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琳[1]2016年在《“风险刑法”的反思与批判》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以风险社会为研究背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导向的风险刑法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风靡一时。该理论认为传统的罪责刑法理论应对风险已经力不从心,应当将刑法保护界限向前推置,以反映风险社会以安全为主要价值取向的现实需求。围绕安全凌驾于自由这一价值取向,风险刑法主张对传统刑法理论的罪、责、刑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变革,并通过增设抽象危险犯等方式来实现扩大刑罚处罚范围和严密刑事法网的目的,以期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风险。上述主张引发了刑法学界诸多学者的质疑和批判,认为风险刑法理论是在曲解了风险社会涵义的基础之上所衍生出的充满了反法治风险的理论思潮,其颠覆了刑法谦抑的基本立场,忽视了我国当前处于法治建设初级阶段的事实,助推了我国当前不断进行犯罪化刑事立法的势头,应当予以反思和批判。为了更加系统地阐明风险刑法理论的不足,本文梳理并反思了风险刑法理论的系列理论变革和立法主张,并在批判的基础上结合风险刑法立法的实践问题,对风险社会背景之下我国刑事立法的界限进行了思考,提出了风险社会中新型危害行为的入罪化标准,以期约束刑法不断扩张的处罚范围,避免公民的自由与人权遭受侵犯。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风险刑法理论研究现状”,共分为四节。第一节揭示了风险刑法的源起,追溯了风险刑法理论在德日和我国刑法学界的产生与发展历程,揭示我国风险刑法论者对风险刑法概念的曲解和滥用;第二节梳理了风险刑法理论的基本脉络,其论证逻辑为:首先指出传统刑法在风险社会中遭遇的种种困境,继而针对这些困境提出相应的变革主张,最后以现实立法证明风险刑法理论是顺应时代发展的理论选择;第叁节叙述了风险刑法理论面临的质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风险社会理论这一风险刑法的社会学依据进行的反驳,另一方面则是针对风险刑法理论自身所存在的反法治风险进行的批判;第四节为小结,在总结了风险刑法理论争议的焦点之后,指出在刑法应当如何应对风险社会的问题上,不仅风险刑法理论的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甚至在风险刑法理论支持者和反对者各自的阵营内部也存在不同的主张。第二章为“探寻风险刑法的原貌”,共分为叁节。第一节阐述了风险刑法的社会学依据——风险社会理论,在研究了“风险”概念的内涵和风险社会的生成逻辑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是否已经进入风险社会的问题,认为应当认可风险社会已经成为研究中国问题的现实背景,但风险社会的概念在我国必须被重新解构和定义;第二节分析了从风险社会到风险刑法的理论跨越,否认了“风险”是风险社会理论和风险刑法理论的连接点,肯定了风险社会只能作为探讨风险刑法的现实语境;第叁节为小结,进一步指出风险刑法理论并非是一种全新的理论体系,而是面对社会变迁刑法应当如何应对的传统问题。第叁章为“风险刑法的现实依据:‘风险’与‘不安’”,共分为叁节。第一节否认了风险刑法理论将“风险”作为刑法变革依据的科学性,风险社会并不意味着风险的现实增多或加剧,而是一个融合了客观性与建构性的概念,作为风险刑法理论的现实依据并不严谨,而刑法基于其本质特征也无法成为应对风险最有效的手段;第二节批判了风险刑法以民众的安全感作为保护法益的谬误,因为安全感是一种无法观测和量化的主观感受,达不到刑法的明确性要求,以安全感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仅无法实现法益指导刑事立法的机能,还将导致民粹主义的刑事立法;第叁节为小结,点明了刑法固然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迁,但刑法自身的品格不能泯灭。第四章为“风险刑法的价值取向:安全凌驾于自由”,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对风险刑法的犯罪观进行反思和批判。首先指出风险刑法犯罪观的典型学说“风险诱致说”并未脱离规范违反说的基本立场,且因为在语义上缺乏明确性而更加威胁公民的自由,其所推崇的敌人刑法也面临学界多种质疑和批判。其次叙明了风险刑法理论将法益概念引向终结的事实,强调法益内涵应当具有边界,防范风险与法益保护并不冲突;第二节分析了风险刑法的责任观,指出了“负责主义”和罪责功能化的不足,刑法应当坚守责任主义原则;第叁节讨论了风险刑法的刑罚观,总结了风险刑法选择目的刑论而否定报应刑论的理由并予以反驳,强调报应刑论的重要价值在于为刑罚提供了限制原则,而风险刑法理论对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的滥用将会导致重刑主义之下的人权保障缺失;第四节为小结,总结了风险刑法理论在刑法教义学中所执的理论观点背后存在一个统一的价值取向,即安全凌驾于自由。但在我国刑事法治尚未实现的情形之下,自由价值应当获得更多的重视。第五章为“风险刑法的立法追求:犯罪圈的不断扩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针对风险刑法扩张犯罪圈的主要手段——抽象危险犯展开探讨,认为抽象危险犯不能无限扩张刑法的处罚范围,应当允许对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进行反证,并通过对抽象危险犯的设定范围进行限定和依据但书的出罪理念对抽象危险犯进行出罪来限制抽象危险犯的可罚范围;第二节针对风险刑法所主张的立法模式的转变,即法定犯时代的到来,探讨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风险刑法与法定犯的共生关联和法定犯扩张的隐患与限制问题;第叁节分别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恐怖活动犯罪、环境犯罪这叁类典型的风险刑法立法的实践效果揭示了风险刑法理论所主张的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并未在实践中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反而证明了仅仅依靠刑法难以解决风险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危害行为;第四节为小结,反思了以立法来证明理论合理性的逻辑,面对不断扩张的犯罪圈,应当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第六章为“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的坚守”,共分为叁节。