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业银行法律监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规制,业务,银行,金融。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论文文献综述
侯大鹏[1](2019)在《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前身是发展已十余年之久的银行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监管当局一直在积极出台对相关问题针对性的监管规则。2018年是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元年,监管当局在总结之前银行理财业务的成功监管经验基础之上颁布了体系化的监管规则,并将之适用范围扩大到证券、保险、基金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对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统一、全口径的监管。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理财新规”从制度层面解决了之前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不清、责任不明,“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的金融风险,但仍存在一些监管的遗留问题阻碍着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对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演进及其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规范体系,有利于促进资产管理业务的制度供给。本文主要运用规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目前存在监管规则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各个规则之间配套协调尚不完善;不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因适用不同监管规则而监管套利频发;“穿透式”监管实施细则缺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细则以及投资者权益协同保障制度缺位的结论。因此,本文围绕以上问题提出要提升监管规则的法律效力层级;完善建立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制;细化“穿透式”监管制度的实施细则;积极推进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细则;完善落实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协同保障制度,以此促进我国的监管制度供给、保障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9-06-01)
王楠[2](2018)在《探析商业银行隐形“刚兑”之法律监管与风险抑制——基于《资管新规》的视域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资产管理业务全面开花,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协同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在经营资管业务的管理规则和监管标准并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刚性兑付、多层嵌套等问题频频出现,屡见报端,金融市场风险与道德风险的不断积累催生了《资管新规》的重磅落地。本文聚焦于《资管新规》视域下,试探析破"刚兑"监管的高压态势下,商业银行经营业务中绕开监管,变相"刚兑"的合规性缺失的法律监管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0期)
宋霖[3](2018)在《论我国商业银行通道类理财业务的法律监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业银行通道类理财业务是金融混业趋势下金融创新的产物,商业银行理财资金通过对接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规避相应的监管要求,以此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变相为实体经济融资。作为我国影子银行的典型,通道类理财业务不仅具有普通金融业务所共同存在的一般金融风险,还具有自身特殊的跨市场、跨行业、跨金融业态的交易特征。这种交易特征不仅隐藏了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也使得各个交易环节的风险被贯通和迭加,极大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使得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越发捉襟见肘和难以为继。鉴此背景,本文研究聚焦于当下国内通道类理财业务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构建。第一章界定了我国商业银行通道类理财业务的概念,列举了通道类理财产品的具体模式,清晰了通道类理财业务的来龙去脉。第二章主要归纳出此类交叉金融创新业务与众不同的风险特征,并通过相应的风险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打下基础。第叁章以严谨的态度逐个评述了通道类理财业务相关的所有监管文件,梳理了监管政策的演变过程,在前两章的基础上思考和解构通道类理财业务的监管制度,并总结出现行法律制度在监管模式和监管理念等方面的不足。第四章承接前几章关于监管通道类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和监管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完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功能监管模式、引入穿透式监管方式、优化监管协作机制、选择渐进式规制路径、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06-04)
陈敏[4](2018)在《商业银行内保外贷法律监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基于现有关于商业银行内保外贷的法律规范,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及商务部等关于商业银行内保外贷监管的规定,以行政法逻辑思考,从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手段入手并将其放置于整个宏观外汇监管体系,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内保外贷监管的现状与问题,结合实践操作,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研究的经济背景和相关政策背景,同时介绍了内保外贷的模式和商业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交易结构。第二章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内保外贷的形成原因及监管必要性。首先,内保外贷形成于“绕道ODI”以规避外汇管制,同时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需求亦系内保外贷业务发展的推动因素。其次,本文从内保外贷履约产生风险的角度阐述对商业银行内保外贷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第叁章论述当前对商业银行内保外贷的监管现状。第四章则在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总结出当前监管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监管主体及对象不明确、监管目标定位冲突及监管手段执行难度大。第五章在前述章节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即明确监管主体、明确监管对象定位、明确监管目标以及完善监管手段。第六章为结语部分,对我国商业银行内保外贷法律监管的概括性思考和展望。(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5-30)
