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问题

秦七月[1]2008年在《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博弈分析》文中认为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及其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恶性影响已经引起各方的重视,也引发了学术界对关联交易产生原因的热烈探讨。一个普遍的认识是大股东(我们这里所指的大股东是指上市公司成立时的主要发起人母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剥削、侵占其他股东利益。然而,这样的结论与经济学中的理性与均衡概念形成了明显的矛盾,即,倘若剥削可以存在,其他股东作为理性人何以会忍受此剥削而形成均衡?大股东在企业上市后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其他股东的利益可以说只是揭开了问题的一半。我们在研究大股东获取利益的同时,也要深入研究其成本,研究其实施交易的客观环境。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针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发生问题进行了相关的分析。首先,本文系统地分析了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概念、分类、产生的原因以及特征等基本理论。然后对关联交易产生的制度根源和交易动机进行了深入剖析。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改制的不彻底、上市公司中大量的“债转股”模式等原因是关联交易产生的制度根源;而交易动机则是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这其中包括正常需要和特殊需要。其次,从上市公司投资者、债权人、监管部门、注册会计师的角度考虑利益相关者与上市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博弈,弄清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环境。最后,结合研究结论和当前关联交易情况提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丰富我国的会计理论,对实务中防范不当关联方交易,恰当发挥正当关联方交易的优点,缓解会计信息市场的失灵,维护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能有所帮助。

李延坤[2]2007年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风险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的关联交易问题是伴随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提出的。它与初步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和以股份制改造为核心的企业改制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大量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存在,扭曲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误导投资者错误投资理念的形成,导致较高的审计风险的产生。审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已日益成为审计的重点和中心。因此,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风险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以规范关联交易、降低审计风险,也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所在。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风险作了一些初步的研究,但由于其数据收集比较困难以及自身的复杂性,审计风险防范、控制还一直处于定性和规范化研究阶段。风险因素的量化分析、风险水平的准确评估是实施有效审计程序,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保证。首先,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形式、交易的动机、交易的特点叁个方面的分析,揭示了上市关联交易审计风险的成因,并对风险影响因素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其次,以量化分析方法论述了如何运用模糊技术准确的识别和评估风险因素,并对注册会计师可采用哪些程序和方法来防范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做出了阐述。最后本文从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品质及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两个方面提出降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风险的对策。本文的研究表明,要防范、控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风险,必须通过对风险因素的准确识别、评估入手,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计划,以保证审计程序的有效实施;同时要从根本上解决关联交易问题,必须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建立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使上市公司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企业,而不是其他企业或部门的附属品;另外还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发挥企业外部环境的管理监督作用,充分披露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从根本上促进关联交易的规范化。

刘珊[3]2012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特征及动机研究》文中认为关联交易因其具有积极面和消极面的双重特性,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积极的一面主要表现为,熟悉的关联双方进行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给交易双方都带来真正的收益;消极的一面主要表现为,关联交易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转移资产、规避税负等提供了看似合法的途径,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债权人以及国家的利益。从早期的学者研究文献中还可以发现,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更多地表现为消极的一面,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那么,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具有哪些特征,导致其频发的动机又有哪些,我国的政策监管是否完善,这正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在借鉴相关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对关联交易相关理论概念进行论述,主要阐述我国与发达国家关联交易规则的异同点以及我国关联交易监管的演进。其次,通过统计分析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7-2010年的关联交易数据,研究经济危机背景下我国关联交易行为的具体特征以及变化趋势。接下来,以2010年沪市A股上市的102家公司的相关数据作为样本数据,通过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和差异性分析体系,实证分析和检验关联交易的发生动机。研究结果表明:关联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抵押这叁种关联交易类型发生最为频繁;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较好的经济环境能够减少关联交易行为;采掘业等资金密集型行业的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比例最高;经济危机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发生次数出现先下降后增长的变化趋势,金融保险业受经济危机的影响最为显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频发的原因在于大股东隧道挖掘动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动机和逃避税收等动机的驱动。最后,根据研究结论提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建议: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相关法规准则以及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者素质,以期更有效地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曹玲[4]2003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会计规范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非公平的关联交易逐渐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为取得配股资格或实现扭亏、避免被“ST”或“PT”而进行利润操纵的主要手段,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因此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侧重于研究我国证券市场中一般产业类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会计规范问题,主要对我国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内容及其作用进行研究。 论文从理论分析入手,运用微观经济学的有关原理阐述了关联交易产生的经济学根源,接着对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并从理论上分析了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影响。通过对会计规范约束作用的理论分析,发现会计规范对非公平关联交易约束作用的发挥,既取决于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内容,又取决于关联交易会计规范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其中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内容是决定关联交易会计规范作用的内因,而执行会计规范的外部环境是决定关联交易会计规范作用的外因。然后从实务的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现状及其影响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演进历程的考察,指出我国会计规范对于约束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行为存在着局限性。在深入分析这种局限性产生的内因和外因的基础上,论文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具体措施。

