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特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缠斗,特朗普,共和党,行政特权,内战,司法委员会,美国大选,美国白宫,美国研究所,司法部长
行政特权论文文献综述
杨瑛[1](2019)在《白宫与民主党多线缠斗加剧,“内战”可能升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上月“通俄”调查报告发布后,美国共和、民主两党围绕“通俄门”的矛盾再度升级。8日,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向司法部发传票,索要特检官米勒团队所写“通俄”报告全本以及关键证据,最后期限为5月15日。同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投票认定司法部长巴尔藐视(本文来源于《解放日报》期刊2019-05-10)
孔繁华[2](2017)在《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豁免中的行政特权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的立法和实践中,行政特权是指总统及与其直接接触的高级官员所具有的保留政府信息不向国会和法院公开的权力。通常认为这一特权来源于宪法上的分权原则,并为总统所专有,仅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特权是通过先例、法院判例和总统声明等具体实践不断发展起来的,从华盛顿总统到奥巴马总统的各个不同历史时期,行政特权都被不同程度地加以运用。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信息自由法》的豁免公开规定排除特定信息的公开,已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行政特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有豁免公开特定信息的权力。其中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包括:秘密类信息、过程类信息和意见类信息等。因信息公开产生争议的,法院应采用秘密审查和利益衡量的方法判断争议信息是否应公开。(本文来源于《东南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吴昱江[3](2017)在《紧急状态下的法治与行政特权——康德、施米特与洛克的理论局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社会的秩序遭到破坏,当国家的主权受到威胁,在此等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的紧急权力应该依然受法律规范,还是应该具有超越法律的行政特权?以康德哲学为基础的规范主义僵化地把法律规范看作是绝对的、无例外的和至高无上的,这样不具灵活性的进路在应对紧急状态下国家所遇到的现实问题时往往缺乏建设性。另一方面,虽然施米特对规范主义的批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他的观点焊接了规范与现实,存在着严重的绝对主义倾向。在此背景下,很多西方学者采用了一个"中庸"的哲学观点:他们在洛克的特权理论中找到了国家面对危机时的灵活性,同时又以洛克的法学理论保障了法治在平常状态下的优先性。洛克的理论既有规范主义的元素,同时又允许紧急状态下行政权力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扩张,看似两边讨好,其实却存在内部逻辑的不一致与规范上的不稳定。总的来说,这叁方的观点均不能为紧急状态下的法治与行政特权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理论体系。(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7年02期)
王安[4](2014)在《官员不出差,那请便吧》一文中研究指出“1000块钱,谁去工地啊?”公车车改后,有官员嫌车补少,抱怨。不必骂官员傲娇,也不必愤怒。不愿出差,那就不出,家待着吧。因为,官员不只是抱怨没了公车,他还抱怨出差吃饭没人请,豪华酒店没人埋单,鸡蛋鸭蛋没人送。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容统筹解决,不只(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报》期刊2014-07-30)
黄若琳[5](2013)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行政特权规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实现行政特权规制的完善?需要法律本身的完善,即实体上规定行政特权行使的条件、建立行政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中增加规制行政特权的条款;程序上设定听取意见、说明理由规则;合同规制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6期)
黄若琳[6](2013)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行政特权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重要现象,其出现顺应了公共行政民营化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趋势,是行政法中的新现象,对打破公私域划分、打造和谐互助的公私主体关系、转变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式具有重要意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本身是对垄断的保护,在垄断获得行政权保护的同时,政府当然应当加强对垄断的监督,以确保行政权所保护的垄断能够协调垄断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权力本身亦具有“恶”的属性,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一条颠扑不灭的真理,因此,法律应当强化对行政特权的规制。本文从介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概念、行政特权的基本特征及其内容入手,对行政特权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从而肯定行政特权在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同时论证了在我国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行政特权予以规制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立法已形成了对行政特权予以规制的法律体系,《行政许可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溪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等合同示范文本都设置有对行政特权进行规制的条款。通过对现行立法体系的现状分析,剖析出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行政特权规制存在体系不完整、规范效力低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实现行政特权规制的完善?不仅需要法律本身的完善,即实体上规定行政特权行使的条件、建立行政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中增加规制行政特权的条款和程序上设定听取意见、说明理由规则;也需要司法上加以完善,即建构起行政特权行使的司法审查机制,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对行政特权的司法审查,并在司法审查中适用行政法原则和民事法原则实现对行政特权的规制,以及在行政诉讼中增加情况判决,从而灵活解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1)
闫海,宝丽[7](2011)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行政特权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特许经营制是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基本形式。为保障公共利益,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应当赋予行政主体行政特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特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等原则。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应当通过目标规则、主体规则、内容规则等实体规则,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缔结、变更或解除等程序规则的设计,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特权行使。(本文来源于《发展研究》期刊2011年08期)
朱秋蓉[8](2011)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公共行政民营化研究的兴起,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问题的研究已经引起了我国行政法学者的高度关注,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研究也早已进入行政法学的视野。但实践中,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运作并非一帆风顺,特许经营项目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使政府、特许经营者、消费者叁方都陷入了纠纷不断的漩涡之中,这些纠纷和损失,归根结底是由于行政主体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引发的。因此,本文专门研究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的行政特权,通过对格式文本、法律文本、现实个案的分析,归纳行政主体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使过的特权类型,即以合同履行评估权、单方变更解除权、临时接管权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如何从实体、程序、救济途径叁方面来限制行政主体特权的行使,以期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的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中行政特权的概念与特征,指出行政特权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权类型,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格式合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现实中的相关案例为基础,分析特许经营合同特权的基本类型,并确立合同履行评估权、单方变更解除权、临时接管权这叁类特权,并分析各类特权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针对如何限制政府滥用这叁类特权,提出从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对行政特权进行法律控制,从而达到公用利益与特许经营者利益的平衡。第四部分讨论如何从救济上有效化解特许经营合同特权纠纷,为特许经营者及利害关系人提供司法外救济和行政诉讼两个救济途径,使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限制政府滥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1-05-01)
