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直接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请求权,叁人,责任保险,债权人,受害人,医疗,代位权。
直接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艾尔肯[1](2019)在《论医疗责任保险患方第叁人的直接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责任保险合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已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转移至补偿受害第叁人之损害。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包括保障患方第叁人的利益、补偿患方第叁人的损害、患方第叁人是保险合同特有关系人等内容。为全面保护受害患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合理界定患方第叁人直接请求权主体的范围和请求权的具体内容。从建立患方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患方第叁人保险赔偿优先权制度,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协助义务,适当限制保险人的抗辩权等方面完善现行保险法律制度,为受害患方直接请求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期刊2019年15期)
徐新星[2](2019)在《互联网经济中利他交易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引言二、互联网经济中利他交易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现实意义叁、利他交易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制度供给不足四、互联网经济中利他交易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构建的路径五、结语一、引言互联网技术对交易的功能性嵌入催生出越来越多直接为第叁人利益而订立合同的现象,保护第叁人利益的制度安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互联网交易场景的虚拟化、互联网交易产品的多元化、互联网交易环节的复杂化、互联网交易合同的格式化等趋势使得第叁人权益保障制度更需精细化安排。从域外制度考察可以看到,多数国家或(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坛》期刊2019年01期)
籍梓宁[3](2019)在《医疗责任保险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今,我国社会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多,使得医患关系也日趋紧张,医疗责任保险的出现成为了缓解矛盾的重要途径,医疗责任保险的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设立更是具有重大意义,它可以全面分散医疗机构的责任风险,为受害患者提供了一个及时高效的获取损害赔偿金的维权方式来保护受害第叁人的权利,还可以节约纠纷处理成本,提高司法效率。2009年我国对《保险法》其中的第65条进行了修改,第一次在我国《保险法》中赋予责任保险第叁人以直接请求权,但是因其受一定行使条件的限制,所以我国《保险法》并未完全赋予第叁人直接请求权,且该条的规定存有欠缺之处,不利于实务中的应用。所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域外国家医疗责任保险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现状,对于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对我国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取得与行使以及抗辩方面。此外,通过对我国《保险法》第65条的详细解读,笔者发现其立法上存在许多的不足。我国《保险法》第65条的法律规定并没有赋予保险人法定参与权,没有规定被保险人的必要协助义务,没有规定保险人对第叁人的抗辩权,对第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没有赋予第叁人以知情权,并且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完全赋予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现有立法只是有限的确认第叁人的直接请求权。基于以上的分析,针对这些不足之处罗列出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我国立法对保险人的参与权应当分别从和解、调解阶段以及诉讼阶段加以确定。应当对被保险人的必要协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应当确认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告知义务、配合义务。应当规定保险人对第叁人的抗辩事由,并对保险人的抗辩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不能以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受害第叁人。还应当加大对第叁人的保护力度,首先,要全面赋予医疗责任保险第叁人以直接请求权,其次,要确立第叁人对医疗责任保险赔偿金的优先权,当被保险人破产、无力清偿或下落不明时,第叁人可以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先行获得保险赔偿金,再次,要确立暂付款制度,当受害第叁人急需赔偿金进行二次治疗或是因医疗损害而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时,让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一部分以满足第叁人的必要需求,待到司法机关判决作出后,再将剩余部分补足给第叁人。最后,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查询系统,患者可以通过专门的查询系统来获取其就诊的医疗机构的投保情况,以保障第叁人的知情权。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医疗责任保险以及医疗责任保险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相关理论的梳理,剖析域外国家的立法现状总结出对我国的立法启示,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总结出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以此来更好的保障第叁人的权益,实现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初衷。(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王艳艳[4](2019)在《责任保险第叁者直接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不仅可以分散被保险人因履行损害赔偿责任而受到的风险,而且具有“保护受害第叁者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特殊功能。肯定责任保险受害第叁者直接请求权作为保护弱势第叁者权利最有效的措施,对解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赔付,受害人难以受偿”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责任保险受害第叁者的保护采取赋予其直接请求权的形式。其中,《保险法》第65条对于受害第叁者直接请求权做了一般规定,《保险法》解释(四)则针对适用《保险法》第65条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释,《民用航空法》等特别法对特殊领域的强制责任保险受害第叁者直接请求权做出了规定。我国责任保险受害第叁者直接请求权制度虽然已经确立,但是由于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的欠缺,该条款规定的受害第叁者直接请求权不仅行使条件过于严苛,还与《合同法》中代位权、《保险法》中保险人直接给付义务等相关规定冲突,此外,还存在受害第叁者的范围不够明确、未区分不同种类责任保险分别作出规定等问题。本文以保护受害第叁者利益为着眼点,通过对责任保险、受害第叁者直接请求权的基本理论进行解析,明确我国责任保险受害第叁者直接请求权的立法现状,分析现行法律规定中,责任保险受害第叁者行使直接请求权可能因为法律适用冲突、适用条件过于严苛、第叁者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出现的现实障碍,最后通过借鉴其他国际及地区以及我国相关学术观点,从协调第叁者直接请求权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完善该权利的行使条件、明确第叁者范围、区分不同种类的责任保险分别作出规定等方面对第叁者直接请求权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董俊泽[5](2019)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中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令人称赞,不过,随之引发的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近年来,环境事故频发,时常触痛国人的神经,企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复杂的环境风险。为了规避、化解这些风险,构建中国的现代环境风险治理体系,我国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并在全国推行试点,然而却发现环责险面临着供需市场相对疲软的问题,因此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5月8日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这意味着我国将会以规章的形式统一确立另一种强制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强险”)。而在环强险中,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可以使第叁人的救济手段多样化,帮助第叁人对保险人的请求权变被动为主动,不必在经过被保险人的中间环节,从而使请求权手段更加直接简便,为第叁人利益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手段。由于我国的保险体制不健全和保险意识落后,因此构建环强险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可以为帮助我国建立完善的第叁人直接请求权请求机制,对其他类型的强制责任保险也将提供借鉴和启示价值。本文利用概念分析法从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概念出发,明确了环强险中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特点和功能追求,为全文奠定了基本的价值理念。在理论基础上借鉴了众多关于第叁人直接请求的来源和性质的理论学说,明确了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效力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并确立了该请求权具有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的双重属性的基本性质,从而解释了该权利对合同相对性和分离原则等民法原理的突破。