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身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身份,刑法,代理人,共同犯罪,目的,法条,村官。
刑法身份论文文献综述
杜宣[1](2015)在《刑法身份的实质客观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客观属性系刑法身份本质内涵。刑法身份由构成身份与责任身份组成。犯罪论体系影响构成身份性质,叁阶层构成要件论体系是构成身份成立的理论基础。身份依附于行为人,行为人系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系违法行为类型,构成身份分为构成的违法、责任身份。身份法益侵害危险系违法身份本质;理论上身份非难可能性系构成的责任身份之本质,但身份不能为非难对象与且有责性本质相悖,故该身份不存在,构成身份系违法身份。责任身份影响刑罚轻重,系量刑情节,刑罚目的系其存在根据。刑法身份由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构成。(本文来源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徐宏[2](2013)在《村官刑法身份困惑的社会学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开发与流转日益成为地方政府城镇化建设的工作重心,村官群体也在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村官手中掌握着很大的土地处置权以及与土地相关的其他权力,这些权力构成了村官的寻租平台,在村集体土地的整理、征用和交易过程中,"村官"腐败现象滋生并蔓延开来。村官腐败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农村社会肌体的健康,也成为农民信访高潮的重要诱因。然而,检察机关等权力机关面对汹涌而来的农民反映村官腐败问题的信访浪潮却有心无力。刑事立法在村官身份问题上的含混给检察机关带来了严重的认识困惑,制约了检察机关查办村官腐败问题的积极性;而更深层的原因则是中国农村超复杂的社会生态。村官对中国农村的治理非常清晰而生动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模式与架构,那就是国家权力与乡土权威的互动、国家法律与地方知识的共洽。这种互动与共洽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的地方秩序,维系着中国农村的运行。在这种模式中,既有国家的经络,又有社会的架构;既不是简单的国家,也不是纯粹的社会,这使得村官同时拥有国家代理人和村民代理人的双重面孔,使村官的身份显得相当模糊。这正是造成村官刑法身份困惑的深层原因。(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陈山[3](2013)在《刑法身份的功能建构——以“共犯与身份”问题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建构身份犯、限缩刑罚权、关注人身危险性是刑法身份的叁大功能。违法身份犯(义务犯、表见的身份犯)的身份是违法的基本要素,因为违法是连带的,该身份如果发生效用会对无身份者参与行为的不法产生连带性影响;责任身份犯的身份是责任要素,因为责任是独立的,该身份对无身份者的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其他限缩刑罚权的消极身份,基本上也受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独立的共同犯罪归责原理影响。阻却构成要件的消极身份特别地受到法益概念的相对性影响。阻却可罚性的消极身份与量刑身份均属于个别化的要素,有类似于责任身份的规范特点。(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陈小彪[4](2009)在《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刑法身份》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新生事物,该概念的厘清有助于我们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的认识,从逻辑上讲,民办非企业应该是与公办事业单位并列,而从属于事业单位,因此,民办非企业的刑法身份应该是事业单位,刑法应当予以平等的保护。(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09年07期)
徐留成[5](2008)在《不同种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它可以分为自然人刑法身份和单位刑法身份。自然人刑法身份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单位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自然人身份犯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自然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自然人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在解决不同种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的定罪问题时,应当综合评价各种学说,结合"犯罪构成符合说"按照法条竞合的原则处理。(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08年08期)
徐留成[6](2008)在《刑法身份与身份犯之身份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这里的"定罪"是指在确定对行为者适用刑法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或适用刑罚的前提下才予以考虑的确定具体罪名的司法活动或立法活动,有别于确定刑法适用范围、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量刑"指的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对行为者选择适用刑种和刑期,甚或包括免除刑罚的一种司法或立法活动。刑法身份具有法律事实特征、本质特征和刑法性特征,可以分为:自然人刑法身份与单位刑法身份,定罪刑法身份与量刑刑法身份,主体刑法身份与对象刑法身份,明文规定式刑法身份与暗含式刑法身份,积极刑法身份与消极刑法身份,自然刑法身份与法定刑法身份等。身份犯之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个人要素或单位附属条件。其除具有刑法身份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犯罪主体依附性特征和时间性特征。(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08年04期)
魏昌东,周亦杨[7](2003)在《刑法身份诸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身份问题的研究在中外刑法中都受到一定重视。现代各国刑法普遍将身份作为设定刑事责任的存在或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因素,以从犯罪主体的角度调整危害行为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我国刑法理论虽重视身份的研究,但其研究的领域和层次相对泛化,对其分类、功能、身份获得途径以及研究意义中的诸多问题缺乏深入的价值探寻和分析。因此,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新问题,进行新追问,构建新的研究体系是我们的初衷。(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3年06期)
刑法身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开发与流转日益成为地方政府城镇化建设的工作重心,村官群体也在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村官手中掌握着很大的土地处置权以及与土地相关的其他权力,这些权力构成了村官的寻租平台,在村集体土地的整理、征用和交易过程中,"村官"腐败现象滋生并蔓延开来。村官腐败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农村社会肌体的健康,也成为农民信访高潮的重要诱因。然而,检察机关等权力机关面对汹涌而来的农民反映村官腐败问题的信访浪潮却有心无力。刑事立法在村官身份问题上的含混给检察机关带来了严重的认识困惑,制约了检察机关查办村官腐败问题的积极性;而更深层的原因则是中国农村超复杂的社会生态。村官对中国农村的治理非常清晰而生动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模式与架构,那就是国家权力与乡土权威的互动、国家法律与地方知识的共洽。这种互动与共洽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的地方秩序,维系着中国农村的运行。在这种模式中,既有国家的经络,又有社会的架构;既不是简单的国家,也不是纯粹的社会,这使得村官同时拥有国家代理人和村民代理人的双重面孔,使村官的身份显得相当模糊。这正是造成村官刑法身份困惑的深层原因。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身份论文参考文献
[1].杜宣.刑法身份的实质客观论[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2].徐宏.村官刑法身份困惑的社会学思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
[3].陈山.刑法身份的功能建构——以“共犯与身份”问题为中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
[4].陈小彪.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刑法身份[J].社会科学家.2009
[5].徐留成.不同种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8
[6].徐留成.刑法身份与身份犯之身份新论[J].河南社会科学.2008
[7].魏昌东,周亦杨.刑法身份诸问题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3