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中国保险业的初步研究

十九世纪中国保险业的初步研究

何英[1]2003年在《十九世纪中国保险业的初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险既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又是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中国有保险可考的历史始于近代,而对中国近代保险业的研究才刚刚启动,错漏在所难免。 本文主要以时间为线索来阐述十九世纪的中国保险业,通过运用历史学和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和方法,以水险为主线,紧扣水险——火险——人寿险的发展脉络,论述了外资保险独占中国保险市场——华商“保险行”与洋商分利——中国民族资本保险公司崛起叁部曲,阐明了十九世纪中国保险业的基本状况,最后得出结论:在近代中国,外资保险始终处于优势地位,中国民族资本保险虽然迈出了从无到有的可喜一步,但其发展颠沛坎坷,对民族经济服务有限。

吴艳[2]2011年在《1927-1937上海地区华商保险业发展概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近代保险业发展的道路是十分艰辛的,面对洋商保险公司的垄断性经营,华商保险业从小到大,从弱变强。在1927-1937年间,华商保险业更是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高峰期,这一时期华商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典型城市就是上海,作为近代中国经济发展中心,上海地区华商保险业在这一时期所取得的成就有其独特的历史原因。本文通过叙述上海地区华商保险业在这一时期各个角度的发展概况,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分析其迅速发展的主客观因素,以期从中为当代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找出一些可借鉴之处。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其基本情况如下:导论主要阐述选题意义和学术前沿,研究角度。第一部分“近代保险业的产生和缓慢发展”主要是介绍近代保险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近代保险业是如何在中国扎根发芽及二十世纪初华商保险业在上海的发展情况。第二部分“1927-1937上海地区华商保险业迅速发展”首先展现了华商保险机构在上海的发展概况,接着讲述了这一时期华商保险业在上海发展迅速的其他表现,如华商保险的联合、保险学术的发展和民众保险意识的增强。第叁部分“1927-1937年上海地区保险业迅速发展原因”解析了这一时期沪上华商保险业迅速发展的原因,包括有官僚、银行资本的介入;民族实业发展对保险业的促进作用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民众的支持。第四部分“1927-1937年上海华商保险业迅速发展意义”在这一时期华商保险业迅速发展的前提下论述了保险业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的关系。结论中通过以上内容的阐述,描述了民国时期上海地区华商保险业的大致情况,分析了这一时段保险业迅速发展的主客观原因。希望给当代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以启示。

吴月[3]2016年在《近代苏州保险业研究(1902-1949)》文中研究说明近代苏州的保险业,随着这座城市的开埠通商而不断发展。外商保险公司进入,华商保险公司,保险同业公会相继成立。保险业在苏州不断地茁壮成长。苏州保险业给苏州的经济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全文由绪论、正文、结语叁大部分组成,绪论部分包括保险业的研究的历史和现状作了回顾和总结,论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正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介绍了苏州保险业产生的背景。随着苏州开埠通商,外商保险公司纷纷进入苏州。这一部分从西方保险业的影响,政府的支持和苏州经济发展的需要叁个方面介绍了苏州保险业产生的背景,旨在使读者获得近代苏州保险业工作开展的背景知识。第二部分,苏州保险业的同业公会与法规,从苏州外商保险业同业公会、华商保险同业公会再到苏州保险业同业公会叁个方面介绍了当时苏州保险业的同业公会。保险法规从清代,到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分析了当时不同阶段颁布的保险法规和章程。主要了解当时苏州的保险同业公会和政府法规。第叁部分,苏州的保险企业和保险业务。从外商保险和华商保险两大类介绍了苏州的保险企业,保险业务,分别从火灾保险、人寿保险介绍了苏州保险业的业务发展状况。重点突出的是民族保险公司在苏州的发展。第四部分,保险业的期刊与宣传。介绍了保险业的主要刊物,《太安丰保险界》和《人寿》,报刊的栏目特色以及撰稿人和受众的情况,了解当时民众的保险意识。此外分析了报刊的保险广告,了解当时的保险宣传。第五部分,苏州保险业的影响和特点,分析了苏州保险业的特点,与上海地区的保险业进行了比较,了解其发展中的不足之处,认识到苏州保险业对于苏州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影响。