第一节讨论了风险社会中刑法的定位问题,由于我国风险管理的缺失主要在于功利导向的公共决策和风险预测监控机制的缺失,有效管理风险应当在改变行政观念,在行政法领域进行具体的风险防控制度设计,刑法只能作为保障行政法有效实施的最后手段法;第二节以毒驾入刑这一现实争议问题为视角,研究了风险社会中的刑事立法界限,认为刑法应当坚守刑法谦抑的基本立场,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入罪后能够通过公平且不歧视的执行来认定、入罪后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没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可以代替刑罚这四个条件作为风险社会中出现的新型危害行为的入罪标准。依据该入罪标准,毒驾行为不应立即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第叁节为小结,风险社会的到来天然地导致犯罪圈具有扩张的倾向,因此,刑法所面临的问题不应当是刑法是否可以或者是在多大范围上替代其他社会治理手段,而是犯罪圈的范围应当如何清晰界定才不至于侵犯公民自由的问题。
陈丽娜[2]2008年在《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文中提出在刑法中,可能没有任何倾向像严格责任那样引起法哲学家的注意了。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不仅是一种既存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是具有相当理论深度和重大实践价值的一项刑事法律制度。由于英美法理论的思维逻辑的起点是经验,价值目标是实用,严格责任制度在刑法中作为“无犯意则无犯人”的例外在19世纪后期得到了确立。然而随着工业的社会化和经济活动的频繁,严格责任没有被遗弃反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严格责任已经成为英美法系理论中的一个颇具特色且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一课题的研究,可以加深对严格责任的内涵、本质及其合理性的认识,深化严格责任的相关理论,提出严格责任在中国的发展的一些建议,为我们在规制严格责任犯罪的过程中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在当今高科技工业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公害现象不断发生,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甚至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不论从提高工商企业者的责任感、注意义务等角度来说,还是从保证社会的角度来看,设立严格责任都是很有必要的;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经费紧张,而且行为人主观心态难以证明的状况来说,对重大公害犯罪设立严格责任无疑是合适的选择。对我国而言,研究严格责任有着特殊的实践意义。通过对严格责任谦抑化的研究,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在我国有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且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出现了涉及严格责任犯罪的规定。谦抑性作为刑法的价值之一,无疑也是对严格责任在我国的发展有指导作用的。严格责任实行罪过推定、允许善意辩护,使得这一制度具有了合理内核,实现了效率与一般正义两价值的协调与统一。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正朝着文明、人道的方向前进,中国的刑法也在为此努力。改革的先导莫过于观念的转变。而对刑法谦抑性的认识和了解则是一良好开端。在写作过程中笔者对严格责任的分析着重于价值分析,综合运用历史学、法学、经济学、哲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借鉴他国经验、关照现实、立足比较、注重理性思辨,强调理论服务于实践。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包括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概况,选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严格责任做一个概述。首先是看严格责任的历史演进;接着从英美两国的刑法规定中窥探严格责任的法律渊源。从而可以看出严格责任主要集中在“公共福利犯罪”和“道德犯罪”两类犯罪中,其中又以前者居多;然后引出国内外学者对于严格责任的界定,并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提出了自己对于严格责任含义的见解;最后总结了一些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与其它一些概念的区别,以更好的理解严格责任的含义所在。第叁部分是对严格责任与刑法谦抑性的探讨。透过一些学者认为严格责任与刑法谦抑性格格不入的观点,讨论到底刑法的谦抑性是什么,它的价值蕴含在哪里,并从叁个方面论述严格责任与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蕴含是不冲突的,最后笔者提出了严格责任谦抑化的思想。第四部分就是严格责任及其谦抑化在中国。首先是探讨我国是否存在严格责任的情况,对此笔者持肯定态度,并且从我国的现实需求,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事诉讼规则与严格责任不冲突,这四个方面进一步论述在我国实行严格责任的现实可能性,最后提出了我国严格责任谦抑化之路的建议,包括在立法上、司法上的努力方向。第五部分是结语。该部分主要是总结了本文的基本观点,提出了本文的创新之处,最后指出了本文研究有待深入的地方。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就在于,从一个新的角度即刑法的谦抑性角度来论述严格责任的合理性,提出了严格责任的谦抑化的想法,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大的方面建议在我国严格责任的谦抑化之路应该如何走下去。可能笔者在从新角度来论述严格责任合理性的同时显得不是那么的深刻全面,对于谦抑化之路的建议部分也只是提出了大致的改进方向,未能系统提出改革建议,未能全面的考察能否在实践中加以应用,严格责任的谦抑化之路还很长。
