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平安保险,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张逸[1](2019)在《新车免检规定与商业第叁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冲突下的保险责任判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某、陆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2016年2月16日18时30分许,陆某驾驶牌号为沪AFZXXX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内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平路下口处,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5WXXX轿车、原告李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59XXX轿车发生连环追尾,造成叁车受(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胡晓华,夏露[2](2019)在《电动自行车可以买保险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胡晓华 通讯员 夏露)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我市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已全面启动,如何提高电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保障也成为热点。10月12日从马鞍山银保监分局获悉,目前,该局指导市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马鞍山市电动自行车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人(本文来源于《马鞍山日报》期刊2019-10-13)
何欣[3](2019)在《财产保险购买体验的影响因素分析——以第叁者责任保险的调查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保险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具有风险分散、损失补偿和资金融通的作用,是现代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财产保险的起源早于人身保险,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人身保障、养老、理财储蓄等方面的保险需求不断增加。近年来,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反超财产保险,除了与日益增长的人身保险需求有关外,与投保人对于财产保险的购买体验也有很大的联系。本文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比较高的第叁者责任保险着手,对财产保险购买体验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产业创新研究》期刊2019年08期)
牛嫱[4](2019)在《网约私家车模式下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家车主+私家车辆”模式是网约车主要模式之一,该模式中车主及车辆只要满足法律规定,就可以通过网约车平台为乘客提供服务。但多数私家车兼营网约车仅投保“非运营”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常以车主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一旦车主缺乏赔偿能力,因事故导致车外第叁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将无法得到及时赔付,其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传统的保险险种难以解决网约私家车模式下的保险纠纷,因而本文将构建一种适合网约车特性的第叁者责任保险险种。本文从一则网约车公报案例出发,分析得出网约车保险中存在险种匮乏问题,进而分别从主体、主体义务、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承担四个方面入手,通过构建一种新保险险种解决该问题。第一部分提出网约车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网约车保险的公报案例,通过分析基本案情,发现目前存在的保险产品无法解决网约车模式下出现的保险理赔问题,故需要设计一种新险种应对该问题。第二部分是确定网约车第叁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保险利益原则是确定投保人的关键要件,首先分析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紧接着从目前法律规定、商事外观主义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叁方面进行论述后,综合保险利益原则考虑,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认定为该责任保险中的投保人。第叁部分是阐述网约车第叁者责任险的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保险法对这两项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基于网约车的固有特性,故在网约车模式下这两项义务具有其自身特点。第四部分是分析网约车第叁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间。网约车保险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不同阶段面临不同风险,故保险期间成为设计网约车保险险种的一大难点。美国加州关于网约车保险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完善,通过借鉴其较好的经验做法,采用划分阶段的方式设计保险期间。第五部分是解决网约车第叁者责任险中保险责任承担的问题。首先对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进而讨论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制与免除,同时提出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向驾驶员追偿的权利。(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周学健[5](2019)在《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机动车数量增加而呈急剧上升趋势。在诉讼过程中,商业叁者险中非医保用药费用理赔问题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由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层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学界和实务界亦没有形成共识,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观点不一,从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指的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签订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人对受害第叁人治疗中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条款的性质认定和效力判断持不同的意见,使该条款的性质和效力在审判实务中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影响了保险交易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文以四个案例作为切入点,揭示司法实践中关于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的裁判乱象,从而归纳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问题,即:(1)该条款认定在理论上存在困惑。主要集中在条款的定性以及效力判断规则的适用上。(2)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承担主体有争议。该争议的存在需要追溯到条款本身的合法性、效力性问题,而该条款内容的价值取向是否具备合理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亦作为确定承担主体的考量因素。(3)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的基础制度存在问题。交强险和商业叁者险构成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两者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交强险制度对受害第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赔偿机制不科学,限额及分项不合理等。交强险的分项限额远不能满足一般交通事故受害第叁人人身损害所需,从而给予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问题存在的空间。商业叁者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对此却没有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是任由不具立法、行政职能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规则,不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在目前的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中,商业叁者保险限额内竟剔除非医保用药费用责任的赔付,使非医保用药费用的理赔出现空缺,严重影响交通事故后社会秩序的恢复。在审判实务中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统一的指导意见,造成各法院各行其是的乱象。对于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问题,若要从制度层面分析原因,不宜停留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所制定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而是应当对交强险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况且,域外多数国家的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均存在于同一制度规则体系下。基于对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科学性合理性的思考,本文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理念、限额、除外责任等内容进行考察。经考察获得的相关启示为:一是保险人不得以对被保险人或其他驾驶人的抗辩事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而是应当先行给付,再对责任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二是保险限额高,优先保障受害第叁人的人身损害损失。叁是除外责任严格被限制。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问题的解决思路。首先,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兼具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性质。因此,其订立规则、效力规则和解释规则均应受到我国《保险法》相关内容的调整。其次,从条款订立规则、效力规则的角度来着,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因在订立过程中不符合订立规则,保险人往往未履行实质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是以要求投保人签署《投保人声明》或摘抄事先准备的文字等材料作为证据。而条款内容本身违背了公平原则,免除保险人责任,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损害受害第叁人的利益。因此,该条款不应具备法律效力。再次,非医保用药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因在于:一是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不具备合法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其制定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实际上普遍约束了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第叁人的权利义务,侵害了被保险人、受害第叁人的利益,超越了协会应有的权限、干预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商业叁者险直接引用该示范条款中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违背了我国《保险法》关于损失补偿的基本精神。二是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不具备合理性。无论从商业险的基本功能、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抑或是受害第叁人的权利保护等角度来分析,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均不具有合理性。因此,非医保用药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最后,完善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问题。完善赔偿机制,引入域外保险人不能以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拒付保险金的做法。提高交强险保险限额,增加医疗费用限额比重。完善保险险种设置,建立涵盖非医保用药费用责任承保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审判指导意见以规范商业叁者险业务服务,以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预期。(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王普欣[6](2019)在《论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商业保险中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机动车多车肇事产生交通事故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投保机动车商业叁者险的车主在承担了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后,可否向保险公司就连带责任部分主张赔偿?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我国虽未将连带责任置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但基于连带责任及责任保险的制度功能,为充分的保障交通事故责任当中的受害人,应当区分交通事故责任与保险赔偿责任的属性,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合理的解释,以更好的实现对被侵权人的充分救济。(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8期)
