虽然不同条文的表述多种多样,但其中心的判断标准和落脚点是一样的,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在《合同法》中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表述,但缺少专项的条文对其做出详细规定,所以在理论与实务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标准均存在着争议。在实务中,合同法定解除的裁判标准有以下规律:《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是法院审判时援引最多的条文,而合同的“不可替代性”成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一个标准;多数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或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来否定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目前以《合同法》第94条为中心的法定解除条件存在内部混乱与适用上的困难。理论中,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在规定法定解除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大陆法系国家会列明各类具体的法定解除条件并对合同法定解除加以限制:只有达到了合同目的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解除;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则根据根本违约与合同落空原则来判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而判断根本违约的关键同样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是合同法定解除的根本判断标准和根本解除条件。根本违约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直是合同法定解除的两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根本违约在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时有其局限和缺点;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标准在我国施行《合同法》以来一直作为法院在审理合同解除纠纷中的重要依据,可以涵盖绝大多数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根本的解除条件有利于法官及当事人更好适用解除制度,更好地实现合同自由。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中心,具体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况:原有情势变更规则应该仅适用于显失公平的情形,而除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外的其他客观条件变化,只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样可以成为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并经对方催告后仍不履行,即可认定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部分不履行以及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也可以导致合同法定解除。在民法典合同法编编纂过程中,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已被部分修改,对于未来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应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明确规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根本的解除条件,并根据不同类型制定具体适用的解除条件,进一步规范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条件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6-01)
章杰超[4](2018)在《合同目的含义之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目的作为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各项合同制度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作为一个开放的不确定概念,其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甚明确,存在诸多需要澄清之处。究其实质,合同目的的内涵主要在于合同当事人的期望,此种期望的范围不仅局限于经济利益,尚可以包括其他各种利益。就合同目的的性质而言,主观性是本源,而客观性特征则已经在现实中占据主导地位。(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8年03期)
张鑫[5](2018)在《论合同目的》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我国《合同法》的现行规定来看,合同目的并未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忽视,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合同目的认定方面的混乱局面。本文致力于对合同目的的系统研究,涉及到合同目的的内涵、作用、特征、探明以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等多个方面,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及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得出合同目的应该制度化的结论,而该制度的构建又涉及到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叁个方面,需要叁方通力协作、互相配合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本部分着眼于合同目的的基本理论概述。通过权衡利益论与规范论的利弊,总结出合同目的的内涵在于实现利益变动,而所谓利益又不限于经济利益,精神利益亦是应有之义;合同目的不仅能决定合同效力,还能确定合同附随义务、完善合同具体条款、防止合同单方解除权被滥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目的一般来说是单方的,但在合伙、合作开发合同等情形下又是双方共同的目的。第二部分:由一份判决书中“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目的”的表述引入,随即介绍了法国的原因理论和德国基本目的和进一步目的的划分,通过比照发现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目的其实就是法国法上的近因和德国法上的基本目的,意即当事人追求的给付结果,姑且将其称之为客观目的。崔建远教授提出的典型的交易目的十分契合客观目的的内涵,值得借鉴。典型的交易目的又分为抽象视角下和具象视角下的典型交易目的,在认定合同客观目的时,任一方都不可偏废。但典型的交易目的仍有缺陷,不可穷尽当事人的所有需求,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将动机即主观目的纳入合同目的范畴,可以弥补上述缺陷。第叁部分:从探明的程度及探明的方法两方面论述合同目的的探明。探明合同目的的最初程度是从合同标的物的基本属性出发,而更深程度则是源于当事人超越标的物自身属性的特殊需求;探明合同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审查合同文本、考察当事人订约过程中的信息往来、考虑当时的交易习惯以及行业惯例、以一个理性人的标准去推断,面对较为复杂的情形,需要几种手段结合起来使用。第四部分:理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根本违约的关系。通过英美法、德国法、《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合同法》的多方对比,认为我国《合同法》以违约后果的严重性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唯一标准更利于对守约方的保护。根本违约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关系就是行为与结果的关系。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履行不当、部分履行等违约行为只要造成合同目的落空的后果就构成根本违约,但在认定合同目的是否落空时需要注意细节。第五部分:根据前述问题,提出几点关于合同目的制度化的建议。合同目的首先应被纳入《合同法》第12条,作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最高法院应出台有关合同目的条款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应该积极响应,在合同文本中单独订立合同目的条款,将合同目的具体化、明晰化。(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8-05-01)
