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责任方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损害赔偿,责任,环境,生态环境,民事,公益,方式。
责任方式论文文献综述
侯家璇[1](2019)在《论国家赔偿中的非财产责任方式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赔偿中的非财产责任方式包含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其中赔礼道歉这一方式先天包含有"过错"因素。非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兼具补偿、预防与教育、制裁等多重作用,其最主要的功能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抚慰。赔偿义务机关对非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合理性原则要求的基础上,严格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进行区分,进而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以避免"消极不作为"与"积极乱作为"两种极端情形的出现和责任方式适用上的混乱。(本文来源于《保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本报记者[2](2019)在《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赔偿责任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发布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等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本文来源于《中国煤炭报》期刊2019-06-13)
赵春艳[3](2019)在《最高法发布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该司法解释明确以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修复和赔偿责任为目标。该司法解释(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6-13)
乔思伟[4](2019)在《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 乔思伟)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发布施行。这一司法解释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本文来源于《中国自然资源报》期刊2019-06-07)
张晨,赵婕[5](2019)在《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赔偿责任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并施行《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共二十叁条,以“试行”的方式,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6-06)
孙昭宇[6](2019)在《环境修复责任方式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开始大力加强环境司法、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此背景下,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亟须特殊化转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受损环境之功能和结构进行修复显得尤为重要,环境修复责任在实践中开始大放异彩。环境修复责任有别于传统民法上"恢复原状"责任方式,有其确立必要性和特殊性。环境修复责任的出现,虽极大地推动了环境司法理念和环境责任制度的发展,但也对现行环境法制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和挑战,在司法适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完善环境修复责任,切实发挥环境修复责任的价值,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究。(本文来源于《环境资源法论丛》期刊2019年00期)
刘明全[7](2019)在《环境司法中预防性责任方式的分层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司法中存在重填补、轻预防,预防性责任方式的内涵与外延不清等诸多问题,已经成为环境司法充分发挥保护环境与生态功能的制约因素。为此,本文从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司法预防功能进而助推绿色发展的视角,从内在法理、表现形式与实体制度对环境司法中预防性责任方式进行叁位一体分层建构,并提出适当限定预防性责任方式的司法边界,对其进行合理的制度构建、法理配置以及裁判标准设定。(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刘廷华,王蒙[8](2019)在《保证责任方式约定不明情形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不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对债权人利益偏颇保护的逻辑,《担保法》第19条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此规定,债权人往往会恶意利用保证人对保证制度的无知,故意不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迫使保证人承担较重的连带责任,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愿,增加纠纷处理成本,造成较大的社会效用损失。一般保证推定更符合保证制度的基本原理,更有利于促进债权人依法完善保证合同的内容,更有利于改变"人呆作保"的局面。(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9年01期)
覃远春,王婉春[9](2018)在《论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在财产损害时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可大致分为财产性与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前者运用范围广泛,除财产性损害外,人身权受损也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运用,后者一般运用在人身权受损之时。很多情况下主体与财产联系紧密,除财产价值利益外,主体也有精神性利益蕴含财产之中,在财产遭受损害时,存在利用非财产性民事责任进行救济的必要。而在财产价值较小,受侵害主体并不追求财产价值的恢复或赔偿时,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方式,却可能成为最为适当的救济方式。文章认为民法很多范畴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如主客体界限模糊化,存在物的人格化或者人格物化的变异情形。民事责任的运用,应考虑到物的性质的复杂性和主体利益需求的多元化,财产遭受损害时尝试运用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有利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民法的人本主义色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2期)
林新英[10](2018)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恢复原状”责任方式问题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当中,由于法律规定以及实践衔接等原因,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当中,被损坏的环境资源更为重视对犯罪人的惩罚,而恢复原状往往易被忽视。本文在"恢复原状"责任方式的必要性基础上,分析了"恢复原状"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当中的实践困境,并提出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当中落实"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二是交纳生效恢复补偿金代履行,叁是协调行政机关主动履行行政职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3期)
责任方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发布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等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责任方式论文参考文献
[1].侯家璇.论国家赔偿中的非财产责任方式及其适用[J].保定学院学报.2019
[2].本报记者.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赔偿责任方式[N].中国煤炭报.2019
[3].赵春艳.最高法发布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4].乔思伟.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损害赔偿责任方式[N].中国自然资源报.2019
[5].张晨,赵婕.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赔偿责任方式[N].法制日报.2019
[6].孙昭宇.环境修复责任方式探析[J].环境资源法论丛.2019
[7].刘明全.环境司法中预防性责任方式的分层建构[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刘廷华,王蒙.保证责任方式约定不明情形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不合理性[J].私法.2019
[9].覃远春,王婉春.论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在财产损害时的运用[J].法制与经济.2018
[10].林新英.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恢复原状”责任方式问题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