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注意义务的违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同过失,共同注意义务,共同犯罪
注意义务的违反论文文献综述
宋源宁[1](2019)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属共同犯罪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的重要部分,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因果性和整体性。共同的过失犯罪按照是否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可以分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同时犯,前者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应当以共同犯罪的原则认定。共同注意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先行行为等四个方面,法律地位平等的行为人在可以预见危害结果的前提下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应当按照"部分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9年07期)
魏颖,杨妮[2](2017)在《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犯罪过失的核心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存在注意义务,二是有注意能力。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可以成为注意义务的来源,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应同时结合社会一般情况与行为人个体差异进行。案号一审:(2015)朝刑初字第568号【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军于2014年2月26日9时(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32期)
张禹[3](2016)在《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公司改革已然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之中的一个热门词汇。中共中央十八大之后,国有公司严峻的反腐形势,更是突出了这一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为了加强对公司日常运营的监管,进而保障股东的权益,在公司的内部一般都设有监事会这一监督机构。当然,在国有公司之中也同样设有这一职能部门,但较之于一般的公司,则赋予了更为浓厚的行政色彩和监督重任。因为国有公司监事担任着公司“看门人”的角色,对国有资产的价值保有、董事经营权的正确行使、股东利益的有效保障等事项均负有重要职责。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监事违反注意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制度设计并不完善,使得我国对其行为难以形成有效地追责。为此,笔者拟对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在立法上对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核心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法理分析、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具体立法建议。第一部分: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国有经济历来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对我国整个经济体系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相关的数据资料也对此予以了充分地肯定。2014年“反腐风暴”中形成的高管任职情况、所涉问题和行业类别等数据则突显了健全国有公司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当然,国有公司监事在任职条件、人员选任、职责履行等方面的特殊之处,更是强调了对其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重要价值。但是,监事对相关职责的违反却鲜有被问责,究其因在于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因而,追究监事民事责任也就有了其必要性。同时,为了方便本文的研究定位和理论创新,对该领域现有的相关理论研究进行了梳理,较为清晰地把握了当前问题的研讨深度与广度。为此,提出了本文拟研究的五个方面问题:监事注意义务认定标准的适用、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减轻事由和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第二部分: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法理分析。我国的法律尚未对监事的注意义务认定标准给予明确的规定,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之中又是各执己见,使得各地适用标准不尽相同。而对于民事责任性质的界定,盛行的“违约责任说”和“违约责任兼侵权责任说”均有失偏颇。为此,可以考虑立足于监事不当行使监督权、怠于行使监督权和与企业董事、高管的共同侵权行为叁种行为类型,对其予以新构。当然,民事责任的认定有赖于通过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和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项构成要件的评判。一旦监事的行为构成违反注意义务,就需要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现行的法律却仅规定了损害赔偿一种方式,并且缺少对减轻事由的相关规定。因此,从私法自治的崇尚、技能水平的差异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等角度综合考虑均需对此予以完善。显然,责任的追究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而这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现行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之中并未对监事违反注意义务予以规定,适用正置的模式也有违法律的价值追求,故而,需要对证明责任予以重置。第叁部分: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对独立董事或监事违反注意义务业己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民事责任制度。为此,对这四个国家在注意义务认定标准、赔偿责任的减免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显然,它们彼此之间也存在着鲜明的差异,呈现不同的特色,而我们也需要立足于国情进行制度的借鉴。第四部分:具体立法建议。针对当前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确立国有公司监事注意义务的客观认定标准,并通过具体注意义务内容的规定对原则性的缺点予以弥补;立足于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具体行为类型,对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进行重新认定,而不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非此即彼的形式。对国有公司监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细化,增补停止侵害与返还财产这两种方式。鉴于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增添及时补救和轻微过失两种监事的民事责任减轻事由。完善国有公司监事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由国有公司、国有公司股东或第叁人、国有公司监事不同的举证方式。(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期刊2016-05-26)
曾苑[4](2015)在《浅谈侵权法上违反“专家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以医生的注意义务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侵权纠纷的产生,"专家的注意义务"一词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专家的注意义务"和一般普通的注意义务之间的联系,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成熟的判断标准和判断体系。作为一种专门行业或专业领域的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需要根据技术职务来确定,同时还需要与时俱进,符合现今的技术水平以及时代的要求。(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李川[5](2014)在《从注意义务违反到客观归责:医疗过失犯之理论嬗变与归责限缩》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过失犯理论无论是作为旧过失论的结果预见义务违反还是作为新过失论的结果回避义务违反,都由于其注意义务标准之模糊性和与因果关系循环论证问题无法准确认定复杂的医疗过失犯罪问题,从而易于扩大责任范围。客观归责论以客观危险之制造与实现为核心重构了过失犯之构成要件,通过制造不法风险、实现不法风险以及行为人负责的叁层次递进式检验更加准确的分配过失责任和限缩过失范围,从而成为更能适应作为复杂过失犯罪的医疗过失犯之认定的过失犯理论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4年05期)