付霞[3]2004年在《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文中研究说明严格责任源于民法,19世纪被英美国家引入刑法领域。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和中国刑法不承认严格责任。本文主要介绍了英美国家的严格责任,并以英美法国家对严格责任的规定为理论基点探讨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应然归宿。本文包括序言、正文与结论叁个部分,正文有叁章。第一章从归责的历史看严格责任。考察了历史上归责原则的演变以透析严格责任产生的理论背景与时代背景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笔者该章的结论:归责原则是时代的产物,具有时代性;严格责任是英美国家以保障人权为主旋律的时代对社会公共利益重视的回归,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再次平衡的产物;严格责任成为英美国家“无犯意则无犯罪”原则的补充。第二章介绍和评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第一节首先介绍了英美刑法学者对严格责任含义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区分了无过失责任、绝对责任与严格责任,从而得出了笔者对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含义的认识:严格责任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既有实体价值又有程序价值。这一认识成为笔者研究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石。第二节论证严格责任的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以深化对严格责任含义的认识。第叁节介绍了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了解英美两国“严格责任” 的不同表现:英国存在的主要是制定法中的严格责任,美国存在的是制定法中的绝对责任,但两者存在的宗旨是基本一致。第四节介绍了严格责任在英美国家的具体适用,以考察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严格责任的具体操作。第五节考察了英美学者对严格责任的存废之争,并解读了严格责任存废之争的原因,提出了笔者对于严格责任存废的基本观点:严格责任存废问题是一定时代背景下的刑事政策问题。第六节考察了英美国家以及英美国家学者对于严格责任的改革思路,同时提出了笔者认同的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改革的思路,即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应然归宿。第叁章展望严格责任在我国的命运。本章回答了叁个问题:(一)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二)我国刑法中应否存在严格责任?(叁)我国刑法中哪些个罪应适用严格责任?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严格责任,但刑法分则某些条款的规定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异曲同工之妙。基于严格责任含义本身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没有实际意义。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首先考察了我国刑法学者对严格责任存废的争论及其原因,找到笔者对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应然归宿的解答思路,然后根据这一思路得出我国刑法中应该规定严格责任,并且提出笔者对于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严格责任的初步设想。对于第叁个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和环境犯罪应适用严格责任。
马伟[4]2006年在《刑法中的“严格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严格责任源于民法,19世纪被英美国家引入刑法领域。它的出现突破了“无罪过即无犯罪”的传统刑法原则,也突破了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于个体人权保护的程序保障,由此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但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对其基本含义的研究存在混乱状况,从而导致在其合理性、我国刑法对其应抱什么态度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本文考察了严格责任的历史渊源,对我国现行刑法中涉及严格责任色彩的罪名作了归纳分析,指出了严格责任与刑法推定的密切联系,并以英美国家对严格责任的规定为理论基点探讨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应然归宿。对于在我国刑法的立法、司法活动中适用严格责任制度也提出了初步设想。本文包括导言、正文与结论叁个部分,正文共四章。第一章从总体上对严格责任作了概述。从严格责任历史沿革、目前现状及其概念可以看出,严格责任是英美国家以保障人权为主旋律的时代对社会公共利益重视的回归,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再次平衡的产物;严格责任成为英美国家“无犯意则无犯罪”原则的补充,对于提高法律效率、注重司法实践结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章介绍了严格责任在英美刑法中的表现。