张世红[4]2005年在《晚清买办与实业家徐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纵横两条线索对晚清买办和民族实业家徐润进行较全面的研究与探讨。 晚清社会风气未开,资金匮乏,工业主权的逐步丧失,人才的奇缺成为徐润面临的四大显着社会背景,它们对实业家徐润的事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澳门开埠以来,徐润家乡香山得风气之先,由单一农业经济向商贸方面发展,人们外出经商贩运,眼界不断开阔,思维方式开始发生变化,徐润在这种思想观念影响下由香山走向上海,成为他一生的转折点。 徐润家族不仅是买办世家,更是涉外世家,在中外经济文化交流史上作出了突出的贡献。1851年在英国伦敦举办第一届世界博览会,徐荣村寄出“湖丝”参展,获得第一名的金奖,为国家和民族争得了荣誉。徐润(1838-1911年)是中国近代海内外经济交往中具有重要影响的人物,是中国近代早期民族工商业的创始人之一 1852—1873年徐润作为洋行买办充当了西方国家经济侵略中国的帮凶,更为重要的是另一方面他不断开拓自己的商业业务,经营茶业,热衷于房地产业,开办钱庄等,他不仅学会了商品、市场的知识和运作技巧,而且磨练了他的创业精神和爱国情怀,特别是为发展民族经济积累了雄厚的资金,其个人资产已达341万两,这些资本及商业关系在改组轮船招商局和创办矿业和民营工业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洋务运动中徐润发挥了中国近代工矿业的先驱的作用。1873年他会办轮船招商局,成为他创办民族工商业的开始。创办保险,将西方经济模式引进中国,徐润是中国保险业的重要奠基人之一。他主张和参与收购旗昌轮船公司,两次签订《齐价合同》,积极开展在航运业和矿业方面与西方列强的竞争,不仅争回了利益,而且争回了利权,体现了近代工商业的先驱者、开拓者的爱国情怀和民族感情。晚年接办景轮衫袜厂,致力于矿业的开发,先后办理香山天华银矿,开平林西矿,热河承平银矿,建平、永平金矿等,他为中国的纺织业、工矿业勤勉有加,其精神难能可贵,其开拓与先驱作用有利地促进了近代纺织业和工矿业的发展,他是近代民族经济的马前卒。 徐润交游很广,有李鸿章、袁世凯等晚清大官僚,有外籍人士。宽松、合作、协调的人际关系成就他的事业,不和谐、不协调的人际关系影响他的事业。然而,人际关系的后面是阶级关系的反映,较典型地反映出民族资本家徐润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双重压力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下求生存、求发展的过程。 徐润是一个由买办向民族实业家转变的典范,在他的思想和他的事业中闪耀着民族主义者、创业家、创新家的思想与品德;但徐润思想中也存在买办性、封建性、唯利性及后期的颓废性,反映出自身的软弱性、妥协性,这就是徐润企业家精神的实质和内涵。

