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娜娜[1]2004年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初探》文中研究表明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成立并投入运转。虽然出于国家主权和利益的考虑我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研究国际刑事法院特别是在管辖权方面对我国对外刑事司法协助和交流合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旨在探究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共分为前言、正文、结语叁部分。 前言部分简要概括了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正文部分分为六章,第一章回顾了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前国际特设法庭的管辖权,和这些国际特设法庭对国际刑事法院建立起到的推进作用。第二章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内容,包括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和法院能否溯及既往行使管辖权。第叁章阐述国际犯罪的特征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际罪行,包括灭绝种族罪、反人道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犯罪构成。第四章在一一分析学者们争议的管辖权性质基础上,辨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性质是补充管辖权。第五章论述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启动程序。第六章探讨现今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存在的问题。结语部分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未来发展做出展望,提出法院的设立和正常运作需要国际社会的协作。
许昌[2]2013年在《国际法院迟延同意管辖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冷战结束后,两极格局不复存在,全球化、多极化趋势日益加强,国际社会逐步进入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时代。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国际法院逐渐复兴,审理案件逐年增多,工作效率也有所提高,国际社会对此普遍报以欢迎态度。国际社会是一个平权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之上的中央权威机关。与之相适应的是,国际法院也不具备类似于国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其管辖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国家的同意。无论从国际法院的既往判例,还是从各国所持的现实态度来看,国际社会中有较多国家对国际法院信任不足,始终徘徊于国际法院的大门之外。为了实现国际法治和维护国际秩序的和平,国际法院想方设法地在国家同意原则的基础之上开辟新的管辖途径。鼓励各国通过迟延同意管辖权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便是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就在本世纪初,迟延同意管辖权得到了两次典型的适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得到国际法院和有关方面的积极肯定与认可。因此,对该管辖权的研究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除绪论和结论外,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首先对迟延同意管辖权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接着对该管辖权的法律特征、历史发展和法律依据等内容做了必要的论述。第二章从被告国、原告国和国际法院叁个角度出发,集中探讨了迟延同意管辖权的叁大运行原则——同意原则、善意原则和管辖权的管辖权原则,力图澄清若干相关争议问题。第叁章主要涉及与迟延同意管辖权相关的附带程序。本章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分析,逐步厘清其与各附带程序相互间的关系以及在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四章是对迟延同意管辖权相关案件的法律剖析,既有常设国际法院时期的案件概述,也有最新典型案件的详尽分析,力图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第五章回顾了中国与国际法院关系的历史与现状,并对中国不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得出结论认为,积极利用迟延同意管辖权的优越性,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将重要性为中等程度的案件提交国际法院的做法,不失为我国利用国际法院的一个潜在突破口。同时,这也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顺应国际法治进程的理性选择。
孙海峰[3]2007年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或“规约”)已经于2002年正式生效,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国际刑事法院也于2002年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国际社会终于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人类共同利益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本文以《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在各方面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的分析,指出现行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运作机制是符合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原则的。我国应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对待国际刑事法院,加强交流与研究工作,为在将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准备条件。本文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建立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历史进程与《罗马规约》的基本内容与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介绍,明确本文借以立论的背景与基本概念。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属性及其效力依据、先决条件问题,通过比较强制管辖权,平行管辖权,诉讼移转管辖权与补充性管辖权等几种最为常见的管辖权模式的内涵与特点,说明补充性管辖权模式最能适应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目的与现阶段的地位。