首先介绍了严格责任制度涵义及其标准的定位,从中可以看出英美刑法学者对严格责任含义的认识:严格责任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既有实体价值又有程序价值。其次阐述了英美刑法学者对严格责任的态度,大体上可以分为肯定论、否定论和折中论,从而得出英美刑法学界对严格责任的基本内涵至今没有达成共识。第叁章对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界的争论及其展望进行了分析。首先针对我国刑法中究竟有没有严格责任这一敏感问题,通过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四种态度及其评定理由的表述,可以看出由于学者各自所持基本刑法立场观的不同导致对此概念的理解出现偏差。对于我国刑法是否要承认严格责任,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应当确立相对的严格责任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打击犯罪。其次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得出严格责任是能够与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罚目的、刑法谦抑这些制度相容的。最后笔者就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应然归宿作了具体的阐述。最后一章,笔者认为在坚持相对严格责任的前提下,我国刑法理论还是应该承认严格责任的。并以我国刑法为立足点,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严格责任犯罪分别阐明了适用理由及立法建言,以便更好地对付那些取证困难的犯罪,体现我国刑事法律的公平和效率。
朱伟[5]2014年在《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文中研究表明严格责任是源于英美的刑事归责原则,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诸如环境犯罪等领域也开始适用严格责任,而我国学者对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是否引入严格责任,还存有较大争议。论文首先探寻严格责任的起源与发展轨迹,对中外学者就严格责任概念界定加以梳理,明确本文对严格责任概念的界定,在此基础上,对严格责任的特征予以归纳并对严格责任和其他相关概念加以区分。笔者对严格责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界定:实体上的严格责任,是指对行为人行为的若干要素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不要求证明罪过,即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程序上的严格责任,是指对行为人实行过错推定,由行为人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缺乏主观罪过,作为辩护理由加以辩护的刑事归责原则。论文第二部分阐述严格责任的哲学基础和法理依据,与此同时,对严格责任在各大法系国家的适用进行考察。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的刑法体系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亦有别于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但是,他们在处理此类犯罪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随后,笔者针对我国刑法理论界就严格责任合理性之争,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我国刑法中关于严格责任的争议规定进行解读,得出我国现行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的结论。在我国刑法中全面承认严格责任制度,既有悖于我国基本刑法理论,也与我国司法实践不符,不具有可行性。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刑法在处理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公害犯罪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在此类犯罪中,有限度地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刑法保护社会的机能。在最后一部分,基于严格责任制度的合理性、诉讼合理主义的要求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认为在有限的范围内,即严重公害犯罪中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对遏制此类犯罪大有裨益。鉴于此,笔者提出在我国刑法中构建严格责任制度应遵循谦抑性、明确性和补充性原则;具体构建应着眼于打击严重公害犯罪与对行为人权益保护的平衡。
李敏[6]2009年在《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文中研究指明严格责任制度作为“无犯意即无犯罪”格言的例外,是19世纪末得已建立的。随着工业快速发展和经济活动的频繁,公益性犯罪日益增多,严格责任没有被遗弃反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本文主要以推定过错为切入点,合理界定严格责任的内涵,对其合理性进行论证,并结合我国刑法深化严格责任的相关理论,为我们在合理引进严格责任犯罪的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在当今高科技工业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公害现象不断发生,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和不可估量的损失,且我国的刑法原则和刑法理论也能够容纳严格责任制度,最后本文提出了严格责任在我国的立法设想,以期能合理地借鉴并发挥严格责任的价值。
