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按揭法律制度论文-杨长海

住房按揭法律制度论文-杨长海

导读:本文包含了住房按揭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预告登记,按揭贷款,房屋抵押权,住房

住房按揭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杨长海[1](2011)在《预告登记制度与住房按揭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预告登记起源于普鲁士法,瑞士、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称为预告登记,日本民法则称其为假登记。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能有效地保护购房者和贷款银行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也对银行贷后管理构成了新的挑战。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下,如果开发商提供了阶段性担保,银行业办理了预告登记,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风险仍显突出。(本文来源于《现代金融》期刊2011年01期)

吴利波[2](2009)在《住房倒按揭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到来,养老问题逐渐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之一。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养老保障机制不健全,社会养老压力很大;受计划生育国策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家庭逐渐演变为“四二一”结构,家庭养老负担呈倒叁角势态;“空巢”家庭也在不断上升,养老保险制度也不够完善,再加上我国正处于老龄化的转型期,情势复杂,如果处理不好,会使创业中的年青人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使不愿给后代添麻烦的老年人承受着心理压力,老年人辛苦了一辈子,应当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却有可能变成社会沉重的包袱。我国这样国情,迫使我们应当寻找新的养老模式。倒按揭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养老制度,它自产生之日起就是定位于老年市场,实现“以房养老”,成为一种有效的养老保障方式。主要做法是,老年人将住房抵押给银行或特定的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用于养老,在去世后用住房还贷。由于其现金流向与传统的按揭贷款相反,故得此名。该制度在我国经一些人大代表提出后,虽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却一直没有建立此制度。针对以上现实国情,我国不仅需要该种制度而且其也有发展的土壤。因此,本文以倒按揭制度的法律构建为选题,对倒按揭制度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旨在为我国建立和发展住房倒按揭制度推波助澜。全文除引言及结论外,分四部分,约3.3万字。第一部分是住房倒按揭制度概述。首先,从按揭的源流入手考察,将倒按揭制度与中国内地按揭制度所具有的叁方当事人、六种法律关系、按揭贷款目的等特点相比较,界定倒按揭制度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为了弥补养老所需资金的不足,将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由银行按照合同的约定每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给房屋所有权人,待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银行将其房屋销售、出租或者拍卖等方式实现债权,由保险公司对财产风险和人寿风险承担保险责任,且政府对倒按揭双方当事人承担风险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次,与抵押权相比较,倒按揭制度具有抵押权的物权性、价值性和担保性之法律属性,但又不同于抵押权,是一种新型担保物权。再次,为了更好的阐释倒按揭制度的内涵,本部分对倒按揭所具有标的物、贷款期间与还贷手段、贷款额度与支付方式、无追索权保护、标的物的回赎等特征予以了论证,并与按揭制度在目的、适用群体、现金流向、标的物、资金用途等十个方面相比较,使其内涵更清晰、明确。第二部分论证住房倒按揭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国外经验的启示。我国国情复杂,主要体现在:1.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如老年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发展迅速,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倒置显着,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等;2.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如社会养老金不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窄,养老体制改革还没有完成等;3.“四二一”结构家庭比重迅速上升,“空巢”家庭不断增加,西方养老观念的侵蚀,使得传统养老模式力不从心。再通过对我国住房的私有化程度较高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状况、金融机构资金充足的现状的论证分析,认为推行住房倒按揭制度在我国是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然后对美国NCHEC模式、Home Keeper模式、Financial Freedom模式、英国Home Income Plan模式、Roll up Mortgage模式、Shared AppreciationMortgage模式、Reversion Based ERM模式及澳大利亚倒按揭制度进行了阐述,认为,构建倒按揭制度必须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论证我国构建住房倒按揭制度的框架。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倒按揭制度,必然会有不同于国外的参与主体,即借款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政府以及中介机构。通过对借款人年龄应当以60岁为下限、贷款银行必须有商业银行来承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障后盾职能以及政府应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论证,阐释了构建我国倒按揭制度参与主体及其在该制度所起的作用。通过对倒按揭合同所具有双务、有偿、无名、要式、格式、无追索等法律属性的分析,认为倒按揭合同应当具有主体、贷款额度和支付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利息、标的物的保险、保证人责任等14项必备条款。倒按揭制度的操作流程是对倒按揭制度的简短总结,通过咨询、申请、受理、评估、批准、签约流程的阐述,使得其运作程序一目了然。第四部分论证构建倒按揭制度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首先,倒按揭制度中流质条款效力问题。通过对流质条款禁止的叁大理由,即为保护担保人利益、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担保物权本质之要求的逐一批判,为倒按揭制度中不禁止流质条款扫清障碍,更便于倒按揭制度的建立。其次,对倒按揭制度中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思考。认为倒按揭合同期限届满前,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金由借款人交纳和倒按揭合同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金由商业银行交纳,解决了目前土地期限中存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纳的问题。最后,从物权法定原则的论证中,得出倒按揭制度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为倒按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有叁个,第一,充分论证了倒按揭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而目前国内还鲜有相关论述;第二,充分论证了住房倒按揭该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和内容,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第叁,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倒按揭制度,其独特的构建模式也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和重点。因本文篇幅有限,加之本人学识尚浅,对完善倒按揭制度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措施、倒按揭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对倒按揭制度所涉及到的道德风险,以及社会保障法怎样适应倒按揭制度的调整等问题,没有进行论证和分析。本文的不足之处,有待下一步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8)