高婉君[5]2016年在《A公司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问题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市场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的发展,国内市场经济中的企业集团与上市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同时上市公司之间的合作以及对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设立也日益增加,因此行业内和产业链中的关联方交易随之成为了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然而非法的关联方交易不仅会侵害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还会扰乱我国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而要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进行严格约束,第一道防线就是企业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本文通过对关联方交易相关立法和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的总结与研究,对A公司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案例进行了深入发掘,结合A公司发展初期到现在的关联方交易相关信息,试图找出了其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发现A公司在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的识别、授权审批、监督以及披露等方面都存在问题,通过对问题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了建立完整的授权审批和监督机制、有效的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人员选拔与考核机制、有效的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大股东和企业高管制衡机制一系列建议,对上市公司加强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董汉斌[6]2012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在我国,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它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促进规模经营和企业集团的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存在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金或利润,进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债权人利益等诸多负面影响。对于关联交易应该减少或禁止还是不应该减少或禁止?关联交易中如何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对此应该有正确的态度:对关联交易应当积极的规范而不是消极的禁止,在其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之间建立起合理的平衡机制,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本文以规制关联交易,防范不当关联交易为线索,以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参照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已有法律制度,重点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角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基于以上思路,本文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对本文论述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系指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相互转移资源、义务的交易行为,并且系统阐述了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交易双方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关联交易客体的多样性、内部人在关联交易中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交易的法律后果公平与否的不确定性。关联人的法律界定是界定关联交易的关键。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对关联人认定应在以下方面作出补充:(1)拓宽关联人的内涵和外延,(2)统一关联人界定的范围,(3)作出时间方面的规定。最后,通过对关联交易利弊两面性的分析,得出对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对关联交易,我们应该规范重于禁止。第二部分是对国外的各个不同法系法域针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找到对我国有参考价值的方面。首先是英国法律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规则,英国法分为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以此两方面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但其也有它自身的局限性。其次是美国法方面,美国法对关联交易的限制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由保护到限制分为区分交易对象的程序规则和自我交易的主要规制规则。再次是法国法,它包括董事自我交易的程序及其效力和实质合并情形下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德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也有其地域特点。第叁部分为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现状分析。首先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的实证考察,深入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新的趋势:交易形式不断翻新、关联交易变得更加隐蔽、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趋势。接着通过考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我国的关联交易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公司法》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证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范留下了空白。目前我国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以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规范文件为主,但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立法档次过低,规范不一致,规定的内容相对滞后等等。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目前我国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比较零散,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制关联交易的体系。参照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已有的立法经验,本文尝试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来规范关联交易,包括建立关联交易上市审查制度、明确关联交易授予程序、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不当关联交易的罚责和赔偿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具体的制度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削弱整体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作用。

田育岽[7]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的信息规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各个以公司为基本点的利益主体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复杂的经济事项或安排。在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为了争取上市,母公司将其“优质资产”剥离成为上市公司,而人员、财务、资产等却没有彻底分开,使得这些上市公司存在先天的对母体强烈依赖的局限性。因此市场经济中的关联方交易是不可避免的。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交易具有减少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等优势,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但是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在关联方交易中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国家带来了危害。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我国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已有很大改观,一股独大现象有所缓解,然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历史因素等诸多原因,不正当关联方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仍然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严重影响有关各方的权益和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从现有披露情况来看,对于不当关联交易侧重于交易事后的披露而轻于交易事前的审批,这就不能从防患于未然角度遏制不当关联交易的过度发生。另外,对于关联方交易披露的研究,大多是以沪市深市上市公司公布的季报、年报为样本进行的研究;但上市公司公布的季报年报本身已经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粉饰,这种基础上进行研究会失去一定真实性。本论文从研究关联方的概念和关联方交易的实质入手,立足于新会计准则,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研究如何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前言。概述论文选题动机、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内容框架、论文的观点以及有关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基础研究。从概念的界定入手,通过新准则下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的变化,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归纳出关联交易的表现以及影响。第叁部分,主要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的问题及其成因。从中介机构(特别是事务所)、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监管方面的现状入手,分析现存问题的成因。此部分为文章重点部分之一。第四部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对策。根据上文分析,从中介机构、企业自身机构特点以及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叁个层次研究如何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在论文最后,对本论文进行总结并结合写作过程中的问题写出研究展望。在探讨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方面,不但强调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注意对上市公司自身利益的维护。对于强调中介机构的责任,强调通过培训、引进等多种方式,让审计人员真正对不当关联交易从形式到内容上有充分的认识。论文还注意发挥企业自律机制的作用,强调通过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自身组织机构的制衡最终达到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的目的。