张斌[7]2008年在《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近代工业的高度社会化,经济活动异常频繁和复杂,高度危险行业的迅速增长,公害的日益严重及犯罪数量的激增,使严格责任应运而生。因此,严格责任制度是适应现代社会对于危害社会公共福利犯罪的预防和遏制要求的,这些危害公共福利的犯罪,不仅在英美国家十分严重,在我国亦然,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越来越成为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些犯罪,要求国家司法机关逐一证明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罪过不仅是十分困难的,甚至很可能会因难以举证而放纵犯罪。因此,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在预防和遏制危害公共福利犯罪方面,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是有借鉴意义的。本文拟就严格责任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刑法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严格责任概述。该部分简要阐述了严格责任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的嬗变过程,从而可以看出严格责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在不断完善。同时借鉴国内外对严格责任定义的不同阐释,结合我国刑法理论笔者给出了自己的严格责任定义,并且对其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结合英美刑法理论还对其进行了分类,以期加深对严格责任的理解。第二部分:严格责任存在的理论依据。该部分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对严格责任的合理性进行了全面的剖析,提出了其存在的四种理论依据,即:社会公共福利论、危害预防可能论、刑法的经济性理论和报偿责任论。以上四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严格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它为严格责任长期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支持。第叁部分:严格责任的存废之争及其展望。该部分充分阐释了不同学者对严格责任的不同看法,大体有叁种意见:肯定论、否定论和折衷论。在此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严格责任应该辨证的来看待,不能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结合英美法系国家严格责任存在的现状,对其前景进行了大胆的展望:认为严格责任在未来必将有其用武之地。第四部分:严格责任与我国刑法。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共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对我国现行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的条款进行了论证,并对一些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剖析,笔者认为在现行刑法中是存在严格责任条款的;第二层次从严格责任与我国现行刑法理论是否融合入手,并对严格责任能够引入我国的现实背景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理论角度还是现实角度都应该把严格责任纳入我们刑法理论,为我所用。第五部分:对我国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的构想。该部分论述了为了使严格责任真正为我所用,必须扬长避短,从罪名、刑罚和被告人证明要求等方面对其进行了限制,并提出了我国具体的立法建议,即在总则中增设严格责任犯的概念,同时在分则中设立了严格责任犯,其主要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福利犯罪。
黄竞瑶[8]2007年在《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文中研究说明“在刑法中,可能没有任何倾向像严格责任那样引起法哲学家的关注了”,严格责任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它内容复杂,迄今为止关于严格责任的争论仍是众说纷坛。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学理论。它颇具特色,且是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介绍了英美国家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并运用严格责任的原理来分析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问题。考虑到污染环境犯罪的严峻性、复杂性和特殊性,从而提出了在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引入严格责任的设想。第一章介绍了严格责任的历史沿革。旨在对严格责任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嬗变历程进行简要的梳理和介绍。第二章对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探讨和研究。从历史入手,阐述了在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严格责任界定的不同含义和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司法判例的发展,同时还介绍了英美学者对严格责任的各种赞成和反对的观点。得出作者关于严格责任的含义和特点的深刻认识。第叁章介绍严格责任的分类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为了便于严格责任的研究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分类,以明晰严格责任的范畴。对严格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的说明,避免了对其产生认识上的歧义。关于严格责任根据的分析和论述。