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体系论文_闫熙和

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构成的体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阶层,体系,构成要件,四要,人民陪审员,但书,陪审员。

犯罪构成的体系论文文献综述

闫熙和[1](2019)在《从犯罪构成体系角度考察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可能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能否及如何在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问题,提出在发挥刑法的明示机能的前提下,通过限定各构成要件要素、责任要素与法益侵害的严重性作为严格限制处罚范围的路径。其中,构成要件符合性中要对作为义务人范围、结果回避可能性与结果的实害性予以限定;责任要素中应当仅肯定故意形态,而否认过失形态;而在犯罪特殊形态中应当否认其存在未遂形态并通过删除"排他性"要件以解释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来源。(本文来源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宣南安[2](2019)在《犯罪构成体系从平面化走向阶层化的困境——以叁阶层学说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个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采取何种模式与这个国家具体的实际情况有着紧密关联,但并不意味单凭某种因素就能决定这个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犯罪构成体系从平面化走向阶层化反映出一种刑法研究范式的变革。对事物认识方式存在不同的逻辑构造决定了犯罪构成体系走向阶层化过程避免不了遇到诸多的涉及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这也是现代法治要求刑法问题日趋精细化和要求对案件的具体问题提供更为合理性解释的体现。(本文来源于《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敦宁[3](2018)在《“但书”在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但书"在这一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对此,学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在这一方面应当明确,"但书"并不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也不属于责任阻却或降低事由,而只能定位于可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同时需要注意,"但书"只阻却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而不阻却其行政违法性。在实践中,对于行为是否符合"但书"的规定,也只需进行客观判断。(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7期)

刘露[4](2018)在《论偶然防卫的可罚性——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危险判断的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主张偶然防卫无罪和构成既遂的观点入手进行批判,并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及危险的判断分别论证偶然防卫的可罚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5期)

孟妍[5](2018)在《论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基于犯罪构成叁要件体系所具有的违法推定机能及违法阻却机能,将正当防卫制度置于叁要件体系下进行考察具有合理性:理论上,能够保持正当防卫制度与犯罪构成体系的一致性,也能维持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性;实践中,有助于解决正当防卫案件在证明领域的存在的问题,发挥正当防卫制度应有的效力。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论,概括说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正当防卫证明之间的关系。在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二要件理论下,正当防卫作为辩护事由,由辩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但承担低于控方“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只需引起合理怀疑即可;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叁要件理论中,正当防卫被认为是违法阻却事由,结合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传统,其证明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但一些只有被告人知晓并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被告人负有提出争点的义务,再由控方对争点提出反证,若不能提出有利反证,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讲正当防卫作为排除犯罪的事由,单独列在构成要件之后,若要证明正当防卫的成立,需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外部进行突破,因此增加了证明的难度,造成控辩双方力量的不对等。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重点论述正当防卫置于叁要件体系下进行考察的合理性。第一,叁要件体系的叁个要件之间具有推定关系,形成一个开放完整的连接,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一般可推定为具有违法性,正是这种推定实现了叁要件体系的入罪功能,也使得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得以顺利进行;第二,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既可以实现理论上的一致性,体现正当防卫制度设计的初衷,也可以更好的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出罪功能。第叁,正当防卫置于叁要件体系下进行考察,有助于证明责任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减轻辩方的证明责任,这是本文的核心论点。第叁部分主要论述了正当防卫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问题主要包括:第一,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采取从结果推导行为的思路,使得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偏差。一方面一些符合正当防卫特征的行为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只要出现死亡结果就轻易认定为防卫过当,造成错案的发生;第二,防卫人承担了较重的证明责任。主要结合“于欢案”的案情及审理进行分析。第叁,行凶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用语,因此导致了在无限防卫的认定上存在漏洞,不利于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从而降低了正当防卫制度在出罪功能上的价值。解决方法包括:第一,将正当防卫制度置于叁要件体系下进行考察,在理论上对该制度进行重新认定;第二,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使得正当防卫的证明有法可依。(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8-05-21)