董建国[5]2014年在《中俄两国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十世纪后二十年世界经济的一个显着的变革就是诸多的发展中国家从政府主导的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其中最为显着而且又具备鲜明的不同特色的是中国和俄罗斯的改革。中俄两国在20世纪前半期发生了共产主义革命并均在经济进程中力图推行社会主义公社制度的社会生产运行保障体系。但是,随着强有力的中央计划经济时代的逐渐落幕,中俄两国均开始转向市场经济。1970年代末期的中国改革,作为典型的“渐进式”改革的代表,在过去的35年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在21世纪初甚至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最强的推动力。另一方面,俄罗斯在社会剧变之后,从1990年代初期,实施了“休克”疗法,强制性迅速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渐进式”改革与“休克”疗法两种截然不同的路径自诞生开始便存在着巨大的争议。中国和俄罗斯的经济改革进程也因此被广泛的关注。事实上,尽管在1990年代初期,西方的经济学家就已经普遍认同经济从计划到市场的过渡的两种转变:稳定性(也就是稳定的宏观政策,有效的控制通货膨胀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自由化(由市场而不是政府官僚机构来决定市场价格);私有化(生产资料从政府向私人的转移)。然而,经济学家对于这些变革的进程并不一致。中俄两国提供的渐进式和激进式两种范式,经过20多年的实践,均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和成绩,目前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在市场经济进程的两种范式并没有绝对的正确与否,政策制订者必须结合两国的实际经济状况和改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实际分析,从而不断提升市场经济的效率沿袭总体的经济改革的脉络,中国和俄罗斯两国在金融领域也分别实施了渐进与激进的方式来启动改革。尽管两国改革的路径有较大差异,但是改革路径上的较大差异并不能掩盖中俄两国金融改革的共性,即总体而言都是在政府参与和推动下,自上而下地进行改革。具体而言,差异性体现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新框架的形成并没有根本性地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而是经过多年有步骤、分阶段的试点,而后采用相应的改革才确立的。对比俄罗斯,在改革之初就对金融体制实施大规模且快速地整体转变,直接地触动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并且为了加速该进程,俄罗斯政府实施了金融自由化政策,包括银行运营自由化、金融业务自由化、金融价格自由化和行业进入自由化。这些政策使得俄罗斯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建立了同发达经济市场国家所具有的金融制度框架。显然,不同转轨路径下的制度安排,对金融体制转变的影响会有差异。在激进模式下,俄罗斯在较短时间内摆脱了旧的金融体制的束缚,迅速地建立起了新的适应市场化需求的金融体制。目前俄罗斯在金融领域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导向型、高度开放的金融体系,为提高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值得指出的是,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改革的进程,相对于整体经济体制改革而言,还相当滞后。一方面,中国相对垄断和相对封闭的金融业在面对市场化经济的发展中显得过于保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的运行效率并降低了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相对封闭的金融业也帮助中国避免了亚洲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多次国际金融风暴的冲击。同时由于中国贸易的增长,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外汇储备持续增加。因此,尽管进一步的金融改革应该开放金融市场,实现完全的金融自由化,但在中国的金融改革实践中并非没有阻力,特别是在是否应该加快改革进程的问题上并未取得广泛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说,探讨俄罗斯金融业发展状况和效率,将对我国下一步金融改革具有非常强的借鉴意义。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保险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竞争也日益加剧。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保险行业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作为金融业的“叁驾马车”之一的保险业,资产规模巨大,涉及客户众多,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转轨发展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对缺失或缓慢并引发了众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商业化保险对转轨国家的社会改革具有非常强的政策补偿作用。目前保险业也经受着市场结构以及业务渠道的剧烈变化考验,保险理论也在不断更新,需要更适应经济和自身的发展。而在现有的发展水平之下,我国保险公司的自身效率还相对低下,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业的竞争将从渠道、规模转向风险经营、精细管理,激烈的竞争不会减弱只会加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促使我国保险公司加强发展和提高效率,那么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下,国际资本的进入,市场结构的转变将给我国保险业带来巨大的冲击。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以俄罗斯为主要对照,探讨分析我国保险业的真实效率,并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我国保险业效率。由于保险的对经济的作用复杂,在发挥自身功能的同时,对各种国民经济总量指标如社会灾害事故损失总量、社会融资总量、社会就业总量和国内生产总值等均产生着显着的影响。因此,对保险业效率的研究不仅应立足于保险功能的角度,还应该同时考虑到研究保险业的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这样的研究才更具有全面性和合理性。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从保险业的效率出发,使用数据包络分析和全要素生产率分析的方法,分别测算并分析了中国和俄罗斯两国保险业的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并在此基础上本文考察了宏观环境因素与两国保险体系稳定和效率的辩证统一关系。本文选取了2008至2012年中国15家保险公司及俄罗斯14家保险公司,共29家大型保险公司,采集了样本机构3项投入3项产出的数据。本研究并参考国内外保险业效率研究文献,使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对两国主要保险公司进行效率计算与变量比较分析,总结了各时间阶段比较分析的数据结果。从两国保险业技术效率平均值看,中国2008年到2012年的保险行业平均效率一直徘徊在0.7左右,该效率属于中等水平。相比而言,俄罗斯一直维持在0.9以上的高效率域,这表明中国保险公司总体的技术效率和俄罗斯差距较大。由于技术效率可进一步分解为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进一步的考察发现:两国保险公司差距较大的效率指标是纯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反映的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从实证研究的结果可以说俄罗斯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比中国保险公司高。笔者认为叁方面的因素造成了这样上述现象。第一,市场上经营主体数量少,国有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占主导,其他公司规模不大,不利于市场形成充分有效竞争。虽然中国保险公司数量逐年增加,2012年已达150家,但是与俄罗斯的保险市场逐年淘汰后的400多家主体比起来还较少,而且在中国几家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市场份额都占有很高比例,形成了寡头垄断市场。因此加快开放保险市场营造良好竞争氛围将会有利于提升市场效率和公司运营效率。第二,保险市场尚处于粗放经营规模竞争的阶段,保险企业更倾向于扩大保费收入获取资金,重视销售业绩和积累资金能力,对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够专注,行业内出现总体专业人员质量不高、高端人才严重缺乏、人才流失严重等现象。总的来说专业人才更有利于公司提高经营管理纯效率,开展更加严密的风险控制。第叁,保险投资渠道较窄,投资收益较低,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高。中国的保险业经营活动已经从以前单纯经营保险业务到了扩展资产和负债业务的两端,多渠道投资收益能够弥补保险业务的亏损,平滑保险经营的业务风险。进一步的,本文从全要素生产率的视角,运用多个指标来衡量保险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证结果这表明在过去30年里,我国的保险业无论从规模还是深度上,都发展迅速,并且远超同期的经济增长。但是,我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对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作用而保险业的发展对我国的生产率的提高则没有明显作用。这再次体现出我国保险业总体运行效率仍然不高。这些因素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从而不利于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而俄罗斯的保险业的发展与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存在互相的溢出,与中国保险业相比效率较高。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尽管无论对于中国经济还是对于俄罗斯的经济而言,全要素生产率对保险业增长和发展有重要的拉升作用。但与发达国家,甚至是其他的新兴亚洲国家相比,两国的保险产业,无论是在保险密度还是深度上,仍有较大差距,也具有更大的未来发展的潜力。基于效率比较分析,本文指出中国未来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建议为:明确保险的本质意义,发挥保险的转移风险提供保障职能;从制度上吸取俄罗斯的经验,加快保险业的市场化进程;提升保险业经营效率;完善保险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加速保险业创新步伐,以创新驱动保险业健康发展等。

