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申请人论文_刘庆新

导读:本文包含了开证申请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信用证,申请人,支付方式,单据,视角,权利义务,同行。

开证申请人论文文献综述

刘庆新[1](2013)在《使用UCP600对开证申请人影响的分析及对策——基于财务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自2007年7月正式使用后,进口业务部门反映在开立信用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新修订的UCP600中一些条款的重大变化没有深入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实施UCP600对进口业务的开证申请人有哪些影响以及如何应对?本文从财务如何为业务提供支持服务的角度作出阐述。(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财会》期刊2013年06期)

张春梅[2](2012)在《进口信用证下开证行防范开证申请人信用风险的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口信用证下,开证申请人的信用直接影响开证行能否安全收回垫付货款,因此,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积极防范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是银行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针对进口信用证下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探索商业银行应对的对策。(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2年45期)

陈宇峰[3](2011)在《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主要条款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是开证行基于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书面付款保证。进口商申请开证时,银行除了查验申请人的资信及必须的有效文件,还要查验其签字盖章的承诺声明。开证申请书上通(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11年05期)

付胜涛[4](2007)在《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法律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信用证对于商业特别是国际贸易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它较好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危机问题,同时也使得跨国贸易商能够通过银行融资和借助于银行的信用,圆满地完成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过程,因此它向有“商业天才的创造”、“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之美称。信用证业务中的主要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中介银行、受益人;因国际信用证业务连结着的复杂关系,形成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信用证下当事人之间的多组法律关系,包括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等。笔者受所代理的一起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件的启发,对信用证下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其中一组——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探讨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根据适用法律的调整,论证该特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界定为一类独特的合同关系;进而论述了这一特殊合同关系的效力、内容;同时,笔者进一步分析了开证关系这一信用证基础关系对信用证交易的影响;在涉及信用证刑事犯罪时对该组经济关系的处理。在实践中,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二者之间开立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书是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的重要依据。但由于信用证业务通常会事关上述各方,中间有多个环节,如何正确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如何理顺二者在信用证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笔者希望通过对开证关系的研究,寻求平衡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法律准则,合理解决纠纷。(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7-09-09)

蔡建敏[5](2006)在《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协议行纪法律关系的辨析与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行纪和间接代理制度规则的分析和比较,论证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申请人/开证行协议与行纪制度更为契合,提出了申请人/开证行协议是行纪协议的观点。(本文来源于《国际贸易法论丛》期刊2006年00期)

王群飞[6](2006)在《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风险分析及其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面临着来自开证行和受益人的风险。本文分析了叁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及风险的存在形式,并提出如何应对的措施。(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对外经贸》期刊2006年05期)

黄成[7](2006)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法律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信用证是商人的创造。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的国家有针对信用证的立法。我国也只是在2005年12月才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信用证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通常都是适用当事人之间约定适用的国际惯例来解决,在没有约定的时候,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除导言和结束语之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主要介绍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建构的基础。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依靠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这两个主要的文件建构起来的。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共同作为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发出的要约。对于这两份文件什么时候开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需要从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利益平衡的角度进行分析。 第二个部分主要探讨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目前学界的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性质众说纷纭。主要的观点有:委托合同说、委托代理合同说、承揽合同说、行纪合同说。作者分析现存的观点之后,认为尽管这些观点存在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与信用证实务均存在一定的矛盾。作者提出二者之间的合同并不符合上述合同的特征,双方之间的合同应认定为无名合同。 第叁个部分主要探讨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一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开证行负有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的义务;应开证行的要求,开证申请人负有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作者在这个部分讨论了保证金的性质,认为保证金是一种金钱质。 第四个部分主要探讨双方在结汇阶段的权利和义务。作者从微观方面深入细致的进行研究。在这一阶段,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之后,就应审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如果单据不符,开证行就应发出拒付通知;如果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开证行就承担兑付义务。在单据相符时,还涉及一个特殊的问题,这就是信用证欺诈。在讨论审单时,作者从审单的内(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6-04-10)

武义海[8](2005)在《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审单异议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情与分析2004年10月26日,A公司通过B银行(开证行)开给韩国C公司324公吨化工原料进口信用证,证内注明:a.最迟装期为2004年11月30日,效期为2004年12月20日,到期地点为韩国;b.CERTIFICATEOFQUALITYIN2C(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05年02期)

杨涛[9](2004)在《以案说法系列篇之一——信用证买卖中开证申请人的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当事人必须注意什么?开证申请人必须认真审核单证(本文来源于《世界机电经贸信息》期刊2004年04期)

侯烨[10](2003)在《信用证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法律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法律关系研究是讨论在信用证的申请、审单、进口押汇中以及破产状况下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信用证作为当今国际商事交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金融工具,尽管其在近现代意义上的使用已有近两百年的历史,可是大多数国家调整信用证的法律规则主要是国际惯例,特别是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统一惯例(如 UCP500)。而在中国,信用证的运用却不够广泛,有关法律规则还很不完善,不很成熟,一旦纠纷发生,开证行往往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使是从保护银行利益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国际惯例,也因为其内容不够详尽和清晰,不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还使得法院在裁判争议时 I<WP=4>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信用证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法律关系研究所反映的规则有不确定性,从而无法起到保护银行利益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对此加强研究。本文综合运用比较、演绎和归纳等方法,结合我国国内银行实务和国内司法实践,分四章对信用证开证银行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目的在于理清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期为开证行避免偿付风险,促进我国与信用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全文约叁万一千字。第一章按逻辑顺序阐述了申请开证的各个环节,指明了这一运作过程中银行与开证申请人法律关系的变化情况,并对照《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现有的关于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观点;第二章运用演绎的方法以 UCP500 为依据,剖析审单过程中国内外现行做法;第叁章阐述了我国与信用证相关的进口押汇制度的现状,并对国内外各种不动产担保方式进行了比较法研究;第四章结合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和《企业破产与重整法(草案)》,分析破产的发生对信用证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影响。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一、一旦银行接受开证申请,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所形成的是一般合同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为第叁方设定担保关系或特殊承揽关系;二、在审单过程中,既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又要保护开证行利益,只能由开证行掌握是否拒付单据的决定权;叁、在我国现有法制环境下,可以顺利运作的进口押汇担保利益的完善方式是兼有人的担保和信托收据;四、银行只有明确在破产状况下,其与开证申请人各自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才能事先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3-04-20)

开证申请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进口信用证下,开证申请人的信用直接影响开证行能否安全收回垫付货款,因此,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积极防范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是银行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针对进口信用证下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探索商业银行应对的对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开证申请人论文参考文献

[1].刘庆新.使用UCP600对开证申请人影响的分析及对策——基于财务视角的分析[J].国际商务财会.2013

[2].张春梅.进口信用证下开证行防范开证申请人信用风险的对策[J].中国市场.2012

[3].陈宇峰.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主要条款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1

[4].付胜涛.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法律关系研究[D].山东大学.2007

[5].蔡建敏.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协议行纪法律关系的辨析与认定[J].国际贸易法论丛.2006

[6].王群飞.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风险分析及其应对[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

[7].黄成.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法律关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8].武义海.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审单异议案[J].对外经贸实务.2005

[9].杨涛.以案说法系列篇之一——信用证买卖中开证申请人的责任[J].世界机电经贸信息.2004

[10].侯烨.信用证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法律关系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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