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责任论文_马文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契约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契约,责任,正义,社会,承运人,保险人,企业界。

契约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马文涛[1](2015)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探讨的核心论题是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旨在通过集中整理并评析目前法学界有关这一问题的典型学说,进而分析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及其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针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即受害方可以就侵权或违约之诉择一行使权利,同时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利益,允许在之前赔偿的基础上酬情增加相应的赔偿额,以期实现公平公正。(本文来源于《赤子(上中旬)》期刊2015年18期)

付念[2](2015)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契约责任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产品理论形成之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认知视野之中。近年来,当政府拟提供更为丰富多样的公共服务时,不再采取建立新机构、扩充公职人员的传统做法,取而代之的是通过购买招募合作方,自己则更多地扮演资金来源与合同管理的角色。现下,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接者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供给趋势,体现出公共管理者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比以往更为紧密。正是由于这种政社互动方式的流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已经成为社会组织运营经费的主要来源,而社会组织相应地也已成为在多个领域支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政府购买服务主要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事业单位的改革、优化公共服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培育社会组织为目标,从而推进政社合作良性互动,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增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基于契约责任的行动框架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质。政府通过与社会组织缔约,提供资金以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职能转变为对其服务过程、服务成果的监督与评估;相应的,经政府授权,社会组织独立运营公共服务生产环节。契约责任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合作基石,勾勒出了双方的责任框架及履行方法。这种契约安排意味着约定与承诺,闪烁着法治的光芒。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假设不同,在购买活动中,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应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对社会组织重新定位已成为公共管理者新的使命,只有对购买双方的契约责任进行设计,优化契约管理,才能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供给。本文主要讨论了如何通过契约责任设计完善公共服务购买的问题。在论文的内容安排上,本文首先立足于我国政社关系变迁的事实,以契约精神为出发点,讨论了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契约责任设计的背景与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阐述了本研究的思路、方法、以及相关的概念。然后,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假设,提出了契约责任设计的基本理念与要素。紧接着,笔者牢牢把握公共服务购买的契约内涵,以四川省遂宁市作为案例,对前文提出的契约责任设计思路进行了检验,对购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行深入探讨。最后,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契约责任的途径进行了展望。(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5-05-01)

郭蕊[3](2015)在《契约·责任·服务:当代公共行政的工具性价值阐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行政价值是对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应然性概括。当社会需求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时,公共行政的工具性价值也呈现出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以体现出其对公共行政发展历史、现实及趋向的反思与前瞻。然而,当工具性价值包含着如此众多的内容、承担着如此繁重的任务时,难免会误入价值丛生甚至价值悖论的境遇。因此,梳理出现时代公共行政的工具性价值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我们从政府与社会、公民的形成关系入手,或者说从公共权力与社会、公民权利的关系入手就不难理顺出政府秉持契约、责任、服务价值在推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叁者之间形成的逻辑上的递进与事实上的承接关系是现代公共行政最基本的价值导向。(本文来源于《长春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7期)

张晓萌[4](2014)在《律师过错所致第叁人受有损失之保护——契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律师过错所致第叁人受有损失之保护,尽管确认该项损失可赔,但究竟属契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各国却有所不同。此类案型发生的频率较高,在我国亦如是,但法院的认定以及判决理由却有待商榷,往往认为此乃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但倘若以契约责任,唯一可行路径即是引入德国法上"附保护第叁人作用之契约",尽管该项契约备受争议,但确有存在之合理基础,然比较德国与我国之法律背景,完善我国侵权责任并建立专家责任制度更切合我国国情。而就目前而言,立足于《侵权责任法》第2条,将其作为侵权责任之一般条款以对纯粹经济损失加以保护方为最佳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郎玉林[5](2014)在《图书馆社会责任冲突的权衡:正当与正义——从契约责任到正义价值之思辨》一文中研究指出图书馆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基于正义论思想,图书馆承担社会责任的正义性应从构建"良序社会"这个角度进行研究,图书馆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也应从社会正义价值定位这个角度进行研究,并且图书馆学界应将正当性与正义性冲突的权衡问题作为研究重点。鉴于此,图书馆应当合理履行社会责任(其社会责任包括正当责任和正义责任,履行正当责任与正义责任需要一定的权衡条件),以期能够促进相关研究主题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图书馆建设》期刊2014年04期)

高乐鑫[6](2014)在《航班延误下机场对旅客的契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航班延误一直是民航运输业发展的顽疾,明确法律责任主体是整治航班延误的重要途径。传统的契约法理论只认可航空承运人的责任主体身份,否认机场的契约责任。实际上,机场和旅客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旅客须知"和"服务事项"构成机场发出的要约,旅客经由进入机场的行为完成承诺。确定机场对旅客的违约责任应摒弃一般性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转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纳入狭隘的直接因果关系规则。机场承担独立的契约责任,并不是航空承运人的并列或补充连带责任主体。(本文来源于《叁明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任斯理[7](2013)在《全球契约责任下的企业角色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7月30日,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在京举办“生态文明·美丽家园”关注气候中国峰会。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上举办的企业关注气候的一次峰会,是由中国企业界推动和倡导的关注全球气候的盛会。 人类目前共同面临着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等全球性问题,而企业正是解决全球(本文来源于《中国企业报》期刊2013-08-06)