林迅[6](2018)在《论合同法第94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适用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本违约制度产生于英国,在英美法国家以及国际公约中广泛使用。大陆法系虽然没有根本违约的概念,但在立法上也采取了与根本违约相似的制度,即法定解除制度。根本违约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以违约结果的严重性作为主流判断标准的制度体系。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公约》)采用了根本违约制度并对其进行定义,又融合了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一方面以违约后果的严重性作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基本判断标准,要求违约行为必须对守约方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且实际上剥夺了守约方的预期合同利益,同时又以可预见性作为限制条件,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后果时约束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另一方面将根本违约划分为预期违约制度、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四种情况,最终形成了以第25条为核心的违约救济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根本违约制度的发展。《公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文简称《合同法》)的制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我国法定解除的相关条款其实是借鉴《公约》的规定、以违约后果的严重性作为判断标准,并将“根本违约”以类似概念“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行规定;“合同目的”概念与《公约》中的“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相对应;同时又摒弃了《公约》对根本违约后果可预见性的主观判断标准,减少了因主观标准的介入造成的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的不确定性。在数十年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我国立法司法对合同目的的理解经历了由窄向宽的发展过程,从最初将合同目的局限于经济利益,到现在包括精神利益等所有合同预期利益等,逐渐与《公约》的解释趋于一致。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个章节介绍了我国合同法在根本违约方面存在的难题,主要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概念模糊,对各种给付障碍的类型规定不够细致,操作性不强。本章节笔者在阐述了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两条解决路径,一是以抽象判断标准为主,二是以具体判断标准为主。并在下文分析何种组合模式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适合我国。目前只有《公约》中的规定最为完善,故本文两条路径的分析均有参考《公约》内容。第二章内容是阐述具体判断标准的适用条件和可行性分析。具体判断标准坚持了大陆法系的给付障碍模式,将根本违约分为不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四个方面。《公约》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糅合之处就在于,一方面规定了根本违约的抽象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又汲取大陆法系的给付障碍的特点,列举出根本违约在不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四个方面的体现。其中的一些具体标准,例如不完全履行不适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规定等,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完善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叁章则是通过分析《公约》第25条的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来完善我国法定解除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重要结果。根本违约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后过的实质性损害和实际上剥夺预期合同利益,在本章中笔者结合了Schlechtriem教授的评注、国外学者的论文以及第25条相关的案例,对各个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损害应当包含所有因违约而实际产生的、未来将会产生的不利后果,除了金钱损失,还可以包括无形资产损失、商誉损失等;预期合同利益需要通过个案判断,但必须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条款的规定或之前的磋商能够知晓的合同利益;实际上剥夺要求受害方遭受的损害无法通过减价、修复等措施弥补。至于主观要件,笔者认为无须采用可预见性规则,因为我国合同法上整体遵循无过失解除权。第四部分则主要是从迟延履行与瑕疵履行两大重要方面讨论,对其中一些具体标准进行规制,探讨其中的界限问题,并简单论述了一下服务类合同在其中的独特性,以及各种解除权发生冲突时的适用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当前对法定解除权的立法模式应当以具体判断标准为准,以抽象判断标准作为兜底条款,防止出现无法被具体标准归类的违约行为,保持法律的严谨性。因此,在文章的第二章和第四章分别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和现行法对给付障碍的漏洞方面做了一些浅显的建议,希望能使我国的法定解除权更加完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刘艳[7](2017)在《合同目的应作为法院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原因》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购房者与农业庄园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土地租赁合同,即租赁包括大棚及其房屋组成的整体院落,在大棚内超标准建房及出售,影响了该土地的农业用途,属于违法用地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案情张某与天津市某蔬菜专业合(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1-05)
[8](2016)在《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读者季某来电:我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与卖主在合同中言明购买目的是为了让孩子入学当地最有名的中学。事后得知,该中学已改变招生办法,要求学生出生时的户口就落在片区内,否则不能入学。我随即要求退房,但被卖主拒绝。请问:我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吗?(本文来源于《农家致富》期刊2016年16期)
程鹏,庄绪龙[9](2016)在《“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现象发现及其处理路径——兼论合同法第94条第4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不同合同主体签订同一内容的合同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合同目的,"合同目的诉求差异"问题便应运而生。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司法判断日渐成为审理的一大难题。类型化的理论区分并不能解决"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疑问,诉争当事人、不同法官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解释仍然存在巨大争议。在这种理论困境下,援引比较心理学中的动机理论,归纳阐释合同法领域中的"合同动机"概念并将其应用至合同法的解释视域,可以有效避免陷入人为类型化、复杂化"合同目的"解释之泥沼,还可以更妥切地契合"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真实意蕴,从而更合理、更准确地解释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所蕴含的真实含义。(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孙文凯[10](2015)在《浅析《合同法》中的合同目的》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目的是合同所订立的指导方针,其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除都意义重大,同时,正确认识合同目的与合同内容及合同动机的区别,理解合同目的的含义与特点,对于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文章通过对合同目的进行定位,结合《合同法》中有关合同目的的规定,阐述合同目的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5年Z3期)
合同目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合意确定的目标和利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合同法定解除的必要条件。虽然“合同目的”表述明见于《合同法》的诸多条文中,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对“合同目的”进行明确界定。那么,到底何为合同目的,如何正确地探知特定合同的目的,对于法官正确地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近期广受关注的庄胜公司案件,对此予以深入剖析,以期对理论和实务有所裨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目的论文参考文献
[1].周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的实证考察[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
[2].季立刚.也论合同目的——兼论北京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公司纠纷一案二审判决[J].北航法律评论.2017
[3].汪文昊.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研究[D].吉林大学.2019
[4].章杰超.合同目的含义之解析[J].政法论坛.2018
[5].张鑫.论合同目的[D].武汉大学.2018
[6].林迅.论合同法第94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适用要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刘艳.合同目的应作为法院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原因[N].人民法院报.2017
[8]..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解除[J].农家致富.2016
[9].程鹏,庄绪龙.“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现象发现及其处理路径——兼论合同法第94条第4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
[10].孙文凯.浅析《合同法》中的合同目的[J].法制与经济.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