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研究

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研究

熊振华[1]2012年在《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类似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事件、叁鹿毒奶粉事件和银广夏虚假信息披露事件等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事件在新世纪以来频频见诸报端,来自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亦表明,此类案件数量还在持续上升,企业信用缺失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企业商事信用源自于信用。信用一词本身是可以从伦理、经济、社会、法律等多视角界定的多义词,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近些年来学术界大多是从伦理和经济方面着手对信用进行研究,鲜有学者从民商法律体系本身对信用问题进行阐述,更鲜有直接针对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现象从民商法角度进行相关研究和规制。从经济运行实践来看,现代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交易主体的信用经济,良好的信用关系市场经济的命脉和基础。种种现象表明,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信用缺失现象,尤其是企业失信领域已经成为重灾区。企业是商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商主体,相对于自然人而言企业在当今的世界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了保护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利用各种力量来治理企业失信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基于法律是信用的保障,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不仅是一个商业伦理道德的问题,更是一个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在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企业商事信用时,民法是最基础的法律,而商法是最富生命力和前瞻性的法律。现阶段我国民商法对于企业信用缺失问题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何进一步完善民商事法律对企业信用缺失问题有着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的写作出发点正是基于此。考察信用的历史演变路径,对比信用的伦理与经济学涵义之后,得出信用的法律涵义就是一种客观的综合社会评价。企业商事信用的法学涵义源于信用,分析其对我国社会、法律本身的意义有利于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对策研究。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现象的原因背后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从法律本身的运行角度来看,我国有关企业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的创制、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叁方面都有其自身的不足和缺点。民法是调整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法律,在社会经济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基于民法的功能和信用的价值对于企业失信无疑要进行法律规制,而且民法调整信用要从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出发。在民事信用法律构建中,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信用权的内容、信用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在债权法中完善《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对信用保护的不足,在《物权法》中完善公示公信制度,在评析这两层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如何调整信用立法的建议。从商法中的商主体和商行为制度出发可以尝试从市场准入、商事交易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着手来构建企业商事信用的调节机制。其中,商事交易中企业征信制度在规制我国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上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逐渐引导企业自觉树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价值观。《企业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两次向社会公布,社会反响很大并在很多重大分歧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具备出台的基础。以此为契机,中国的企业征信产业必将迎来一个有法可依的辉煌明天,作为客观专业的第叁方评估机构一一企业征信机构将在未来强化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促使市场主体自觉规范其市场行为,避免自身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到个人的职业生计或企业商誉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民商法是富有生机和活力的部门法,企业失信规制的问题已经成为时下社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深挖民商法内部法律资源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的构建对规制企业失信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潘松岭[2]2007年在《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市场上仍然存在着企业信用缺失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如何认识企业信用?造成企业不讲信用的原因是什么?通过何种途径能够有效地解决我国目前严重的企业失信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本文作者对企业信用问题长期关注,着重从法律规制角度对企业信用进行研究。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企业信用的概念解读。这一部分比较分析了古今中外关于信用的理论,重点对法学角度关于信用的理论进行了分析,揭示了信用的本质内容。在把握信用本质内容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入手对信用下定义,将信用界定为行为主体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将企业信用定义为企业履行义务的能力,并分析了企业信用的特征,从信用行为的作用对象、信用行为的具体内容、信用关系产生原因等叁个角度,对企业信用作了分类,详细阐述了企业信用在维系商品交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生存和发展保障、提高企业凝聚力等方面的作用。第二部分,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了企业信用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机理,指出信用是企业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其次归纳阐述了学者们关于企业信用本质属性的认识和解决问题途径的研究成果,通过分析比较道德、市场机制和法律规制等解决方法对企业信用的作用成效,认为在目前的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应当以法律手段为主要手段,道德和市场机制为辅助手段,发挥综合作用,解决企业失信问题;再次,对法律规制的概念进行了解读,阐述了对企业信用进行法律规制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建立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实践意义,并进而概述了企业信用法律规制应当坚持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发挥法律调整机制整体作用、注重实际效果等基本原则。第叁部分,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表现、危害及原因分析。这一部分总结了企业信用缺失在拖欠货款贷款恶意逃废债务、合同履行率低、制售假冒伪劣、披露虚假信息、虚假广告宣传、对员工失信严重、不依法纳税等方面的表现,分析了企业信用缺失对国家经济、市场交易活动、企业生存发展、金融市场发展、企业竞争力等造成的危害,重点是运用法学理论和经济学原理,建立了企业失信的分析模型,从失信成本、政府行为、产权制度、惩戒机制、信息不对称等角度,剖析了产生企业信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失信成本方面,站在企业“理性”经济人的视角,分析了企业失信——守信行为选择的成本与收益博奕模型,指出失信是企业在成本与收益博奕后的理性选择;在政府行为方面,分析了政府行为失范对企业信用行为的影响;在产权制度方面,阐述了我国目前不健全的产权制度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刺激作用;在惩戒机制方面,剖析了法律制定、执行过程中没有形成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的原因;在信息不对称方面,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失信的影响和我国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现状。这些分析为企业信用的法律规制探寻到了进路。第四部分,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的国际经验考察。这部分主要考察了美国和欧洲国家的信用立法,概括介绍了美国和欧洲国家信用制度的特点,分析、总结了我国企业信用建设可以吸收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完善我国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的设想。这一部分基于本文前四部分的分析,紧密结合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实际,从法律规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诸环节入手,从发挥法律规制整体作用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加强政府行为法律规制、确保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提高失信成本建立企业失信预防和惩戒机制、立法规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对策,以完善我国的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促进企业信用建设。