钱姣[8](2012)在《保险人的契约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的《保险法》是保险契约法、保险监管法的综合体,较之前2002年的修订,2009版《保险法》对约定保险合同关系的保险契约法内容修订较大。本文通过讨论保险人的契约责任,旨在明确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在处理保险纠纷中应当尊重契约精神,不得违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本文来源于《浙江省2012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期刊2012-11-29)

田玲,徐竞,许潆方[9](2012)在《基于权益视角的保险人契约责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履约能力不对称条件下,被保险人权益实现面临多元经济伦理和法律规范约束,主要表现为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本文从现代民商法和制度金融学的分析视角,阐释保险人履行契约责任涉及的企业伦理和契约法制度问题,并就保险人契约责任法律规制,提出相应的学理思考。(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2年05期)

徐竞[10](2012)在《法现代化视野下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法现代化视野下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研究”为题,关注的是在保险交易双方履约能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险人契约责任建构所面临的经济伦理和法律规范选择问题。法现代化不单是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同时还应是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中国民商事法的现代化不单是一种法典化运动,同时还应是法的人本化、科学化进程。因之,法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在于私权自治,在于对缔约主体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力保护。契约制度是在个人权利保护、自由主义盛行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完成“由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变迁中得到极度的彰显,“契约必须遵守”的理念深入人心,无论是过错还是无过错,对于承担契约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来说都是一样的结果。二十一世纪是法学理论向人文化、社会化转型的时期,社会价值至上的法律对整体利益的保护多于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保护,在这样的现实中,保险业究竟可以提供多少保障,能否给予被保险人的契约权益以有效保护,都有赖于保险人契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引入。市场竞争环境下,由于保险交易的分离性和基础交易直接参与程度的不同,特别是保险服务逐渐发展为提供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并行,被保险人的权益实现的诉求也相应提高,这就需要保险人更加独立地承担社会责任和发生的交易风险。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缔约地位不对等,保险人和保险产品消费者之间不能建立稳定的信赖关系,未能形成稳定交易双方利益的有效安排。保险仅仅是诸多风险管理工具中的一种,保险是出于降低风险的需要而对自身利益进行合理配置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不确定风险因素联系下的人、利益、财产的有机结合,这也构成了保险交易行为的普遍要件。在一定意义上讲,保险经济的运行具有以信用关系为基本特征和前提的特殊性,而保险经济的伦理性,决定了保险经济行为必须承担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责任。我国经济转轨、市场开放、社会转型,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和法律体系建设还处在发展完善过程中,保险人常常忽视被保险人权益,侵犯被保险人正当权益行为屡有发生。顺此逻辑,实现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尤应值得研究和关注。法律规范的本质是强制性的应然规范。保险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种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地位区别来自他们不对应的谈判能力,并要求占有优势的保险人能够按照最大诚实的原则来承担对被保险人的义务。所以,在此背景下研究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无论对于保险人、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把法现代化背景下的保险人履行契约责任作为分析研究的对象,通过运用现代民商法理论和契约经济学、制度金融学等相关分析方法,分析契约伦理、保险企业伦理和法律规制对保险人履行契约责任的影响,并对如何通过路径选择和理念更新,实现保险人契约责任意识的重构,提出相应的决策选择。论文的主要部分和章节构成如下:第一章是对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既有的文献进行较为系统的整理。针对保险合约和保险契约责任两个层面的相关研究,介绍了多种学理观点、相比之前研究的意义和局限。国内外民商法、保险法学界就契约问题的研究林林总总,但从跨学科角度研究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建树不多。第二章以“法现代化视野下的保险功能:问题的提出”为题,是对保险业、保险契约的功能问题的初步导入,由此引出全文研究的主旨。本章从行业观察和实证角度,分析了法现代化条件下中国保险业发展问题,并从缔约信息对称性、交易成本分析、风险偏好性分析诸方面对保险就保险契约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进行了法经济学的介绍。法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在于私权自治,在于对缔约主体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力保护。在我国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一直存在自然人权利保护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私权自治精神的发挥,因此,把私权自治作为民商事法律现代化的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第叁章以“法现代化视野下的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为题,是对法现代化视野下的保险人契约责任进行系统阐释,其间涉及契约自由与经济理性、当事人绝对权利保护对契约责任的冲击、信赖利益作为契约责任的伦理基础等命题。权利义务均衡模式是法律理论体系和法律运作过程的核心准则,研究契约法理论的现代意义、保险契约的价值取向、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法哲学基础等问题,进而推导出市场经济下保险契约履行的伦理学基础、保险契约的社会化与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权利构成等命题,在实证基础上围绕不同范畴展开。第四章以“保险人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冲突与融合”为题,是对保险人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冲突与融合进行论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补偿和社会再分配的手段,逐渐转向以人的生存、发展和提高为中心目的,强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这种演化趋势保险本质向保险本质、经济本质与社会本质并重转化,而包含了合同要义的侵权责任主张,则进一步丰富了传统的民事责任学说,这为从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融合角度分析保险人责任提供了理据支撑。在民法现代化、侵权责任法进路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有效承担在一定意义上有赖于侵权责任法的变革。第五章以“保险人契约责任与法律风险管理”为题,是对保险人契约责任与法律风险管理进行论述。市场化的社会条件下,保险业的风险状况日益复杂,除了传统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法律风险在风险组合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对其风险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保险利益与被保险人权利保护具有内在的关联,由此推导出保险人承担的契约责任法律义务,以及被保险人权益实现的制度安排。第六章以“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法律规制”为题,提出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法律规制这一应然性命题,从比较法角度进行系统展开。保险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不仅应按市场经济理论来发展或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同时应借助公共政策和法律规制来推动保险业的发展。据此,本章对保险人契约责任立法的价值取向、功能和作用,以及法律渊源问题进行了深刻解析。第七章以“保险人契约责任的重构”为题,是基于以上研究的过程及结果,对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法治化建构的路径选择。市场环境的复杂化决定了法律需求总是受到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供给水平的影响,良好的契约法治关系应该通过矫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使外部效应“内部化”,以降低保险履约成本和社会成本,并且维护保险业生态稳定,这都需要从法律上建构保险人的契约责任,从责任意识培育、法律环境约束、监管现代化等诸多方面对提高保险人履行契约责任能力提出对策。本文研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跨学科视角的观察:第一,首度从法经济学、民商法学、保险学等不同角度对保险人契约责任制度构建的现实动因和理论基础,以及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法律渊源和法律构成等问题进行系统论证;第二,首度提出对保险人契约责任法律制度进行整体构建的设想,形成保险人契约责任风险的法律规制,保险人契约责任意识和契约伦理的培育;第叁,因应保险业跨越式发展与保险人契约责任意识与制度不相适应的现状,在保险人契约责任法律制度构建路径方面进行适度创新性设计。(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2-05-01)