李仲林[5](2018)在《论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迅猛发展,风险积聚,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加强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因此,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监管是时代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监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从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主要模式和分业监管下的主要监管方式切入,对监管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深入剖析了当前被监管行为和监管举措之间的错配,并针对性提出了"疏"、"堵"结合辩证对待,引入功能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加强制度供给,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职能加强监管机构协调,修订监管法规填补监管空白,完善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方案,切实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侯斯强,占宇翔[6](2017)在《商业银行投资政府投资基金的潜在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基于叁个核心投资关系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银行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是一个相对较新的业务领域。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普遍通过第叁方,尤其是通过特殊目的实体(SPV)进行相关投资。资金从商业银行到具体项目至少涉及叁个核心投资关系:商业银行与第叁方的投资关系,第叁方与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关系和政府投资基金与具体项目的投资关系。本文从法律视角解构了上述叁个核心投资关系,还原了商业银行投资政府投资基金业务的法律本质和风险,并提出尝试通过投资子公司来规范商业银行投资政府投资基金,以及在当前环境下采用穿透识别进行实质监管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金融监管研究》期刊2017年12期)
梁家华[7](2017)在《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探析——基于商业银行监管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国家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规模较小的资本很难进入银行业,商业银行一直处于垄断地位。高而稳定的净利息收入,使商业银行缺乏金融创新的动力。为了应对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带来的激烈竞争,在短期内无法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则会倾向于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商业银行违背了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银行业公认的商业(本文来源于《四川省情》期刊2017年11期)
岳彩申,闫夏秋,徐玖玖[8](2017)在《金融风险防范、监管体制改革与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体制改革与《商业银行法》的修订”研讨会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现行银行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叁、《商业银行法》修订的模式选择四、制定统一的银行业法的具体架构随着我国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在金融风险防范和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银行法律制度作为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已经难以满足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和完善。尤其是现行《商业银行法》已严重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坛》期刊2017年01期)
戴昕琦[9](2017)在《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管——以信息披露制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披露是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运行—结算"各个阶段都负有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情况的义务。作为理财产品的设计者与发行人,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实际盈利和风险水平有着全面、真实的了解,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投资者获取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依赖于银行所作的信息披露。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根源。银行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往往对投资者进行局部披露,甚至进行虚假披露。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理财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加强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推动公开、透明金融市场的建立,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四川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陈沿廷[10](2017)在《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和国家金融政策的改革,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法律监管制度方面的缺位,使民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可靠保障,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个人理财业务的良性发展,更有可能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威胁。文章通过探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法律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提供参考,保障个人理财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5期)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资产管理业务全面开花,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协同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在经营资管业务的管理规则和监管标准并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刚性兑付、多层嵌套等问题频频出现,屡见报端,金融市场风险与道德风险的不断积累催生了《资管新规》的重磅落地。本文聚焦于《资管新规》视域下,试探析破"刚兑"监管的高压态势下,商业银行经营业务中绕开监管,变相"刚兑"的合规性缺失的法律监管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业银行法律监管论文参考文献
[1].侯大鹏.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9
[2].王楠.探析商业银行隐形“刚兑”之法律监管与风险抑制——基于《资管新规》的视域下[J].法制与社会.2018
[3].宋霖.论我国商业银行通道类理财业务的法律监管[D].华侨大学.2018
[4].陈敏.商业银行内保外贷法律监管研究[D].浙江大学.2018
[5].李仲林.论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河北法学.2018
[6].侯斯强,占宇翔.商业银行投资政府投资基金的潜在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基于叁个核心投资关系的法律分析[J].金融监管研究.2017
[7].梁家华.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探析——基于商业银行监管的视角[J].四川省情.2017
[8].岳彩申,闫夏秋,徐玖玖.金融风险防范、监管体制改革与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体制改革与《商业银行法》的修订”研讨会综述[J].经济法论坛.2017
[9].戴昕琦.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管——以信息披露制度为视角[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7
[10].陈沿廷.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