刘瑛[3]2004年在《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十六大确定的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运用法律规制企业信用,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效措施。《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研究》一文的写作意图在于通过对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的原理、问题、现实要求和实践运作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并结合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地区)信用立法的先进经验与具体做法,统领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信用规制法律系统的框架。鉴于我国目前的企业信用体系,无论在静态制度还是动态运行机制上,均处于大面积的真空状态,而且法学界对此未予足够重视,在研究层面上尚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因此,《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研究》以全新的视角关注企业信用,将经济法的理念和系统科学的方法运用到企业信用规制研究中,提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守信获益失信受损等原则,并建立企业信用规制法律系统,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探索意义。《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研究》一文约 13 万字,基本涵盖了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系统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正文共分为七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 导论。简要介绍了信用与企业信用的一般原理;分析了企业信用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相互关系以及我国企业信用法律法规建设的现状;提出在研究企业信用中运用经济法的理念和系统科学的方法,并选择市场规制的路径。第二章 我国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系统的构建。在分析我国面临信用危机的基础上,阐述了建立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系统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提出建立企业信用规制法律系统的五项原则;勾勒出企业信用规制法律系统的基本框架,即:①企业信用征信法律系统、②企业信用评估法律系统、③企业信用担保法律系统、④企业信用监管法律系统、⑤企业失信惩罚法律系统。这五个系统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本文第叁章至第七章是核心部分,分别对上述五个系统加以探讨。第叁章 企业信用征信法律系统。通过对信用、信用信息与征信法律关系的分析,说明征信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以及建立我国征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征信管理机制的设置和征信基本法律制度的设立提出了思考意见。第四章 企业信用评估法律系统。通过对我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现状及其弊 1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研究端的分析,阐述了建立企业信用评估法律系统的意义;在分析、借鉴美国信用评级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企业信用评估系统建立的初步思路,并提出了建立信用等级社会化的具体制度。第五章 企业信用担保法律系统。介绍了企业信用担保的相关理论,通过比较分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信用担保制度以及我国中小企业担保试点的实践模式,说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优势和重要作用,提出了大力扶持商业性担保机构发展的立法思路。第六章 企业信用监管法律系统。在阐述建立企业信用监管法律系统意义的基础上,强调了政府在企业信用监管法律系统的作用,并提出了严格主体资格准入制度、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企业退出市场制度等企业信用监管法律系统的制度建议。第七章 企业失信惩罚法律系统。系统介绍了失信惩罚机制的原理以及企业失信惩罚制度的构成,指出企业失信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较之于一般法律责任的特点,并强调法律责任与诉讼制度相结合。由于经济法注重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故企业信用的规制有赖于来自各方的有效合力,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达到预期的秩序目标。这种合力的内容,既包括政府的主导作用,又包括信用服务机构、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等各种社会力量的配合作用,这就需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以及信用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能,使企业信用规制系统形成综合的、全方位的、动态的整体格局。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发达国家用上百年的时间才建立起一套较为成熟的企业信用体系。我国在市场经济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下,企业信用建设必须采取跨越式发展思路。强化政府在企业信用建设中的规划、协调、监管和服务作用,在较短时间以较低成本,推进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王涛[4]2008年在《企业信用征信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可以说,市场信用建设在促进经济有序发展,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我国的企业却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信用问题,企业信用失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桎梏,给我国繁荣的经济发展蒙上了沉重的阴影。企业信用征信,通过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查,能够有效的消除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交易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失信行为,进而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在法治国度里,任何一种市场行为都必须有效地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以使其发挥最大效用。作为一种有效防范企业失信行为的制度,企业信用征信同样需要法律的规制。本文在理清企业信用征信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企业信用征信中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法律关系各要素进行了准确的界定,继而从我国企业信用征信面临的法律问题着手,结合国外的相关规制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系统地对我国企业信用征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法律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对企业信用征信概念与理论进行了界定与分析,着重分析了信用的法律属性、征信的理论基础及企业信用征信法律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企业信用征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重点总结分析了我国企业信用征信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第叁部分:完善我国企业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建议。这一部分也是全文的重点。提出了对征信机构、信用信息、征信侵权问题法律完善的相关建议。对企业信用征信监管中政府、央行及行业协会的定位进行了深入分析。