王泰[7](2018)在《责任保险涵盖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研究——以机动车商业第叁者责任险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机动车商业第叁者责任保险为例,从责任保险的功能、连带责任的可保性以及合同条款的效力,探究责任保险涵盖被保险人连带责任这一问题,以期对我国保险行业法制建设以及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些许思路。(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8年08期)
郑浪晴[8](2018)在《我国责任保险中抗辩费用负担之法律再造——以机动车第叁者责任险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第叁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典型适例。投保人购买责任保险后,被保险人与第叁者产生的责任关系纠纷,责任保险保险人是否需负担抗辩费用,理论上存在"保险人负担说"与"被保险人负担说"两种观点。从保险人在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共同被告地位,保险特有的防灾减损职能,对价平衡原则,以及满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原则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后,即可印证"保险人负担说"的妥当性。在此基础上,重新建构《保险法》责任保险中抗辩费用的负担条款。(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8年21期)
荆梦醒[9](2018)在《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说明义务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数量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日益激增,肇事者撞人后不知所踪及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而无力赔偿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人们对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问题愈加关注,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的存在对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而引起的伤害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同时也可以避免肇事者因偿付巨额的赔偿而使生活陷入极大的负担,对于缓和双方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的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相关问题研究发展起步较晚,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一些交通事故在发生后,由于加害人未投保交强险,或者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时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可能对于保险合同是否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说明产生争议,产生分歧,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从实际发生的案例入手,总结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关于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说明义务争议问题,对其进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说明义务问题的目的和意义所在;第二部分是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问题的基础理论分析,包括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和分类,对交强险的内容和必要性进行说明,以及机动车商业第叁者责任保险的内容阐述。第叁部分简述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含义及认定问题。第四部分对中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说明义务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对部分案例进行分析,找到争议焦点所在,总结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说明义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叁个涉及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说明义务案例入手,总结我国在实践中关于第叁者责任保险说明义务的争议焦点。包括在投保人委托签名,是否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说明义务认定、以及对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的认定等问题。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总结,找出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说明义务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阐述,一是制度方面的缺陷,包括委托签名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产生的效力问题,以及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在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说明义务程度划分在实践中的界定十分模糊,以及各法院审理标准不统一等等。第五部分是在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解决我国出现的问题。分析了国外关于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主要是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关于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上,从立法上和司法上两方面提出建议,立法上包括对投保人委托签名,是能够认定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进行定性;明确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避免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局面的出现,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司法上包括明确辨析说明义务程度的界限问题和在实践中统一标准认定问题等等。(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8-05-01)
丛雯[10](2018)在《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在现生活中随处可见,其中保险的免责条款是利益双方极为重视的一部分,在实际运用中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引发的保险赔付之诉层出不穷,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免责条款的理解不能达到高度一致,并且保险人运用自身的优势肆意缩减自己的责任范围,因此对这种纠纷应该给予相当的重视。实践中的机动车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是经常产生纠纷的地方。本文主要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中第叁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为切入点,结合民法规则、学说和判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机动车第叁人责任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应遵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这些条款的效力,应受到合同法第53条以及其他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影响,条款本身的公平性也是立法尤其是司法机关干预的一个重点。本文将这些免责条款分为与提示说明义务无关的免责条款和与提示说明义务有关的免责条款,前者考察其内容是否违反强制规定,是否严重不公,从而应按无效处理;后者主要检视其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是否合理,通过对与示范条款内容对应的案例的分析,参照目前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深度解剖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的缘由——有关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而提出提示说明义务的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期刊2018-03-01)
第三者责任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胡晓华 通讯员 夏露)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我市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已全面启动,如何提高电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保障也成为热点。10月12日从马鞍山银保监分局获悉,目前,该局指导市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马鞍山市电动自行车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第三者责任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张逸.新车免检规定与商业第叁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冲突下的保险责任判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某、陆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胡晓华,夏露.电动自行车可以买保险了[N].马鞍山日报.2019
[3].何欣.财产保险购买体验的影响因素分析——以第叁者责任保险的调查为例[J].产业创新研究.2019
[4].牛嫱.网约私家车模式下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19
[5].周学健.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6].王普欣.论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商业保险中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9
[7].王泰.责任保险涵盖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研究——以机动车商业第叁者责任险为例[J].中国保险.2018
[8].郑浪晴.我国责任保险中抗辩费用负担之法律再造——以机动车第叁者责任险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8
[9].荆梦醒.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说明义务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8
[10].丛雯.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法律问题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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