钟凡[6]2009年在《基于SCP方法的中国寿险产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从1982年中国恢复寿险业务以来,中国寿险业高速发展,保持着年均30%的增长速度,但随着寿险市场的对内和对外开放,寿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寿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绩效不断下降,如何优化市场结构,提高中国寿险市场的绩效,增强寿险公司的竞争力成为中国寿险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而这也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寿险业的健康发展。另外,中国寿险市场上少数几家大公司仍然处于领导和支配地位;寿险市场集中度仍然较高;还没有明确的市场退出政策等问题在寿险市场开放和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下显得日益突出,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前,中国寿险业的快速发展存在着隐患。因此,迫切需要从产业组织角度研究中国寿险产业结构、行为、绩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国寿险市场如何建立有效的机制以保证寿险竞争的有效性,促进寿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的研究选题具有时代紧迫性及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选取中国寿险产业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采用辩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法、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在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和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寿险产业的发展历程及进行国际比较,剖析我国寿险产业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之间的关系。本文在传统SCP分析范式的基础上,综合中国寿险业的特点,构建了适合于中国寿险业使用的修正后的双向互动的SCP范式。并采用博弈方法研究了中国寿险业的市场行为,采用线性回归、DEA方法研究了我国寿险业的公共绩效、厂商绩效与市场结构的关系,通过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得到以下结论:1.中国寿险业在行政垄断打破后,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集中度逐步下降,但中国寿险业市场结构仍然属于垄断程度最高的市场结构,这种高垄断的市场结构阻碍了中国寿险业的发展,造成了中国寿险业区域发展的不平衡。2.中国寿险业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之间存在双向互动的关系,这种互动关系促进了中国寿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从根本上来看,S、C、P之间的这种有益的互动关系的根源在于市场结构的变化,它引起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变化,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变化再反作用于市场结构,进一步促进市场结构的优化。因此,S、C、P互动关系中,市场结构的优化是促进中国寿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首要因素。3.从宏观市场绩效来看,市场结构是影响中国寿险业公共绩效的主要因素,市场集中度与寿险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显着负相关;从微观市场绩效来看,中国寿险业符合效率结构假说的观点,经营效率高的企业具有更高的盈利能力,并且在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4.中国寿险业市场结构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优化寿险业的市场结构可以促进中国寿险业的发展,因此,寿险业的产业政策应该着眼于进一步改进寿险业的市场结构,并由此带动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的优化,从而促进中国寿险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最后,本文提出有利于我国寿险产业健康发展的产业组织政策建议,包括增加市场主体、鼓励保险市场并购、鼓励多种组织形式寿险企业、进一步对外开放、鼓励差异化创新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从理论上讲,这将有助于弥补国内外在该研究领域的不足,完善和发展寿险业产业组织理论;在实践方面,这将有助于制定出完善我国寿险业有效竞争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国寿险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谢永栋[7]2011年在《南京国民政府中央信托局研究(1935-1937)》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信托局是南京国民政府国家金融体系“四行二局”的重要成员之一,同时也是国家金融统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信托活动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作为一个整体行业全面兴起于二十世纪一二十年代,由于参与投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刚刚兴起的信托业在“信交风潮”中遭受了重大挫折。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我国信托业逐渐走上了正轨,获得了初步的发展,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又始终存在着诸多困境,为了发达“中国化”的信托业,信托学界和业界人士行动起来不断呼吁政府加强对信托业的重视,通过立法来更好地规范、监管和引导信托业的发展。而南京国民政府却出于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发达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建立起金融统制体系的需要,出于维护金融主权、解决财政危机、统一对外采购武器事宜以及取缔中外有奖储蓄会等原因的考量,决议成立国营信托机构来实现上述目标。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召开,使中央信托局的成立最终获得了政府的许可,经过年余的紧张筹备和组织人事的争斗,1935年10月1日,中央信托局正式成立并开始对外营业。中央信托局成立后,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最高领导机构、业务职能处室、内部管理机构以及各地分支机构等组织架构,这种组织机构的设置有着极其丰富的内容。中央信托局的成立是南京国民政府国家金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金融统制的初步完成。中央信托局成立初期,一方面积极秉承政府意志举办各种政府交付的业务,另一方面立足本业不断扩展新的业务渠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通过举办公务员、军人以及社会团体等的强制储蓄以及在接收中外有奖储蓄会的基础上,开办中央储蓄会不断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为国家筹集了大量的建设资金;通过中德易货贸易以及建设和经营虬江码头,初步统一了国民政府对外采购军火的事宜,所采办的武器在抗战初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通过举办国营事业、公用事业、教育文化各机关的信托、保险等业务,一方面获取了巨额利润,另一方面又对民营保险业、信托业形成了竞争和排斥,但同时又通过对民营所不能承受的信托、保险业务进行受理和承保,特别是举办战时兵险,为抗战初期保障农工矿品等战时资源能畅通运行以及保障广大沦陷区的机关、厂矿等重要部门西撤,以安定后方生产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些成绩都是应该值得肯定的。总之,在南京国民政府十年的国家经济、金融建设中,中央信托局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作为一个国营的金融统制机构,中央信托局又不可避免地对民营金融业形成了竞争和排斥。由于专制统治和国家资本的畸形发展的特性,中央信托局始终存在着公私不分、以权谋私,化公为私,中饱私囊以及为了扩展各自的政治、经济势力,各派系斗争不断等一系列官场恶习。