葛宇飞[5]2007年在《我国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扩展和复杂化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连、互相制约的信用关系。信用关系遍布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整个经济活动被信用关系所联结。信用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关系得到充分发展,并维系着错综复杂的社会交换关系,支持并促成规范的市场秩序。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都决定了加快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征信机构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征信机构对减少经济活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避免经济业务可能遇到的风险、降低成本等都有重要作用。而我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我国征信机构业务活动没有直接的法律或法规作为依据。本文第一部分对全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及本文研究的内容及方法做了一个宏观的介绍。本文第二部分对征信和征信机构的概念、分类及功能做了介绍,列举了学术界对征信本质属性的不同看法,分析了征信的法律属性和特征,在此基础上证明了征信的价值和征信存在的必然性。将征信机构界定为从事征信活动的企业法人,通过法律规制引导和促使其实现经济法的秩序、效益和正义价值取向,为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提供理论前提。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征信机构及其法律规制的现状。首先用事实说明当前我国经济领域中信用危机所带来的危害,我国在对征信机构进行法律规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带来的影响。在对其加以分析的基础上论证了在我国对征信机构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国外征信业己经有17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完备的信用体系和征信法律制度,征信机构或完全市场化运作,充分自由竞争;或与政府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相得益彰,互相补充,共同构成完善的信用服务体系。本文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考察,对我国征信机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讨,得出对我国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有益启示,为征信机构法律规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本文的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一些设想,首先要明确我国征信机构的法律定位,从而确定征信机构法律规制应遵循的原则。其次,要明确政府在我国征信机构法律规制中的职能,同时还要重视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加强对我国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最后要明确征信机构失信的法律责任。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本文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利用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方式,运用经济法主体制度、国家规制和市场自我调节等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及商法有关私权利的保护等原理,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制度,对我国征信机构的法律定位、我国征信模式的选择、政府在我国征信机构中的角色职能以及我国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完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分析,为我国征信机构法制建设提供新的理论参考。