作者从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功利与公正、危险防止可能论的角度出发,详细论证了严格责任存在的理论根据和价值取向。说明严格责任的存在是社会发展和制止、预防特殊犯罪的需要,它的发展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第五章介绍了严格责任在我国的情况。介绍了我国学者关于严格责任的不同观点。作者认为对待严格责任合理性问题应采用“一分为二”的态度,既不能将其等同于客观归罪而因噎废食,又要正视由于它把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证明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了被告人,因此它对权利存在潜在的威胁。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尽量限制严格责任立法在刑法中的适用范围。本文理论分析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严格责任的问题。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奸淫幼女的强奸罪。严格责任在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适用的设想。通过介绍国外污染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有益立法经验,考察了污染环境犯罪的特点及适用严格责任的必要性,着重探讨了在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借鉴严格责任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对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提出具体完善建议。作者建议污染环境刑事立法应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规定严格责任适用的范围、严格责任适用的主体、严格责任适用的刑罚。除此之外,还应从程序上对严格责任的适用实行必要的限制。通过论述,希翼对我国污染环境立法改进、司法解释、审判实践有所裨益。结论部分是对全文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隋秋敏[9]2007年在《严格责任制度检视》文中认为在刑法学界,有关严格责任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严格责任的产生和每一步的发展几乎都伴随着激烈的争论,尤其是严格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中外学者对这一基本问题的认识至今莫衷一是,见仁见智。在如何评价严格责任的功能优势与缺陷、严格责任应否在刑法中占有一席之地等基本问题上,迄今尚未见有多少共识。文章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严格责任的涵义加以界定,使其符合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及过错责任原则,进而论证严格责任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的可能性。对于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存在模式的构想,文章从立法设计和司法适用两个角度展开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苏敏华[10]2004年在《英美刑法严格责任考察》文中指出本文对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作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犯罪的规定比较多,但是英美学者所给出的严格责任的定义并不一致。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严格责任也并非我国某些学者所认为的简单的结果责任或客观归罪。英美国家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刑法中严格责任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也有两种绝然不同的声音,但是,近年来严格责任犯罪在刑法并没有萎缩或消灭,相反,却有扩张之势,只是各国都对严格责任的适用提出了一些限制条件。
参考文献:
[1]. “风险刑法”的反思与批判[D]. 李琳. 东南大学. 2016
[2].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D]. 陈丽娜.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3].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D]. 付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4].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问题研究[D]. 马伟.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5].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D]. 朱伟. 上海大学. 2014
[6].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D]. 李敏. 苏州大学. 2009
[7].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D]. 张斌. 河南大学. 2008
[8].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D]. 黄竞瑶.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9]. 严格责任制度检视[D]. 隋秋敏. 吉林大学. 2007
[10]. 英美刑法严格责任考察[J]. 苏敏华. 犯罪研究. 2004
标签:刑法论文; 严格责任论文; 风险社会论文; 刑法理论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刑事犯罪论文; 刑法基本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