利用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国外对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和我国其他强制责任保险在第叁人请求权上的不足,总结出在环强险语句下第叁人请求权的具体构建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理论基础分析,本文分析了环强险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具体内容,针对请求主体、请求对象等问题,提出了拓展第叁人主体范围、明确请求对象内部关系、赋予复数第叁人平等权利的想法。借鉴于我国过于苛责的第叁人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本文提倡对第叁人请求权的限制解除,力求在减少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限制条件下平衡各方利益。为了防止第叁人滥用第叁人直接请求权,本文赋予保险人相应的抗辩权利,包括请求超过了承保范围,被保险人和第叁人关系不明确等内容。最后,针对我国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制度中仍存在的不足,建议赋予第叁人再在追索权,赋予保险人追偿权,明确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构建环强险中的暂付款制度,从而使环强险中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弱势第叁人的利益得到优先救助。(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杨勇[6](2019)在《任意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法》仅承认了任意责任保险中受害人附条件的直接请求权,这一权利同现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明显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机动车第叁者商业责任保险领域内赋予了受害人不附条件的直接请求权。责任保险的"分离原则"并不构成否认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充分理由。直接请求权有助于实现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功能。具体到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制度构建层面,法定权利说、原始取得说、利他合同说、并存的债务承担说、债权法定移转说、责任免除请求权说均存在拟制的缺陷,无法通畅地解释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在承认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特定债权的基础之上,同时基于简化权利行使成本的考量,即便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尚未确定,受害人也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给付保险金。(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4期)
唐英[7](2019)在《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性质及相关问题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的法律地位是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定或意定受益人,因此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由被保险人处继受取得的、以保险金请求权为内容的独立性权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之间是继受权与原权之间的关系。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两者之间属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关系。(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9年03期)
李佳,刘海廷[8](2019)在《论医疗事故责任强制险第叁人直接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进医疗事故责任强制险不仅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而且更加直接的保障了受害第叁人的合法权益。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缓解了紧张的医患关系,节约了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和开支。在不断完善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当为受害第叁人直接请求权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8期)
谭芮[9](2019)在《公司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直接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十叁条规定了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此规定突破了传统的股东有限责任理论,在资本认缴制的大环境下,债权人利益保护被弱化,该项规定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但是现行立法对此规定尚不详尽,学界对该项请求权的性质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因此,对于此项权利的规定仍有一些问题有待厘清,只有对法条进行合理的解读,才能使问题得以解决,使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初衷得以实现。(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许臣臣[10](2018)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叁人直接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作为侵权责任之外的一种新的受害人救济途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存在着疏漏与不足,使得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交强险关系厘定不清,受害第叁人直接请求权规定不明。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第叁人的权益,本文另辟蹊径,通过对案例的总结和整理,认为受害第叁人行使直接请求权主要存在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交互不清、受害人范围不明确、赔偿机制不合理以及保险人抗辩权适用矛盾四类重要的疑难问题。本文认为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交强险的交互关系上采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说”更为合理,即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彼此独立,从立法上肯定第叁人的直接请求权,将“无过错责任”作为交强险中侵权责任的适用原则,并辅以“过失相抵”原则;第二,我国法律否认了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作为受害第叁人的可能性,本文认为应扩大第叁人的范围,对于投保人、驾驶人和车上人员能否成为受害第叁人,应具体分析而不是一刀切;第叁,受害人虽然可以请求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赔偿,但是现行责任限额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本文认为应缩小赔偿范围,只赔偿人身损害并提高责任限额,细化分项限额;第四,赋予保险人抗辩权是必要的,但应在理顺保险人抗辩权适用规定的基础上,加以限制,防止权利的滥用。(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期刊2018-12-01)
直接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次一、引言二、互联网经济中利他交易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现实意义叁、利他交易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制度供给不足四、互联网经济中利他交易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构建的路径五、结语一、引言互联网技术对交易的功能性嵌入催生出越来越多直接为第叁人利益而订立合同的现象,保护第叁人利益的制度安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互联网交易场景的虚拟化、互联网交易产品的多元化、互联网交易环节的复杂化、互联网交易合同的格式化等趋势使得第叁人权益保障制度更需精细化安排。从域外制度考察可以看到,多数国家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直接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艾尔肯.论医疗责任保险患方第叁人的直接请求权[J].医学与哲学.2019
[2].徐新星.互联网经济中利他交易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研究[J].经济法论坛.2019
[3].籍梓宁.医疗责任保险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9
[4].王艳艳.责任保险第叁者直接请求权研究[D].华侨大学.2019
[5].董俊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中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研究[D].吉林大学.2019
[6].杨勇.任意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证成[J].政治与法律.2019
[7].唐英.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性质及相关问题探微[J].行政与法.2019
[8].李佳,刘海廷.论医疗事故责任强制险第叁人直接请求权[J].法制博览.2019
[9].谭芮.公司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直接请求权研究[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
[10].许臣臣.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叁人直接请求权[D].燕山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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