韩业越[6]2016年在《我国商人失信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诚信是商人最重要的品质,商人要想取得更大的成功必须要诚信经营。可以说“诚信”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发展与进步的基础。然而,近几年商人诚信缺失,道德滑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每年“3.15”曝光的诸多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虚假广告等事件再次揭示了商人信用缺失的严重性。商人失信行为已危机到社会各个方面,严重地威胁着社会经济运行,阻碍社会进步,影响着大众的生活质量,也对社会道德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普遍关注。大量的事实证明,我国商人失信问题已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深层次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关于商人失信方面的法律规制还不完善,很容易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因此,解决商人失信问题已刻不容缓,本文即从法律视角对商人失信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通过对商人失信现状的分析基础上,深入剖析商人失信的原因及危害,并借鉴国外关于商人失信法律规制的具体做法及先进经验提出规制我国商人失信的法律途径。首先,是对商人失信法律规制理论层面的分析,分别阐述了商人失信相关概念和商人失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认为诚信是商人市场竞争中的核心基础。其次,主要分析了我国商人失信的现状,分别从企业之间信用缺失严重、商人与消费者之间诚信缺失严重、企业与政府之间信用不足叁个角度对商人失信现状进行了归纳,并进一步深入挖掘了商人失信的原因及造成的危害,通过分析,认为商人失信的法律规制不健全以及行政执法监管不到位是商人失信的深层原因。最后本文结合美国、德国、日本叁国关于商人失信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商人失信法律规制的建议,对商人失信的法律规制必须要从惩戒与激励两方面进行,并通过不断完善我国商人信用法律制度,鼓励商人诚信经营等方面,从根本上消除商人失信现象,养成人人守信、时时处处守信的社会氛围。

高国钧[7]2016年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叁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叁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叁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叁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叁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唐娟[8]2012年在《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缺失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必须品,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越来越注重食品安全性。然而近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遭受严重损害,食品生产企业乃至整个食品行业的声誉备受质疑。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维系公众健康、推动食品行业自身发展的关键问题。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提供环节上影响食品质量最重要的主体,其诚信程度直接决定产品的质量,是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本文从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缺失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失信的表现和原因,通过借鉴发达国家治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缺失的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并完善食品质量保证金及从业禁止等多项制度,从而在根本上改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典型食品安全事件,揭示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信用严重缺失的问题。通过对食品生产信用的概念阐释,论文进一步指出市场经济中“经济人”逐利的本性不断弱化了道德规范的作用,法律规制可以很好地克服道德的非强制性,使人们因害怕惩罚而遵守,所以通过法律规制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缺失势在必行。第二部分总结了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信任缺失的常见表现和由此造成的危害。第叁部分归纳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表现在:首先,法律和行政法层面的信用规制法律缺失且立法进程缓慢,部门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层面的立法多而杂乱,是造成我国企业的信用管理无权威依据可依的基本原因。其次,由于食品生产企业制造不安全食品而消费者很难作出判断,导致信用意识不强的食品生产企业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而制造安全的食品生产企业并不因此而获得更多的利益。再次,食品生产竞争的加剧,利润空间的不断缩小,生存压力的加大使食品生产企业为生存而失信生产不安全食品。最后,食品行业进入门槛过低也是外因之一,一旦食品生产企业出现安全问题,最坏的结果就是关门大吉,由于食品生产企业准入和退出门槛过低,退出行业损失不大,“东山再起”也较为容易,所以企业追求远期利益的动力不足,造成失信行为。第四部分通过对美国和日本的治理经验考察得出如下结论:不论是市场主导、政府主导还是会员制模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可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完善的信用法规和食品安全法规让规制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有据可循。责任追究、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加强公众的监督可以取得很好的规制效果。第五部分对治理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缺失的几点建议:首先是建立健全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按规定的信用评级标准作出公正的评级,对失信的食品生产企业严罚、对守信的企业奖励。其次,引入食品质量保证金提高食品生产行业准入和退出的门槛。这其实也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奖惩制度的延伸,让失信食品生产企业得到严惩,甚至退出行业,也让守信的食品生产企业得到好处、发展,营造良性竞争的行业环境。最后强化公众监督,使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曝光在阳光之下。