王英明[3](2008)在《完善中国住房按揭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迅猛发展,保险业全面进入住房按揭领域,已经成为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共同需要。由于中国住房按揭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短,还存在诸多立法缺陷,亟需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08年09期)

唐烈英[4](2007)在《商品住房担保贷款制度的法律建构——对按揭与抵押的重新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商品住房贷款中,借贷双方采用最多或最广泛的不是我国民事法律已经规定的6种担保方式而是“按揭”。“按揭”作为贷款融资担保方式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在我国流行20余年,虽有争议,仍日趋兴盛,其作用甚至不止于商品住房贷款。随着建设部等九部委在有关住房贷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正式使用“按揭”这一专用术语,其法律地位已趋明朗。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应将按揭作为我国主要的担保方式之一。(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07年02期)

林海[5](2005)在《关于我国住房按揭法律制度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住房按揭这种源自英国,从香港传入我国的房地产融资模式是在如何推动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背景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我国住房按揭已具备完整的操作流程,目前尚未立法。住房按揭业务涉及购房人、银行、房地产商、保险公司多方利益,法律关系复杂,实践表明我国住房按揭制度需要明确立法以便具有可操作性。 本文分四个章节对住房按揭进行了研究:一、住房按揭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我国住房按揭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叁、我国住房按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四、完善我国住房按揭制度的若干建议。 本文通过对中外按揭制度理论的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现行住房按揭是一种新型的物权,在实践操作中基本等同于房屋抵押,这种将按揭与抵押认同的做法,正是由于我国尚未对按揭制度立法的原因造成的。我国的住房按揭现状需要立法;通过对住房按揭实践中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重复抵押的可行性;二、抵押权效力应及于附合物;叁、建议对我国期房抵押与预登记立法,明确规定期房的抵押条件与预登记抵押标的物的标准;四、设立按揭房屋抵押的登记机构;五、设立房地产保险公司。(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05-06-01)

