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立法之我见

图书馆立法之我见

胡朱卫

(湖州市图书馆,浙江湖州313000)

摘要:改革开开放以来,图书馆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制约图书馆发展的因素。本文从基层图书馆的现状、制约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因素、图书馆立法的内容三个方面来论证出台《图书馆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图书馆;立法;经费;人才

21世纪,人类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我国图书馆事业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图书馆数量增多。图书馆的设施建设和自动化建设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图书馆的服务形式、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都有大幅的改善和提高。目前,我国的图书馆事业伴随着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到来,正朝着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问题还有不少,许多问题还不容忽视。本人认为,通过立法,将涉及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是十分必要的。

作为一名基层图书馆工作者,我深切地体会到“图书馆法”对保障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大意义,本文即是对图书馆是否需要立法的一些见解,敬请批评指正。

1我国基层图书馆的现状

在越来越多作为文化标志性建筑的城市图书馆拔地而起的时候,作为图书馆事业基础的县级图书馆却面临消亡的危险。在国家对图书馆投入逐年增大的总体背景下,绝大多数图书馆依然在靠“创收”弥补开支的“赤字”。图书馆应该怎样规划,图书馆为什么应该获得全额拨款,这笔投入该由谁来负担?

我国图书馆发展的情况,据统计(数据来自网络)1979年,我国有公共图书馆1600多所,总藏书量为1.8亿多册件,各级政府投入公共图书馆的总经费是5040万元。20多年后,截至2002年底,全国公共图书馆发展到2697所,总藏量上升到4.2亿多册件,各级政府投入总经费为17.6亿多元,公共图书馆的总支出达到20.8亿多元。有资料显示,2008年,全国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是0.4册,人均购书费仅为0.7元。不仅藏书数量少,各地图书馆的发展也极为不平衡。而藏书最少的3个省区安徽、河南、西藏仅有0.17册。全国2414个县级图书馆中,无运行经费的有251个,无购书经费的有769个,分别占总数的10.3%和32%。根据联合国发布的公共服务指南,公共图书馆的馆藏应该以每人1.5册到2.5册为标准。从我国的情况看,与国际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

图书馆专业人才显得尤为缺乏,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为5.2万人,其中有高级职称的仅3964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7.6%。从这些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之迅速。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公众对图书馆不满意的声音也在增加。

图书馆的业务也从单纯的借书、还书向全方位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提供科学文化活动方向拓展。但根据国际经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进程往往比这个国家经济发展滞后10年以上。目前,我国图书馆事业总体上还处在迅速发展的起步阶段,不论在管理层面还是运营层面,离现代图书馆观念指导下的实践还有距离,这也就是公众感到尚不满意的原因。

图书馆是一个需要持续投入的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很多图书馆都面临经费奇缺的问题,不少都面临“人吃书”图书馆挪用购书经费维持人员工资或是“书吃人”从人员工资中挤出购书经费的窘境。基层图书馆十几年没有购进一本书的情况并非个别现象。比如,甘肃省80%的县级财政对图书馆的拨款仅限于人员工资,有42个县级馆没有购书经费,长年不购一本新书,只订三五份报刊维持局面。据统计,全国2000多个县区图书馆中未达到国家最低标准的高达55%以上。在湖南岳阳县图书馆,为了节约水电费,馆长办公室的饮水机一直不敢注水,原本想在街上拉一条宣传横幅,也因经费无着而作罢。为了解决经费问题,有的图书馆开始出租“空闲”房屋,有的改成了网吧,还有的办幼儿园,卖自建车库。甚至,有的图书馆在出卖工作人员的编制。经费奇缺,令绝大多数县级图书馆面临馆舍破、藏书旧、读者少、设备缺、人员多、效益差的窘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在确立了公共图书馆的大门向所有人洞开的原则同时,也确立了公共图书馆完全依靠公费维持运行的原则。在这一点上,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和各类图书馆的设置主体对图书馆事业的认识大多还没有到位,这导致对图书馆的投入严重不足。我想,我们需要按照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按照现代社会图书馆制度的基本规律来对图书馆事业进行认识、投入和监管。需要建立一个制度性的、有法律保障的投入机制,实现经费投入预算化,经费项目法定化,经费增加幅度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相适应。近几年一些地方性图书馆立法的实践证明,法律保障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巨大的。