彭秀坤[9]2012年在《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及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用交易的日益普遍以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信用评级机构逐渐成为现代国际资本市场的“通行证”和“看门人”,掌控信用资本的价格决定权,并成为规制资本市场的“准监管机构”,对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肇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这场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世界主要评级机构在结构金融产品评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其不当评级行为是引发、加速和扩大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欧盟以及国际社会的其他一些成员纷纷展开对评级机构的重大改革。由于此轮改革是以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对评级机构的规制和监管为基调,故称为评级机构规制改革。在我国,尽管目前还没有正式发起对评级机构的全面规制和监管改革,但是,危机后评级机构对于货币金融系统的重要性,已引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2012年开年之际,中国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体系建设被提上日程,有关主管部门将针对信用评级出台一系列的规范并进行制度建构。而在此之前,学界对国际社会评级机构以及国内评级机构的规制改革研究已经开始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具体到法学领域,采用法学研究方法和论据对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及其改革的研究,主要应解决下列相关问题群:评级机构在传统缺乏规制的情况下为何能够快速发展?评级机构的自律发展具有哪些有效性和不足?金融危机暴露了评级机构的哪些重要问题?危机后国际社会为何要对评级机构展开强化规制的法律改革?美国倾向于加强市场约束的改革是否充分?欧盟以严格监管为目标的改革实施存在哪些困难?我国评级机构的规制和监管又存在哪些缺陷?国际社会在危机后推行的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对我国评级机构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是什么?我国未来评级机构到底需要多少来自于政府的规制和监管?我国评级机构的规制体系和具体制度如何建构?对上述围绕评级机构规制改革而引发的诸多问题的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但目前法学界对上述诸多问题的研究并不系统和深入,这是本文选题的源起,也是本文关注和试图回答的问题所在。全文立足于学界对信用评级、评级机构、法律监管和规制改革等领域的研究,主要运用历史、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突出研究的“系统性”、“理论性”、“实证性”和“本土性”特色,以历史发展、现实考察、理论反思、比较分析和问题总结为文章架构,基本反映从“理论分析”、“制度变革”到“社会实践”的逻辑进路。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信用评级机构的历史发展轨迹与机制”。在对信用评级的含义、评级机构的法律特性和作用予以界定和澄清的基础上,主要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历史考察,发现评级机构在传统上主要依靠自律发展,而信誉机制对机构的自律发挥了重要的激励约束作用,但由于信誉机制自身的缺陷以及法律和金融环境的变化,信誉机制的有效性不断受到蛀蚀,从而造成对评级机构自律发展的市场约束日渐削弱。第二章是“信用评级机构信誉机制的失灵”。21世纪初的这场全球金融危机验证了评级机构信誉机制的失灵,在结构金融产品评级方面信誉机制对评级机构的激励约束功能丧失。通过现实考察,主要发现利益冲突影响严重、评级体系存在缺陷、内控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过于粗劣等机构内部原因以及全球金融体系的高度依赖、对评级机构有效制约的缺失、世界信用评级市场竞争受限、法律责任缺乏等外部原因共同造成评级机构信誉机制在危机中的失灵或失效。第叁章是“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对美国、欧盟和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评级机构规制改革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就美国而言,从危机前美国对评级机构的规制情况到危机后SEC紧急出台的修改议案再到《多德法案》后规制改革的最新发展,对美国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相关法律及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和归纳。就欧盟来说,围绕欧盟评级机构改革及其最新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指令》,从对非欧盟机构建立的签署和认证程序、公司治理和利益冲突、信用评级的方法和质量、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以及结构金融工具评级五个方面对其改革框架和内容详加考察。除欧美改革外,还将域外考察的视野拓展到国际组织以及日本等国进行的评级机构改革之上,从而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国际社会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背景、原因、目标、方案、措施和机制等,为下文欧美等国际社会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比较研究提供充分的实证分析。第四章是“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比较分析”。虽然美国与欧盟的改革都以加强规制为目标并在改革的主要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共性,但由于二者在有关信誉机制的认识根源、监管模式对评级机构的依赖以及规制评级机构的理论基础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尤其是美国和其他国家在评级市场上的地位不同,美国此次对评级机构的法律变革试图通过信誉机制的恢复运行从而延循评级机构自律发展的传统路径,其改革仍倾向于以市场约束为主再辅之以宽松监管,以达到维持评级行业领导者的目的。欧盟的改革则明显倾向于加强对评级机构的有效规制,借助“政府之手”,对世界主要评级机构施加严厉的、最高标准的法律监管,尽力预防和避免欧盟金融和经济受到评级机构不当评级的危害。对危机后国际社会评级机构规制改革比较分析的结论是:欧盟以建立严格监管制度为目标的改革要比美国以恢复信誉机制为目标的改革更为充分。第五章是“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在搞清楚信誉机制从有效——遭受蛀蚀而不足——失灵并难以恢复等一系列的发展演变过程,同时认识到评级机构未来发展不能再以自律为主,而应以法律规制为主、自律为辅等基本问题后,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域外经验,从行政法角度对我国评级机构规制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缘由进行反思,分析危机前后我国评级机构法律规制的转变,从而主张我国未来评级机构的改革也应以加强规制为目标,重点对评级机构利益冲突、信用评级产品质量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进行构建,最终建立并完善我国统一协调、强而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体系。

