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合同论文_陈旭旭

导读:本文包含了债权让与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让与,债权,合同,债务人,规则,通知,目的。

债权让与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陈旭旭[1](2019)在《论债务人知悉制度对债权让与规则的影响——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35条”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让与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的行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让与开始对债务人生效。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二重让与的规则,债权二重让与中关于受让人的优先权有叁种立法模式,分别是"合同在先,权利在先""通知在先,权利在先"和"登记在先,权利在先"。债务人知悉制度在债权让与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国立法例的价值取向不同,该制度也影响债权二重让与规则的建立。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选择债权二重让与模式,合理地评价债务人知悉制度和债权让与规则的关系,构建完整的债权让与规则。(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8期)

王宏[2](2018)在《债权让与中原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确定了债权让与中从权利附从主债权移转的制度,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但是,对于各种类型从权利的移转和具体行使问题,在理论界仍存在不同观点。为了更好地解决该问题,试以原合同解除权这一从权利为研究对象,在扩张解释《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前提下,通过考察从权利与受让人债权请求权结合之后的功能,来判断从权利是否与让与人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同时在兼顾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相统一、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初步构建债权让与中原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具体规则。(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王霜[3](2018)在《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在保理合同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保理业务自美国发展成熟,后传入欧洲,进而运用于向来以出口经济为导向的亚洲,总不过百年。学说及实务对这一交易型态应如何规整于现有法律体系之下,也未有统一的说法。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根据法律构成理论的要求,保理合同的当事人间发生争议时,必须回归适用既有的法律规定。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即债权让与是最核心的法律关系,保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也以让与之债权为基础。因而,将保理合同定性为债权让与应无疑义,进而,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也可在保理合同中予以适用。债权让与通知是一个极度重要但却容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它是平衡债务人、让与人以及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关键环节之一,还会对债务人外的第叁人之利益产生影响。但保理中的债权让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给债权让与通知规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冲击,从而引发实践中的法律风险。因此,在现今对债权让与通知讨论很零散的背景下,本文拟立足于保理合同的司法实践,以国内外学界、实务界的相关见解为借鉴,系统地讨论与债权让与通知规则适用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保理合同的核心为债权让与。首先,比较分析了关于保理合同性质的多种学说;然后在比较学说的基础之上,提出保理合同的性质当为债权让与协议,以引出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可以在保理合同中适用的结论。第二部分论述了保理合同和债权让与通知规则的联系。首先,分析了债权让与通知对保理合同效力的意义;然后,分析了由于保理的特殊性给债权让与通知规则的适用带来一定的挑战,进而引出第叁、第四部分的内容。第叁部分论述了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在保理合同中的具体适用。首先,从立法例和学说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比较,再结合保理实践,得出让与人和受让人均可为债权让与通知的结论;其次,对保理合同中出现的不同通知形式分别进行了分析,除了传统的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之外,公告、诉讼、对其他凭证的确认均可成为通知的形式;第叁,对保理合同中债权让与通知内容的特别注意事项进行了分类说明;最后,梳理了保理合同中几种关于债权让与通知时间的疑虑。第四部分论述了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在保理合同中适用的效力。主要讨论了通知对让与人和受让人的效力、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通知对债务人外第叁人的效力叁个方面的内容。第五部分为结语。通过反思债权让与通知在保理合同中的适用问题,在对前四部分作出总结的基础上,讨论债权让与通知理论的完善路径为:一方面要对基础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进行解释和重新设计,另一方面要针对保理业务等新交易类型出台专门的统一规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刘志超[4](2015)在《浅析保理融资合同中的部分法律问题——以德国法上的担保性债权让与制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保理融资业务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核心,此与担保性债权让与制度存在相同之处,本文以理论相对完善的德国让与担保制度为对照,主要分析了以下几个问题:保理商的法律地位、回购型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保理融资合同中债权让与的独立性、对未来发生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让性、对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办理保理融资的效力等问题,以期对我国保理融资业务的发展、盘活社会资产有所益助。(本文来源于《金融与经济》期刊2015年12期)