第叁部分则讨论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内容,即属时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与属物管辖权四个方面的内容及其具体内涵,指出在属时管辖权方面,国际刑事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从而将法院管辖权的时间效力范围严格限定在规约生效之后,无论由规约缔约国,法院检察官还是联合国安理会哪一方启动法院管辖权,法院对在规约生效之后发生的犯罪一般不具有管辖权;在属地管辖权方面,国际刑事法院属地管辖权的范围实际上及于规约成员国与其他可能的相关国家的领土范围;在属人管辖权方面,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责任的载体是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同时强调有关个人所具有的官方身份并不能成为其逃脱或减轻自己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理由;在属物管辖权方面,规约明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只及于四类最为严重的国际犯罪,即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与侵略罪。第四部分讨论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对象,即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与侵略罪四大类国际犯罪,并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分别具体阐述了构成上述罪行的行为内容与主客观要件等问题。第五部分则重点讨论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行使机制问题,分析了法院管辖权的启动机制并探讨了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内涵及其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指出有叁个主体有权力启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即法院成员国,联合国安理会与法院检察官,并对各个主体启动管辖权的不同情况进行了分析,重点指出检察官的独立调查权符合国际刑事司法的历史与实践,符合联合国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也符合国际社会加强打击严重国际犯罪的需要,并且严格制度化与规范化的检察官独立调查权不会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第六部分讨论了我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问题,分析了我国投票反对《罗马规约》的理由,并从检察官独立调查权、危害人类罪的内容及侵略罪的定义问题等方面对我国的反对理由进行了反思,指出我国应以一种更加开放与自信的态度处理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并从国内与国际两个方面积极为我国早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准备条件。
刘力[4]2003年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追求和平相处,协调发展。面向21世纪,人类虽然依旧遭临战争、恐怖、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但和平的祈盼,合作的愿望,发展的追求从不间断。因为这些信念,国际民商事交往得以继续和深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频繁和复杂化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伴随其间的便是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大量涌现。国际民事诉讼是解决这些争议的一种机制,但是,这一机制的运作有赖于各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制,虽然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统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努力。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原则,因而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千差万别;另一方面,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事关私人利益的保障;第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适当行使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各国都在极力地争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而致管辖权冲突于不顾;同时,各国又不得不抑制这种扩张心态,缓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之下的敌对情绪,寻求彼此间的协调与合作。关注人类发展,追求公平正义理性,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和统一创作了条件。虽然国际社会统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努力一直不曾间断,其结果并不如人意,但合作与发展的主流心态必将赋予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一个全新的视野和开放的空间。本文分为五章,共计20万字。第一章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涉及叁个主要问题:一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民商事争议法律适用的联系;叁是国家及其财产司法管辖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第二章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确定——直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从叁个层次展开论述,首先涉及的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行使的基础,一般而言,包括国籍、住所或居所、物之所在地、法律行为地等传统依据,同时也发展了当事人协商、最低限度接触等现代依据;然后,选择若干能够代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特点的国家,分别介绍了这些国家在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第叁个层面是从当代四个较有影响力的国际条约入手展开的,这些条约在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的确定方面虽不尽完善,但其协调和统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的努力不容质疑。第叁章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司法审查——间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角度来论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本章细分