徐伟[6](2018)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犯罪构成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叁大犯罪构成体系虽然在构成要件与思维进路上迥然各异,但是在犯罪认定的实质内涵上却几无差别。叁大犯罪构成体系均囊括全部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涵摄证明犯罪人主观心态的诸种客观方面,明晰主观方面是犯罪认定的核心,洞彻客观方面佐证主观方面的功能,旨在为犯罪认定提供统一的抽象模型。同时,犯罪构成体系的生成又与一国的传统文化、社会情势、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的交互作用休戚相关,紧密相连,意在关照个性基础上的公允认定。犯罪构成体系是指导犯罪认定的思维方法,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并无孰优孰劣之分,而仅有适正演绎之别,需要在把握犯罪构成体系的共性特点及甄别个性差异的基础上,予以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考量。具体而言,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和适用应恪守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中核地位,秉持犯罪构成体系与公众逻辑思维过程的趋同性,凸显控方举证责任的增加,着力犯罪构成有机体的构建。(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童云峰[7](2018)在《对传统两大犯罪构成体系的批判与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两大犯罪构成体系包括"四要件"体系和"叁阶层"体系,但二者都存在判断上的缺陷。"四要件"体系中无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都冠以"犯罪"为前缀,存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没有位阶性导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事由在体系中没有独立地位,造成对阻却事由的忽视。"叁阶层"体系没有独立的主体要件,内部各要件相互混杂,未能将出罪事由和入罪事由明确区分,造成入罪路径和出罪路径没有衔接性。综合二者优劣的启示,应当将入罪要件和出罪要件相分离并构建先入罪要件后出罪要件的逻辑位阶,将犯罪主体拆分为主体资格和主体身份两个部分并依次归入入罪阶层和出罪阶层,重新塑造犯罪构成体系。(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蔡婷婷[8](2017)在《犯罪构成体系之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犯罪的基本模型,刑法理论界对其构成体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对各个体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叁阶层体系由于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全面性相较于其他犯罪构成体系具有优越性,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予以适用。同时,在适用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优先于实质判断的基本原则。(本文来源于《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周长军,马勇[9](2016)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犯罪构成体系的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问题的提出为贯彻中共十八大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精神,我国司法机关正在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其中人民陪审员职权的变化格外引人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将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进行了限定,即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负责案件事实的认定,但对法律适用问题只能提出建议,而没有表决权。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以截然区分(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文摘》期刊2016年10期)

陈元丽[10](2016)在《浅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兼论传统四要件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有无重建之必要》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构成理论是分析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工具,是犯罪论的核心,也是刑法理论研究中非常活跃的一个话题。近年来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主流观点经历着四要件论向叁阶层论的变迁,那么这些理论到底存在着哪些差别?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否有重建的必要呢?本文旨在探讨这些问题。(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公共政策的创新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期刊2016-09-23)

犯罪构成的体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个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采取何种模式与这个国家具体的实际情况有着紧密关联,但并不意味单凭某种因素就能决定这个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犯罪构成体系从平面化走向阶层化反映出一种刑法研究范式的变革。对事物认识方式存在不同的逻辑构造决定了犯罪构成体系走向阶层化过程避免不了遇到诸多的涉及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这也是现代法治要求刑法问题日趋精细化和要求对案件的具体问题提供更为合理性解释的体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构成的体系论文参考文献

[1].闫熙和.从犯罪构成体系角度考察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可能路径[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宣南安.犯罪构成体系从平面化走向阶层化的困境——以叁阶层学说为例[J].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敦宁.“但书”在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问题[J].江西社会科学.2018

[4].刘露.论偶然防卫的可罚性——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危险判断的角度[J].法制与社会.2018

[5].孟妍.论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D].南京大学.2018

[6].徐伟.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犯罪构成体系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童云峰.对传统两大犯罪构成体系的批判与重塑[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8].蔡婷婷.犯罪构成体系之辨析[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

[9].周长军,马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犯罪构成体系的修正[J].社会科学文摘.2016

[10].陈元丽.浅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兼论传统四要件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有无重建之必要[C].“决策论坛——公共政策的创新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2016

论文知识图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体系苏联和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示如下:附录2006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6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

标签:;  ;  ;  ;  ;  ;  ;  

犯罪构成的体系论文_闫熙和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