住房按揭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伴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到来,养老问题逐渐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之一。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养老保障机制不健全,社会养老压力很大;受计划生育国策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家庭逐渐演变为“四二一”结构,家庭养老负担呈倒叁角势态;“空巢”家庭也在不断上升,养老保险制度也不够完善,再加上我国正处于老龄化的转型期,情势复杂,如果处理不好,会使创业中的年青人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使不愿给后代添麻烦的老年人承受着心理压力,老年人辛苦了一辈子,应当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却有可能变成社会沉重的包袱。我国这样国情,迫使我们应当寻找新的养老模式。倒按揭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养老制度,它自产生之日起就是定位于老年市场,实现“以房养老”,成为一种有效的养老保障方式。主要做法是,老年人将住房抵押给银行或特定的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用于养老,在去世后用住房还贷。由于其现金流向与传统的按揭贷款相反,故得此名。该制度在我国经一些人大代表提出后,虽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却一直没有建立此制度。针对以上现实国情,我国不仅需要该种制度而且其也有发展的土壤。因此,本文以倒按揭制度的法律构建为选题,对倒按揭制度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旨在为我国建立和发展住房倒按揭制度推波助澜。全文除引言及结论外,分四部分,约3.3万字。第一部分是住房倒按揭制度概述。首先,从按揭的源流入手考察,将倒按揭制度与中国内地按揭制度所具有的叁方当事人、六种法律关系、按揭贷款目的等特点相比较,界定倒按揭制度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为了弥补养老所需资金的不足,将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由银行按照合同的约定每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给房屋所有权人,待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银行将其房屋销售、出租或者拍卖等方式实现债权,由保险公司对财产风险和人寿风险承担保险责任,且政府对倒按揭双方当事人承担风险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次,与抵押权相比较,倒按揭制度具有抵押权的物权性、价值性和担保性之法律属性,但又不同于抵押权,是一种新型担保物权。再次,为了更好的阐释倒按揭制度的内涵,本部分对倒按揭所具有标的物、贷款期间与还贷手段、贷款额度与支付方式、无追索权保护、标的物的回赎等特征予以了论证,并与按揭制度在目的、适用群体、现金流向、标的物、资金用途等十个方面相比较,使其内涵更清晰、明确。第二部分论证住房倒按揭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国外经验的启示。我国国情复杂,主要体现在:1.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如老年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发展迅速,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倒置显着,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等;2.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如社会养老金不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窄,养老体制改革还没有完成等;3.“四二一”结构家庭比重迅速上升,“空巢”家庭不断增加,西方养老观念的侵蚀,使得传统养老模式力不从心。再通过对我国住房的私有化程度较高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状况、金融机构资金充足的现状的论证分析,认为推行住房倒按揭制度在我国是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然后对美国NCHEC模式、Home Keeper模式、Financial Freedom模式、英国Home Income Plan模式、Roll up Mortgage模式、Shared AppreciationMortgage模式、Reversion Based ERM模式及澳大利亚倒按揭制度进行了阐述,认为,构建倒按揭制度必须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论证我国构建住房倒按揭制度的框架。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倒按揭制度,必然会有不同于国外的参与主体,即借款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政府以及中介机构。通过对借款人年龄应当以60岁为下限、贷款银行必须有商业银行来承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障后盾职能以及政府应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论证,阐释了构建我国倒按揭制度参与主体及其在该制度所起的作用。通过对倒按揭合同所具有双务、有偿、无名、要式、格式、无追索等法律属性的分析,认为倒按揭合同应当具有主体、贷款额度和支付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利息、标的物的保险、保证人责任等14项必备条款。倒按揭制度的操作流程是对倒按揭制度的简短总结,通过咨询、申请、受理、评估、批准、签约流程的阐述,使得其运作程序一目了然。第四部分论证构建倒按揭制度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首先,倒按揭制度中流质条款效力问题。通过对流质条款禁止的叁大理由,即为保护担保人利益、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担保物权本质之要求的逐一批判,为倒按揭制度中不禁止流质条款扫清障碍,更便于倒按揭制度的建立。其次,对倒按揭制度中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思考。认为倒按揭合同期限届满前,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金由借款人交纳和倒按揭合同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金由商业银行交纳,解决了目前土地期限中存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纳的问题。最后,从物权法定原则的论证中,得出倒按揭制度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为倒按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有叁个,第一,充分论证了倒按揭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而目前国内还鲜有相关论述;第二,充分论证了住房倒按揭该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和内容,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第叁,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倒按揭制度,其独特的构建模式也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和重点。因本文篇幅有限,加之本人学识尚浅,对完善倒按揭制度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措施、倒按揭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对倒按揭制度所涉及到的道德风险,以及社会保障法怎样适应倒按揭制度的调整等问题,没有进行论证和分析。本文的不足之处,有待下一步深入的学习和研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住房按揭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杨长海.预告登记制度与住房按揭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J].现代金融.2011

[2].吴利波.住房倒按揭法律制度的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09

[3].王英明.完善中国住房按揭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J].社科纵横.2008

[4].唐烈英.商品住房担保贷款制度的法律建构——对按揭与抵押的重新审视[J].现代法学.2007

[5].林海.关于我国住房按揭法律制度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D].延边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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