初晓旭[8]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研究对象。论文的主题是从证券法规制与公司法规制两方面为研究视角,分析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其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拟从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完善这叁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加以研究。作者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对关联交易进行事前规制和事后救济,使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更加规范化,以保证国家与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马会延[9]2007年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改革的深入及市场竟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的并购、联合、相互参股等商业活动在全国范围内风起云涌,大型企业集团纷纷设立自己的子公司以不断提升自身的竟争能力。这一切使得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日渐增多,数额日益增大。由于我国对关联交易的法律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关联交易很容易被上市公司或其集团母公司作为操纵利润、粉饰报表、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大量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的存在,对于良好的市场秩序以及正常的社会交易安全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涉及诸多部门法,如税法、证券法、反垄断法、会计法等,本文主要探讨会计法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制。文章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法规范的演进历程,研究了其现状和在约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中的局限性,并在深入分析产生这种局限性的内因和外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法规范的具体措施。本文共有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会计法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理论基础。关联交易表面上是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而实际上交易却由一方决定,这违反了市场活动的平等原则。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来看,都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本部分主要研究了关联交易规制的必要性和其会计法规制的制度价值。从经济角度来看,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既可能使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又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并最终造成资本市场的混乱,使社会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从法学角度来看,关联交易本质上是地位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交易的一方往往直接控制交易的进行,这严重违反了“平等”这个法学的基本原则,因而对关联交易的规制显得尤为紧迫。会计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有其特殊的制度价值。关联交易的一大特征是其隐蔽性,而会计法的功能正在于,通过对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向外界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信息。这使中小投资者或债权人可以获得与作为控制股东的关联方同样的信息,从而能够有平等的机会做出投资选择,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第二部分在对关联交易会计法规范的演进历程进行详尽的分析之后,得出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历程同时就是一个会计规范与关联交易利润操纵方式相博弈的过程。从积极的方面看,它促进了关联交易会计法规范的不断完善,但是同时又暴露出会计法在规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过程中的局限性,即每次针对已有的关联交易利润操纵方式颁布或修订会计规范后,又会出现新的利润操纵方式来规避会计法的规制。对于这一局限性,本文认为主要应该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来分析,即内因是关联交易会计法规范内容的不完善,外因是实施关联交易会计法规范的外部环境存在缺陷。然后具体阐述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法规范存在的基本问题,分析了我国会计规范在约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中存在的局限性及其原因。第叁部分针对现有关联交易的会计法规范的局限性和原因,提出治理完善的具体措施。首先,从治理内因的角度提出,完善会计法自身的系统性和前瞻性,并提出相关措施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确保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1)应尽快完善关联交易的会计法规范的系统性和前瞻性;(2)应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3)面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提出应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遏制非公允关联交易;(4)会计法应补充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上市公司会计与审计的民事责任,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其次,从治理外因角度,提出了相关具体措施:(1)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指标单一的现状,提出在上市公司的配股、暂停上市等监管政策中,应引入现金流量指标,更好的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2)应完善股权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现状;(3)应对公司上市模式进行市场化变革,使经济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本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理清了会计法规制关联交易的应有思路。会计法是对关联交易做出较早反应的法规之一,对遏制非公允关联交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关联交易手段的不断翻新,会计法出现了很多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空白。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关联交易会计法规范的制定缺乏一定的前瞻性,针对性太强,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笔者认为,会计法的制定要有一定的系统性和超前性,才能更有效的规制手段不断翻新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第二,本文分析提出了会计法较之其他部门法在规制关联交易方面所具有的特殊的制度价值,试图引起广大学者对关联交易会计法规制的关注。关联交易的一大特性是其隐蔽性,信息披露是否规范是规制关联交易的关键,而会计的功能就在于对企业的交易进行确认、披露,会计操作的正确、合法,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真实、及时的前提。因此,笔者认为,会计法对规制关联交易具有重大意义,并希望该问题能引起广大学者的重视,使关联交易的规制问题有新的突破。

杜世菲[10]201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过去的二十年时间里,中国资本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截止至2016年底,我国沪、深两大证交所主板共有上市公司2972家,总市值达到了507,323.54亿元。从总体来看,中国证券行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成绩背后也存在着不少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尤其是现阶段较为突出的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给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关联交易在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普遍存在,正当的关联交易有助于减少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则会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影响市场秩序。例如曾经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公司在2001年破产前就通过大量的关联交易粉饰业绩,最终导致很多小股东损失惨重,当地的资本市场也受到了很恶劣的影响。目前,我国众多上市公司都存在着“一家独大”的绝对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过度集中导致不当关联交易大量存在。如何规制不当关联交易,避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高管滥用控制权,使用非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已经成为投资者、行业监管者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关注重点。鉴于上述原因,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的概述,主要内容是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明确研究对象,具体包括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我国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规制现状,主要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制体系的确立历程,并从《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几个方面阐述了我国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第叁部分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制的完善,分别从交易审批和救济制度两个方面阐述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制的策略。

参考文献:

[1].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博弈分析[D]. 秦七月. 西南大学. 2008

[2].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风险研究[D]. 李延坤. 东北林业大学. 2007

[3].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特征及动机研究[D]. 刘珊. 西安石油大学. 2012

[4]. 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会计规范研究[D]. 曹玲. 中南大学. 2003

[5]. A公司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问题的研究[D]. 高婉君. 天津财经大学. 2016

[6].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D]. 董汉斌. 河北经贸大学. 2012

[7].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的信息规范研究[D]. 田育岽.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8].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D]. 初晓旭. 吉林大学. 2007

[9].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法规制研究[D]. 马会延.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10].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D]. 杜世菲.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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