王悦婷[5](2013)在《论合同债权让与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设立债权让与制度的目的在于能够实现债权人自由处分债权的意愿、规范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这一制度对债的流转、债的实现以及经济的发展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正因如此,世界各国的民法均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我国民法虽然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深,与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在有关规定及其理论上有所借鉴,但是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制度上,我国民法却没有因袭。因此,在债权让与制度的理论支撑上也有所争议。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在第79条至第83条有对债权让与的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让与制度面临很多复杂的现实问题,而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的规定又略显单薄,且范围局限于合同债权的让与,这给法律实务工作带来了很多疑惑与困扰。本文在引言中举了一个案例,并提出了案例中遇到的问题,引出了对于债权让与制度的深思。在第一部分概述中,对合同债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债权让与的必要性,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理论,并对其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讨论了债权让与在原则上应是自由的,但当其损害了某些需要保护的利益时也要受到限制;同时债权让与也有一些普适的规则,即在转让前应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后须履行通知义务。第叁部分重点分析《合同法》第79条的叁种不得转让的债权的规定,对《合同法》第79条中的根据性质不得让与和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进行了列举;对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针对当事人约定的效力与此约定对第叁人的效力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论文列举了无法直接适用《合同法》79条的规定的有争议的四类债权。(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5-01)

姜桂金[6](2012)在《论合同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让与法律关系中,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呈现出复杂的叁角关系,而债务人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在实务中往往发生对债务人利益保护不足的情况,因此,加强对债务人利益保护,使其利益在实质上不会因为债权转让而恶化,这须成为法律关注焦点。(本文来源于《中国外资》期刊2012年12期)

申海恩[7](2010)在《合同关联性形成权可转让性障碍之克服——在债权让与中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关联性形成权,是与合同整体紧密结合的非独立形成权,其行使效力会导致债务关系的全部内容随之发生改变。债权让与中合同关联性形成权可转让性的障碍来自于形成权独立性和对债务人保护两方面的考虑,但既然作为债权债务关系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债权都可以移转,何以形成权却不可移转。基于债务人保护的理由反对合同关联性形成权所考虑的情形,债务人并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债权让与中,合同关联性形成权可依据当事人之合意而移转。在缺乏合意时,需要从交易目的和形成权的功能角度来判断形成权是否发生移转。(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0年02期)

谭小斌,周辉斌[8](2007)在《论债权让与的合同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让与是实现债权人利益和推进债权资本化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对债权让与的合同限制作出了创新规定,对我国建立与完善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半月)》期刊2007年12期)

魏艳茹,申建平[9](2007)在《论主合同债权让与仲裁条款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原则上主合同债权让与都会导致仲裁条款自动让与。我国《合同法》和《仲裁法》对该问题并未做出必要的规定,在将来的相关立法中,我国应该明确写入如下内容:在主合同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如无相反约定,并且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具有人身属性,则该仲裁条款自动随之让与。(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07年10期)

李志强[10](2006)在《合同债权让与制度中债务人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旨在研究合同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本文以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以债权转让行为得以切实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的存在为基础,通过研究我国法学理论和立法,针对忽略对债权让与中债务人保护的现状,借鉴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实例,对我国立法和案例进行了检讨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在相对公平的前提下,根据债务人经常处于弱势和被动的现实情状,遵从稍倾向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原则,建立一套完善的具有操作性的配套的具体的债权转让规则。笔者运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以及案例研究的方法,主要以大陆法与我国法对比,从债权转让通知、表见让与、抗辩权、多重让与以及诉讼程序审查等方面,对我国现行债权让与制度中的规定和缺漏,表明自己的观点,也提出了相应的一些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6-10-01)

债权让与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确定了债权让与中从权利附从主债权移转的制度,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但是,对于各种类型从权利的移转和具体行使问题,在理论界仍存在不同观点。为了更好地解决该问题,试以原合同解除权这一从权利为研究对象,在扩张解释《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前提下,通过考察从权利与受让人债权请求权结合之后的功能,来判断从权利是否与让与人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同时在兼顾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相统一、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初步构建债权让与中原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具体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权让与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陈旭旭.论债务人知悉制度对债权让与规则的影响——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35条”切入[J].宜宾学院学报.2019

[2].王宏.债权让与中原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探析[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3].王霜.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在保理合同中的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刘志超.浅析保理融资合同中的部分法律问题——以德国法上的担保性债权让与制度为视角[J].金融与经济.2015

[5].王悦婷.论合同债权让与的限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6].姜桂金.论合同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J].中国外资.2012

[7].申海恩.合同关联性形成权可转让性障碍之克服——在债权让与中考察[J].政治与法律.2010

[8].谭小斌,周辉斌.论债权让与的合同限制[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7

[9].魏艳茹,申建平.论主合同债权让与仲裁条款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07

[10].李志强.合同债权让与制度中债务人保护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论文知识图

年让与担保案件发生情况3-2债权让与模式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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