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停止执行原则论文-卫亚玲

不停止执行原则论文-卫亚玲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停止执行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停止执行,公定力,公平,制度新构思

不停止执行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卫亚玲[1](2019)在《反思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停止原则是一项行政诉讼原则,反映了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倾向,其适用的理论依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国行政诉讼也从原先的强调效率到如今的强调公平,不停止执行原则的适用环境发生大变化,司法实践不断发展提出新问题,不停止执行原则适用面临困境,以停止执行原则代替不停止执行原则成为解决问题的出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9期)

张莹莹[2](2019)在《“诉讼停止执行”原则与“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基本原则,但作为其理论基础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律秩序稳定理论与公共利益优先理论均无法站稳脚跟。而采用"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的德国则面临例外被大量使用甚至滥用的困境,支持变更"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的几个学界视角如暂时权利保护又有其绕不开的逻辑困境与解释难题。跳出"诉讼停止执行"与"诉讼不停止执行"之争,转以司法裁量为核心对是否存在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进行审查不失为更加合理的选择。当然,赋予法院充分的司法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借助于"阶段性审查"、明确不确定法律概念等手段将其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本文来源于《南海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张燕[3](2017)在《行政法上的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法上的不停止执行制度注重追求行政效率,缺乏对公民个人权益有效维护。我国立法因现实社会需求,针对立法上出现的冲突予以修正,明确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实现法律公正,在此基础上确立行政救济中的停止执行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6期)

卢嘉馨,杨有荣[4](2017)在《超越“原则与例外”之争——对新《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适用的再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原则适用"无止境的纷争与困惑"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于其代价!⒋——理查德·波斯纳(美国着名法律经济学家)同为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代表的"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原则和以日本、台湾地区为代表的"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一直引发着国内理论及实务两界的"最优之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行政涉诉时,行政行为的执行究竟采用何种原则为最优。但随着法律制度不断演讲、立法政策持续改变和立法技术的向前推进,"停止执行"与"不停(本文来源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7-05-15)

李天宇[5](2016)在《不停止执行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法的基础和调整对象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这一特点必然会体现在行政法上,行政诉讼法则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主体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程序规则。既然行政诉讼法为审查程序规则,那么其中必然贯穿着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如何平衡的问题,二者的冲突在被争议的行政行为应当继续执行还是应当停止执行这一焦点问题上尤为明显。行政诉讼不停执行原则背后的理论根基以及价值判断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选择它作为基本原则的决定因素。我国《行政诉讼法》(2015)继续维持了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并在现代人权、宪政的观念影响下,对涉及该原则的法条进行了修正。该原则的确立是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加以权衡的结果,是为了确保行政权连续、高效、稳定运行,保障公共利益以及法的秩序。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着一定模糊与混乱,面临比较尴尬的处境。实际情况中,“例外”(行政诉讼停止执行)适用的不明确性以及我国强制执行体系中的缺陷等原因导致了我国“例外”多于“原则”的现象,而且相应的救济途径也无法支撑“行政不停止执行原则”的顺畅适用。本文通过对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停止执行制度的研究与思考,得出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重点,并以此作为对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如何适用的改进启示。本文认为我国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内仍应继续保留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从法律文本、实践中解决“不停轨”适用中存在的矛盾;在实践中重点规范“例外”的启动、审查、完结;多方位构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之救济制度,事前的救济方式(保全程序、先予执行)使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庇护,事后的救济途径(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弥补原则适用后出现的错误,能够对当事人给予公平的赔偿或者补偿。(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董晓文[6](2014)在《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律救济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角度为研究起点,分析"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法学理论,总结出因履行该原则而导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本文概况出这样的观点:行政诉讼中,应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6期)

肖涵[7](2014)在《反思与完善:论我国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停止执行制度作为暂时性法律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然而,我国目前关于停止执行制度"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规定在理论、立法以及运行上均暴露出诸多问题。为此,本文提出在维持目前原则的前提下,构建停止执行实体性审查标准并对其进行程序规制,以期对该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4期)

李文曾[8](2013)在《走出公定力理论的困境——从公定力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关系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的争论由来已久。支持者认为,除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以外,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否合法,在依法被解除前都具有公定力;反对者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带有强制人民承认并接受该处分之内涵,不符合现今民主法治国家存在基础。面对论争我们到底应该对公定力理论持何种观点?本文尝试从公定力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关系切入,在对德、日不同的立法选择进行比较法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定力的正当性基础进行理论阐释,以期通过改造当下公定力理论,走出公定力的理论困境。(本文来源于《南开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0期)

张占甫[9](2013)在《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立法规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主要基于五大理论基础:行政行为效力、行政管理特性、公益至上、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相对人行为的危害性。但通过对中国大陆之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考证和中国大陆立法理论基础的质疑,不难发现不停止执行原则并不科学。它不但侵害了私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无情地践踏公共利益。为了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协调公平和效率、兼顾公益和私益,必须重新架构一种完善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3期)

张燕[10](2013)在《论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不停止原则"是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中的一种,却为关键一环。它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也是其特有原则,行政诉讼设置该项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实际上"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实行却与这一目的相差甚远,随之对此原则的存废问题一直不绝于耳。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本文就从法理背景、立法现状、行政目的等方面对这一原则从新审视,并对"起诉停止原则"进行修正。给予立法者必要的参考,从而使这一制度与立法目的协调、一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1期)

不停止执行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基本原则,但作为其理论基础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律秩序稳定理论与公共利益优先理论均无法站稳脚跟。而采用"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的德国则面临例外被大量使用甚至滥用的困境,支持变更"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的几个学界视角如暂时权利保护又有其绕不开的逻辑困境与解释难题。跳出"诉讼停止执行"与"诉讼不停止执行"之争,转以司法裁量为核心对是否存在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进行审查不失为更加合理的选择。当然,赋予法院充分的司法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借助于"阶段性审查"、明确不确定法律概念等手段将其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停止执行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卫亚玲.反思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J].法制博览.2019

[2].张莹莹.“诉讼停止执行”原则与“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争[J].南海法学.2019

[3].张燕.行政法上的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

[4].卢嘉馨,杨有荣.超越“原则与例外”之争——对新《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适用的再反思[C].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

[5].李天宇.不停止执行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D].辽宁大学.2016

[6].董晓文.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2014

[7].肖涵.反思与完善:论我国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4

[8].李文曾.走出公定力理论的困境——从公定力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关系谈起[J].南开法律评论.2013

[9].张占甫.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3

[10].张燕.论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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