魏建鹏[9](2010)在《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特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西方发达国家,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该观念体现了行政管理的重要目的,即满足被管理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在从事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事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除了以行政行为的形式单方面作出决定外,还采用与当事人协商、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形式来确立行政法律关系,这就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扩大行政参与,推动行政民主的重要尝试,其体现了行政权力与市场经济方式二者的结合,所以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也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在我国,行政合同尚是一新生事物。目前,有关学者尚未就行政合同、行政特权问题达成理论上的共识。传统行政合同理论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特权,具有对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甚至单方变更、解除的权力,但是对于行政特权如何规制的研究尚显不足。行政合同的广泛应用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对行政合同进行确认,建立有效的行政合同制约机制,特别是对行政特权的行使要进行有效规制,同时对行政合同进行司法审查的相关制度亦应一并建立。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赔偿、损失补偿、对违约相对方实施制裁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中标的异议等一系列的纠纷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且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这些行为亟需加以规范。由于行政主体享有行政管理权派生的行政特权,因而有必要加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进行保护,对特权的行使加以规制。一方面应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限度,防止滥用特权;另一方面应对行政特权的行使加以程序上的规范,确保双方有相对平等的权利。本文共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简要介绍行政合同及行政合同中行政特权的基本概念,并对行政特权存在的因由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法国行政合同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对行政特权理论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第叁部分,从实践层面对行政特权进行探讨,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承认行政特权的存在,并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但其适用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第四部分,行政特权的特点决定了其必须受到必要的规制,并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阐述了对其规制的制度安排,从而确保特权的正确行使,保护相对方的合同利益。(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0-05-01)
李晓亮[10](2008)在《论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近些年来,以合同的形式对公共服务实施特许经营日益得到重视,在一些地区开始了大规模的普及与应用。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合同,在订约主体、目的、内容及特许这一具体行为上符合行政合同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应当是行政合同的一种,但其自身具备的一些特点使得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合同又与其他类型的行政合同相区别。在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合同中,行政主体的权力并没有消失,而是以行政特权的形式出现,这种特权既不同于其他的行政职权,又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中的权利。比较法、德、英、美等国家在行政合同中行政特权的配置,通过对当前我国已经出台的规章评析,在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合同中,行政主体拥有的这种特权主要应当有:合同标的的确定权、对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控制权、对具体执行措施的指挥权、单方面的变更或解除权以及对相对方的制裁权。在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特权,是由于法治型服务政府要求行政主体应当提供均等、优质的公共服务,保障公民的受益权。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放弃、推卸了这种职责,“市场失灵”要求行政主体对其进行一定的规制,这种职责在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合同中,就表现为一种特权。同时,基于对公共利益优先与公共利益受阻的矛盾,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责任对公共利益进行保障,防止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这也就直接要求行政主体应当享有一定的特权。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作为权力的一种,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滥用、放弃、不当行使的情形,应在合法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下对行政特权进行实体和程序的法律控制。在实体上对行政主体的特权、相对人和公众的权利进行合理的配置,在程序上,应当详细设置行政主体在行使各种特权时所要遵循的条件、时限等。我国应对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进行法制设计,使得行政主体、相对一方当事人、公众叁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更趋合理,既发挥行政特权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服务的积极作用,同时防范特权的滥用、放弃以及不当行使,从而更好的实现法治型服务政府的要求。‘(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08-06-01)
行政特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美国的立法和实践中,行政特权是指总统及与其直接接触的高级官员所具有的保留政府信息不向国会和法院公开的权力。通常认为这一特权来源于宪法上的分权原则,并为总统所专有,仅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特权是通过先例、法院判例和总统声明等具体实践不断发展起来的,从华盛顿总统到奥巴马总统的各个不同历史时期,行政特权都被不同程度地加以运用。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信息自由法》的豁免公开规定排除特定信息的公开,已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行政特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有豁免公开特定信息的权力。其中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包括:秘密类信息、过程类信息和意见类信息等。因信息公开产生争议的,法院应采用秘密审查和利益衡量的方法判断争议信息是否应公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特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杨瑛.白宫与民主党多线缠斗加剧,“内战”可能升级[N].解放日报.2019
[2].孔繁华.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豁免中的行政特权及其启示[J].东南法学.2017
[3].吴昱江.紧急状态下的法治与行政特权——康德、施米特与洛克的理论局限[J].政法论坛.2017
[4].王安.官员不出差,那请便吧[N].中国青年报.2014
[5].黄若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行政特权规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
[6].黄若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行政特权规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3
[7].闫海,宝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行政特权探析[J].发展研究.2011
[8].朱秋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研究[D].苏州大学.2011
[9].魏建鹏.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特权[D].郑州大学.2010
[10].李晓亮.论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D].河北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