契约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共产品理论形成之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认知视野之中。近年来,当政府拟提供更为丰富多样的公共服务时,不再采取建立新机构、扩充公职人员的传统做法,取而代之的是通过购买招募合作方,自己则更多地扮演资金来源与合同管理的角色。现下,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接者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供给趋势,体现出公共管理者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比以往更为紧密。正是由于这种政社互动方式的流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已经成为社会组织运营经费的主要来源,而社会组织相应地也已成为在多个领域支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政府购买服务主要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事业单位的改革、优化公共服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培育社会组织为目标,从而推进政社合作良性互动,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增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基于契约责任的行动框架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质。政府通过与社会组织缔约,提供资金以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职能转变为对其服务过程、服务成果的监督与评估;相应的,经政府授权,社会组织独立运营公共服务生产环节。契约责任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合作基石,勾勒出了双方的责任框架及履行方法。这种契约安排意味着约定与承诺,闪烁着法治的光芒。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假设不同,在购买活动中,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应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对社会组织重新定位已成为公共管理者新的使命,只有对购买双方的契约责任进行设计,优化契约管理,才能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供给。本文主要讨论了如何通过契约责任设计完善公共服务购买的问题。在论文的内容安排上,本文首先立足于我国政社关系变迁的事实,以契约精神为出发点,讨论了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契约责任设计的背景与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阐述了本研究的思路、方法、以及相关的概念。然后,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假设,提出了契约责任设计的基本理念与要素。紧接着,笔者牢牢把握公共服务购买的契约内涵,以四川省遂宁市作为案例,对前文提出的契约责任设计思路进行了检验,对购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行深入探讨。最后,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契约责任的途径进行了展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契约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马文涛.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J].赤子(上中旬).2015

[2].付念.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契约责任设计[D].南京大学.2015

[3].郭蕊.契约·责任·服务:当代公共行政的工具性价值阐释[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

[4].张晓萌.律师过错所致第叁人受有损失之保护——契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4

[5].郎玉林.图书馆社会责任冲突的权衡:正当与正义——从契约责任到正义价值之思辨[J].图书馆建设.2014

[6].高乐鑫.航班延误下机场对旅客的契约责任[J].叁明学院学报.2014

[7].任斯理.全球契约责任下的企业角色变革[N].中国企业报.2013

[8].钱姣.保险人的契约责任研究[C].浙江省2012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2

[9].田玲,徐竞,许潆方.基于权益视角的保险人契约责任探析[J].保险研究.2012

[10].徐竞.法现代化视野下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2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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