薛慧萍[5]2016年在《刑法国际化背景下的属地管辖原则》文中指出全球化趋势不断加深,刑法的国际化逐步推进世界性法律反应机制的形成,为了应对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化犯罪,减少国际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各国一直在对刑事管辖原则进行探索研究,以便使之不断规范和完善,建立起一个规范的世界刑事管辖秩序。属地管辖原则作为刑事管辖原则中最基本和最首要的原则,在惩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国际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国际犯罪、跨国犯罪愈演愈烈的情势下,犯罪地不再明确,而且复杂难以界定。因此,属地管辖原则势必要注入新的时代内涵予以适用。本文的内容结构及主要观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刑法国际化的概述。通过对刑法国际化的成因、特征和具体表现的分析,提出在刑法国际化背景下的刑事管辖权作为主权层面的上位概念,应包含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两个下位概念,以及关于刑事管辖原则构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第二部分是在刑法国际化的背景下对属地管辖原则进行详细地阐述。通过对属地管辖原则的主权性质、基础性地位以及适用范围的论述,明确依据遍在说确定犯罪地的方法和犯罪地的具体认定问题。第叁部分是讨论属地管辖相关特殊问题。通过分析属地管辖与他国管辖冲突时的主要情形,提出相关的解决原则和规则,在此基础上,解决网络、船舶和航空器特殊空间中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王帅[6]2012年在《网络犯罪管辖权研究》文中提出计算机时代的来临是人类进步的里程碑,人们可以在电脑上看到自己在大脑中构思的叁维,四维立体图像,并修改不合理的地方:居民的存款都是以数字的形式记录在银行的电脑里并通过银行电脑来记录存取信息。可见,网络为我们提供了方便环境。由于网络技术的专业性和隐蔽性,让不少熟知电脑技术的人成为网络犯罪的牺牲品。本文主要解决的是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简单说来就是罪犯实行犯罪行为后由谁去审判。文章从网络犯罪的含义和特殊性出发,详细的介绍了其含义并在介绍其特殊性时阐述产生特殊性的缘由及其国家间的管辖权如何冲突。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上比较热点的管辖理论,并逐个分析其不足与可取之处。文章以典型的国家为例,分析其国内的网络犯罪管辖权立法和取得成果。第四部分从叁个方面提出了简约、快捷的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争议的解决途径,有涉及核心内容的处理原则,还有有助于解决问题的辅助措施。在文章的最后论述了中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并指出要通过提升本国立法层次和参考国际习惯、公约以使网络犯罪管辖权在应用和可实行性上更加完善。在当今复杂的网络环境中,要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实属不易,其中的不易包括网络应用技术复杂,网络犯罪跨国性,国家间处理问题方式。这叁个问题都不是短时间内能解决的,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各国就网络犯罪统一视角,制定基本原则和辅助措施,以便惩治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防止因刑罚有别而带来的不公正。
邵旻[7]2003年在《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探究》文中研究指明因特网(INTERNET)是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互联网络,是全球性的开放的信息网络,它既是一个信息传输、交换的渠道,又是一个虚拟空间,它摒弃了传统法律中地域的概念,使得全世界的网络用户只要连接在互联网上,就可以到网络空间的任何角落。这一现实反映在法律关系上,就使犯罪地等传统概念发生模糊和动摇,对传统的刑法管辖理论形成了巨大冲击。本文试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进行研究,抛砖引玉,以期解决网络犯罪给刑事管辖带来的
娄俊锋[8]2010年在《“谭志伟赌博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的快速进步,网络已经走入千家万户。网络给我们带来了极其丰富的视听资料,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给我们带来了便利的条件。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网络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数不清的麻烦和苦恼,网络犯罪大肆泛滥,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等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新型犯罪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及打击手段,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尤其是网络赌博,具有发展迅速、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多、隐蔽性强等特点,增加了侦破和惩处的难度。网络赌博还大都牵扯到域外犯罪,对管辖权构成了挑战,在网络赌博案件中,起证明作用的电子证据因为其法律地位不明确,难以取得和固定等特点,给案件的侦破和定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谭志伟赌博案件做了简单的案情介绍,详细的分析了本案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赌博案件的特点,指出案件中涉及的几个争议焦点,引出自己所要分析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赌博和网络赌博的概念、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概念,让大家对网络赌博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了解网络赌博的概念、构成及其特点,文中笔者重点分析了网络赌博犯罪中的犯罪管辖权问题,详细的分析了网络赌博犯罪对传统管辖权构成的严重挑战,另一个重点是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及在侦察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做出分析,并就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第叁部分,笔者通过对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研究,立足于中国国情,参考国内学者的学说和相关研究成果,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理论,就完善管辖权和电子证据等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及规定,能够妥善解决网络赌博中的犯罪管辖问题及电子证据问题,以利于加强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和防范,有效地降低损失。
范以锦, 陈晨[9]2009年在《道德失范还是刑事犯罪?——记者“受贿”案引发的思考》文中指出2008年,是中国的大喜大悲之年。对记者而言亦有喜有悲,令新闻界蒙羞的山西霍宝煤矿“封口费”事件暂且不论,就发生的多起记者被抓事件而言,其引起的强烈的舆论震荡久久不能平息;引发的传媒人的悲怆,亦难以抚平。考究多起“记者被抓”事件中,可以看出既有同样的特征又有不同的情况和结局。同样的特征显示,记者被抓的同时举报者也一并被逮捕;记
参考文献:
[1].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初探[D]. 栗娜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国际法院迟延同意管辖权研究[D]. 许昌. 外交学院. 2013
[3].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D]. 孙海峰.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4].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D]. 刘力.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5]. 刑法国际化背景下的属地管辖原则[D]. 薛慧萍. 四川师范大学. 2016
[6]. 网络犯罪管辖权研究[D]. 王帅. 辽宁大学. 2012
[7].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探究[J]. 邵旻. 经济刑法. 2003
[8]. “谭志伟赌博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D]. 娄俊锋. 兰州大学. 2010
[9]. 道德失范还是刑事犯罪?——记者“受贿”案引发的思考[J]. 范以锦, 陈晨. 南方传媒研究.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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