杨东霞[8]2003年在《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移植研究》文中提出保险是建立在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虽然防灾减患,最大可能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害是人类社会的本能,无论中外,人们都探索出了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这些方式方法中都蕴含着现代保险制度的胚胎。但是,建立在数理基础上的现代保险制度却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最终在西方形成的。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一直没有形成商业保险的客观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原始的保险形态一直无法演变为现代形式的保险制度。在西方,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保险制度在近代获得蓬勃发展,保险立法也日益完善。 十九世纪随着近代外国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扩张,现代保险制度被带到了中国,于是保险业开始在中国逐步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作为一个新兴的具有很强技术性规范的行业,我国近代保险业发展的每一步都是向西方学习模仿的过程,当时的行业规范基本上是外资保险业的模本。同时,在外力作用的推进下,中国开始了对传统的法律体系的变革,从而全方位地移植西方法律的工程被启动,保险法自然也包括在内。于是在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期,一方面从经济基础的角度上,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大地上发展、推进,在中国传统的法律中不可能找到对这种新兴行业的规范,国外保险业的规范已在中国被普遍适用,另一方面从国家法律的宏观架构上又是仿行西法,于是在内外力交互作用下,保险法的移植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立法也都走过了一段不断探索的道路。英国作为保险发源最早的国家,虽然其传统上是不成文法国家,但是近代以后,随着其保险业的发展,制订出了不少的成文法,保险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都可从英国法中找到渊源。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国和德国保险立法对近代中国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作为中国近邻的日本,其近代保险制度也是由西方传入,并且随着近代化的开始,日本也开始全面移植西方法律。在保险法方面,主要以德国法为参照系。由于日本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道路不同于英、法等国,缺乏必要的资本积累,无法采取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样的发展模式,因此,国家权力对保险业的干预非常明显,在保险立法中便体现为更为注重保险业法。由于近代以来日本在转型过程中的表率作用,中国近代保险法最初的术语、分类、体例都是日本法的翻版。上述国家的保险法规对中国近代保险法立法取向、编篡体例、概念、分类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近代中国保险立法移植中主要的参考范本。 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核心。西方有关保险契约的规定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移植研究事惯例,有着极为丰厚的私法文化的理念基础。而且在传统上,保险合同法属于商法范畴,具有极强的技术性,一些涉及保险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大都源自外资保险公司的保单及其它相关文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保险契约方面的立法日趋完善,一些原则和制度随着保险制度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化得以逐步完备。国外的相关立法也经历了一个认识上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在我国近代保险合同法的移植中,保险利益原则、责任保险制度、代位求偿制度和对不可争条款的规定这些原则和制度都被逐步引入,从法典的角度对这一行业进行了宏观的规范引导。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简易人寿保险法》是我国近代以来保险特别法的典型代表。这一规范是对日本《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令》的移植。近代保险制度在中日两国的开展有许多相似之处,都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低且东方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使得人寿保险较财产保险来说发展缓慢。当时日本借鉴英国开展简易人寿保险的经验教训,在运作模式上作了符合日本国情的改造,推行以后取得了蜚人的成绩。于是南京国民政府决定仿行,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讨论及前往日本进行实地考察后,以日本的《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为蓝本,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简易人寿保险法》及《简易人寿保险章程》,其内容基本上是对日本法的全面移植。这部法律在简易人寿保险制度的推行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从中也反映出中国近代立法移植水平的显着提高。 保险业法作为国家对保险事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保险业规模的扩大而出现了市场的混乱以及经济领域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取代自由放任主义而产生的。西方保险业法的产生有着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经历了近百年的渐进历史。而我国近代社会的转型是属于外发型的,是外部刺激引发或外部力量直接促成的传导性的社会变迁。我国近代社会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业不可能经历西方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完全是由外部植入而催生的,因此,我国近代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基本上同时由移植产生。虽然在保险业未有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及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是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但在我国近代市场经济规则严重缺位的境况下,发挥后发性国家的优势,运用国家权力对保险业进行督导还是必要的,可以避免?