2制约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图书馆的数量、藏书量还是馆舍面积、工作条件,各方面的进步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这种进步和发展只是整体而言,局部的情况差异较大,发展不平衡,图书馆情况的好坏,图书馆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很大关系,这些都成了图书馆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图书馆人迫切需要有一种制度,一部能体现权威的法律来保证图书馆在其发展的道路上平顺稳定、健康地前进。不能因为领导人的更迭,所处经济环境的好坏等因素而影响图书馆的发展,这种迫切的愿望尤其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经费不足是公共图书馆发展动力不足的首要原因。

我国图书馆的组成比较复杂,主要有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和科学院系统图书馆,另外还有各企业或机关单位自办的图书馆,每一种类型图书馆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各系统自己分担,经费比例和数额均没有统一固定的标准和规定。这种现象的存在意味着图书馆的办馆经费本身就是变数,对图书馆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使得图书馆的管理者不能准确地定出图书馆的发展计划和目标。所以说经费不足是公共图书馆发展动力不足的首要原因。经费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础,经费不足是每个图书馆工作者都能体会到的问题。就拿我馆的情况来说吧,我馆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个地级市。也存在着经费不足的情况,每年地方财政拨款的购书经费是140万。对于有着一万六千平米馆舍的图书馆来说,这点经费实在是少的可怜。日常经费很难维持日常的水电支出。中央空调根本就用不起。要解决经费不足这个问题,本人认为国外的一些作法比较可取,那就是立法。法律手段是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措施,它规定国家、社会对公共图书馆发展的责任,确保公共图书馆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规定财政收入中的百分之几应拔给公共图书馆建设,这就确保了公共图书馆经费的来源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等。图书馆办馆经费紧张、不稳定的唯一办法就是制定一部权威的《图书馆法》,才有资源的保障。所以,多年以来在有关公共图书馆立法问题的研讨中,人们往往希望公共图书馆法能够明确规定政府向图书馆事业经费投入的“比例数”,甚至把有没有此类规定视为图书馆立法有无实际意义的标志。

(2)人才匮乏是图书馆发展动力不足的根本原因。

这些年来,我们的图书馆人才资源状况令人堪忧。主要表现在急需和有用的人才难以留住,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一是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偏低,事业心不是太强而有活动能力的人自然想方设法另谋高就;二是图书馆的继续培训,在很多图书馆甚至是空白。分配来的大学生只能吃自己的知识老本,一部分人感到在图书馆工作没有什么进步,还是早早走人;另一方面,图书馆又成为安置相关单位家属的理想之地。要改变这种令人堪忧局面的根本途径,就是通过制定《图书馆法》来规范图书馆的用人制度。对于图书馆立法,已经讨论了多年,虽然,不少专家读者为促使图书馆立法早日出台,以保障图书馆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图书馆法的出台仍遥遥无期。可见,作为图书馆界和社会各界都应认清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使我国的图书馆成为提高民族素质、传播文化知识的现代图书机构。

3《图书馆法》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保证

图书馆做为事业单位、必然和行政部门有等同之处,既然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由政府拨付。那么图书馆经费也应如此,可没有法律约束,很难实现这就是图书馆经费问题长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的关键所在仅从这点就能看出法律调整的重要性图书馆人员的地位问题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保障图书馆专业人员安心工作,钻研业务。所以,图书馆法,是调整解决自身问题的迫切需要。本人认为《图书馆法》的内容除了对公共图书馆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基本任务给予明确说明外。重点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来源。

经费问题是制约图书馆发展的关键所在。想要解决经费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来确保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经费数额。以此来保证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图书馆法》可以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或图书馆的行政管理主体的财政预算中。使得图书馆建设与发展中涉及到得各项经费开支得到一定的法律保障。

(2)规范公共图书馆馆舍、馆藏、建设的标准。

图书馆是面向公众的公益性单位,是为公民提供信息服务的场所。《图书馆法》应明确规定图书馆的规模、面积、布局,使其服从于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功能。还要根据图书馆的性质确定馆藏特色,对资源共建共享、接受捐赠制度、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的技术标准等问题做出规定。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适应现代图书馆服务的功能。

(3)保障图书馆人才队伍的建设、职业资格与待遇问题。

《图书馆法》应规定图书馆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水平、知识结构等。对图书馆辅助人员的从业资格的认定,对工作人员聘用、晋升等问题,也应该在《图书馆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图书馆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至关重要。在所有的因素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

(4)社会各界对图书馆的关注。

社会各界对图书馆事业的投入可以保证图书馆事业的良性发展,可以减轻政府对图书馆的投入。国外很多图书馆的经费都是由民间团体和社会各界捐赠的。他们的图书馆已经形成了一种良性的发展的模式。所以我国《图书馆法》的颁布可以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来鼓励社会各界对图书馆的投入,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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