杨珊[10]2015年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是指地方政府借助政府信用发行债券或借款筹集财政资金,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行为。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实质是政府的财政行为,理应纳入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但是现实中地方政府采用各种方法绕开预算法等财政法律规范,在获取建设资金的同时积累了大量隐性的地方政府债务。而我国《预算法》仅简单规定了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债券,仍然缺乏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法律框架和具体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探讨了如何授予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权,其融资应当受到何种限制,如何防范债务融资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经济学上公共产品理论、公债融资的主要学说和财政分权理论从理论上表明地方政府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较中央政府更有效率,地方政府具有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的政府职责。当地方财政收入不足时,地方政府倾向于通过借债的方式筹集资金进行建设。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主要包括向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两种方式,不受约束的债务融资带来了巨大的债务风险。形成债务风险背后的动因与公共池塘、预算软约束、地区之间的竞争有关,而这些问题又都与财政分权不完全带来的财权事权不匹配有关。此外,地方政绩考核机制、中央政府宏观调控都促使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其他国家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法律规范为我国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法律规范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巴西通过财政责任法化解债务危机,美国从市场化的角度对地方政府市政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法律监管和规范,日本通过债券发行审批制度控制地方债务融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规制的短期目标是理清债务和控制债务风险,长期目标是建立可持续性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针对债务融资的控制,世界上形成了四种不同的模式,包括市场控制模式、行政控制模式、法律规则控制模式及合作安排模式。这几种债务模式各有利弊,我国现阶段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基本上属于行政控制模式,最终应形成以法律规则控制为主,行政控制和市场控制为辅的控制机制,在此基础上应将法律授权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上级政府约束原则和公共效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基本原则。虽然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了许多清理地方政府债务和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文件,但是这些政策缺乏稳定性和强制力,尚未建立起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长久法律机制。制定财政责任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债务风险的事前、事后处理机制,对我国建立地方债务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还需建立约束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和债务责任的制度。要建立规范有序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制度,还必须完善我国的财政分权制度,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限定地方政府的事权,并赋予与之相匹配的财权。此外,通过预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使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除了在上级行政监督之外,形成地方人大和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制约,并通过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的完善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化融资机制。

参考文献:

[1]. 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研究[D]. 熊振华. 江西财经大学. 2012

[2]. 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研究[D]. 潘松岭. 郑州大学. 2007

[3]. 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研究[D]. 刘瑛.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4]. 企业信用征信法律规制研究[D]. 王涛. 天津工业大学. 2008

[5]. 我国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研究[D]. 葛宇飞. 西南交通大学. 2007

[6]. 我国商人失信法律规制研究[D]. 韩业越. 宁夏大学. 2016

[7].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8].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缺失的法律规制研究[D]. 唐娟.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9]. 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及其改革研究[D]. 彭秀坤. 苏州大学. 2012

[10].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法律规制研究[D]. 杨珊.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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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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