陆春晖[9]2008年在《晚清保险广告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1872—1911年《申报》保险广告作为主要考察对象,综合运用了历史学、社会学、广告学、心理学、传播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试图从《申报》保险广告的内容和形态等方面入手,描绘出晚清保险广告的大致图像,揭示出近代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概况以及广告宣传对保险业发展的作用,进而论述保险广告对当时社会的影响,力求对晚清保险广告作出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价,从中窥探出晚清上海乃至中国社会的历史变迁。

何英[10]2015年在《外商垄断中国保险市场时期之“价格战”分析》文中研究指明19世纪中上期,外商保险业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由于产品同质化等原因导致激烈的价格竞争。外商保险业主要采取四种手段展开价格战,这种市场行为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十九世纪中国保险业的初步研究[D]. 何英. 苏州大学. 2003

[2]. 1927-1937上海地区华商保险业发展概述[D]. 吴艳. 东华大学. 2011

[3]. 近代苏州保险业研究(1902-1949)[D]. 吴月. 安徽大学. 2016

[4]. 晚清买办与实业家徐润研究[D]. 张世红. 暨南大学. 2005

[5]. 中俄两国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D]. 董建国. 山东大学. 2014

[6]. 基于SCP方法的中国寿险产业研究[D]. 钟凡. 中南大学. 2009

[7]. 南京国民政府中央信托局研究(1935-1937)[D]. 谢永栋. 华东师范大学. 2011

[8]. 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移植研究[D]. 杨东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9]. 晚清保险广告研究[D]. 陆春晖. 福建师范大学. 2008

[10]. 外商垄断中国保险市场时期之“价格战”分析[J]. 何英. 保险研究.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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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中国保险业的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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