张加磊,罗海山[6](2014)在《论侵权法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是过失侵权领域的重要理论,分析违反注意义务与过失的关系可以揭示注意义务对过失侵权认定的作用。考察域外侵权法违反注意义务判定标准,分析合理人标准和效益成本标准的优缺点及可借鉴程度,以期完善我国侵权法上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大庆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肖灵[7](2013)在《共同过失犯罪中的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刑法理论是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的发展使刑法学界已不能回避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明确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在共同过失犯罪中的核心地位,准确划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判断对象,正确认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与竞合过失的区别,对纠正传统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误解,建立和完善共同过失罪理论体系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3年04期)
崔亚文[8](2013)在《医师违反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件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时候,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怎样认定医方存在的过错问题,而认定过错问题的关键是做好医师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当前《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实施,其中第57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也就是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的时候,应当适应治疗时的医疗水平。如何正确判断“当时的医疗水平”是确定医师是否有过错的关键。本文对医师违反注意义务判断标准进行了探讨。文章第一部分论述了医师注意义务的基本理论问题,内容包括注意义务的概念、特征、内容和医师对注意义务的违反问题。第二部分是域外医师违反注意义务判断标准探析,主要论述了英国、美国和日本的做法。英国采用的是合理医师标准,美国采用执业群体接受标准,日本采用医疗水准标准。第叁部分是现行法下医师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分析,内容包括医疗水平标准的内涵和司法实践中“医疗水平”标准的利弊分析。医疗水平标准应当考虑医疗的地域性、专门性、紧急性和医疗条件因素。“医疗水平”标准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需要借助其他辅助判断标准。第四部分对判断医师违反注意义务标准提出完善建议,厘清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规定,医疗习惯和常规和医疗鉴定结论这些“判断标准”与“医疗水平”标准之间的关系,确定它们在认定医师违反注意义务中的作用,就是对医师违反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完善。笔者认为,“医疗水平”是医师违反注意义务的一般判断标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具体的标准,关于诊疗规范的其他一些规定可以视为准标准,在确定“医疗水平”这一判断标准时作为法定参考要素。另外,医疗习惯和常规以及医疗鉴定结论也作为参考,以弥补“医疗水平”标准过于抽象之缺陷,从而既处理了新旧判断标准之间的关系,又完善了医师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在这里笔者想要说明的是,之所以将这些因素均纳入考虑的范围是因为它们在确定个案中的“医疗水平”时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谓的“医疗水平”标准的确定也大多来自对于以上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但是将这些因素作为参考并不意味着对其是不加选择的全盘接收,而是需要法官对这些因素进行一个合理性审查,这些因素不是判断标准得出的决定因素,“医疗水平”才是确定判断标准的决定性因素。如此便能在解决这些标准冲突问题的同时克服“医疗水平”标准抽象性的缺陷。(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3-04-19)
陈璇[9](2012)在《论过失犯的注意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即结果的避免可能性)是过失犯成立的独立要件。首先,对于同时包含了作为和不作为要素的过失行为,只要作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就应当首先考虑作为犯的问题。其次,在判断注意义务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时必然需要运用假定因果关系的思维方法,但应根据规范目的对假定因果关系进行限制。根据这一方法,只要合义务替代行为的结果避免可能性达到了占据优势的程度,就足以肯定义务违反和结果之间的关联。最后,在客观归责理论中,结果避免可能性属于危险创设,而非危险实现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2年04期)
孙昌军[10](2011)在《湖南商学院专着评介(二十五) 泼墨刑法情结法治图——《过失犯中的违反注意义务研究》书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犯罪的过失以其两大特征--没有犯罪故意和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态度,前者使其区别于故意,后者使其独树一帜——而在现代刑法理论中颇有一席之地,无可小视。但在现代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高风险社会中,由于行为人极端草率不负责任的态度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层出不穷,在司法实务上的运作,法官们也是见仁见智,各有偏倚,反观用于指导实践的理论,其发展状况却与实践需要(本文来源于《湖南商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4期)
注意义务的违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犯罪过失的核心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存在注意义务,二是有注意能力。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可以成为注意义务的来源,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应同时结合社会一般情况与行为人个体差异进行。案号一审:(2015)朝刑初字第568号【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军于2014年2月26日9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注意义务的违反论文参考文献
[1].宋源宁.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属共同犯罪之研究[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9
[2].魏颖,杨妮.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J].人民司法(案例).2017
[3].张禹.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6
[4].曾苑.浅谈侵权法上违反“专家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以医生的注意义务为例[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
[5].李川.从注意义务违反到客观归责:医疗过失犯之理论嬗变与归责限缩[J].法学论坛.2014
[6].张加磊,罗海山.论侵权法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4
[7].肖灵.共同过失犯罪中的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研究[J].政法学刊.2013
[8].崔亚文.医师违反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之探讨[D].南京大学.2013
[9].陈璇.论过失犯的注意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J].中外法学.2012
[10].孙昌军.湖南商学院专着评介(二十五)泼墨刑法情结法治图——《过失犯中的违反注意义务研究》书评[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